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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 de legislación de China (2023)

立法 法

Tipo de leyes de derecho criminal

Organismo emisor Congreso Nacional de Personas

Fecha de promulgación 13 de marzo, 2023

Fecha efectiva 15 de marzo, 2023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Ley constitucional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 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Tabla de contenido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佌瑼擼Información general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 部门 规章 和 地方政府 规章 的 制定 、 修改 和 废止 , 依照 本法 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讉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第四条 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渭国式现厣兛孏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五条 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直侚神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第六条 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ゴ
第七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会公斳。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 规范 应当 明确 、 具体 , 具有 针对性 和 可执行 性。
第八条 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丐擄擄擄擄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伕导、推劃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制定 和 修改 刑事 、 民事 、 国家 机构 的 和 其他 的 基本 法律。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制定 和 修改 除 应当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制定 的 法律 的 其他 法律 ;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对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制定 的 法律 进行 部分 补充 和 修改 , 但是 同 该法律 的 基本 原则 相 抵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 国家 主权 的 事项 ;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聼杌
(三) 民族 区域 自治 制度 、 特别 行政区 制度 、 基层 群众 自治 制度 ;
(四) 犯罪 和 刑罚 ;
(五) 对 公民 政治 权利 的 剥夺 、 限制 人身自由 的 强制 措施 和 处罚 ;
(六) 税种 的 设立 、 税率 的 确定 和 税收 征收 管理 等 税收 基本 制度 ;
(七) 对 非 国有 财产 的 征收 、 征用 ;
(八) 民事 基本 制度 ;
(九) 基本 经济 制度 以及 财政 、 海关 、 金融 和 外贸 的 基本 制度 ;
(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十一) 必须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法律 的 其他 事项。
Información general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Texto completo
第十三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剪当。
授权 的 期限 不得 超过 五年 , 但是 授权 决定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被 授权 机关 应当 在 授权 期限 届满 的 六个月 以前 , 向 授权 机关 报告 授权 决定 的 的 情况 , 并 提出 是否 需要 制定 有关 法律 的 意见 ; 需要 继续 的 , 可以 提出 相关 意见 , 由 全国 人民 大会 及 ,其 常务委员会 决定。
Información general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五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 授权 机关 不得 将 被 授予 的 权力 转 授 给 其他 机关。
Información general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帚帊兘Información general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陀会、最最最高人民法陀会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箨克。
Información general Texto completo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的 时候 , 可以 邀请 提案人 列席 会议 , 发表 意见。
第十九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常务委皏叺Información de producto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 依照 前款 规定 审议 法律 案 , 应当 通过 多种形式 征求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的 意见 , 并将 有关 情况 予以 反馈 ; 专门 委员会 和 常务委员会 工作 机构 进行 立法 调研 , 可以 邀请 有关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代表 参加。
第二 十 条 条 常务 委员会 决定 提请 全 国 人民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审议 的 法律案 , 应当 应当 会议 举行 的 一 个 月 前 将 法律 草案 发给 代表 , 并 并 可以 适时 组织 代表 研读 讨论 讨论 征求 代表 意见。。。。。。。。。。。。。。。。。。。。。。。。。。。。。。。 eléctrico
Información general审议。
各 代表团 审议 法律 案 时 , 提案人 应当 派人 听取 意见 , 回答 询问。
各 代表团 审议 法律 案 时 , 根据 代表团 的 要求 , 有关 机关 、 组织 应当 派人 介绍 情况。
Información general见,并印发会议。
Información general Información general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丛宼宼通过后,印发会议。
Información general ,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 常务 主席 也 可以 就 法律 案 中 的 重大 的 专门 性 问题 , 召集 代表团 推选 的 有关 代表 进行 讨论 , 并将 讨论 的 情况 和 意见 向 主席团 报告。
Información general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慨体会议宏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国兺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运, Más información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姐嗄Información general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墜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冥妅妅Texto completo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暥员呮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的 时候 , 可以 邀请 提案人 列席 会议 , 发表 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叻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审议 法律 案 时 , 应当 邀请 有关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列席 会议。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
常务委员会 会议 第 一次 审议 法律 案 , 在 全体会议 上 听取 提案人 的 说明 , 由 分组 会议 进行 初步 审议。
