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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isión sobre el mantenimiento de la seguridad de Internet (2000)

关于 维护 互联网 安全 的 决定

Tipo de leyes de derecho criminal

Organismo emisor Comité Permanente de la Asamblea Popular Nacional

Fecha de promulgación 28 de diciembre de 2000

Fecha efectiva 28 de diciembre de 2000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Ciberseguridad / Seguridad informática Ley Cibernética/Ley de Internet Seguridad nacional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维护 互联网 安全 的 决定
2000 年 12 月 28 日 第 九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 次 会议 通过)
我国 的 互联网 , 在 国家 大力 倡导 和 积极 推动 下 , 在 经济 建设 和 各项 事业 中 得到 日益 广泛 的 应用 , 使 人们 的 生产 、 工作 、 学习 和 生活方式 已经 开始 并将 继续 发生 深刻 的 变化 , 加快 加快我国 国民经济 、 科学 技术 的 发展 和 社会 服务 信息 化 进程 具有 重要 作用。 同时 , 如何 保障 互联网 的 运行 安全 和 信息 安全 问题 已经 引起 全 社会 的 普遍 关注。 为了 兴利除弊 促进 我国 互联网 的 健康 , ,安全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 保护 个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 特 作 如下 决定 :
一 、 为了 保障 互联网 的 运行 安全 , 对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构成 犯罪 的 , 依照 刑法 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责任 :
(一) 侵入 国家 事务 、 国防 建设 、 尖端 科学 技术 领域 的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
(二) 故意 制作 、 传播 计算机 病毒 等 破坏性 程序 , 攻击 计算机 系统 及 通信 网络 , 致使 计算机 系统 及 通信 网络 遭受 损害 ;
(三) 违反 国家 规定 , 擅自 中断 计算机 网络 或者 通信 服务 , 造成 计算机 网络 或者 通信 系统 不能 正常 运行。
二 、 为了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社会 稳定 , 对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构成 犯罪 的 , 依照 刑法 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责任 :
(一) 利用 互联网 造谣 、 诽谤 或者 发表 、 传播 其他 有害 信息 , 煽动 颠覆 国家 政权 、 推翻 社会主义 制度 , 或者 煽动 分裂 国家 、 破坏 国家 统一 ;
(二) 通过 互联网 窃取 、 泄露 国家 秘密 、 情报 或者 军事 秘密 ;
(三) 利用 互联网 煽动 民族 仇恨 、 民族 歧视 , 破坏 民族 团结 ;
(四) 利用 互联网 组织 邪教 组织 、 联络 邪教 组织 成员 , 破坏 国家 法律 、 行政 法规 实施。
三 、 为了 维护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秩序 和 社会 管理 秩序 , 对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构成 犯罪 的 , 依照 刑法 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责任 :
(一) 利用 互联网 销售 伪劣 产品 或者 对 商品 、 服务 作 虚假 宣传 ;
(二) 利用 互联网 损害 他人 商业 信誉 和 商品 声誉 ;
(三) 利用 互联网 侵犯 他人 知识产权 ;
(四) 利用 互联网 编造 并 传播 影响 证券 、 期货交易 或者 其他 扰乱 金融 秩序 的 虚假 信息 ;
(五) 在 互联网 上 建立 淫秽 网站 、 网页 , 提供 淫秽 站点 链接 服务 , 或者 传播 淫秽 书刊 、 影片 、 音像 、 图片。
四 、 为了 保护 个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人身 、 财产 等 合法 权利 , 对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构成 犯罪 的 , 依照 刑法 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责任 :
(一) 利用 互联网 侮辱 他人 或者 捏造 事实 诽谤 他人 ;
(二) 非法 截获 、 篡改 、 删除 他人 电子邮件 或者 其他 数据 资料 , 侵犯 公民 通信 自由 和 通信 秘密 ;
(三) 利用 互联网 进行 盗窃 、 诈骗 、 敲诈勒索。
五 、 利用 互联网 实施 本 决定 第一 条 、 第二 条 、 第三 条 、 第四 条 所列 行为 的 的 其他 行为 , 构成 犯罪 的 , 依照 刑法 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责任。
六 、 利用 互联网 实施 违法行为 , 违反 社会 治安 管理 ,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照 《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予以 处罚 ; 违反 其他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 由 有关 部门 ,依法 给予 行政 处罚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 依法 给予 行政 处分 或者 纪律 处分。
利用 互联网 侵犯 他人 合法 权益 , 构成 民事 侵权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七 、 各级 人民政府 及 有关部门 要 采取 积极 措施 , 在 促进 互联网 的 应用 和 网络 技术 的 普及 过程 中 , 重视 和 支持 对 网络 安全 技术 的 研究 和 开发 , 增强 网络 的 安全 防护 能力。 有关 主管 ​​要加强 对 互联网 的 运行 安全 和 信息 安全 的 宣传 教育 , 依法 实施 有效 的 监督 管理 , 防范 和 制止 利用 互联网 的 各种 违法 活动 , 为 互联网 的 健康 发展 创造 良好 的 社会。 从事 从事 互联网 依法 的 的开展 活动 , 发现 互联网 上 出现 违法 犯罪 行为 和 有害 信息 时 , 要 采取 措施 , 停止 传输 有害 信息 , 并 及时 向 有关 机关 报告。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在 利用 互联网 时 都要 遵纪守法 , 抵制 各种 违法犯罪 行为 和 有害 信息。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 国家 安全 机关 要 各司其职 , 密切 配合 , 依法 严厉 打击 利用 互联网 实施 的 各种 犯罪 活动。 要 动员 全 社会 的 力量 依靠 全 社会 的共同努力 , 保障 互联网 的 运行 安全 与 信息 安全 , 促进 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 和 物质文明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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