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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ones orientadoras sobre el establecimiento de un mecanismo de evaluación y supervisión de terceros para el cumplimiento de las empresas involucradas en los casos (para la implementación de prueba) (2021)

关于 建立 涉案 企业 合 规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机制 的 指导 意见 (试行)

Tipo de leyes Política judicial

Organismo emisor Ministerio de Hacienda , Administración Estatal de Regulación del Mercado , Administración Tributaria del Estado , Fiscalía Popular Suprema , Ministerio de Justicia , Ministerio de Ecología y Medio Ambiente , Federación de Industria y Comercio de China , Consejo de China para la Promoción del Comercio Internacional , Comisión de Administración y Supervisión de Activos de Propiedad del Estado del Consejo de Estado

Fecha de promulgación 03 de junio de 2021

Fecha efectiva 03 de junio de 2021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Derecho empresarial

Editor (es) Yuan Yanchao 袁 燕 超

关于 建立 涉案 企业 合 规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机制 的 指导 意见 (试行)
为 贯彻 落实 习近平 总书记 重要 讲话 精神 和 党中央 重大 决策 部署 , 在 依法 推进 企业 合 规 改革 试点 工作 中 建立 健全 涉案 企业 合 规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机制 , 有效 惩治 预防 企业 违法 犯罪 , 服务 保障 社会 高质量 发展 , 助力 推进 国家 治理 体系 和 治理 能力 现代化 , 根据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等 法律 法规 及 相关 政策 精神 , 制定 本 指导 意见。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涉案 企业 合 规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机制 (以下 简称 第三方 机制) , 是 指 人民 检察院 在 办理 涉 企 犯罪 案件 时 , 对 符合 企业 合 规 改革 试点 适用 条件 的 交由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机制管理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选任 组成 的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组织 (以下 简称 第三方 组织) , 对 涉案 企业 的 合 规 承诺 进行 调查 、 评估 、 监督 和 考察。 考察 结果 作为 人民 检察院 依法处理 案件 的 重要 参考。
第二 条 第三方 机制 的 建立 和 运行 , 应当 遵循 依法 有序 、 公开 公正 、 平等 保护 、 标本兼治 的 原则。
第三 条 第三方 机制 适用 于 公司 、 企业 等 市场 主体 在 生产 经营 活动 中 涉及 的 经济 犯罪 、 职务 犯罪 等 案件 , 既 包括 公司 、 企业 等 实施 的 单位 犯罪 案件 , 也 包括 公司 、 企业 实际 人 、经营 管理 人员 、 关键 技术 人员 等 实施 的 与 生产 经营 活动 密切 相关 的 犯罪 案件。
第四 条 对于 同时 符合 下列 条件 的 涉 企 犯罪 案件 , 试点 地区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根据 案件 情况 适用 本 指导 意见 :
(一) 涉案 企业 、 个人 认罪 认 罚 ;
(二) 涉案 企业 能够 正常 生产 经营 , 承诺 建立 或者 完善 企业 合 规 制度 , 具备 启动 第三方 机制 的 基本 条件 ;
(三) 涉案 企业 自愿 适用 第三方 机制。
第五 条 对于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涉 企 犯罪 案件 , 不 适用 企业 合 规 试点 以及 第三方 机制 :
