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单称“参与方”,合称“各参与方”):
为 促进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和 新加坡 共和国 友好 关系 发展 , 共同 推进 “一带 一路” 建设 , 进一步 密切 两 国 司法 领域 的 务实 合作 ; ; ; ; ; ; ; ; ; ;
为 两 国 法院 在 国际 民商 事 案件 中 查明 对方 法律 提供 便利 , 增强 外国 法 查明 的 准确性 和 权威性 , 提高 司法 审判 效率 ;
双方就加强国际民商事案件外国法查明的双边合作达成共识并拟定以下谅解备忘录(以下简姰“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当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和 新加坡 共和国 的 法院 在 审理 国际 民商 事 案件 中 需要 适用 对方 国家 的 法律 时 , 各 参与 可以 依据 本 备忘录 请求 针对 针对 其 民事 和 商事 的 国内法 和 司法 实践 相关 事项 提供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和意见。
第二条 有权提出请求的机构
提供 信息 和 意见 的 请求 将 由 双方 有 法律 查明 需求 的 法院 提出 (“请求 法院”)。 该 请求 只 能 就 正在 进行 的 或 商事 诉讼 提出。。。。。。。。。。。。 提出 提出 提出 提出 提出 提出 提出 提出 提出
第三条 请求书的内容
提供信息和意见的请求书将包括:
1. 请求法院的名称;
2. 提出请求案件的性质;
3. 请求的具体法律事项;
4. 对请求作出答复所需要的事实、假设和其它辅助性信息.
提出请求时,不具体指明诉讼当事方或其作为当事方的诉讼.
第四条 请求的传递
来自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院 的 请求 由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最高 人民 法院 向 新加坡 共和国 最高 法院 传递 , 来自 新加坡 共和国 法院 请求 由 新加坡 共和国 最高 向 中华 人民 和国 最高 法院 法院 传递 就 本 言 言 言 递交 请求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参与方简称“请求方”,收到请求的参与方简称“接收方”。
第五条 请求的接收和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接收通过或由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传递的请求并进行炭复
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负责接收通过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递的请求并进行炭复
第六条 答复的内容
接收 方 将 以 客观 公正 的 方式 向 请求方 提供 信息 信息 和 意见。 在 适当 的 情况 下 , 将 尽可能 充分 地 对 请求 中 的 各 项 请求 逐 一 回 应 应 应 应 应 , 必要 时 可 附 正确 理解 必需 的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任何. Texto completo
第七条 答复的传递
各参与方按照各自程序将答复直接提交给对方.
第八条 信息的澄清
Más
第九条 答复时间期限
接收 方 将 尽快 对 提供 信息 和 意见 的 请求 作出 答复。 如 在 收到 请求 后 六十日 内 无法 作出 答复 , 接收 方 将 及时 通知。。。。
如果 接收 方 要求 请求方 对 请求 作 进一步 澄清 , 请求方 将 尽快 答复 澄清 请求。 但是 , 如果 在 收到 请求 后 三十 天 内 不 能 作出 答复 , 请求 将 将 及时 接收方。。。。。。。。。。。。。。。。。。。。。 接收方 接收方 接收方 接收方 接收方 接收方 接收方 接收方 接收方 接收方 接收方 接收方 接收方 eléctrica eléctrica
第十条 答复的效力
1. 答复 所 提供 的 信息 和 意见 仅 供 参考 使用 , 对 请求 法院 在 任何 正在 进行 或 未来 的 诉讼 中 任何 法律 问题 或 在 其他 方面 都 不 具有 约束力。 请求 法院 可 根据 其 、 惯例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习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使用答复中提供的信息和意见。
2. 为避免疑义:
una.和
b.请求法院有权通过请求方就答复提出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和意见的请求。
3. 接收方不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不予答复的情形
如果 接收方 认为 对 提出 的 请求 进行 答复 可能 危害 本 国 国家 主权 、 安全 、 社会 公 公 利益 的 , 可 予 答复 并 立即 通知。。。。。。。。。。。。。。。。。。。。
第十二条 语言文字
1.
2.
3. 就 上文 第 1 款 和 第 2 款而 言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最高 人民 法院 的 官方 语言 文字 为 中文 , 新加坡 共和国 最高 的 官方 语言 文字 为。。。。。。。。。。。。。。。。。。。。。。。。。。
第十三条 联络部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最高 人民 法院 指定 最高 人民 法院 国际 合作局 , 新加坡 和国 和国 最高 法院 最高 法院 注册处 为 本 备忘 录项 下 联络 部门。 参与 方 的 请求 和 答复 将 由 该 联络 部门 通过 指定 的 邮箱 其它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 认可的方式传递。
第十四条 与其它外国法查明方式的关系
本 备忘录 的 适用 不妨 碍 两 国 法院 在 审理 国际 民商 事 案件 时 通过 国际 公约 、 双边 条约 、 国内 法律 等 其他 方式 查明 国家 的。。。。。。 公约 、 双边 条约 、 国内 法律 等 其他 方式 对方 国家 的 法律。。。。。。。。
第十五条 争端解决
在 解释 或 执行 本 备忘录 时 如 出现 任何 争议 或 分歧 , , 将 在 各 参与 方 互相 理解 和 尊重 的 基础 上 通过 友好 解决 , 而 不 向 任何 第三 方 、 、 法院 、 仲裁庭 或 其他 其他 机构。。。。。。。。。。。。。。。。。。。。。。。。。。。。。。。。。。。。。。。。 eléctrico
第十六条 修订
本 备忘录 可 在 任何 时候 经 各 参与 方 相互 同意 以 书面 形式 修订。 各 参与 方 同意 的 任何 修订 将 各 参与 方 同意 的 日期 生效 , 并 将 视为 本 备忘录 不 可 分割 一 部分。。。。。。。。。。。。。。。。。。。。
任何 修订 均 不 损害 在 该 修订 日期 之前 或 截至 该 修订 日期 发出 或 收到 的 任何 提供 信息 或 意见 的 请求 或 收到 的 任何 答复。。。
第十七条 生效和终止
本 备忘录 将 于 2022 年 4 月 3 日 生效。 任何 参与 方 可以 书面 通知 另 一 参与 方 终止 本 备忘录。 收到 前述 书面 通知 六 个 月 后 , 备忘录。。。。。。。。。。。。。。。。。。。。。。。。。。。。。。。。。。。。。。。。。。。。。。。。。。。。。。。。。。。 终止 终止 终止 终止 终止 终止 终止 终止 终止 终止 终止 终止 终止 终止 终止 eléctrica eléctrica
本 备忘录 不 构成 任何 条约 或 法律 , 也 不 在 参与 方 之间 根据 国内法 或 国际 法 规定 设立 任何 具有 法律 约束力 的 权利 或 义务。。
本 备忘录于 2021 年 12月 3日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和 新加坡 共和国 签署 , 一 式 份 , , 中 英文 正本 各 份 , 两 种 具有 同等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