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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das administrativas para el registro de la producción y operación comercial de empresas de países extranjeros (regiones) dentro del territorio de China (2020)

外国 (地区) 企业 在 中国 境内 从事 生产 经营 活动 登记 管理 办法

Tipo de leyes Regl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or Administración Estatal de Regulación del Mercado

Fecha de promulgación Nov 03, 2020

Fecha efectiva Nov 03, 2020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Inversión extranjera Derecho Corporativo / Derecho Empresarial Ley de Extranjería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外国 (地区) 企业 在 中国 境内 从事 生产 经营 活动 登记 管理 办法
(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 条 为 促进 对外 经济 合作 , 加强 对 在 中国 境内 从事 生产 经营 活动 的 外国 (地区) 企业 (以下 简称 外国) 的 的 管理 , 保护 其 合法 权益 , 维护 正常 的 经济 秩序 , 根据 国家 法律 、 的的 规定 ,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 经 国务院 及 国务院 授权 的 主管 机关 (以下 简称 审批 机关) 批准 , 在 中国 境内 从事 生产 经营 活动 的 外国 企业 , 应向 省级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简称登记 主管 机关) 申请 登记 注册。 外国 企业 经 登记 主管 机关 核准 登记 注册 , 领取 营业 后 , 方可 开展 生产 经营 活动。 未经 审批 机关 批准 和 登记 主管 机关 核准 登记 注册 外国 企业 不得 中国 , ,生产 经营 活动。
第三 条 根据 国家 现行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 外国 企业 从事 下列 生产 经营 活动 应 办理 登记 注册 :
(一) 陆上 、 海洋 的 石油 及 其它 矿产 资源 勘探 开发 ;
(二) 房屋 、 土木工程 的 建造 、 装饰 或 线路 、 管道 、 设备 的 安装 等 工程 承包 ;
(三) 承包 或 接受 委托 经营 管理 外商 投资 企业 ;
(四) 外国 银行 在 中国 设立 分行 ;
(五) 国家 允许 从事 的 其它 生产 经营 活动。
第四 条 外国 企业 从事 生产 经营 的 项目 经 审批 机关 批准 后 , 应 在 批准 之 日 起 三十 日内 向 登记 主管 机关 申请 办理 登记 注册。
第五 条 外国 企业 申请 办理 登记 注册 时应 提交 下列 文件 或 证件 :
(一) 外国 企业 董事长 或 总经理 签署 的 申请书。
(二) 审批 机关 的 批准 文件 或 证件。
(三) 从事 生产 经营 活动 所 签订 的 合同 (外国 银行 在 中国 设立 分行 不 适用 此项)。
(四) 外国 企业 所属 国 (地区) 政府 有关部门 出具 的 企业 合法 开业 证明。
(五) 外国 企业 的 资金 信用 证明。
(六) 外国 企业 董事长 或 总经理 委派 的 中国 项目 负责 人 的 授权书 、 简历 及 身份 证明。
(七) 其它 有关 文件。
第六 条 外国 企业 登记 注册 的 主要 事项 有 : 企业 名称 、 企业 类型 、 地址 、 负责 人 、 资金 数额 、 经营 范围 、 经营 期限。
企业 名称 是 指 外国 企业 在 国外 合法 开业 证明 载明 的 名称 , 应 与 所 签订 生产 经营 合同 的 外国 企业 名称 一致 外国 外国 银行 在 中国 设立 分行 , 应 冠以 总行 的 名称 标明 所在地 地名 , 缀 以 ,分行。
企业 类型 是 指 按 外国 企业 从事 生产 经营 活动 的 不同 内容 划分 的 类型 , 其 类型 分别 为 : 矿产 资源 勘探 开发 、 承包 工程 、 外资 银行 、 承包 经营 管理 等。
企业 地址 是 指 外国 企业 在 中国 境内 从事 生产 经营 活动 的 场所。 外国 企业 在 中国 境内 的 住址 与 经营 场所 不在 一 处 的 , 需 同时 申报。