(一) 个人 为 进行 违法 犯罪 活动 而 设立 公司 、 企业 的 ;
(二) 公司 、 企业 设立 后 以 实施 犯罪 为 主要 活动 的 ;
(三) 公司 、 企业 人员 盗用 单位 名义 实施 犯罪 的 ;
(四) 涉嫌 危害 国家 安全 犯罪 、 恐怖 活动 犯罪 的 ;
(五) 其他 不宜 适用 的 情形。
第二 章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的 组成 和 职责
第六 条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国务院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财政部 、 全国 工商联 会同 司法部 、 生态 环境 部 、 国家 税务 总局 、 国家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委员会 等 部门 组建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 全国 工商联 负责 承担 管委会 的 日常 工作 , 国务院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财政部 负责 承担 管委会 中 涉及 国有 企业 的 日常 工作。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履行 下列 职责 :
(一) 研究 制定 涉及 第三方 机制 的 规范 性 文件 ;
(二) 研究 论证 第三方 机制 涉及 的 重大 法律 政策 问题 ;
(三) 研究 制定 第三方 机制 专业人员 名录 库 的 入库 条件 和 管理 办法 ;
(四) 研究 制定 第三方 组织 及其 人员 的 工作 保障 和 激励 制度 ;
(五) 对 试点 地方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和 第三方 组织 开展 日常 监督 和 巡回 检查 ;
(六) 协调 相关 成员 单位 对 所属 或者 主管 的 中华 全国 律师 协会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 、 中国 企业 联合会 、 中国 注册 税务师 协会 、 中国 贸促会 全国 企业 合 规 委员会 (中国 贸促会 商事法律 服务 中心) 以及 其他行业 协会 、 商会 、 机构 等 在 企业 合 规 领域 的 业务 指导 , 研究 制定 涉 企 犯罪 的 合 规 考察 标准 ;
(七) 统筹 协调 全国范围 内 第三方 机制 的 其他 工作。
第七 条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各 成员 单位 建立 联席会议 机制 , 由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国务院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财政部 、 全国 工商联 负责 同志 担任 召集人 , 根据 工作 需要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召开 会议, 研究 有关 重大 事项 和 规范 性 文件 , 确定 阶段性 工作 重点 和 措施。
各 成员 单位 应当 按照 职责 分工 , 认真 落实 联席会议 确定 的 工作 任务 和 议定 事项 , 建立 健全 日常 联系 、 联合 调研 、 信息 共享 、 宣传 培训 等 机制 , 推动 企业 合 规 改革 试点 和 第三方 机制 相关 的 顺利进行。
第八 条 试点 地方 的 人民 检察院 和 国资委 、 财政 部门 、 工商联 应当 结合 本地 实际 , 参照 本 指导 意见 第六 条 、 第七 条 规定 组建 本 地区 的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并 建立 联席会议 机制。
试点 地方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履行 下列 职责 :
(一) 建立 本 地区 第三方 机制 专业人员 名录 库 , 并 根据 各方 意见 建议 和 工作 实际 进行 动态 管理 ;
(二) 负责 本 地区 第三方 组织 及其 成员 的 日常 选任 、 培训 、 考核 工作 , 确保 其 依法 依 规 履行 职责 ;
(三) 对 选任 组成 的 第三方 组织 及其 成员 开展 日常 监督 和 巡回 检查 ;
(四) 对 第三方 组织 的 成员 违反 本 指导 意见 的 规定 , 或者 实施 其他 违反 社会公德 、 职业 伦理 的 行为 , 严重 损害 第三方 组织 形象 或 公信力 的 , 及时 向 有关 主管 ​​机关 、 协会 等 提出 , ,涉嫌 违法 犯罪 的 , 及时 向 公安 司法机关 报案 或者 举报 , 并将 其 列入 第三方 机制 专业人员 名录 库 黑名单 ;
(五) 统筹 协调 本 地区 第三方 机制 的 其他 工作。
第九条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应当 组建 巡回 检查 小组 , 按照 本 指导 意见 第六 条 第五 项 、 第八 条 第三 项 的 规定 , 对 相关 组织 和 人员 在 第三方 机制 相关 工作 中 的 履职情况 开展 不 预先 告知 的 现场 抽查 和 跟踪 监督。