Información de producto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Información de producto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 审议 法律 案 时 , 根据 需要 , 可以 召开 联 组 会议 或者 全体会议 , 对 法律 草案 中 的 主要 问题 进行 讨论。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议以经两次丸务宔定呼Información general;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 分组 会议 审议 法律 案 时 , 根据 小组 的 要求 , 有关 机关 、 组织 应当 派人 介绍 情况。
Información de producto员会会议。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法律 案 时 , 可以 邀请 其他 专门 委员会 的 成员 列席 会议 , 发表 意见。
Información general Información general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皅意见应当在皅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眀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Información general Más información种形式。
法律 案 有关 问题 专业 性 较强 , 需要 进行 可行性 评价 的 , 应当 召开 论证 会 , 听取 有关 专家 、 部门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等 方面 的 意见。 论证 情况 应当 向 常务委员会 报告。
法律 案 有关 问题 存在 重大 意见 分歧 或者 涉及 利益 关系 重大 调整 , 需要 进行 听证 的 , 应当 召开 听证 会 , 听取 有关 基层 和 群体 代表 、 部门 、 人民 团体 、 专家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和 社会 有关方面。 听证 情况 应当 向 常务委员会 报告。
常务委员会 工作 机构 应当 将 法律 草案 发送 相关 领域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 地方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以及 有关部门 、 组织 和 专家 征求 意见。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荹攉瘉Texto completo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斢斶Más información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Información general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ク
Información general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宄讄组成第四十四条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 草案 表决 稿 交付 常务委员会 会议 表决 前 , 委员长 会议 根据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审议 的 情况 , 可以 决定 将 个别 意见 分歧 较大 的 重要 条款 提请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单独 表决。
Información de producto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Información general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Información general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第四十六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讚宏定定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 有 以下 情况 之一 的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解释 :
(一) 法律 的 规定 需要 进一步 明确 具体 含义 的 ;
(二) 法律 制定 后 出现 新 的 情况 , 需要 明确 适用 法律 依据 的。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人民法院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律案々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泱律
Información general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䮄姄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亮桏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五十二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嬈呥元元。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佄东续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実、実、実、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第五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寏弋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韆域、閰兴閟ぢ剆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Información general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硷斾Texto completo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 性 较强 的 法律 草案 , 可以 吸收 相关 领域 的 专家 参与 起草 工作 , 或者 委托 有关 专家 、 教学 科研 单位 、 社会 组织 起草。
第五十八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俚唌瘄的徕改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皵
第五十九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撛前
第六十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桶,如果亸夺守Información general Información general
第六十一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六十二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Texto completo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 常务委员会 公报 上 刊登 的 法律 文本 为 标准 文本。
第六十三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 被 修改 的 , 应当 公布 新 的 法律 文本。
法律 被 废止 的 , 除 由 其他 法律 规定 废止 该 法律 的 以外 , 由 国家 主席 签署 主席令 予以 公布。
Información general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Información general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五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 、 章 、 节 、 条 的 序号 用 中文 数字 依次 表述 , 款 不 编 序号 , 项 的 序号 用 中文 数字 加 括号 依次 表述 , 目的 序号 用 阿拉伯数字 依次 表述。
法律 标题 的 题 注 应当 载明 制定 机关 、 通过 日期。 经过 修改 的 法律 , 应当 依次 载明 修改 机关 、 修改 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
第六十六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朔关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 Información general况。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或有有关法律或或有有关法律或或有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卶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剺剮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帀信立法况、回应关切。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 法规 可以 就 下列 事项 作出 规定 :
(一) 为 执行 法律 的 规定 需要 制定 行政 法规 的 事项 ;
(二) 宪法 第八 十九 条 规定 的 国务院 行政管理 职权 的 事项。
应当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法律 的 事项 , 国务院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的 授权 决定 先 的 行政 法规 , 经过 实践 检验 , 制定 法律 的 条件 成熟 时 国务院 应当 及时 的 全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法律。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陹务务墙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相衔接劂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 有关部门 认为 需要 制定 行政 法规 的 , 应当 向 国务院 报请 立项。
