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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isión sobre las calificaciones de los miembros del Consejo Legislativo de la Región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Hong Kong (2020)

关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 会议 员 资格 问题 的 决定

Tipo de leyes de derecho criminal

Organismo emisor Comité Permanente de la Asamblea Popular Nacional

Fecha de promulgación Nov 11, 2020

Fecha efectiva Nov 11, 2020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Asuntos relacionados con Hong Kong, Macao y Taiwán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 会议 员 资格 问题 的 决定
(2020 年 11 月 11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 三次 会议 通过)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 三次 会议 审议 了 《国务院 关于 提请 就 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 会议 员 资格 问题 作出 决定 的 议案》。 上述 议案 是 应 香港特别行政区 行政 长官 的 请求 而 提出的。 会议 认为 , 为了 全面 准确 贯彻 落实 “一国两制” 方针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 维护 国家 主权 、 安全 和 发展 利益 , 维护 香港 长期 繁荣 稳定 , 必须 确保 香港特别行政区 有关 公职 人员 包括 立法会议 员 符合 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 效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 法定 要求 和 条件。 为此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同意 国务院 2020 年 11 月 7 日 提出 的 议案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 宪法》 第五 十二 条 、 第 五十 四条 、 第六 十七 条 第一 项 的 规定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关于 建立 健全 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 国家 安全的 法律 制度 和 执行 机制 的 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 国家 安全 法》 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第一百零 四条 的解释》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 六届 立法 会 继续 履行 职责 的 决定》 , 作出 如下 决定 :
一 、 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 会议 员 , 因 宣扬 或者 支持 “港 独” 主张 、 拒绝 承认 国家 对 香港 拥有 并 行使 主权 、 寻求 外国 或者 境外 势力 干预 香港特别行政区 事务 , 或者 具有 其他 危害 国家 安全 等 行为 , 不符合 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 效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 法定 要求 和 条件 , 一 经 依法 认定 , 即时 丧失 立法 会议 员 的 资格。
二 、 本 决定 适用 于 在 原定 于 于 2020 年 9 月 6 日 举行 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七届 立法 会 选举 提名 期间 , 因 上述 情形 被 香港特别行政区 依法 裁定 提名 无效 的 第 六届 立法 会议 员。
今后 参选 或者 出任 立法 会议 员 的 , 如 遇有 上述 情形 , 均 适用 本 决定。
三 、 依据 上述 规定 丧失 立法 会议 员 资格 的 , 由 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 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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