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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osiciones sobre orientación de casos (2010)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Tipo de leyes Política judicial

Organismo emisor Tribunal Supremo del Pueblo

Fecha de promulgación 26 de octubre de 2010

Fecha efectiva 26 de octubre de 2010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Sistema de casos en China Casos rectores de China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法 发 〔2010〕 51 号
2010/11/26
为 总结 审判 经验 , 统一 法律 适用 , 提高 审判 质量 , 维护 司法 公正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组织 法》 等 法律 规定 , 就 开展 案例 指导 工作 , 制定 本 规定。
第一 条 对 全国 法院 审判 、 执行 工作 具有 指导 作用 的 指导 性 案例 , 由 最高人民法院 确定 并 统一 发布。
第二 条 本 规定 所称 指导 性 案例 , 是 指 裁判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 并 符合 以下 条件 的 案例 :
(一) 社会 广泛 关注 的 ;
(二) 法律 规定 比较 原则 的 ;
(三) 具有 典型性 的 ;
(四) 疑难 复杂 或者 新 类型 的 ;
(五) 其他 具有 指导 作用 的 案例。
第三 条 最高人民法院 设立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遴选 、 审查 和 报 审 工作。
第四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对 该院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推荐。
各 高级人民法院 、 解放军 军事 法院 对 该院 和 本 辖区 内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 经 该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 可以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办公室 推荐。
中级 人民法院 、 基层 人民法院 对 该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 经 该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 层 报 高级人民法院 , 建议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推荐。
第五 条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专家 学者 、 律师 , 以及 其他 关心 人民法院 审判 、 执行 工作 的 社会 各界 人士 对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 可以 向 作出生效 裁判 的 原审 人民法院 推荐。
第六 条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对于 被 推荐 的 案例 , 应当 及时 提出 审查 意见。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 报请 院长 或者 主管 副 院长 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的 指导 性 案例 , 统一 在 《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 、 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 、 《人民法院 报》 上 以 公告 的 形式 发布。
第七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的 指导 性 案例 , 各级 人民法院 审判 类似 案例 时 应当 参照。
第八 条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每年 度 对 指导 性 案例 进行 编纂。
第九条 本 规定 施行 前 , 最高人民法院 已经 发布 的 对 全国 法院 审判 、 执行 工作 具有 指导 意义 的 案例 , 根据 本 规定 清理 、 编纂 后 , 作为 指导 性 案例 公布。
第十 条 本 规定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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