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 餐饮 服务 食品 安全 监督 管理 办法
(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 条 为 加强 网络 餐饮 服务 食品 安全 监督 管理 , 规范 网络 餐饮 服务 经营 行为 , 保证 餐饮 食品 安全 , 保障 公众 身体 健康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 安全 法》 等 法律 法规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 通过 第三方 平台 和 自建 网站 提供 餐饮 服务 的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以下 简称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 利用 互联网 提供 餐饮 服务 及其 监督 管理 , 适用 本 办法。
第三 条 国家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负责 指导 全国 网络 餐饮 服务 食品 安全 监督 管理 工作 , 并 组织 开展 网络 餐饮 服务 食品 安全 监测。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网络 餐饮 服务 食品 安全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四 条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具有 实体 经营 门店 并 依法 取得 食品 经营 许可证 , 并 按照 食品 经营 许可证 载明 的 主体 业态 、 经营 项目 从事 经营 活动 , 不得 超 范围 经营。
第五 条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在 通信 主管 部门 批准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 向 所在地 省级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备案。 自建 网站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在 通信 主管 部门 备案 后 30 个工作 日内 , 向 所在地 县级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备案。 备案 内容 包括 域名 、 IP 地址 、 电信 业务 经营 许可证 或者 备案 号 、 企业 名称 、 地址 、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负责 人 姓名 等。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设立 从事 网络 餐饮 服务 分支机构 的 , 应当 在 设立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 向 所在地 县级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备案。 备案 内容 包括 分支机构 名称 、 地址 、 法定 代表人 或者负责 人 姓名 等。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及时 向 社会 公开 相关 备案 信息。
第六 条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建立 并 执行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审查 登记 、 食品 安全 违法行为 制止 及 报告 、 严重 违法行为 平台 服务 停止 、 食品 安全 事故 处置 等 制度 并 在 网络 , 上公开 相关 制度。
第七 条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设置 专门 的 食品 安全 管理 机构 , 配备 专职 食品 安全 管理 人员 , 每年 对 食品 安全 管理 人员 进行 培训 和 考核。 培训 和 考核 记录 保存 期限 不得 少于 2 年。经 考核 不 具备 食品 安全 管理 能力 的 , 不得 上岗。
第八 条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对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的 食品 经营 许可证 进行 审查 , 登记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的 名称 、 地址 、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负责 人 及 联系 方式 等 信息 , 保证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食品 经营 许可证 载明 的 经营 场所 等 许可 信息 真实。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与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签订 食品 安全 协议 , 明确 食品 安全 责任。
第九条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和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在 餐饮 服务 经营 活动 主页 面 公示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的 食品 经营 许可证。 食品 经营 许可 等 信息 发生 变更 的 应当 及时 更新。
第十 条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和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在 网上 公示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的 名称 、 地址 、 量化 分级 信息 , 公示 的 信息 应当 真实。
第十一条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在 网上 公示 菜品 名称 和 主要 原料 名称 , 公示 的 信息 应当 真实。
第十二 条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提供 食品 容器 、 餐具 和 包装 材料 的 , 所 提供 的 食品 容器 、 餐具 和 包装 材料 应当 无毒 、 清洁。
鼓励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提供 可 降解 的 食品 容器 、 餐具 和 包装 材料。
第十三 条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和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加强 对 送餐 人员 的 食品 安全 培训 和 管理。 委托 送餐 单位 送餐 的 , 送餐 单位 应当 加强 对 送餐 人员 的 食品安全 培训 和 管理。 培训 记录 保存 期限 不得 少于 2 年。
第十四 条 送餐 人员 应当 保持 个人卫生 , 使用 安全 、 无害 的 配送 容器 , 保持 容器 清洁 , 并 定期 进行 清洗 消毒。 送餐 人员 应当 核对 配送 食品 , 保证 配送 过程 食品 不受 污染。
第十五 条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和 自建 网站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履行 记录 义务 , 如实 记录 网络 订餐 的 订单 信息 , 包括 食品 的 名称 、 下 单 时间 、 送餐 人员 、 送达 时间 以及收货 地址 , 信息 保存 时间 不得 少于 6 个 月。
第十六 条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对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的 经营 行为 进行 抽查 和 监测。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发现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存在 违法行为 的 , 应当 及时 制止 并 立即 报告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所在地 县级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 发现 严重 违法行为 的 应当 立即 停止 提供 网络 交易平台 服务。
第十七 条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建立 投诉 举报 处理 制度 , 公开 投诉 举报 方式 , 对 涉及 消费者 食品 安全 的 投诉 举报 及时 进行 处理。
