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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s de aplicación de las disposiciones sobre orientación de casos (2015)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实施 细则

Tipo de leyes Política judicial

Organismo emisor Tribunal Supremo del Pueblo

Fecha de promulgación 13 de mayo de 2015

Fecha efectiva 13 de mayo de 2015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Sistema de casos en China Casos rectores de China

Editor (es) Yanru Chen 陈彦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实施 细则
第一 条 为了 具体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 加强 、 规范 和 促进 案例 指导 工作 , 充分 发挥 指导 性 案例 对 审判 工作 的 指导 作用 , 统一 法律 适用 标准 维护 司法 公正 , 本实施 细则。
第二 条 指导 性 案例 应当 是 裁判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 认定 事实 清楚 , 适用 法律 正确 , 裁判 说理 充分 , 法律 效果 和 社会 效果 良好 , 对 审理 类似 案件 具有 普遍 指导 意义 的 案例。
第三 条 指导 性 案例 由 标题 、 关键词 、 裁判 要点 、 相关 法 条 、 基本 案情 、 裁判 结果 、 裁判 理由 以及 包括 生效 裁判 审判 人员 姓名 的 附注 等 组成。 指导 性 案例 体例 的 具体 要求 另行 规定。
第四 条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以下 简称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征集 、 遴选 、 审查 、 发布 、 研究 和 编纂 , 以及 对 全国 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协调 和 指导 等 工作。 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推荐 、 审查 等 工作 , 并 指定 专人 负责 联络 工作。 各 高级人民法院 负责 辖区 内 指导 性 案例 的 推荐 、 调研 、 监督 等 工作。 各 高级人民法院 向 最高人民法院推荐 的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应当 经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或 经 审判 委员会 过半数 委员 审核 同意。 中级 人民法院 、 基层 应当 通过 高级人民法院 推荐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并 指定 专人 负责 案例 指导 工作。
第五 条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人民 陪审员 、 专家 学者 、 律师 , 以及 其他 关心 人民法院 审判 、 执行 工作 的 社会 各界 人士 , 对于 符合 指导 性 案例 条件 的 案例 , 可以 向 作出 生效 裁判 的 原审 人民法院推荐 , 也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提出 推荐 建议。
案例 指导 工作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对于 符合 指导 性 案例 条件 的 案例 ,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提出 推荐 建议。
第六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 高级人民法院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推荐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应当 提交 下列 材料 :
(一) 《指导 性 案例 推荐 表》 ;
(二) 按照 规定 体例 编写 的 案例 文本 及其 编选 说明 ;
(三) 相关 裁判 文书。
以上 材料 需要 纸质 版 一 式 三份 , 并附 电子 版。
推荐 法院 可以 提交 案件 审理 报告 、 相关 新闻 报道 及 研究 资料 等。
第七 条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认为 有 必要 进一步 研究 的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可以 征求 相关 国家 机关 、 部门 、 社会 组织 以及 案例 指导 工作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 专家 学者 的 意见。
第八 条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由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按照 程序 报送 审核。 经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通过 的 指导 性 案例 , 印发 各 高级人民法院 , 并 在 《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 《人民法院 报》和 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 上 公布。
第九条 各级 人民法院 正在 审理 的 案件 , 在 基本 案情 和 法律 适用 方面 , 与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的 指导 性 案例 相 类似 的 , 应当 参照 相关 指导 性 案例 的 裁判 要点 作出 裁判。
第十 条 各级 人民法院 审理 类似 案件 参照 指导 性 案例 的 , 应当 将 指导 性 案例 作为 裁判 理由 引述 , 但 不 作为 裁判 依据 引用。
第十一条 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中 , 案件 承办 人员 应当 查询 相关 指导 性 案例。 在 裁判 文书 中 引述 相关 指导 性 案例 的 , 应 在 裁判 理由 部分 引述 指导 性 案例 的 编号 和 裁判 要点。
公诉 机关 、 案件 当事人 及其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引述 指导 性 案例 作为 控 (诉) 辩 理由 的 , 案件 承办 人员 应当 在 裁判 理由 中 回应 是否 参照 了 该 指导 性 案例 并 说明 理由。
第十二 条 指导 性 案例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不再 具有 指导 作用 :
(一) 与 新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司法 解释 相 冲突 的 ;
(二) 为 新 的 指导 性 案例 所 取代 的。
第十三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建立 指导 性 案例 纸质 档案 与 电子 信息 库 , 为 指导 性 案例 的 参照 适用 、 查询 、 检索 和 编纂 提供 保障。
第十四 条 各级 人民法院 对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中 做出 突出 成绩 的 单位 和 个人 ,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 法》 等 规定 给予 奖励。
第十五 条 本 实施 细则 自 印发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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