企业 负责 人 是 指 外国 企业 董事长 或 总经理 委派 的 项目 负责 人。
资金 数额 是 指 外国 企业 用以 从事 生产 经营 活动 的 总 费用 , 如 承包 工程 的 承包 合同 额 , 承包 或 受 委托 ​​经营 管理 外商 投资 企业 的 外国 企业 在 管理 期限 内 的 累计 管理 费用 , 从事 开发 石油 石油需 的 勘探 、 开发 和 生产 费 , 外国 银行 分行 的 营运 资金 等。
经营 范围 是 指 外国 企业 在 中国 境内 从事 生产 经营 活动 的 范围。
经营 期限 是 指 外国 企业 在 中国 境内 从事 生产 经营 活动 的 期限。
第七 条 登记 主管 机关 受理 外国 企业 的 申请 后 , 应 在 三十 日内 作出 核准 登记 注册 或 不予 核准 登记 注册 的 决定。 登记 主管 机关 核准 外国 企业 登记 注册 后 , 向其 核发 《营业 执照》。
第八 条 根据 外国 企业 从事 生产 经营 活动 的 不同 类型 , 《营业 执照》 的 有效期 分别 按 以下 期限 核定 :
(一) 从事 矿产 资源 勘探 开发 的 外国 企业 , 其 《营业 执照》 有效期 根据 勘探 (查) 、 开发 和 生产 三个 阶段 的 期限 核定。
(二) 外国 银行 设立 的 分行 , 其 《营业 执照》 有效期 为 三 十年 , 每 三 十年 换发 一次 《营业 执照》。
(三) 从事 其它 生产 经营 活动 的 外国 企业 , 其 《营业 执照》 有效期 按 合同 规定 的 经营 期限 核定。
第九条 外国 企业 应 在 登记 主管 机关 核准 的 生产 经营 范围 内 开展 经营 活动 , 其 合法 权益 和 经营 活动 受 中国 法律 保护。 外国 企业 不得 超越 登记 主管 机关 核准 的 生产 经营 范围 从事 生产 经营 活动。
第十 条 外国 企业 登记 注册 事项 发生 变化 的 , 应 在 三十 日内 向原 登记 主管 机关 申请 办理 变更 登记。 办理 变更 登记 的 程序 和 应当 提交 的 文件 或 证件 , 参照 本 办法 第五 条 的 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外国 企业 《营业 执照》 有效期 届满 不再 申请 延期 登记 或 提前 中止 合同 、 协议 的 , 应向 原 登记 主管 机关 申请 注销 登记。
第十二 条 外国 企业 申请 注销 登记 应 提交 以下 文件 或 证件 :
(一) 外国 企业 董事长 或 总经理 签署 的 注销 登记 申请书 ;
(二) 《营业 执照》 及其 副本 、 印章 ;
(三) 海关 、 税务 部门 出具 的 完税 证明 ;
(四) 项目 主管 部门 对 外国 企业 申请 注销 登记 的 批准 文件。
登记 主管 机关 在 核准 外国 企业 的 注销 登记 时 , 应 收缴 《营业 执照》 及其 副本 、 印章 , 撤销 注册 号 , 并 通知 银行 、 税务 、 海关 等 部门。
第十三 条 外国 企业 应当 于 每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 通过 企业 信用 信息 公示 系统 向原 登记 主管 机关 报送 上 一 年度 年度 报告 , 并向 社会 公示。
第十四 条 与 外国 企业 签订 生产 经营 合同 的 中国 企业 , 应 及时 将 合作 的 项目 、 内容 和 时间 通知 登记 主管 机关 并 协助 外国 企业 办理 营业 登记 、 变更 登记 、 注销 登记。 如 中国 企业 未尽 责任, 要 负 相应 的 责任。
第十五 条 登记 主管 机关 对 外国 企业 监督 管理 的 主要 内容 是 :
(一) 监督 外国 企业 是否 按 本 办法 办理 营业 登记 、 变更 登记 和 注销 登记 ;
(二) 监督 外国 企业 是否 按 登记 主管 机关 核准 的 经营 范围 从事 生产 经营 活动 ;
(三) 督促 外国 企业 报送 年度 报告 并向 社会 公示 ;
(四) 监督 外国 企业 是否 遵守 中国 的 法律 、 法规。
第十六 条 对 外国 企业 违反 本 办法 的 行为 , 由 登记 主管 机关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 法人 登记 管理 条例》 及其 施行 细则 的 处罚 条款 进行 查处。
第十七 条 香港 、 澳门 、 台湾 地区 企业 从事 上述 生产 经营 活动 的 , 参照 本 办法 执行。
外国 企业 承包 经营 中 国内 资 企业 的 , 参照 本 办法 执行。
第十八 条 本 办法 由 国家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负责 解释。
第十九 条 本 办法 自 一九 九二年 十月 一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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