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进一步 深化 商 事 制度 改革 , 贯彻 落实 《电子商务 法》 有关 规定 , 规范 电子商务 行为 , 促进 电子商务 持续 健康 发展 , 现 就 做好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的 登记 服务 工作 提出 如下 意见 :
一 、 积极 支持 、 鼓励 、 促进 电子商务 发展 , 结合 电子商务 虚拟 性 、 跨 区域性 、 开放 性 的 特点 , 充分 运用 互联网 思维 , 采取 互联网 办法 , 按照 线上 线 下 一致 的 原则 为 依法 应当 的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提供 便利 , 促进 电子商务 健康 有序 发展 , 为 经济 发展 注入新活力 新 动力。
二 、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应当 依法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申请 登记 成为 企业 、 个体 工商 户 或 农民 专业 的 的 , 应当 依照 现行 市场 主体 登记 管理 相关 规定 向 各地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申请 市场 主体登记。 个人 销售 自产 农副产品 、 家庭 手工业 产品 , 个人 利用 的 的 技能 从事 依法 无须 取得 许可 的 便民 劳务 活动 和 零星 小额 交易 活动 , 以及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不需要 进行 登记 的 除外。
三 、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申请 登记 为 个体 工商 户 的 , 允许 其 将 网络 经营 场所 作为 经营 场所 进行 登记。 对于 在 一个 以上 电子商务 平台 从事 经营 活动 的 , 需要 将 其 从事 经营 活动 的 多个 网络 场所向 登记 机关 进行 登记。 允许 将 经常 居住 地 登记 为 住所 , 个人 住所 所在地 的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区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为其 登记 机关。
四 、 以 网络 经营 场所 作为 经营 场所 登记 的 个体 工商 户 , 仅 可 通过 互联网 开展 经营 活动 , 不得 擅自 改变 其 住宅 房屋 用途 用于 从事 线 下 生产 经营 活动 并 应 作出 相关 承诺。 登记 机关 在 其 其执照 “经营 范围” 后 标注 “(仅限 于 通过 互联网 从事 经营 活动)”。
五 、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按照 规定 向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报送 平台 内 经营 的 的 身份 信息 , 提示 未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的 经营 者 依法 办理 登记 , 并 配合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 为 应当 登记市场 主体 提供 便利。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可 采取 有效 激励 措施 , 鼓励 、 督促 平台 内 经营 者 依法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六 、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应当 在 其 首页 显 著 位置 , 持续 公示 营业 执照 信息 、 属于 依照 《电子商务 法》 第十 条 的 的 不需要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情形 等 信息 , 或者 上述 信息 的 链接 标识。
七 、 各地 市场 监管 部门 要 高度 重视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登记 工作 , 加强 统筹 协调 和 工作 指导 , 建立 健全 相应 工作 机制 , 并 结合 地方 实际 做好 本 意见 的 贯彻 落实 , 细化 实 化 工作 措施。 中遇 重大 情况 和 问题 及时 报告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登记 注册 局。
Administración General de Supervisión del Mercado
201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