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整治 虚假 诉讼 典型 案例
Tabla de contenido
案例 1. 被执行人 捏造 事实 , 冒用 他人 名义 制造 系列 虚假 诉讼 案件 的 , 应当 从重 处罚
案例 2. 隐瞒 民间 借贷 债务 已经 全部 清偿 的 事实 提起 民事诉讼 , 要求 他人 履行 已经 消灭 的 债务 的 , 构成 虚假 诉讼
案例 3. 为 逃避 执行 , 依据 虚假 离婚 协议 向 人民法院 提出 执行 异议 的 , 构成 虚假 诉讼
案例 4. 公司 与 员工 恶意 串通 虚构 劳动 债权 , 意图 骗取 拆迁 补偿 款 的 , 构成 虚假 诉讼
案例 5. 当事人 因 虚假 诉讼 行为 被 追究 刑事责任 后 , 仍 应当 为其 侵权行为 承担 民事 赔偿 责任
案例 6. 故意 捏造 债权 债务 关系 和 以 物 抵债 协议 ,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民事诉讼 , 致使 人民法院 开庭 审理 , 干扰 正常 司法 活动 的 , 构成 虚假 诉讼 罪
案例 7. 捏造 事实 骗取 民事 调解 书 , 据此 申请 参与 执行 财产 分配 的 , 构成 虚假 诉讼 罪
案例 8. 依法 严厉 打击 “套路 贷” 虚假 诉讼 违法 犯罪
案例 9. 法院 工作 人员 利用 职权 与 他人 共同 实施 虚假 诉讼 犯罪 的 , 从重 处罚
案例 10. 律师 多次 为 当事人 出谋划策 , 共同 伪造 证据 进行 虚假 诉讼 并 在 民事诉讼 中 担任 代理人 的 , 构成 虚假 诉讼 共同 犯罪
案例 1. 被执行人 捏造 事实 , 冒用 他人 名义 制造 系列 虚假 诉讼 案件 的 , 应当 从重 处罚
Caso básico
2019 年 , 被执行人 甲 公司 为 阻却 人民法院 对其 名下 的 的 强制 执行 , 冒用 自然人 艾某某 等 63 人 身份 , 以 案 外 购房 人 名义 , 向 某 高级人民法院 提出 执行 异议 , 致使 该院作出 部分 错误 执行 异议 裁定 和 执行 异议 之 诉 判决。 后 在 关联 的 执行 异议 之 诉 案件 审理 中 , 该 虚假 诉讼 行为 被 人民法院 查实。
resultado del proceso
人民法院 依法 裁定 准许 对 甲 公司 名下 相应 房屋 继续 执行 ; 两级 法院 对 甲 公司 处以 案 案 100 万元 、 共计 6300 万元 罚款 , 相关 犯罪 线索 和 有关 材料 移送 侦查 机关。
caso de estudio
甲 公司 为 阻却 人民法院 强制 执行 其 名下 房产 , 向 人民法院 提供 虚假 证据 材料 , 虚构 购房 事实 , 冒用 艾某某 等 63 人 名义 提出 执行 异议 , 案 涉 房屋 相关 执行 异议 均为 虚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人民法院 办理 执行 异议 和 复议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第二 十八 条 、 第二 十九 条 规定 的 排除 执行 的 条件 在 本案 中 并不 具备 , 人民法院 在 查明 案件 事实 的 基础 上, 应当 判决 继续 执行 , 并 依法 对 虚假 诉讼 行为 人 进行 处罚。
典型 意义
在 执行 异议 之 诉 中 , 被执行人 冒用 他人 名义 提出 虚假 的 执行 异议 申请 , 进而 引发 申请 执行人 执行 异议 之 诉。 因 案外人 名义 系 虚假 冒用 , 并无 真实 执行 异议 人 故 不 存在被执行人 与 执行 异议 人 恶意 串通 的 可能。 被执行人 单方 冒用 他人 名义 提出 虚假 执行 异议 申请 的 行为 , 属于 虚假 诉讼 行为。 在 一审 法院 依据 被 冒名 案外人 提出 的 虚假 执行 异议 申请 , 先后 作出支持 其 虚假 执行 异议 的 错误 裁判 后 , 二审 法院 在 查明 案件 确属 被执行人 提起 的 虚假 诉讼 的 情况 下 , 可以 进行 实质性 处理 , 直接 判决 支持 申请 执行人 继续 执行 的 诉讼 请求。
当事人 参加 民事诉讼 应当 严格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十三 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诚实 信用 , , 向 人民法院 提交 真实 的 证据 , 并 如实 陈述 案件 事实。 但是 , 甲 公司 向 人民法院 提供虚假 授权 委托书 、 虚假 房屋 买卖合同 、 虚假 付款 付费 单据 , 并 虚构 案件 事实 , 冒用 案外人 名义 提起 虚假 的 执行 异议 , 进行 虚假 诉讼 , 试图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 破坏 了 社会 诚信 , 扰乱 了 司法 司法秩序 , 应当 依法 予以 制裁。 当事人 制造 系列 虚假 诉讼 案件 逃避 执行 的 , 社会 影响 更为 恶劣 , 应当 依法 从重 处罚。
案例 2. 隐瞒 民间 借贷 债务 已经 全部 清偿 的 事实 提起 民事诉讼 , 要求 他人 履行 已经 消灭 的 债务 的 , 构成 虚假 诉讼
