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de leyes de China - CJO

Encuentre las leyes y los documentos públicos oficiales de China en inglés

InglésÁrabeChino (simplificado)HolandésFrancésAlemánHindiItalianoJaponésCoreanoPortuguésRusoEspañolSuecoHebreoIndonesioVietnamitaTailandésTurcoMalay

Acuerdo complementario relativo a la ejecución mutua de laudos arbitrales entre el continente y la región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Hong Kong (2020)

关于 内地 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相互 执行 仲裁 裁决 的 补充 安排

Tipo de leyes Interpretación judicial

Organismo emisor Tribunal Supremo del Pueblo

Fecha de promulgación Nov 26, 2020

Fecha efectiva Nov 26, 2020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Asuntos relacionados con Hong Kong, Macao y Taiwán Arbitraje y mediación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内地 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相互 执行 仲裁 裁决 的 补充 安排
法 释 〔2020〕 13 号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内地 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相互 执行 仲裁 裁决 的 安排》 (以下 简称 《安排》) 第十一条 的 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 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 经 协商 , 作出 如下 补充 安排 :
一 、 《安排》 所指 执行 内地 或者 香港特别行政区 仲裁 裁决 的 程序 , 应 解释 为 包括 认可 和 执行 内地 或者 香港特别行政区 仲裁 裁决 的 程序。
二 、 将 《安排》 序言 及第 一条 修改 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第九 十五 条 的 规定 , 经 最高人民法院 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 (以下 简称 香港 特区) 政府 , ,现 就 仲裁 裁决 的 相互 执行 问题 作出 如下 安排 :
“一 、 内地 人民法院 执行 按 香港 特区 《仲裁 条例》 作出 的 仲裁 裁决 , 香港 特区 法院 执行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作出 的 仲裁 裁决 , 适用 本 安排。”
三 、 将 《安排》 第二 条 第三款 修改 为 : “被 申请人 在 内地 和 香港 特区 均有 住所 地 或者 可供 执行 财产 的 , 申请人 可以 分别 向 两 地 法院 申请 执行。 应 对方 法院 要求, 两 地 法院 应当 相互 提供 本 方 执行 仲裁 裁决 的 情况。 两 地 法院 执行 财产 的 总额 , 不得 超过 裁决 确定 的 数额。 ”
四 、 在 《安排》 第六 条 中 增加 一款 作为 第二款 : “有关 法院 在 受理 执行 仲裁 裁决 申请 之前 或者 之后 , 可以 依 申请 并 按照 执行 地 法律 规定 采取 保全 或者 强制 措施。”
五 、 本 补充 安排 第一 条 、 第四 条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 第二 条 、 第三 条 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完成 有关 程序 后 , 由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 生效 日期。

© 2020 Guodong Du y Meng Yu. Reservados todos los derechos. Se prohíbe la reproducción o redistribución del contenido, incluso mediante marcos o medios similares, sin el consentimiento previo por escrito de Guodong Du y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