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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 Antisecesión de China (2005)

Ley Antisecesión

Tipo de leyes de derecho criminal

Organismo emisor Congreso Nacional de Personas

Fecha de promulgación 14 de marzo, 2005

Fecha efectiva 14 de marzo, 2005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Ley constitucional Asuntos relacionados con Hong Kong, Macao y Taiwán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Ley Antisecesión
(2005 年 3 月 14 日 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三 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反对 和 遏制 “台独” 分裂 势力 分裂 国家 , 促进 祖国 和平 统一 , 维护 台湾 海峡 地区 和平 稳定 , 维护 国家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 维护 中华民族 的 根本 利益 , 根据 宪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世界 上 只有 一个 中国 , 大陆 和 台湾 同属 一个 中国 , 中国 的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不容 分割。 维护 国家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是 包括 台湾 同胞 在内 的 全 中国 人民 的 共同 义务。
台湾 是 中国 的 一部分。 国家 绝不 允许 “台独” 分裂 势力 以 任何 名义 、 任何 方式 把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出去。
第三 条 台湾 问题 是 中国 内战 的 遗留 问题。
解决 台湾 问题 , 实现 祖国 统一 , 是 中国 的 内部 事务 , 不受 任何 外国 势力 的 干涉。
第四 条 完成 统一 祖国 的 大业 是 ​​包括 台湾 同胞 在内 的 全 中国 人民 的 神圣 职责。
第五 条 坚持 一个 中国 原则 , 是 实现 祖国 和平 统一 的 基础。
以 和平 方式 实现 祖国 统一 , 最 符合 台湾 海峡 两岸 同胞 的 根本 利益。 国家 以 最大 的 诚意 , 尽 最大 的 努力 , 实现 和平 统一。
国家 和平 统一 后 , 台湾 可以实行 不同于 大陆 的 制度 , 高度 自治。
第六 条 国家 采取 下列 措施 , 维护 台湾 海峡 地区 和平 稳定 , 发展 两岸 关系 :
(一)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人员 往来 , 增进 了解 , 增强 互信 ;
(二)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经济 交流 与 合作 , 直接 通邮 通航 通商 , 密切 两岸 经济 关系 , 互利 互惠 ;
(三)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教育 、 科技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交流 , 共同 弘扬 中华 文化 的 优秀 传统 ;
(四)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共同 打击 犯罪 ;
(五) 鼓励 和 推动 有 利于 维护 台湾 海峡 地区 和平 稳定 、 发展 两岸 关系 的 其他 活动。
国家 依法 保护 台湾 同胞 的 权利 和 利益。
第七 条 国家 主张 通过 台湾 海峡 两岸 平等 的 协商 和 谈判 , 实现 和平 统一。 协商 和 谈判 可以 有 步骤 、 分阶段 进行 , 方式 可以 灵活 多样。
台湾 海峡 两岸 可以 就 下列 事项 进行 协商 和 谈判 :
(一) 正式 结束 两岸 敌对 状态 ;
(二) 发展 两岸 关系 的 规划 ;
(三) 和平 统一 的 步骤 和 安排 ;
(四) 台湾 当局 的 政治 地位 ;
(五) 台湾 地区 在 国际 上 与其 地位 相 适应 的 活动 空间 ;
(六) 与 实现 和平 统一 有关 的 其他 任何 问题。
第八 条 “台独” 分裂 势力 以 任何 名义 、 任何 方式 造成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出去 的 事实 , 或者 发生 将会 导致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出去 的 重大 事变 , 或者 和平 统一 的 可能性 完全 丧失 , 国家 得 采取 非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 捍卫 国家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依照 前款 规定 采取 非 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 由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决定 和 组织 实施 , 并 及时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告。
第九条 依照 本法 规定 采取 非 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并 组织 实施 时 , 国家 尽 最大 可能 保护 台湾 平民 和 在 台湾 的 外国人 的 生命 财产 安全 和 其他 正当 权益 , 减少 损失 ; 同时 , 国家 依法 保护台湾 同胞 在 中国 其他 地区 的 权利 和 利益。
第十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sta traducción al inglés proviene del sitio web oficial del Ministerio de Relaciones Exteriores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En un futuro próximo, una versión en inglés más precisa traducida por nosotros estará disponible en el Portal de leyes de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