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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isión sobre la prohibición completa del comercio ilegal de vida silvestre, la eliminación de los malos hábitos de comer vida silvestre y la protección efectiva de la vida, la salud y la seguridad de las personas (2020)

关于 全面 禁止 非法 野生 动物 交易 、 革除 滥 食 野生 动物 陋习 、 切实 保障 人民 群众 生命 健康 安全 的 决定

Tipo de leyes de derecho criminal

Organismo emisor Comité Permanente de la Asamblea Popular Nacional

Fecha de promulgación 24 de febrero de 2020

Fecha efectiva 24 de febrero de 2020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Conservacion de vida salvaje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关于 全面 禁止 非法 野生 动物 交易 、 革除 滥 食 野生 动物 陋习 、 切实 保障 人民 群众 生命 健康 安全 的 决定
(2020 年 2 月 24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 会议 通过)
为了 全面 禁止 和 惩治 非法 野生 动物 交易 行为 , 革除 滥 食 野生 动物 的 陋习 , 维护 生物 安全 和 生态 安全 , 有效 防范 重大 公共卫生 风险 , 切实 保障 人民 群众 生命 健康 安全 加强 生态 文明 , , 人 与 与和谐 共生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作出 如下 决定 :
一 、 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 动物 保护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禁止 猎捕 、 交易 、 运输 、 食用 野生 动物 的 , 必须 严格 禁止。
对 违反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 在 现行 法律 规定 基础 上 加重 处罚。
二 、 全面 禁止 食用 国家 保护 的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 生 野生 动物” 以及 其他 陆 生 野生 动物 , 包括 人工 繁育 、 人工 饲养 的 陆 生 野生 动物。
全面 禁止 以 食用 为 目的 猎捕 、 交易 、 运输 在 野外 环境 自然 生长 繁殖 的 陆 生 野生 动物。
对 违反 前 两款 规定 的 行为 , 参照 适用 现行 法律 有关 规定 处罚。
三 、 列入 畜禽 遗传 资源 目录 的 动物 , 属于 家畜 家禽 ,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畜牧 法》 的 规定。
国务院 畜牧 兽医 行政 主管 部门 依法 制定 并 公布 畜禽 遗传 资源 目录。
四 、 因 科研 、 药用 、 展示 等 特殊 情况 , 需要 对 野生 动物 进行 非 食用 性 利用 的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实行 严格 审批 和 检疫 检验。
国务院 及其 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及时 制定 、 完善 野生 动物 非 食用 性 利用 的 审批 检疫 检验 等 规定 , 并 严格 执行。
五 、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人民 团体 、 社会 组织 、 学校 、 新闻 媒体 等 社会 各 方面 , 都 应当 积极 开展 生态 环境保护 和 公共卫生 安全 的 宣传 教育 和 引导 , 全 社会 成员 要 自觉 增强 生态 保护 和 公共卫生安全 意识 , 移风易俗 , 革除 滥 食 野生 动物 陋习 , 养成 科学 健康 文明 的 生活方式。
六 、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健全 执法 管理 体制 , 明确 执法 责任 主体 , 落实 执法 管理 责任 , 加强 协调 配合 , 加大 监督 检查 和 责任 追究 力度 , 严格 查处 违反 本 决定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行为; 对 违法 经营 场所 和 违法 经营 者 , 依法 予以 取缔 或者 查封 、 关闭。
七 、 国务院 及其 有关部门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应当 依据 本 决定 和 有关 法律 , 制定 、 调整 相关 名录 和 配套 规定。
国务院 和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 为本 决定 的 实施 提供 相应 保障。 有关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支持 、 指导 、 帮助 受 的 的 农户 调整 、 转变 生产 经营 活动 , 根据 实际 情况 给予 一定 补偿。
八 、 本 决定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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