Caso básico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间,原告周某与甲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周某共向该公司出借1600万元,实际仅向甲公司支付500万元借款本金。甲公司已经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并支付了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周某仍以甲公司负责人出具的对账单、催款回执等为依据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甲公司归还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及利息。针对甲公司关于借款本息已实际清偿完毕的抗辩及相关举证,周某称该公司归还的是其他借款。周某在法庭上的虚假陈述和其提交的对账单、催款回执等证据,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经再审法院查明,周某系职业放贷人,曾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向甲公司催收高利贷非法债务,并非法拘禁甲公司负责人。甲公司负责人在被拘禁期间被迫在前述对账单、催款回执上签字。
resultado del proceso
人民法院 依法 判决 驳回 周某 的 诉讼 请求 , 对 周某 处以 罚款 , 并将 相关 犯罪 线索 移交 侦查 机关。
caso de estudio
本案 中 , 周某 在 民事诉讼 过程 中 多次 作 虚假 陈述 , 虚构 基本 案件 事实 , 属于 伪造 证据 、 妨碍 人民法院 审理 案件 的 行为 , 故 人民法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一 十一条 之 规定 对其 处以 罚款。 同时 , 周某 还 刻意 隐瞒 案 涉 借款 系 高 息 放贷 产生 的 非法 债务 、 且 甲 公司 实际 已 清偿 借款 本金 及 合法 利息 的 事实 ,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 要求甲 公司 履行 已经 消灭 的 债务 , 对其 行为 应 以 “以 捏造 的 事实 提起 民事诉讼” 论处 , 认定 为 虚假 诉讼。
典型 意义
民间 借贷 关系 中 , 出借 人为 牟取暴利 , 往往 利用 借款 人 急于 用 款 的 心理 其 接受 远 高于 法定 民间 借贷 利率 保护 上限 的 高额 利息 约定 , 在 借款 人 已经 实际 清偿 完 借款 本金 及 应 应予 保护 的 利息 后 , 仍 通过 诉讼 方式 向 借款 人 主张 偿还 借款 本息。 针对 借款 人 已经 清偿 完 借款 的 抗辩 及 举证 , 出借 人 往往 伪 称 借款 人 主张 的 还款 系 归还 其他 借款 , 案件 案件难度 进一步 加大。 因此 , 在 民间 借贷 案件 中 , 人民法院 要 高度 重视 对 职业 放贷 人 的 审查 和 甄别 , 同时 要 重点 审查 借贷 关系 真实性 、 本金 借贷 数额 和 利息 保护 范围 等 问题。 对于 人 人隐瞒 债务 已经 全部 清偿 的 事实 又向 人民法院 提起 民事诉讼 的 行为 , 应 依法 予以 处罚 , 涉嫌 犯罪 的 应 及时 将 线索 依法 移送 侦查 机关 , 务必 防范 职业 放贷 人 等 通过 虚假 诉讼 获取 非法 高额 收益。
案例 3. 为 逃避 执行 , 依据 虚假 离婚 协议 向 人民法院 提出 执行 异议 的 , 构成 虚假 诉讼
Caso básico
某 区 人民法院 在 执行 申请 执行人 李某某 与 被执行人 冯某某 等 民间 借贷 纠纷 一 案 中 , 异议 人 高 某某 提出 书面 异议 , 请求 排除 对 冯某某 名下 房屋 的 强制 执行 , 并提供 了 虚假 的 离婚 协议书。 该 离婚 协议书 关于 财产 分割 的 约定 与 双方 在 某 区 民政局 婚姻 登记 处 存档 的 离婚 协议书 约定 不一致。
resultado del proceso
人民法院 依法 裁定 驳回 案外人 高 某某 提出 的 执行 异议 , 对 高 某某 处以 罚款。
caso de estudio
本案 中 , 高 某某 与 被执行人 冯某某 原 系 夫妻 关系 , 在 冯某某 与 李某某 民间 借贷 纠纷 一 案 审理 期间 , 协议 离婚。 民间 借贷 纠纷 案 判决 生效 并 , 执行 程序 后 为转移 财产 逃避 执行 , 高 某某 又 提出 执行 异议 , 在 异议 审查 过程 中 向 人民法院 提供 虚假 的 离婚 协议书 , 请求 排除 对 冯某某 名下 房屋 的 强制 执行。 高 某某 采取 伪造 证据 、 虚假 陈述等 手段 , 在 民事 执行 程序 中 对 执行 标的 提出 异议 , 妨害 正常 民事诉讼 秩序 , 属于 虚假 诉讼 行为 , 故 人民法院 依法 对 高 某某 进行 处罚。
典型 意义
执行 异议 和 执行 异议 之 诉 是 当前 虚假 诉讼 增长 较快 的 领域 , 在 被执行人 与 案外人 具有 亲属 关系 、 关联 关系 等 利害 关系 时 , 人民法院 更 要 高度 警觉 是否 存在 虚假 诉讼 的 可能性 , 依法加大 依 职权 调 取 证据 力度 , 结合 当事人 关系 、 案件 事实 、 执行 依据 取得 过程 等 多方面 情况 审查 判断 是否 存在 虚假 诉讼 情形。 本案 中 , 高 某某 故意 提供 虚假 的 离婚 协议书 , 虚构 案件 ,意图 排除 对其 原 配偶 冯某某 名下 房屋 的 强制 执行 ,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执行 法院 在 审查 高 某某 提出 的 执行 异议 时 , 并未 轻信 当事人 提交 的 证据 , 而是 向 有关 国家 机关 调 取其 保存 的 资料 , 最终 认定 高 某某 存在 提供 虚假 证据 、 滥用 执行 异议 权利 的 行为 , 对其 进行 司法 处罚 , 维护 了 申请 执行人 的 合法 权益 , 同时 对 不讲 诚信 、 铤而走险 进行 虚假 诉讼 的 的到 了 有力 的 震慑 作用 , 达到 了 办理 一 案 教育 一片 的 良好 效果。
案例 4. 公司 与 员工 恶意 串通 虚构 劳动 债权 , 意图 骗取 拆迁 补偿 款 的 , 构成 虚假 诉讼
Caso básico
