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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 Junping et al contra Liu Zuosheng et al

谭军平 、 刘旭坤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法院 民事 判决 、 裁定 裁定 书

CORTE Tribunal Popular Intermedio de Chenzhou

Número de caso (2020) Xiang 10 Xie Wai Ren No.1) ((2020) 湘 10 协 外 认 1 号)

Fecha de la decisión 02 de junio de 2020

Nivel de la cancha Tribunal Popular Intermedio

Procedimiento de prueba Primera Instancia

Tipos de litigio Juicio civil

Tipo de casos Funda

Tema (s) Reconocimiento y ejecución de sentencias extranjeras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 郴州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 湘 10 协 外 认 1 号
申请人 : 谭军平 , 男 , 1970 年 12 月 20 日 出生 , 汉族。
申请人 : 刘旭坤 , 男 , 1971 年 1 月 6 日 出生 , 汉族。
申请人 : 金志 科 , 男 , 1973 年 5 月 10 日 出生 , 汉族。
以上 三 申请人 共同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朱慧敏 , 湖南 凯威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被 申请人 : 刘作生 , 男 , 1965 年 8 月 28 日 出生 , 汉族。
被 申请人 : 陈正良 , 男 , 1956 年 4 月 28 日 出生 , 汉族。
申请人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申请承认和执行缅甸联邦共和国佤邦司法委法院(2017)佤司法民终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申请称,请求裁定承认(2017)佤司法民终字第003号《佤邦高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和《支付款协议》,强制刘作生、陈正良向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履行支付300万元股份收购款。理由: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与刘作生、陈正良双方因缅甸矿山股份发生争议,2017年3月17日佤邦高级法院作出(2017)佤司法民终字第003号民事判决,2017年4月19日,经佤邦司法委法院调处又达成《支付款协议》,后经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多次催讨,刘作生、陈正良尚欠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300万元之股份款未支付,故为保护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的合法权益特请法院对生效的外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刘作生 陈述 意见 称 , 不 认可 谭军平 、 刘旭坤 、 金志 科 的 申请 , 佤 邦 判决 已经 执行 完毕 , 法人 代表 已 转至 刘作生 名下 , 不 存在 再次 执行 的 问题 , 并且 到目前为止 佤 邦 法院 没有 找 , ,谭军平 、 刘旭坤 、 金志 科 在 本案 中 隐瞒 了 事实 , 双方 纠纷 最终 的 处理 结果 是 佤 邦 司法 委 法院 在 2017 年 5 月 5 日 作出 的 调解 书。
陈正良 陈述 意见 称 , 不 认可 谭军平 、 刘旭坤 、 金志 科 的 申请 , 判决书 所 判 款项 已经 支付 给 罗旺盛 , 罗旺盛 是 的 法定 代表人 , 双方 在 佤 邦 司法 委 的 组织 下 了 了 , , 已经履行 完毕。
本院 经 审查 认为 : 谭军平 、 刘旭坤 、 金志 科 未能 提供 外国 法院 作出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正本 或者 经 证明 无误 的 副本。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的 解释》 第五百 四十 三条 规定 , 裁定 如下 :
驳回 谭军平 、 刘旭坤 、 金志 科 的 申请。
本 裁定 一 经 作出 即 生效。
审判长 李 程
审判员 许素萍
审判员 欧 旭 敏
二 〇 二 〇 年 六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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