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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das administrativas para facturas electrónicas en línea (2018)

网络 发票 管理 办法

Tipo de leyes Regl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or Administración Tributaria del Estado

Fecha de promulgación 15 de junio de 2018

Fecha efectiva 15 de junio de 2018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Ley Cibernética/Ley de Internet Ley de Impuesto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网络 发票 管理 办法
第一 条 为 加强 普通 发票 管理 , 保障 国家 税收 收入 , 规范 网络 发票 的 开具 和 ,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 管理 办法》 规定 ,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使用 网络 发票 管理 系统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办理 网络 发票 管理 系统 的 开户 登记 、 网上 领取 发票 手续 、 在线 开具 、 传输 、 查验 和 缴销 等 事项 适用 本 办法。
第三 条 本 办法 所称 网络 发票 是 指 符合 国家 税务 总局 统一 标准 并 通过 国家 税务 总局 及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税务局 公布 的 网络 发票 管理 系统 开具 的 发票。
国家 积极 推广 使用 网络 发票 管理 系统 开具 发票。
第四 条 税务 机关 应 加强 网络 发票 的 管理 , 确保 网络 发票 的 安全 、 唯一 、 便利 , 并 提供 便捷 的 网络 发票 信息 查询 渠道 ; 应 通过 应用 网络 发票 数据 分析 , 提高 信息 管 税 水平。
第五 条 税务 机关 应 根据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的 经营 情况 , 核定 其 在线 开具 网络 发票 的 种类 、 行业 类别 、 开票 限额 等 内容。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需要 变更 网络 发票 核定 内容 的 , 可 向税务机关 提出 书面 申请 , 经 税务 机关 确认 , 予以 变更。
第六 条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开具 网络 发票 应 登录 网络 发票 管理 系统 , 如实 完整 填写 的 的 相关 内容 及 数据 , 确认 保存 后 打印 发票。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在线 开具 的 网络 发票 , 经 系统 自动 保存 数据 后即 完成 开票 信息 的 确认 、 查验。
第七 条 单位 和 个人 取得 网络 发票 时 , 应 及时 查询 验证 网络 发票 信息 的 真实性 、 完整性 , 对 不 符合 规定 的 发票 , 不得 作为 财务 报销 凭证 ,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有权 拒收。
第八 条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需要 开具 红字 发票 的 , 必须 收回 原 网络 发票 全部 联 次 或 取得 受 票 出具 的 有效 证明 , 通过 网络 发票 管理 系统 开具 金额 为 的 的 红字 网络 发票。
第九条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作废 开具 的 网络 发票 , 应 收回 原 网络 发票 全部 联 次 , 注明 “作废” , 并 在 网络 发票 管理 系统 中 进行 发票 作废 处理。
第十 条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在 办理 变更 或者 注销 税务 登记 的 同时 , 办理 网络 发票 管理 系统 的 用户 变更 、 注销 手续 并 缴销 空白 发票。
第十一条 税务 机关 根据 发票 管理 的 需要 , 可以 按照 国家 税务 总局 的 规定 委托 其他 单位 通过 网络 发票 管理 系统 代 开 网络 发票。
税务 机关 应当 与 受托 代 开发 票 的 单位 签订 协议 , 明确 代 开 网络 发票 的 种类 、 对象 、 内容 和 相关 责任 等 内容。
第十二 条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必须 如实 在线 开具 网络 发票 , 不得 利用 网络 发票 进行 转借 、 转让 、 虚开 发票 及 其他 违法 活动。
第十三 条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在 网络 出现 故障 , 无法 在线 开具 发票 时 , 可 离线 开具 发票。
开具 发票 后 , 不得 改动 开票 信息 , 并 于 48 小时 内 上传 开票 信息。
第十四 条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违反 本 办法 规定 的 ,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 管理 办法》 有关 规定 处理。
第十五 条 省 以上 税务 机关 在 确保 网络 发票 电子 信息 正确 生成 、 可靠 存储 、 查询 验证 、 安全 唯一 等 条件 的 情况 下 , 可以 试行 电子 发票。
第十六 条 本 办法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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