原告陈某、黄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诉称于2013年1月起在被告甲公司工作,陈某负责基建和材料等工作,月薪4.5万元;黄某负责清洁、做饭等工作,月薪1.5万元。二人共工作52个月,工资累计312万元。陈某、黄某与甲公司于2018年8月形成工资结算协议,确认甲公司尚欠陈某、黄某工资286万元。甲公司认可陈某、黄某的主张,双方在庭前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黄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亲属,因甲公司面临拆迁,为虚构甲公司营业损失,以便尽可能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张某与陈某、黄某商定由陈某、黄某对甲公司提起虚假诉讼。诉讼事宜均由张某操作,工资结算协议也系张某起草。
resultado del proceso
人民法院 依法 裁定 驳回 陈某 、 黄某 的 起诉 , 对 甲 公司 及其 法定 代表人 张某 共计 共计 100 万元 , 涉嫌 犯罪 线索 和 相关 材料 移送 侦查 机关。
caso de estudio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一 十二 条 规定 : “当事人 之间 恶意 串通 , 企图 通过 诉讼 、 调解 等 方式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驳回 其 请求 , 并 根据 情节 轻重 予以 罚款、 拘留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的 解释》 第一 百 九十 一条 规定 :“ 单位 有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一 十二条 或者 第一 百一 十三 条 规定 行为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对该 单位 进行 罚款 , 并 可以 对其 主要 负责 人 或者 直接 责任 人员 予以 罚款 、 拘留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本案中 , 陈某 、 黄某 与 甲 公司 之间 并无 工资 债权 纠纷 , 既无 提起 诉讼 的 基本 事实 依据 , 更 无 进行 诉讼 的 必要 , 仍 捏造 甲 公司 拖欠 其 巨额 工资 的 虚假 事实 提起 民事诉讼。 在人民法院 正式 开庭 审理 前 , 双方 当事人 又 自行 达成 和解 协议 , 共同 要求 人民法院 对 协议 予以 确认 , 意图 骗取 生效 裁判 文书 谋求 不法 利益。 本案 原告 、 被告 以 捏造 事实 提起 民事诉讼 的 行为 构成 虚假 诉讼 该虚假 诉讼 实际 由 甲 公司 及其 法定 代表人 张某 主导 , 根据 前述 规定 , 人民法院 应当 对该 单位 进行 罚款 , 并 可以 对其 主要 负责 人 或者 直接 责任 人员 予以 罚款。
典型 意义
《国有 土地 上 房屋 征收 与 补偿 条例》 第二十 三条 规定 , 应 根据 房屋 被 征收 前 的 效益 、 停产 停业 期限 等 因素 确定 对 因 征收 房屋 造成 停产 停业 损失 进行 补偿。 甲 公司 在 面临 拆迁 之际 , 并未 依法 主张 权利 , 而是 为了 骗取 更多 补偿 , 由 法定 代表人 张某 一手 炮制 了 本案 诉讼 , 其 行为 不仅 严重 扰乱 了 正常 诉讼 秩序 、 浪费 了 司法 资源 , 更 损害 了 司法 的 权威性和 公共 利益 , 司法机关 要 及时 甄别 、 惩处 此类 虚假 诉讼 行为。 诉讼 不能 儿戏。 当事人 在 民事诉讼 中 应当 遵循 诚信 原则 , 捏造 事实 提起 虚假 民事诉讼 的 , 将 受到 道德 和 法律 的 双重 否定。
案例 5. 当事人 因 虚假 诉讼 行为 被 追究 刑事责任 后 , 仍 应当 为其 侵权行为 承担 民事 赔偿 责任
Caso básico
2015年2月,为转移甲公司财产逃避债务,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某与同学邵某共谋,虚构该公司向邵某借款200万元的事实并伪造了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又将公司机器设备等主要资产虚假抵押给邵某。人民法院在对该公司强制执行后,傅某以邵某对公司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为由,以邵某名义提出执行异议,企图阻却强制执行。期间傅某还操作该公司将部分抵押物低价转让。2018年10月,傅某、邵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年12月,该公司被宣告破产。2019年7月,公司债权人毛某代表全体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邵某在造成公司流失的价值370万余元抵押物范围内对公司所有破产债权未受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resultado del proceso
人民法院 认定 , 邵某 因 与 傅某 构成 共同 侵权 , 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判决 邵某 向 甲 公司 债权人 赔偿 222 万余 元 , 赔偿 款项 归入 甲 公司 财产。
caso de estudio
