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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das administrativas para el marketing de transmisión en vivo (para la implementación de prueba)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办法 (试行)

Tipo de leyes Regl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or Administración del ciberespacio de China

Fecha de promulgación Apr 23, 2021

Fecha efectiva 25 de mayo de 2021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Ley Cibernética/Ley de Internet Regulación del mercado Internet de las cosas (LoT)

Editor (es) Yuan Yanchao 袁 燕 超

第一 条 为 加强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公共 利益 ,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 促进 网络 直播 营销 健康 有序 发展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规定》 等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 通过 互联网 站 、 应用 程序 、 小 程序 等 , 以 视频 直播 、 音频 直播 、 图文 直播 或 多种 直播 相 结合 等 形式 开展 营销 的 商业 活动 , 适用 本 办法。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平台 , 是 指 在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提供 直播 服务 的 各类 平台 , 包括 互联网 直播 服务 平台 、 互联网 音 视频 服务 平台 、 电子商务 平台 等。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间 运营 者 , 是 指 在 直播 营销 平台 上 注册 账号 或者 通过 自建 网站 等 其他 网络 服务 , 开设 直播 间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的 个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人员 , 是 指 在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直接 向 社会 公众 开展 营销 的 个人。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 是 指 为 直播 营销 人员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提供 策划 、 运营 、 经纪 、 培训 等 的 专门 机构。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 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商务 法》 规定 的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或 “平台 内 经营 者” 定义 的 市场 主体 , 应当 依法 履行 相应 的 责任 和 义务。
第三 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 遵循 公 序 良 俗 , 遵守 商业 道德 , 坚持 正确 导向 ,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营造 良好 网络 生态。
第四 条 国家 网 信 部门 和 国务院 公安 、 商务 、 文化 和 旅游 、 税务 、 市场 监督 管理 、 广播 电视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建立 健全 线索 移交 、 信息 共享 、 会商 研判 、 教育 培训 等 工作 机制 , 各自 职责做好 网络 直播 营销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做好 本 行政区 域内 网络 直播 营销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二 章 直播 营销 平台
第五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依法 依 规 履行 备案 手续 , 并 按照 有关 规定 开展 安全 评估。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 依法 需要 取得 相关 行政 许可 的 , 应当 依法 取得 行政 许可。
第六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账号 及 直播 营销 功能 注册 注销 、 信息 安全 管理 、 营销 行为 规范 、 未成年 人 保护 、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 个人 信息 保护 、 网络 和 数据 安全 管理 等 机制 、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配备 与 服务 规模 相 适应 的 直播 内容 管理 专业人员 , 具备 维护 互联网 直播 内容 安全 的 技术 能力 , 技术 方案 应 符合 国家 相关 标准。
第七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依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 制定 并 公开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规则 、 平台 公约。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 直播 间 运营 者 签订 协议 , 要求 其 规范 直播 营销 人员 招募 、 培训 、 管理 流程 , 履行 对 直播 营销 内容 、 商品 和 服务 的 真实性 、 合法性 审核。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制定 直播 营销 商品 和 服务 负面 目录 , 列明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禁止 生产 销售 、 禁止 网络 交易 、 禁止 商业 推销 宣传 以及 不适宜 以 直播 形式 营销 的 商品 和 服务 类别。
第八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对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进行 基于 身份证 件 信息 、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等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 并 依法 依 规 向税务机关 报送 身份 信息 和 其他 涉税 信息。 直播营销 平台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障 处理 的 个人 信息 安全。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直播 营销 人员 真实 身份 动态 核验 机制 , 在 直播 前 核验 所有 直播 营销 人员 身份 信息 , 对 与 身份 身份 信息 不符 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不得 从事 网络 直播 发布 的 , 不得 为其 提供 发布 的。
第九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网络 直播 营销 信息 内容 管理 , 开展 信息 发布 审核 和 实时 巡查 , 发现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 应当 立即 采取 处置 措施 , 保存 有关 记录 ,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直播 间 内 链接 、 二维 码 等 跳转 服务 的 信息 安全 管理 , 防范 信息 安全 风险。
第十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风险 识别 模型 , 对 涉嫌 违法 违规 的 高 风险 营销 行为 采取 弹 窗 提示 、 违规 警示 、 限制 流量 、 暂停 直播 等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以 显 著 方式 警示 用户 平台交易 等 行为 的 风险。
第十一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提供 付费 导流 等 服务 , 对 网络 直播 营销 进行 宣传 、 推广 , 构成 商业 广告 的 , 应当 履行 广告 发布 者 或者 广告 经营 者 的 责任 和 义务。
直播 营销 平台 不得 为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商业 宣传 提供 帮助 、 便利 条件。