第十八 条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加工 制作 餐饮 食品 应当 符合 下列 要求 :
(一) 制定 并 实施 原料 控制 要求 , 选择 资质 合法 、 保证 原料 质量 安全 的 供货 商 , 或者 从 原料 生产 基地 、 超市 采购 原料 , 做好 食品 原料 索 证 索 票 和 进货 查验 记录 , 不得 不 符合食品 安全 标准 的 食品 及 原料 ;
(二) 在 加工 过程 中 应当 检查 待 加工 的 食品 及 原料 , 发现 有 腐败 变质 、 油脂 酸败 、 霉变 生 虫 、 污秽 不洁 、 混 有 异物 、 掺假 掺杂 或者 感官 性状 异常 的 , 不得 加工 使用;
(三) 定期 维护 食品 贮存 、 加工 、 清洗 消毒 等 设施 、 设备 , 定期 清洗 和 校验 保温 、 冷藏 和 冷冻 等 设施 、 设备 , 保证 设施 、 设备 运转 正常 ;
(四) 在 自己 的 加工 操作 区内 加工 食品 , 不得 将 订单 委托 其他 食品 经营 者 加工 制作 ;
(五) 网络 销售 的 餐饮 食品 应当 与 实体 店 销售 的 餐饮 食品 质量 安全 保持 一致。
第十九 条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使用 无毒 、 清洁 的 食品 容器 、 餐具 和 包装 材料 , 并对 餐饮 食品 进行 包装 , 避免 送餐 人员 直接 接触 食品 , 确保 送餐 过程 中 食品 不受 污染。
第二十条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配送 有 保鲜 、 保温 、 冷藏 或者 冷冻 等 特殊 要求 食品 的 , 应当 采取 能 保证 食品 安全 的 保存 、 配送 措施。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组织 监测 发现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和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存在 违法行为 的 , 通知 有关 省级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法 组织 查处。
第二十 二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接到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报告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存在 违法行为 的 , 应当 及时 依法 查处。
第二十 三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网络 餐饮 服务 食品 安全 的 监督 检查 , 发现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和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存在 违法行为 的 , 依法 进行 查处。
第二十 四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对 网络 餐饮 服务 交易 活动 的 技术 监测 记录 资料 , 可以 依法 作为 认定 相关 事实 的 依据。
第二十 五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对于 消费者 投诉 举报 反映 的 线索 , 应当 及时 进行 核查 , 被 投诉 举报人 涉嫌 违法 的 , 依法 进行 查处。
第二十 六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查处 的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有 严重 违法行为 的 , 应当 通知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 要求 其 立即 停止 对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提供 网络 交易平台 服务。
第二 十七 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四 条 规定 ,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不 具备 实体 经营 门店 , 未 依法 取得 食品 经营 许可证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照 食品 安全 法 第一 百二十二 条 的 规定 处罚。
第二 十八 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五 条 规定 ,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以及 分支机构 或者 自建 网站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未 履行 相应 备案 义务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给予 警告 ; 拒不 改正 的 , 处 5000 元 以上 3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二 十九 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六 条 规定 ,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未按 要求 建立 、 执行 并 公开 相关 的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 拒不改正 的 , 处 5000 元 以上 3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三 十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七 条 规定 ,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未 设置 的 的 食品 安全 管理 机构 , 配备 专职 食品 安全 管理 人员 , 或者 未按 要求 对 食品 安全 管理 人员 进行 培训 、 考核 并保存 记录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 拒不 改正 的 , 处 5000 元 以上 3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八 条 第一 款 规定 ,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未 对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的 食品 许可证 许可证 进行 审查 , 未 登记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的 名称 、 地址、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负责 人 及 联系 方式 等 信息 , 或者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食品 经营 许可证 载明 的 经营 场所 等 许可 不真实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照 食品 安全 法 第一百 三十 一条 的 规定 处罚。
违反 本 办法 第八 条 第二款 规定 ,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未 与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签订 食品 安全 协议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 拒不 改正的 , 处 5000 元 以上 3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三 十二 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九条 、 第十 条 、 第十一条 规定 ,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和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未按 要求 进行 信息 公示 和 更新 的 , 由 县级 以上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 拒不 改正 的 , 处 5000 元 以上 3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三 十三 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二 条 规定 ,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提供 的 食品 配送 容器 、 餐具 和 包装 材料 不 符合 规定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按照 食品 安全 法第一 百 三十 二条 的 规定 处罚。