邵某 协助 傅某 伪造 银行 流水 、 签订 虚假 合同 、 提起 虚假 诉讼 、 委托 傅某 处置 财产 、 提起 执行 异议 等 一系列 行为 的 根本 目的 和 客观 后果 均 是 对抗 甲 公司 债权人 实现 债权 、 阻挠 对 甲 公司 财产的 执行。 邵某 对其 协助 傅某 实施 上述 行为 的 目的 和 法律 后果 均 应当 具有 明确 的 预见 , 仍 对 傅某 予以 协助 和 配合 , 唯有 二人 采取 共同 的 行动 才 足以 导致 本案 损害 结果 的 最终发生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 责任 法》 第八 条 规定 , 二人 构成 共同 侵权 , 邵某 应当 对 损害 结果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综合 考虑 二人 虚构 借款 本金 数额 、 抵押 物 实际 可 变现 价值 等因素 , 人民法院 依法 作出 上述 判决。
典型 意义
虚假 诉讼 致 人 损害 符合 侵权行为 一般 特征 和 构成 要件 , 属于 侵权行为 , 故 行为 人 因 虚假 诉讼 致 人 损害 的 , 受害人 有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 责任 法》 相关 规定 要求 虚假 诉讼 行为 人 承担侵权 责任。 同时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 责任 法》 第四 条 规定 , 侵权 人 因 同一 行为 应当 承担 行政 责任 或者 刑事责任 的 , 不 影响 依法 承担 侵权 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防范 和 制裁 虚假 诉讼的 指导 意见》 第 12 条 也 规定 , 虚假 诉讼 侵害 他人 民事 权益 的 , 虚假 诉讼 参与 人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 责任 法》 的 前述 相关 规定 ,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 也 有 相应 体现。 因此 , 虚假 诉讼 行为 人 被 判处 刑罚 并不 免除 其 民事责任。 让 虚假 诉讼 行为 人 在 承担 败诉 风险 之外 , 既 受到 刑事 处罚 又 承担 民事 赔偿 责任, 对于 有效 威慑 不法行为 人 、 保护 受害人 合法 权益 都 具有 积极 意义。
案例 6. 故意 捏造 债权 债务 关系 和 以 物 抵债 协议 ,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民事诉讼 , 致使 人民法院 开庭 审理 , 干扰 正常 司法 活动 的 , 构成 虚假 诉讼 罪
Caso básico
201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彭某某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后彭某某又与被告人赵某通谋,委托赵某担任诉讼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彭某某、赵某于2020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resultado del proceso
人民法院 依法 以 虚假 诉讼 罪 判处 彭某某 有期徒刑 七个月 , 并处 罚金 人民币 七 千元 ; 判处 赵某 有期徒刑 六个月 , 并处 罚金 人民币 六 千元。
caso de estudio
虚假 诉讼 罪 , 是 指 自然人 或者 单位 以 捏造 的 事实 提起 民事诉讼 , 妨害 司法 秩序 或者 严重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的 行为 , 核心 行为 要件 是 “捏造 事实” 和 “提起 民事诉讼”。 “捏造 事实” 包括 行为人 自己 捏造 事实 和 利用 他人 捏造 的 事实 ; “提起 民事诉讼” 包括 利用 自己 捏造 的 事实 和 利用 他人 捏造 的 事实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 百零七 条 之一 第一款 规定 : “以 捏造 的 事实 提起 民事诉讼 , 妨害 司法 秩序 或者 严重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的 , 处 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并处 或者 单 处罚 金 ; 情节 严重 的 处 三年 以上七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并处 罚金。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虚假 诉讼 刑事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一 条 第一 款 的 规定 , 采取 伪造 证据 、 虚假 陈述 手段 ,捏造 民事 法律 关系 , 虚构 民事 纠纷 ,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民事诉讼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 第三 百零七 条 之一 第一 款 规定 的 “以 捏造 的 事实 提起 民事诉讼”。 上述 司法 解释 第二 条第二 项 规定 , 以 捏造 的 事实 提起 民事诉讼 , 致使 人民法院 开庭 审理 , 干扰 正常 司法 活动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 第三 百零七 条 之一 第一 款 规定 的 “妨害 司法 秩序 或者 严重 侵害 他人合法 权益 ”。