巡回 检查 小组 成员 可以 由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人民 监督员 、 退休 法官 、 检察官 以及 会计 审计 等 相关 领域 的 专家 学者 担任。
第三 章 第三方 机制 的 启动 和 运行
第十 条 人民 检察院 在 办理 涉 企 犯罪 案件 时 , 应当 注意 审查 是否 符合 企业 合 规 试点 以及 第三方 机制 的 适用 条件 , 并 及时 征询 涉案 企业 、 的 的 意见。 涉案 企业 、 个人 及其 辩护人 、 代理人 或者 其他 相关 单位 、 人员 提出 适用 企业 合 规 试点 以及 第三方 机制 申请 的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依法 受理 并 进行 审查。
人民 检察院 经 审查 认为 涉 企 犯罪 案件 符合 第三方 机制 适用 条件 的 , 可以 商 请 本 地区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启动 第三方 机制。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应当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以及 涉案 企业 类型 从专业人员 名录 库 中 分类 随机 抽取 人员 组成 第三方 组织 , 并向 社会 公示。
第三方 组织 组成 人员 名单 应当 报送 负责 办理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备案。 人民 检察院 或者 涉案 企业 、 个人 、 其他 相关 单位 、 人员 对 选任 的 第三方 组织 组成 人员 提出 异议 的 ,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应当 调查核实 并 视 情况 做出 调整。
第十一条 第三方 组织 应当 要求 涉案 企业 提交 专项 或者 多项 合 规 计划 , 并 明确 合 规 计划 的 承诺 完成 时限。
涉案 企业 提交 的 合 规 计划 , 主要 围绕 与 企业 涉嫌 犯罪 有 密切 联系 的 企业 内部 治理 结构 、 规章制度 、 人员 管理 等 方面 存在 的 问题 , 制定 可行 的 合 规 管理 规范 构建 有效 的 合 规 , , 构建 有效 的 合 , , , 构建 有效 的 合 , 组织 , ,健全 合 规 风险 防范 报告 机制 , 弥补 企业 制度 建设 和 监督 管理 漏洞 , 防止 再次 发生 相同 或者 类似 的 违法 犯罪。
第十二 条 第三方 组织 应当 对 涉案 企业 合 规 计划 的 可行性 、 有效性 与 全面性 进行 审查 , 提出 修改 完善 的 意见 建议 , 并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和 涉案 企业 承诺 履行 的 期限 确定 合 规 考察期限。
在 合 规 考察 期内 , 第三方 组织 可以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对 涉案 企业 合 规 计划 履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和 评估 , 可以 要求 涉案 企业 定期 书面 报告 合 规 计划 的 执行 情况 , 同时 抄送 负责 办理 案件 的 人民检察院。 第三方 组织 发现 涉案 企业 或其 人员 尚未 被 办案 机关 掌握 的 犯罪 事实 或者 新 的 的 犯罪 行为 , 应当 中止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程序 , 并向 负责 办理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报告。
第十三 条 第三方 组织 在 合 规 考察 期 届满 后 , 应当 对 涉案 企业 的 合 计划 完成 情况 进行 全面 检查 、 评估 和 考核 , 并 制作 合 规 考察 书面 报告 , 报送 负责 选任 第三方 组织 的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和 负责 办理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第十四 条 人民 检察院 在 办理 涉 企 犯罪 案件 过程 中 , 应当 将 第三方 组织 合 规 考察 书面 报告 、 涉案 企业 合 规 计划 、 定期 书面 报告 等 合 规 材料 , 作为 依法 作出 批准 或者 不 批准 、 起诉或者 不 起诉 以及 是否 变更 强制 措施 等 决定 , 提出 量刑 建议 或者 检察 建议 、 检察 意见 的 重要 参考。
人民 检察院 发现 涉案 企业 在 预防 违法 犯罪 方面 制度 不 健全 、 不 落实 , 管理 不完善 , 存在 违法 犯罪 隐患 , 需要 及时 的 , 可以 结合 合 规 材料 , 向 涉案 企业 提出 检察 建议。
人民 检察院 对 涉案 企业 作出 不 起诉 决定 , 认为 需要 给予 行政 处罚 、 处分 或者 没收 其 所得 的 , 应当 结合 合 规 材料 , 依法 向 有关 主管 ​​机关 提出 检察 意见。