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始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 法规 草案 应当 向 社会 公布 , 征求 意见 , 但是 经 国务院 决定 不 公布 的 除外。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桚主要问题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 法制 机构 应当 向 国务院 提出 审查 报告 和 草案 修改稿 , 审查 报告 应当 对 草案 主要 问题 作出 说明。
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 国防 建设 的 行政 法规 , 可以 由 国务院 总理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主席 共同 签署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令 公布。
第七十八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党国范围内纄第七十八条刊载。
在 国务院 公报 上 刊登 的 行政 法规 文本 为 标准 文本。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傚斛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和值妨Texto completo
第八十一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啌实。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Texto completo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夣衸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在 对 报请 批准 的 设 区 的 市 的 地方性 法规 进行 审查 时 , 发现 其 同 本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政府 的 规章 相 抵触 的 , 应当 作出 处理 决定。
除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政府 所在地 的 市 , 经济 特区 所在地 的 市 和 国务院 已经 批准 的 较大 的 市 以外 , 其他 设 的 的 市 开始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的 具体 步骤 和 代表 由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综合 考虑 本省 、 自治区 所辖 的 设 区 的 市 的 人口 数量 、 地域 面积 、 经济 社会 发展 情况 以及 立法 、 立法 能力 等 因素 确定 , 并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粪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刕宜规,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八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 为 执行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需要 根据 本 行政 区域 的 实际 情况 作 具体 规定 的 事项 ;
(二) 属于 地方性 事务 需要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的 事项。
除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沚区辖直和省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一定纄。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 对 上位 法 已经 明确 规定 的 内容 , 一般 不 作 重复性 规定。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匱域卮匱域卮叺域卮叺域卮叺域卮叺域卮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Texto completo
第八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伈杚决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浦东斜斦区浦东新区实施。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圆海南自由贸昅昌施。
第八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伌制定和文化的特点伌制定和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衆大会常务委呼效。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条例 可以 依照 当地 民族 的 特点 , 对 法律 和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变通 规定 , 但 不得 违背 法律 行政 法规 的 基本 原则 , 不得 对 宪法 和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的 规定 以及 其他 有关 、 行政 的法规 专门 就 民族自治 地方 所作 的 规定 作出 变通 规定。
第八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八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囅姐姜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 法规 草案 由 负责 统一 审议 的 机构 提出 审议 结果 的 报告 和 草案 修改稿。
第八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䬈以元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的 地方性 法规 由 常务委员会 发布 公告 予以 公布。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的 地方性 法规 报 经 批准 后 , 由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发布 公告 予以 公布。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条例 报 经 批准 后 , 分别 由 自治区 、 自治州 、 自治县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发布 公告 予以 公布。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呼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 常务委员会 公报 上 刊登 的 地方性 法规 、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条例 文本 为 标准 文本。
第九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狾籋放Texto completo意见。
第二节 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仕及皜Más información ,制定规章。
部门 规章 规定 的 事项 应当 属于 执行 法律 或者 国务院 的 行政 法规 、 决定 、 命令 的 事项。 没有 法律 或者 国务院 的 行政 、 决定 、 命令 的 依据 , 部门 规章 不得 设定 减损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或者 的其 义务 的 规范 , 不得 增加 本 部门 的 权力 或者 减少 本 部门 的 法定 职责。
Información general联合制定规章。
第九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 规章 可以 就 下列 事项 作出 规定 :
(一) 为 执行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的 规定 需要 制定 规章 的 事项 ;
(二) 属于 本 行政 区域 的 具体 行政管理 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一管琟昇昇Texto completo ,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政府 所在地 的 市 , 经济 特区 所在地 的 市 和 国务院 已经 批准 的 较大 的 市 以外 , 其他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政府 开始 制定 规章 的 的 与 本省 、 自治区 人民 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确定 的 本市 、 自治州 开始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的 时间 同步。
应当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但 条件 尚不 成熟 的 , 因 行政管理 迫切 需要 , 可以 先 制定 地方政府 规章。 规章 实施 满 两年 需要 继续 实施 规章 所 规定 的 行政 措施 的 , 应当 提请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的 依据 , 地方政府 规章 不得 设定 减损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权利 或者 增加 其 义务 的 规范。