本案 中 , 彭某某 与 他人 恶意 串通 , 捏造 债权 债务 关系 和 , 物 抵债 协议 , 后又 与 赵某 通 谋 , 委托 赵某 担任 诉讼 代理人 ,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民事诉讼 , 致使 人民法院 开庭 审理 ,干扰 正常 司法 活动 ,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和 司法 解释 规定 的 虚假 诉讼 罪 的 行为 特征 和 定罪 条件。 故 人民法院 依法 以 虚假 诉讼 罪 分别 判处 彭某某 、 赵某 有期徒刑 , 并处 罚金。
典型 意义
实践 中 , 故意 捏造 债权 债务 关系 和 以 物 抵债 协议 的 行为 多 发生 在 离婚 等 类型 民事诉讼 和 民事 执行 过程 , , 行为 人 往往 意图 通过 上述 行为 , 达到 多 分配 夫妻 共同 财产 或者 非法 转移 被 财产 财产目的。 此类 行为 不仅 要 受到 道德 的 谴责 , 更 会 受到 法律 的 严惩 司法机关 要 及时 甄别 甄别 发现 、 惩处 此类 虚假 诉讼 违法 犯罪 行为 , 依法 追究 行为 人 的 刑事责任 保护 人民 群众 , ,。
案例 7. 捏造 事实 骗取 民事 调解 书 , 据此 申请 参与 执行 财产 分配 的 , 构成 虚假 诉讼 罪
Caso básico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间,易某分多次陆续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共计200余万元,后相继归还其中的100余万元,尚欠90余万元未还。易某另外还向郭某某等人大额借款未能归还,郭某某将易某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2020年3月26日,该市人民法院判决易某偿还郭某某借款132.6万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该市人民法院准备强制执行易某名下房产。张某某为达到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多分执行款的目的,与易某进行了预谋。同年4月2日,张某某和易某恶意串通,张某某隐瞒易某已经偿还借款100余万元的事实,以易某拖欠其借款共计182.5万元不还为由,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在法庭主持下,易某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易某支付张某某欠款182.5万元,该市人民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张某某以该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易某的财产。债权人郭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resultado del proceso
人民法院 依法 以 虚假 诉讼 罪 判处 张某某 有期徒刑 一年 , 并处 罚金 人民币 一 万元。
caso de estudio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虚假 诉讼 刑事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一 条 的 规定 , 采取 伪造 证据 、 虚假 陈述 等 手段 , 捏造 民事 法律 关系 , 虚构 民事 纠纷 , 向 人民法院 民事 民事诉讼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 第三 百零七 条 之一 第一 款 规定 的 “以 捏造 的 事实 提起 民事诉讼” ;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执行 基于 捏造 的 事实 作出 的 仲裁 裁决 、 公证 债权 文书 或者 在民事 执行 过程 中 以 捏造 的 事实 对 执行 标的 提出 异议 、 申请 参与 执行 财产 分配 的 , 属于 “以 捏造 的 事实 提起 民事诉讼”。 实施 上述 行为 , 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和 司法 解释 规定 的 标准的 , 应当 以 虚假 诉讼 罪 定罪 处罚。 上述 司法 解释 第二 条 第三 项 规定 , 以 捏造 的 事实 提起 民事诉讼 , 致使 人民法院 基于 捏造 的 事实 作出 裁判 文书 、 制作 财产 分配 方案 或者 立案 执行 , 捏造的 事实 作出 的 仲裁 裁决 、 公证 债权 文书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 第三 百零七 条 之一 第一 款 规定 的 “妨害 司法 秩序 或者 严重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本案 中 , 张某某 先后 多次 向 易 某 出借 款项 , 共计 200 余 万元。 二人 之间 实际上 形成 了 数 个 债权 债务 关系。 后 易 某 向 张某某 偿还 借款 100 余 万元 , 二人 之间 的一部分 债权 债务 关系 已经 消灭。 在 易 某 名下 财产 面临 人民法院 强制 执行 的 情况 下 , 张某某 与 易 某 恶意 串通 , 隐瞒 一部分 债权 债务 关系 已 因 债务人 易 某 的 清偿 而 消灭 的 事实 , 以该 部分 债权 债务 关系 仍然 存在 为由 提起 民事诉讼 , 致使 人民法院 基于 捏造 的 事实 作出 民事 调解 , , 并 以 骗取 的 民事 调解 书 为 执行 依据 , 申请 参与 分配 易 某 的 财产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和 司法 解释 规定 的 虚假 诉讼 罪 的 行为 特征 和 定罪 条件。 故 人民法院 依法 以 虚假 诉讼 罪 判处 张某某 有期徒刑 , 并处 罚金。
