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条 为 加强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公共 利益 ,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 促进 网络 直播 营销 健康 有序 发展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规定》 等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 通过 互联网 站 、 应用 程序 、 小 程序 等 , 以 视频 直播 、 音频 直播 、 图文 直播 或 多种 直播 相 结合 等 形式 开展 营销 的 商业 活动 , 适用 本 办法。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平台 , 是 指 在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提供 直播 服务 的 各类 平台 , 包括 互联网 直播 服务 平台 、 互联网 音 视频 服务 平台 、 电子商务 平台 等。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间 运营 者 , 是 指 在 直播 营销 平台 上 注册 账号 或者 通过 自建 网站 等 其他 网络 服务 , 开设 直播 间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的 个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人员 , 是 指 在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直接 向 社会 公众 开展 营销 的 个人。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 是 指 为 直播 营销 人员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提供 策划 、 运营 、 经纪 、 培训 等 的 专门 机构。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 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商务 法》 规定 的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或 “平台 内 经营 者” 定义 的 市场 主体 , 应当 依法 履行 相应 的 责任 和 义务。
第三 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 遵循 公 序 良 俗 , 遵守 商业 道德 , 坚持 正确 导向 ,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营造 良好 网络 生态。
第四 条 国家 网 信 部门 和 国务院 公安 、 商务 、 文化 和 旅游 、 税务 、 市场 监督 管理 、 广播 电视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建立 健全 线索 移交 、 信息 共享 、 会商 研判 、 教育 培训 等 工作 机制 , 各自 职责做好 网络 直播 营销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做好 本 行政区 域内 网络 直播 营销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二 章 直播 营销 平台
第五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依法 依 规 履行 备案 手续 , 并 按照 有关 规定 开展 安全 评估。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 依法 需要 取得 相关 行政 许可 的 , 应当 依法 取得 行政 许可。
第六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账号 及 直播 营销 功能 注册 注销 、 信息 安全 管理 、 营销 行为 规范 、 未成年 人 保护 、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 个人 信息 保护 、 网络 和 数据 安全 管理 等 机制 、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配备 与 服务 规模 相 适应 的 直播 内容 管理 专业人员 , 具备 维护 互联网 直播 内容 安全 的 技术 能力 , 技术 方案 应 符合 国家 相关 标准。
第七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依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 制定 并 公开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规则 、 平台 公约。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 直播 间 运营 者 签订 协议 , 要求 其 规范 直播 营销 人员 招募 、 培训 、 管理 流程 , 履行 对 直播 营销 内容 、 商品 和 服务 的 真实性 、 合法性 审核。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制定 直播 营销 商品 和 服务 负面 目录 , 列明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禁止 生产 销售 、 禁止 网络 交易 、 禁止 商业 推销 宣传 以及 不适宜 以 直播 形式 营销 的 商品 和 服务 类别。
第八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对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进行 基于 身份证 件 信息 、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等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 并 依法 依 规 向税务机关 报送 身份 信息 和 其他 涉税 信息。 直播营销 平台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障 处理 的 个人 信息 安全。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直播 营销 人员 真实 身份 动态 核验 机制 , 在 直播 前 核验 所有 直播 营销 人员 身份 信息 , 对 与 身份 身份 信息 不符 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不得 从事 网络 直播 发布 的 , 不得 为其 提供 发布 的。
第九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网络 直播 营销 信息 内容 管理 , 开展 信息 发布 审核 和 实时 巡查 , 发现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 应当 立即 采取 处置 措施 , 保存 有关 记录 ,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直播 间 内 链接 、 二维 码 等 跳转 服务 的 信息 安全 管理 , 防范 信息 安全 风险。
第十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风险 识别 模型 , 对 涉嫌 违法 违规 的 高 风险 营销 行为 采取 弹 窗 提示 、 违规 警示 、 限制 流量 、 暂停 直播 等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以 显 著 方式 警示 用户 平台交易 等 行为 的 风险。
第十一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提供 付费 导流 等 服务 , 对 网络 直播 营销 进行 宣传 、 推广 , 构成 商业 广告 的 , 应当 履行 广告 发布 者 或者 广告 经营 者 的 责任 和 义务。
直播 营销 平台 不得 为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商业 宣传 提供 帮助 、 便利 条件。
第十二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未成年 人 保护 机制 , 注重 保护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包含 可能 影响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内容 的 ,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在 信息 展示 前 以 显 著 方式作出 提示。