第十二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未成年 人 保护 机制 , 注重 保护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包含 可能 影响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内容 的 ,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在 信息 展示 前 以 显 著 方式作出 提示。
第十三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新 技术 新 应用 新 功能 上 线 和 使用 管理 , 对 利用 人工智能 、 数字 视觉 、 虚拟 现实 、 语音 合成 等 技术 展示 的 虚拟 形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的 , 应当 按照 有关 进行安全 评估 , 并 以 显 著 方式 予以 标识。
第十四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根据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合 规 情况 、 关注 和 访问 量 、 交易 量 和 金额 及 指标 维度 , 建立 分级 管理 制度 , 根据 级别 确定 服务 范围 及 功能 , 对 重点 间 运营者 采取 安排 专人 实时 巡查 、 延长 直播 内容 保存 时间 等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服务 协议 的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 视 情 采取 警示 提醒 、 限制 功能 、 暂停 发布 、 注销 账号 、 禁止 重新 注册 等 处置 措施 保存 记录 并向 有关 主管 ​​报告。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黑名单 制度 , 将 严重 违法 违规 的 直播 营销 人员 及 因 违法 失德 造成 恶劣 社会 影响 的 人员 列入 黑名单 ,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第十五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投诉 、 举报 机制 , 明确 处理 流程 和 反馈 期限 , 及时 处理 公众 对于 违法 违规 信息 内容 、 营销 行为 投诉 举报。
消费者 通过 直播 间 内 链接 、 二维 码 等 方式 跳转 到 其他 平台 购买 商品 或者 接受 服务 , 发生 争议 时 , 相关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积极 协助 消费者 维护 合法 权益 , 提供 必要 的 证据 等 支持。
第十六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提示 直播 间 运营 者 依法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或 税务 登记 , 如实 申报 收入 , 依法 履行 纳税义务 , 并 依法 享受 税收 优惠。 直播 营销 平台 及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应当 履行 代扣 代缴 义务。
第三 章 直播 间 运营 者 和 直播 营销 人员
第十七 条 直播 营销 人员 或者 直播 间 运营 者 为 自然人 的 , 应当 年 满 十六 周岁 ; 十六 周岁 以上 的 未成年 人 申请 成为 直播 营销 人员 或者 直播 间 运营 者 的 , 应当 经 监护人 同意。
第十八 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 遵循 社会 公 序 良 俗 , 真实 、 准确 、 全面 地 发布 商品 或 服务 : , 不得 下列 行为 :
(一) 违反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规定》 第六 条 、 第七 条 规定 的 ;
(二) 发布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信息 , 欺骗 、 误导 用户 ;
(三) 营销 假冒 伪劣 、 侵犯 知识产权 或 不 符合 保障 人身 、 财产 安全 要求 的 商品 ;
(四) 虚构 或者 篡改 交易 、 关注 度 、 浏览量 、 点 赞 量 等 数据 流量 造假 ;
(五) 知道 或 应当 知道 他人 存在 违法 违规 或 高 风险 行为 , 仍 为其 推广 、 引流 ;
(六) 骚扰 、 诋毁 、 谩骂 及 恐吓 他人 ,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
(七) 传销 、 诈骗 、 赌博 、 贩卖 违禁 品 及 管制 物品 等 ;
(八) 其他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 有关 规定 的 行为。
第十九 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发布 的 直播 内容 构成 商业 广告 的 , 应当 履行 广告 发布 者 、 广告 经营 者 或者 广告 代言人 的 责任 和 义务。
第二十条 直播 营销 人员 不得 在 涉及 国家 安全 、 公共安全 、 影响 他人 及 社会 正常 生产 生活 秩序 的 场所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加强 直播 间 管理 , 在 下列 重点 环节 的 设置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 不得 含有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 不得 以 暗示 等 方式 误导 用户 :
(一)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名称 、 头像 、 简介 ;
(二) 直播 间 标题 、 封面 ;
(三) 直播 间 布景 、 道具 、 商品 展示 ;
(四) 直播 营销 人员 着装 、 形象 ;
(五) 其他 易 引起 用户 关注 的 重点 环节。
第二十 一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依据 平台 服务 协议 做好 语音 和 视频 连线 、 评论 、 弹 幕 等 互动 的 实时 管理 , 不得 以 删除 、 屏蔽 相关 不利 评价 等 方式 欺骗 、 误导用户。
第二十 二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应当 对 商品 和 服务 供应 商 的 身份 、 地址 、 联系 方式 、 行政 许可 、 信用 情况 等 信息 进行 核验 , 并 留存 相关 记录 备查。
第二十 三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依法 依 规 履行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责任 和 义务 , 不得 故意 拖延 或者 无正当理由 拒绝 消费者 提出 的 合法 合理 要求。
第二十 四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合作 开展 商业 合作 的 , 应当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签订 书面 协议 , 明确 信息 安全 管理 、 商品 质量 审核 、 消费者 权益 等 等义务 并 督促 履行。
第二十 五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使用 其他 人 肖像 作为 虚拟 形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的 , 应当 征得 肖像 权 人 同意 , 不得 利用 信息 技术 手段 伪造 等 方式 侵害 他人 的 肖像 权。 对自然人 声音 的 保护 , 参照 适用 前述 规定。
第四 章 监督 管理 和 法律 责任
第二十 六条 有关部门 根据 需要 对 直播 营销 平台 履行 ​​主体 责任 情况 开展 监督 检查 , 对 存在 问题 的 平台 开展 专项 检查。
直播 营销 平台 对 有关部门 依法 实施 的 监督 检查 , 应当 予以 配合 , 不得 拒绝 、 阻挠。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为 有关部门 依法 调查 、 侦查 活动 提供 技术 支持 和 协助。
第二 十七 条 有关部门 加强 对 行业 协会 商会 的 指导 , 鼓励 建立 完善 行业 标准 , 开展 法律 法规 宣传 , 推动 行业 自律。
第二 十八 条 违反 本 办法 , 给 他人 造成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构成 的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 由 网 信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予以处理。
第二 十九 条 有关部门 对 严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直播 营销 市场 主体 名单 实施 信息 共享 , 依法 开展 联合 惩戒。
第五 章 附 则
第三 十条 本 办法 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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