典型 意义
通过 虚假 诉讼 方式 干扰 人民法院 正常 执行 活动 、 为 自己 或者 帮助 他人 逃避 人民法院 生效 裁判 文书 确定 的 执行 义务 的 行为 妨害 妨害 司法 , , 侵害 其他 债权人 的 合法 权益 , 社会 危害 严重。 此类 行为 往往 债权人和 债务人 恶意 串通 的 形式 出现 , 且 多数 在 民事诉讼 过程 中 自行 达成 调解 协议 , 隐蔽 性 强 , 甄别 难度 大。 司法机关 要 加大 审查 力度 , 提高 甄别 能力 , 重视 对 被害人 报案 和 控告 、 举报 等线索 来源 的 调查 审查 工作 , 及时 发现 虚假 诉讼 犯罪 , 依法 从严 惩处。
案例 8. 依法 严厉 打击 “套路 贷” 虚假 诉讼 违法 犯罪
Caso básico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两个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等方式发展组织成员并大肆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林某某为核心的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林某某主导确定实施“套路贷”的具体模式,策划、指挥全部违法犯罪活动,其他成员负责参与“套路贷”的不同环节、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以暴力和“软暴力”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并长期雇佣某律师为该组织规避法律风险提供帮助。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过程中,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名,诱使、欺骗多名被害人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售房委托、抵押解押的委托公证,并恶意制造违约事实,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名下房产过户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组织成员名下,之后再纠集、指使暴力清房团伙,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任意占用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抵押、出售或者与长期雇佣的律师串通、合谋虚假诉讼等方式,将被害人房产处置变现以谋取非法利益,并将违法所得用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组织成员分红和提成。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采取上述方式,有组织地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并利用获得的非法收入为该组织及成员提供经济支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长期实施上述“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多个市辖区、70余名被害人及家庭,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高达上亿元,且犯罪对象为老年群体,致使部分老年被害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其中,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间,林某某为将诈骗所得的房产处置变现,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捏造抵押借款合同和债务人违约事实,以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民事裁判文书。
resultado del proceso
人民法院 依法 对 林某某 以 组织 、 领导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罪 判处 有期徒刑 十年 , 剥夺 政治 权利 二年 , 并处 没收 个人 全部 财产 ; 以 诈骗 罪 判处 无期徒刑 , 剥夺 政治 权利 终身 , 并处 没收 个人全部 财产 ; 以 敲诈勒索 罪 判处 有期徒刑 十 一年 , 并处 罚金 人民币 二 十二 万元 ; 以 寻衅 罪 罪 判处 有期徒刑 九年 , 剥夺 政治 权利 一年 , 并处 罚金 人民币 十八 万元 ; 以虚假 诉讼 罪 判处 有期徒刑 六年 , 并处 罚金 人民币 十二 万元 , 决定 执行 无期徒刑 , 剥夺 政治 权利 终身 , 并处 没收 个人 全部 财产。