第三 十四 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三 条 规定 ,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和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未 对 送餐 人员 进行 食品 安全 培训 和 管理 , 或者 送餐 单位 未 对 送餐 人员 进行食品 安全 培训 和 管理 , 或者 未按 要求 保存 培训 记录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 拒不 改正 的 , 处 5000 元 以上 3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三 十五 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四 条 规定 , 送餐 人员 未 履行 使用 安全 、 无害 的 配送 容器 等 义务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对 送餐 人员 所在 单位 按照 食品 安全 法第一 百 三十 二条 的 规定 处罚。
第三 十六 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五 条 规定 ,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和 自建 网站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未按 要求 记录 、 保存 网络 订餐 信息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 拒不 改正 的 , 处 5000 元 以上 3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三 十七 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六 条 第一 款 规定 ,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未 对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的 的 经营 行为 进行 抽查 和 监测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 拒不 改正 的 , 处 5000 元 以上 3 万元 以下 罚款。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六 条 第二款 规定 ,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发现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存在 违法行为 , 未 及时 制止 并 立即 报告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所在地 县级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的 ,或者 发现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存在 严重 违法行为 , 未 立即 停止 提供 网络 交易 平台 服务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照 食品 安全 法 第一 百 三十 一条 的 规定 处罚。
第三 十八 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七 条 规定 ,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未按 要求 建立 消费者 投诉 举报 处理 制度 , 公开 投诉 举报 方式 , 或者 未 对 涉及 消费者 食品 安全 的 投诉 举报 及时进行 处理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 拒不 改正 的 , 处 5000 元 以上 3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三 十九 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八 条 第 (一) 项 规定 ,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未 履行 制定 实施 原料 控制 要求 等 义务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照 食品 安全 法 第一百 二十 六条 第一 款 的 规定 处罚。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八 条 第 (二) 项 规定 ,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使用 腐败 变质 、 油脂 酸败 、 霉变 生 虫 、 污秽 不洁 、 混 有 异物 、 掺假 掺杂 或者 感官 性状 异常 等 原料 加工食品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照 食品 安全 法 第一 百 二十 四条 第一 款 的 规定 处罚。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八 条 第 (三) 项 规定 ,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未 定期 维护 食品 贮存 、 加工 、 清洗 消毒 等 设施 、 设备 , 或者 未 定期 清洗 和 校验 保温 、 冷藏 和 冷冻 等 、 设备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照 食品 安全 法 第一 百 二十 六条 第一 款 的 规定 处罚。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八 条 第 (四) 项 、 第 (五) 项 规定 ,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将 订单 委托 其他 食品 经营 者 加工 制作 , 或者 网络 销售 的 餐饮 食品 未 与 实体 店 销售 的 餐饮 食品 质量安全 保持 一致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 拒不 改正 的 , 处 5000 元 以上 3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四 十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九 条 规定 ,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未 履行 相应 的 包装 义务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 拒不 改正 的 处 5000 元 以上3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二十条 规定 ,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配送 有 保鲜 、 保温 、 冷藏 或者 冷冻 等 特殊 要求 食品 , 未 采取 能 保证 食品 安全 的 保存 、 配送 措施 的 , 由 县级 以上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照 食品 安全 法 第一 百 三十 二条 的 规定 处罚。
第四 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自 对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和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违法行为 作出 处罚 决定 之 日 起 20 个 工作 日内 在 网上 公开 行政 处罚 决定 书。
第四 十三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地方性 法规 和 政府 规章 对 小 餐饮 网络 经营 作出 规定 的 , 按照 其 规定 执行。
本 办法 对 网络 餐饮 服务 食品 安全 违法行为 的 查处 未 作 规定 的 , 按照 《网络 食品 安全 违法行为 查处 办法》 执行。
第四 十四 条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和 入网 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违反 食品 安全 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 十五 条 餐饮 服务 连锁 公司 总部 建立 网站 为其 门店 提供 网络 交易 服务 的 , 参照 本 关于 关于 网络 餐饮 服务 第三方 平台 提供 者 的 规定 执行。
第四 十六 条 本 办法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