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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ones sobre el registro de operadores de comercio electrónico (2018)

关于 做好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登记 工作 的 意见

Tipo de leyes Regl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or Administración Estatal de Regulación del Mercado

Fecha de promulgación 03 de diciembre de 2018

Fecha efectiva 03 de diciembre de 2018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Ley Cibernética/Ley de Internet E-commerce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为 进一步 深化 商 事 制度 改革 , 贯彻 落实 《电子商务 法》 有关 规定 , 规范 电子商务 行为 , 促进 电子商务 持续 健康 发展 , 现 就 做好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的 登记 服务 工作 提出 如下 意见 :
一 、 积极 支持 、 鼓励 、 促进 电子商务 发展 , 结合 电子商务 虚拟 性 、 跨 区域性 、 开放 性 的 特点 , 充分 运用 互联网 思维 , 采取 互联网 办法 , 按照 线上 线 下 一致 的 原则 为 依法 应当 的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提供 便利 , 促进 电子商务 健康 有序 发展 , 为 经济 发展 注入新活力 新 动力。
二 、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应当 依法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申请 登记 成为 企业 、 个体 工商 户 或 农民 专业 的 的 , 应当 依照 现行 市场 主体 登记 管理 相关 规定 向 各地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申请 市场 主体登记。 个人 销售 自产 农副产品 、 家庭 手工业 产品 , 个人 利用 的 的 技能 从事 依法 无须 取得 许可 的 便民 劳务 活动 和 零星 小额 交易 活动 , 以及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不需要 进行 登记 的 除外。
三 、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申请 登记 为 个体 工商 户 的 , 允许 其 将 网络 经营 场所 作为 经营 场所 进行 登记。 对于 在 一个 以上 电子商务 平台 从事 经营 活动 的 , 需要 将 其 从事 经营 活动 的 多个 网络 场所向 登记 机关 进行 登记。 允许 将 经常 居住 地 登记 为 住所 , 个人 住所 所在地 的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区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为其 登记 机关。
四 、 以 网络 经营 场所 作为 经营 场所 登记 的 个体 工商 户 , 仅 可 通过 互联网 开展 经营 活动 , 不得 擅自 改变 其 住宅 房屋 用途 用于 从事 线 下 生产 经营 活动 并 应 作出 相关 承诺。 登记 机关 在 其 其执照 “经营 范围” 后 标注 “(仅限 于 通过 互联网 从事 经营 活动)”。
五 、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按照 规定 向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报送 平台 内 经营 的 的 身份 信息 , 提示 未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的 经营 者 依法 办理 登记 , 并 配合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 为 应当 登记市场 主体 提供 便利。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可 采取 有效 激励 措施 , 鼓励 、 督促 平台 内 经营 者 依法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六 、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应当 在 其 首页 显 著 位置 , 持续 公示 营业 执照 信息 、 属于 依照 《电子商务 法》 第十 条 的 的 不需要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情形 等 信息 , 或者 上述 信息 的 链接 标识。
七 、 各地 市场 监管 部门 要 高度 重视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登记 工作 , 加强 统筹 协调 和 工作 指导 , 建立 健全 相应 工作 机制 , 并 结合 地方 实际 做好 本 意见 的 贯彻 落实 , 细化 实 化 工作 措施。 中遇 重大 情况 和 问题 及时 报告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登记 注册 局。
Administración General de Supervisión del Mercado
20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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