caso de estudio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套路 贷” 刑事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的 规定 , “套路 贷” , 是 对 以 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假借 民间 借贷 之 名 , 诱使 或迫使 被害人 签订 “借贷” 或 变相 “借贷” “抵押” “担保” 等 , 协议 , 通过 虚增 借贷 金额 、 恶意 制造 违约 、 肆意 认定 违约 、 毁 匿 还款 证据 等 方式 形成 虚假 债权 债务 并 借助 诉讼、 仲裁 、 公证 或者 采用 暴力 、 威胁 以及 其他 手段 非法 占有 被害人 财物 的 相关 犯罪 犯罪 活动 的 概括性 称谓 ; 对于 在 实施 “套路 贷” 过程 中 多种手段 并 用 , 构成 诈骗 、 敲诈勒索 、 非法 拘禁 虚假 虚假诉讼 、 寻衅 滋事 、 强迫 交易 、 抢劫 、 绑架 等 多种 犯罪 的 , 应当 根据 具体 案件 事实 , 区分 不同 情况 , 依照 刑法 及 有关 司法 解释 的 规定 数罪并罚 或者 择 一 重 处 ; 三人 以上 为 实施套路 贷 ”而 组成 的 较为 固定 的 犯罪 组织 , 应当 认定 为 犯罪 集团 , 对 首要 分子 应 按照 集团 所犯 全部 罪行 处罚 ; 符合 黑 恶势力 认定 标准 的 , 应当 按照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 恶势力 或者 恶势力 犯罪集团 侦查 、 起诉 、 审判。
本案 中 , 林某某 纠集 、 指挥 多人 实施 “套路 贷” 违法 犯罪 , 行为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规定 的 组织 、 领导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罪 的 构成 要件 ; 在 实施 “套路 贷” 过程 中 诈骗 、敲诈勒索 、 寻衅 滋事 、 虚假 诉讼 等 多种手段 并 用 , 行为 还 构成 诈骗 罪 、 敲诈勒索 罪 、 寻衅 滋事 罪 、 虚假 诉讼 罪 等 多种 犯罪 , 故 人民法院 对 林某某 依法 予以 数罪并罚。
典型 意义
“套路 贷” 违法 犯罪 严重 侵害 人民 群众 合法 权益 , 影响 社会 大局 稳定 , 且 往往 与 黑 恶势力 犯罪 交织 在一起 , 社会 危害 极大。 司法机关 必须 始终 保持 对 “套路 贷” 的 高压 严打 态势 , 及时甄别 、 依法 严厉 打击 “套路 贷” 中 的 虚假 诉讼 、 诈骗 、 敲诈勒索 、 寻衅 滋事 等 违法 犯罪 行为 , 依法 严惩 犯罪 人 , 切实 保护 被害人 合法 权益 , 满足 人民 群众 对 公平 正义 的 心理 期待。
案例 9. 法院 工作 人员 利用 职权 与 他人 共同 实施 虚假 诉讼 犯罪 的 , 从重 处罚
Caso básico
2010年4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杨某某在协助房屋中介办理某市经济适用房买卖过户过程中,为规避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找到时任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被告人魏某,二人预谋以虚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方式规避政策规定,商定由买卖双方签订虚假民间借贷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由该县人民法院管辖,在起诉状中编造当事人住址在该县的虚假内容,以该县人民法院名义出具以房抵债民事调解书,然后由杨某某带领房屋买卖双方持民事调解书办理经济适用房交易过户手续。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魏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杨某某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先后出具多份虚假的以房抵债民事调解书,导致多套经济适用房被违规低价过户,造成重大损失。魏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赃物。
resultado del proceso
人民法院 依法 对 魏某 以 滥用职权 罪 判处 有期徒刑 六年 ; 以 受贿 罪 判处 有期徒刑 十 一年 , 并处 没收 个人 财产 人民币 五 万元 , 决定 执行 有期徒刑 十五 年 , 并处 没收 个人 财产 人民币五 万元。
caso de estudio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 百零七 条 之一 第四款 规定 , 司法 工作 人员 利用 职权 , 与 他人 共同 实施 前 三款 行为 (即 虚假 诉讼 犯罪 行为) 的 , 从重 处罚 ; 同时 构成 其他 犯罪 的, 依照 处罚 较重 的 规定 定罪 从重 处罚。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虚假 诉讼 刑事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的 解释》 第五 条 的 规定 , 司法 工作 人员 利用 职权 与 他人 共同 实施 虚假 诉讼犯罪 行为 的 , 从重 处罚 ; 同时 构成 滥用职权 罪 , 民事 枉法 裁判 罪 , 执行 判决 、 裁定 滥用职权 罪 等 犯罪 的 , 依照 处罚 较重 的 规定 定罪 从重 处罚。
本案 中 , 魏某 实施 虚假 诉讼 行为 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修正案 (九)》 尚未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中 增设 虚假 诉讼 罪 , 但 人民法院 对 法院 工作 人员 利用 职权 与 他人 共同 实施 虚假诉讼 犯罪 行为 依法 予以 严惩 的 态度 和 决心 一 以 贯 之。 故 人民法院 依法 以 滥用职权 罪 从重 判处 魏某 有期徒刑 六年 , 与 所犯 受贿 罪 数罪并罚 , 决定 执行 有期徒刑 十五 年 , 并处 没收个人 部分 财产。