第十三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新 技术 新 应用 新 功能 上 线 和 使用 管理 , 对 利用 人工智能 、 数字 视觉 、 虚拟 现实 、 语音 合成 等 技术 展示 的 虚拟 形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的 , 应当 按照 有关 进行安全 评估 , 并 以 显 著 方式 予以 标识。
第十四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根据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合 规 情况 、 关注 和 访问 量 、 交易 量 和 金额 及 指标 维度 , 建立 分级 管理 制度 , 根据 级别 确定 服务 范围 及 功能 , 对 重点 间 运营者 采取 安排 专人 实时 巡查 、 延长 直播 内容 保存 时间 等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服务 协议 的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 视 情 采取 警示 提醒 、 限制 功能 、 暂停 发布 、 注销 账号 、 禁止 重新 注册 等 处置 措施 保存 记录 并向 有关 主管 报告。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黑名单 制度 , 将 严重 违法 违规 的 直播 营销 人员 及 因 违法 失德 造成 恶劣 社会 影响 的 人员 列入 黑名单 ,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第十五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投诉 、 举报 机制 , 明确 处理 流程 和 反馈 期限 , 及时 处理 公众 对于 违法 违规 信息 内容 、 营销 行为 投诉 举报。
消费者 通过 直播 间 内 链接 、 二维 码 等 方式 跳转 到 其他 平台 购买 商品 或者 接受 服务 , 发生 争议 时 , 相关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积极 协助 消费者 维护 合法 权益 , 提供 必要 的 证据 等 支持。
第十六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提示 直播 间 运营 者 依法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或 税务 登记 , 如实 申报 收入 , 依法 履行 纳税义务 , 并 依法 享受 税收 优惠。 直播 营销 平台 及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应当 履行 代扣 代缴 义务。
第三 章 直播 间 运营 者 和 直播 营销 人员
第十七 条 直播 营销 人员 或者 直播 间 运营 者 为 自然人 的 , 应当 年 满 十六 周岁 ; 十六 周岁 以上 的 未成年 人 申请 成为 直播 营销 人员 或者 直播 间 运营 者 的 , 应当 经 监护人 同意。
第十八 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 遵循 社会 公 序 良 俗 , 真实 、 准确 、 全面 地 发布 商品 或 服务 : , 不得 下列 行为 :
(一) 违反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规定》 第六 条 、 第七 条 规定 的 ;
(二) 发布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信息 , 欺骗 、 误导 用户 ;
(三) 营销 假冒 伪劣 、 侵犯 知识产权 或 不 符合 保障 人身 、 财产 安全 要求 的 商品 ;
(四) 虚构 或者 篡改 交易 、 关注 度 、 浏览量 、 点 赞 量 等 数据 流量 造假 ;
(五) 知道 或 应当 知道 他人 存在 违法 违规 或 高 风险 行为 , 仍 为其 推广 、 引流 ;
(六) 骚扰 、 诋毁 、 谩骂 及 恐吓 他人 ,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
(七) 传销 、 诈骗 、 赌博 、 贩卖 违禁 品 及 管制 物品 等 ;
(八) 其他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 有关 规定 的 行为。
第十九 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发布 的 直播 内容 构成 商业 广告 的 , 应当 履行 广告 发布 者 、 广告 经营 者 或者 广告 代言人 的 责任 和 义务。
第二十条 直播 营销 人员 不得 在 涉及 国家 安全 、 公共安全 、 影响 他人 及 社会 正常 生产 生活 秩序 的 场所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加强 直播 间 管理 , 在 下列 重点 环节 的 设置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 不得 含有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 不得 以 暗示 等 方式 误导 用户 :
(一)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名称 、 头像 、 简介 ;
(二) 直播 间 标题 、 封面 ;
(三) 直播 间 布景 、 道具 、 商品 展示 ;
(四) 直播 营销 人员 着装 、 形象 ;
(五) 其他 易 引起 用户 关注 的 重点 环节。
第二十 一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依据 平台 服务 协议 做好 语音 和 视频 连线 、 评论 、 弹 幕 等 互动 的 实时 管理 , 不得 以 删除 、 屏蔽 相关 不利 评价 等 方式 欺骗 、 误导用户。
第二十 二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应当 对 商品 和 服务 供应 商 的 身份 、 地址 、 联系 方式 、 行政 许可 、 信用 情况 等 信息 进行 核验 , 并 留存 相关 记录 备查。
第二十 三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依法 依 规 履行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责任 和 义务 , 不得 故意 拖延 或者 无正当理由 拒绝 消费者 提出 的 合法 合理 要求。
第二十 四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合作 开展 商业 合作 的 , 应当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签订 书面 协议 , 明确 信息 安全 管理 、 商品 质量 审核 、 消费者 权益 等 等义务 并 督促 履行。
第二十 五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使用 其他 人 肖像 作为 虚拟 形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的 , 应当 征得 肖像 权 人 同意 , 不得 利用 信息 技术 手段 伪造 等 方式 侵害 他人 的 肖像 权。 对自然人 声音 的 保护 , 参照 适用 前述 规定。
第四 章 监督 管理 和 法律 责任
第二十 六条 有关部门 根据 需要 对 直播 营销 平台 履行 主体 责任 情况 开展 监督 检查 , 对 存在 问题 的 平台 开展 专项 检查。
直播 营销 平台 对 有关部门 依法 实施 的 监督 检查 , 应当 予以 配合 , 不得 拒绝 、 阻挠。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为 有关部门 依法 调查 、 侦查 活动 提供 技术 支持 和 协助。
第二 十七 条 有关部门 加强 对 行业 协会 商会 的 指导 , 鼓励 建立 完善 行业 标准 , 开展 法律 法规 宣传 , 推动 行业 自律。
第二 十八 条 违反 本 办法 , 给 他人 造成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构成 的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 由 网 信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予以处理。
第二 十九 条 有关部门 对 严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直播 营销 市场 主体 名单 实施 信息 共享 , 依法 开展 联合 惩戒。
第五 章 附 则
第三 十条 本 办法 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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