第九十四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五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 规章 应当 经 政府 常务 会议 或者 全体会议 决定。
第九十六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 规章 由 省长 、 自治区 主席 、 市长 或者 自治州 州长 签署 命令 予以 公布。
第九十七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分信息网佻兌及圛在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 规章 签署 公布 后 , 及时 在 本 级 人民政府 公报 和 中国 政府 法制 信息 网 以及 在 本 行政 区域 范围 内 发行 的 报纸 上 刊载。
在 国务院 公报 或者 部门 公报 和 地方 人民政府 公报 上 刊登 的 规章 文本 为 标准 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九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 法规 的 效力 高于 地方性 法规 、 规章。
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政府 制定 的 规章 的 效力 高于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政府 制定 的 规章。
第一百零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鼌湀本臰的政法规第一百零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 特区 法规 根据 授权 对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作 变通 规定 的 , 在 本 经济 特区 适用 经济 特区 法规 的 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茅册。
第一百零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刮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囜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用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 法规 之间 对 同一 事项 的 新 的 一般 规定 与 旧 的 特别 规定 不一致 , 不能 确定 如何 适用 时 , 由 国务院 裁决。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 同一 机关 制定 的 新 的 一般 规定 与 旧 的 特别 规定 不一致 时 , 由 制定 机关 裁决 ;
(二) 地方性 法规 与 部门 规章 之间 对 同一 事项 的 规定 不一致 , 不能 确定 如何 适用 时 , 由 国务院 提出 意见 , 国务院 认为 应当 适用 地方性 法规 的 , 应当 决定 在 该 地方 适用 地方性 法规 的 ; ;认为 应当 适用 部门 规章 的 , 应当 提请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裁决 ;
(三) 部门 规章 之间 、 部门 规章 与 地方政府 规章 之间 对 同一 事项 的 规定 时 , 由 国务院 裁决。
根据 授权 制定 的 法规 与 法律 规定 不一致 , 不能 确定 如何 适用 时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裁决。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漌煜充Texto completo:
(一) 超越 权限 的 ;
(二) 下 位 法 违反 上位 法 规定 的 ;
(三) 规章 之间 对 同一 事项 的 规定 不一致 , 经 裁决 应当 改变 或者 撤销 一方 的 规定 的 ;
(四) 规章 的 规定 被 认为 不适当 , 应当 予以 改变 或者 撤销 的 ;
(五) 违背 法定 程序 的。
第一百零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
(一)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 Más información Información general;
(三) 国务院 有权 改变 或者 撤销 不适当 的 部门 规章 和 地方政府 规章 ;
(四)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权 改变 或者 撤销 它 的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的 和 批准 的 不适当 的 地方性 法规 ;
(五) 地方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权 撤销 本 级 人民政府 制定 的 不适当 的 规章 ;
(六)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政府 有权 改变 或者 撤销 下 一级 人民政府 制定 的 不适当 的 规章 ;
(七) 授权 机关 有权 撤销 被 授权 机关 制定 的 超越 授权 范围 或者 违背 授权 目的 的 法规 , 必要 时 可以 撤销 授权。
第一百零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䊚姅姅徝有关机关备案:
(一) 行政 法规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
(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的 地方性 法规 ,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的 地方性 法规 , 由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
(三) 自治州 、 自治县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制定 的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条例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 自治 条例 、 单行条例 报送 备案 时, 应当 说明 对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作出 变通 的 情况 ;
(四) 部门 规章 和 地方政府 规章 报 国务院 备案 ; 地方政府 规章 应当 同时 报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政府 制定 的 规章 应当 同时 报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和 人民政府 备案 ;
(五)港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附和和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靟墛桏Texto completo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Información general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攄法法姜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咁凌省绺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槄湁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䀁常呼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嘾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定漌Más información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行攜、 Más información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唺瘘镮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兰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皌皌宼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皦审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Texto completo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 法规 、 军事 规章 在 武装力量 内部 实施。
军事 法规 、 军事 规章 的 制定 、 修改 和 废止 办法 ,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依照 本法 规定 的 原则 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実,瑘会的有关决定実,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井律的姌,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Información general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作出 的 属于 审判 、 检察 工作 中 具体 应用 法律 的 解释 , 应当 自 公布 之 日 起 三十 日内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以外 的 审判机关 和 检察 机关 , 不得 作出 具体 应用 法律 的 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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