典型 意义
法律 是 维护 社会 秩序 、 保护 人民 群众 合法 权益 的 公 器 , 不是 可 用于 谋取 违法 利益 的 工具。 法院 工作 应当 带头 遵守 遵守 法律 , 捍卫 法律 尊严。 法院 工作 人员 利用 职权 , 与 他人 共同 实施 诉讼 ,严重 影响 司法 公正 和 司法 权威 , 与 其他 虚假 诉讼 犯罪 行为 相比 , 影响 更 恶劣 , 危害 更 严重 , 必须 从严 追究 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 始终 坚持 刀刃 向内 , 坚决 清除 害群之马 , 对 法院 工作 人员 利用 职权参与 虚假 诉讼 违法 犯罪 的 行为 予以 严厉 打击 , 依法 从严 从重 追究 法律 责任 , 该 判处 的 的 坚决 判处 重刑 , 切实 维护 司法 公正 和 司法 权威 , 有效 遏制 了 此类 违法 犯罪 行为 , 维护 了 公平 公平正义。
案例 10. 律师 多次 为 当事人 出谋划策 , 共同 伪造 证据 进行 虚假 诉讼 并 在 民事诉讼 中 担任 代理人 的 , 构成 虚假 诉讼 共同 犯罪
Caso básico
被告人杜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至2019年间,杜某与多人通谋,先后4次共同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担任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先后作出4份民事调解书并进行强制执行。杜某通过实施上述行为,意图帮助他人规避住房限售、限购政策,实现违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非法目的,自己谋取非法经济利益。2020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杜某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内将其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杜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12.5万元。
resultado del proceso
人民法院 依法 以 虚假 诉讼 罪 判处 杜某 有期徒刑 一年 三个月 , 并处 罚金 人民币 三 万元。
caso de estudio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虚假 诉讼 刑事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二 条 第三 项 的 规定 , 以 捏造 的 事实 提起 民事诉讼 , 致使 人民法院 基于 捏造 的 事实 作出 裁判 文书 、 制作财产 分配 方案 , 或者 立案 执行 基于 捏造 的 事实 作出 的 仲裁 裁决 、 公证 债权 文书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 第三 百零七 条 之一 第一 款 规定 的 “妨害 司法 秩序 或者 严重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上述 司法 解释 第六 条 规定 , 诉讼 代理人 、 证人 、 鉴定 人 等 诉讼 参与 人 与 他人 通 谋 , 代理 提起 虚假 民事诉讼 、 故意 作 虚假 证言 或者 出具 虚假 鉴定 意见 , 共同 实施 刑法 第三 百零七 条 之一 前 三款 行为 (即 虚假 诉讼 犯罪 行为) 的 , 依照 共同 犯罪 的 规定 定罪 处罚。
本案 中 , 杜某 系 执业 律师 , 与 他人 通 谋 , 捏造 民事 法律 关系 , 虚构 民事 纠纷 , 并 担任 诉讼 代理人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民事诉讼 , 欺骗 人民法院 作出 裁判 文书 以 获取 非法 利益。 杜某 实施 虚假诉讼 行为 , 致使 人民法院 基于 捏造 的 事实 作出 民事 调解 书 , 已经 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和 司法 解释 规定 的 虚假 罪 的 定罪 条件。 故 人民法院 依法 以 虚假 诉讼 罪 判处 杜某 有期徒刑 , 并处罚 金。
典型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 法》 规定 , 律师 应当 维护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 维护 法律 正确 实施 , 维护 社会 公平 和 正义 ; 律师 执业 必须 遵守 宪法 和 法律 , 恪守 律师 职业 道德 和 执业 纪律 ; 律师 执业 必须 以 为 根据, 以 法律 为 准绳。 律师 作为 从事 法律 服务 工作 的 专业人员 , 具有 娴熟 的 法律 专业 知识 , 熟悉 相关 法律 规定 和 民事诉讼 程序 , 应当 严格 遵守 法律。 律师 利用 自己 的 的 专业 知识 故意 制造 和 虚假 诉讼, 将 导致 虚假 诉讼 违法 犯罪 更加 难以 甄别 , 造成 更加 严重 的 社会 危害。 的 的 判决 结果 , 有力 威慑 了 虚假 诉讼 违法 犯罪 , 警醒 律师 、 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者 等 法律 从业人员 要 依法 执业 , 依照 法律 法律规定 开展 法律 咨询 、 诉讼 代理 等 业务 活动 , 不能 知法犯法 、 玩弄 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