人民 检察院 通过 第三方 机制 , 发现 涉案 企业 或其 人员 存在 其他 违法 违规 情形 的 , 应当 依法 将 案件 线索 移送 有关 主管 ​​机关 、 公安 机关 或者 纪检 监察 机关 处理。
第十五 条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拟 作 不 批准 逮捕 、 不 起诉 、 变更 强制 措施 等 的 的 涉 企 犯罪 案件 , 可以 根据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案件 听证 工作 规定》 召开 听证 会 并 邀请 第三方 组织 组成 到 会发表 意见。
第十六 条 负责 办理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
(一) 对 第三方 组织 组成 人员 名单 进行 备案 审查 , 发现 组成 人员 存在 明显 不适当 情形 的 , 及时 向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提出 意见 建议 ;
(二) 对 涉案 企业 合 规 计划 、 定期 书面 报告 进行 审查 , 向 第三方 组织 提出 意见 建议 ;
(三) 对 第三方 组织 合 规 考察 书面 报告 进行 审查 , 向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提出 意见 建议 , 必要 时 开展 调查 核实 工作 ;
(四) 依法 办理 涉案 企业 、 个人 及其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或者 其他 相关 单位 、 人员 在 第三方 机制 运行 期间 提出 的 申诉 、 控告 或者 有关 申请 、 要求 ;
(五) 刑事诉讼法 、 人民 检察院 刑事诉讼 规则 等 法律 、 司法 解释 规定 的 其他 法定 职责。
第十七 条 第三方 组织 及其 组成 人员 在 合 规 考察 期内 , 可以 针对 涉案 企业 合 规 计划 、 定期 书面 报告 开展 必要 的 检查 、 评估 , 涉案 企业 应当 予以 配合。
第三方 组织 及其 组成 人员 应当 履行 下列 义务 :
(一) 遵纪守法 , 勤勉 尽责 , 客观 中立 ;
(二) 不得 泄露 履职 过程 中 知悉 的 国家 秘密 、 商业 秘密 和 个人 隐私 ;
(三) 不得 利用 履职 便利 , 索取 、 收受 贿赂 或者 非法 侵占 涉案 企业 、 个人 的 财物 ;
(四) 不得 利用 履职 便利 , 干扰 涉案 企业 正常 生产 经营 活动。
第三方 组织 组成 人员 系 律师 、 注册 会计师 、 税务师 (注册 税务师) 等 中介 组织 人员 的 , 在 履行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职责 期间 不得 违反 规定 接受 可能 有 利益 关系 的 业务 ; 在 履行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职责结束 后 一年 以内 , 上述 人员 及其 所在 中介 组织 不得 接受 涉案 企业 、 个人 或者 其他 有 利益 关系 的 单位 、 人员 的 业务。
第十八 条 涉案 企业 或其 人员 在 第三方 机制 运行 期间 , 认为 第三方 组织 或其 组成 人员 存在 行为 不当 或者 涉嫌 违法 犯罪 的 , 可以 向 负责 选任 第三方 组织 的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反映 或者 提出异议 , 或者 向 负责 办理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提出 申诉 、 控告。
涉案 企业 及其 人员 应当 按照 时限 要求 认真 履行 合 规 计划 , 不得 拒绝 履行 或者 变相 不 履行 合 规 计划 、 拒不 配合 第三方 组织 合 规 考察 或者 实施 其他 严重 违反 合 规 计划 的 行为。
第四 章 附 则
第十九 条 纪检 监察 机关 认为 涉嫌 行贿 的 企业 符合 企业 合 规 试点 以及 第三方 机制 适用 条件 , 向 人民 检察院 提出 建议 的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参照 适用 本 指导 意见。
第二十条 试点 地方 人民 检察院 、 国资委 、 财政 部门 、 工商联 可以 结合 本地 实际 , 参照 本 指导 意见 会同 有关部门 制定 具体 实施 办法 , 并 按照 试点 工作 要求 报送 备案。
本 指导 意见 由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国务院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财政部 、 全国 工商联 会同 司法部 、 生态 环境 部 、 国家 税务 总局 、 国家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委员会 负责 解释 , 印发 之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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