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管理 规定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
Fecha de publicación: 2008 de septiembre de 9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 条 为了 适应 电信业 对 外 开放 的 需要 , 促进 电信业 的 发展 , 根据 有关 外商 投资 的 法律 、 行政 和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电信 条例》 (以下 简称 电信 条例) , 制定 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电信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电信一侂务的
第三 条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从事 电信 业务 经营 活动 , 除 必须 遵守 本 规定 外 , 还 必须 遵守 电信 条例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第四 条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可以 经营 基础 电信 业务 、 增值 电信 业务 , 具体 业务 分类 依照 电信 条例 的 规定 执行。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经营 业务 的 地域 范围 , 由 国务院 工业 和 信息 化 主管 部门 按照 有关 规定 确定。
第五 条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的 注册 资本 应当 符合 下列 规定 :
(一) 经营 全 国 的 或者 跨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范围 范围 基础 电信 业务 的 , 其 注册 资本 最低 为 为 10 亿 人民币 ; 经营 增值 电信 业务 的 的 , 其 资本 最低 最低 限额 1000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经营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范围 内 的 基础 电信 业务 的 , 其 注册 资本 最低 限额 为 1 亿 元 ; ; 经营 增值 电信 业务 的 , 其 注册 资本 最低 为 为 100 万元。。。。。。。。。。。。。。。。。
第六 条 经营 基础 电信 业务 (无线 寻呼 业务 除外) 的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的 外方 投资者 在 企业 中 的 比例 , , 最终 得 超过 49%, 国家 另 规定 的。。。。。。。。。。。。。。。。。。。。。。。。。。。。。。。。。。。。。。。。。。。。。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eléctrica eléctrica
经营 增值 电信 业务 (包括 基础 电信 业务 中 的 无线 寻呼 业务) 的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的 外方 投资者 在 中 中 的 比例 , 最终 得 超过 超过 50%, 国家 另 规定 的。。。。。。。。。。。。。。。。。。。。
第七 条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经营 电信 业务 , 除 应当 符合 本 规定 第四 条 、 第五 条 、 第六 条 规定 的 条件 外 , 还 应当 符合 电信 条例 规定 的 经营 基础 电信 业务 或者 经营 增值 电信 业务 应当 具备的 条件。
第八 条 经营 基础 电信 业务 的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的 中方 主要 投资者 应当 符合 下列 条件 :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 所称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的 中方 主要 投资者 , 是 指 在 全体 中方 投资者 中 出资 数额 最多 且 占 中方 全体 投资者 出资 总额 的 30% 以上 的 出资 者。
第九条 经营 基础 电信 业务 的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的 外方 主要 投资者 应当 符合 下列 条件 :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前款 所称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的 外方 主要 投资者 , 是 指 在 外方 全体 投资者 中 出资 数额 最多 且 占 全体 外方 投资者 出资 总额 的 30% 以上 的 出资 者。
第十 条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 经依法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后 , 向 国务院 工业 和 信息化 主管 部门 申请 电信 业务 经营 许可 并 报送 下列.
(一)投资者情况说明书;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 电信 条例 规定 的 经营 基础 电信 业务 或者 增值 电信 业务 应当 具备 的 其他 条件 的 证明 或者 确认 文件。
国务院 工业 和 信息化 主管 部门 应当 自 收到 申请 之 日 起 对 前款 规定 的 有关 文件 进行 审查。 属于 基础 电信 的 , 应当 在 受理 之 之 日 起 180日 内 完毕 完毕 , 批准 或者 不予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决定 ; 属于 增值 电信 业务 的 , 应当 在 收到 申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审查 完毕 , 作出 批准 或者 不予 的 决定。 予以 批准 的 , 颁发 《电信 业务 经营 许可证》 ; 不 予 的 ,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eléctrico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 条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投资者 情况 说明书 的 主要 内容 包括 : 投资者 的 名称 和 基本 、 各 各 方 出资 比例 外方 外方 投资者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的 控制 情况。。。。。。。。。。。。。。。。。。。。。。。。。。
第十二 条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经营 跨境 电信 业务 , 必须 经 国务院 工业 和 信息化 主管 部门 批准 , 并 通过 国务院 工业 和 主管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 国际 电信 出入口局 进行。。。。。。。。。。。。。。。。。。。。。。。。。。 eléctrica
第十三 条 违反 本 规定 第六 条 规定 的 , 由 国务院 工业 和 信息化 主管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 并 处 10 万 以上 50 万 以下 的 罚款 ; 逾期 不 不 改正 的 , 吊销 电信 业务 经营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第十四 条 申请 设立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 提供 提供 虚假 、 伪造 的 资格 证明 或者 确认 文件 骗取 批准 的 , 批准 , , 由 国务院 和 信息化 主管 部门处 部门处 20 万 以上 以上 以上 100 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吊销 《《《《《《《《《《《《《《《《《《《《《《《《《《《《《《《eléctrico eléctrica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 条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经营 电信 业务 , 违反 电信 条例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 由 有关 机关 依法 处罚 处罚。
第十六 条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 台湾 地区 的 公司 、 企业 在 内地 投资 经营 电信 业务 , 比 照 适用 本。。。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