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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 de criptografía de China (2019)

密码 法

Tipo de leyes de derecho criminal

Organismo emisor Comité Permanente de la Asamblea Popular Nacional

Fecha de promulgación 26 de octubre de 2019

Fecha efectiva 01 de enero de 2020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Ley Cibernética/Ley de Internet Seguridad nacional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密码 法
(2019 年 10 月 26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 次 会议 通过)
Tabla de contenido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第三 章 商用 密码
第四 章 法律 责任
第五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密码 应用 和 管理 , 促进 密码 事业 发展 , 保障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密码 , 是 指 采用 特定 变换 的 方法 对 信息 等 进行 加密 保护 、 安全 认证 的 技术 、 产品 和 服务。
第三 条 密码 工作 坚持 总体 国家 安全 观 , 遵循 统一 领导 、 分级 负责 , 创新 发展 、 服务 大局 , 依法 管理 、 保障 安全 的 原则。
第四 条 坚持 中国 共产党 对 密码 工作 的 领导。 中央 密码 工作 领导 机构 对 全国 密码 工作 实行 统一 领导 , 制定 国家 密码 工作 重大 方针 政策 , 统筹 协调 国家 密码 重大 事项 和 重要 工作 , 推进 国家 密码 建设。
第五 条 国家 密码 管理 部门 负责 管理 全国 的 ​​密码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密码 管理 部门 负责 管理 本 行政 区域 的 密码 工作。
国家 机关 和 涉及 密码 工作 的 单位 在 其 职责 范围 内 负责 本 机关 、 本 单位 或者 本 系统 的 密码 工作。
第六 条 国家 对 密码 实行 分类 管理。
密码 分为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和 商用 密码。
第七 条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用于 保护 国家 秘密 信息 , 核心 密码 保护 信息 的 最高 密级 为 绝密 级 , 普通 密码 保护 信息 的 最高 密级 为 机密 级。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属于 国家 秘密。 密码 管理 部门 依照 本法 和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国家 有关 规定 对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实行 严格 统一 管理。
第八 条 商用 密码 用于 保护 不 属于 国家 秘密 的 信息。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可以 依法 使用 商用 密码 保护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第九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密码 科学 技术 研究 和 应用 , 依法 保护 密码 领域 的 知识产权 , 促进 密码 科学 技术 进步 和 创新。
国家 加强 密码 人才 培养 和 队伍 建设 , 对 在 密码 工作 中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组织 和 个人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十 条 国家 采取 多种形式 加强 密码 安全 教育 , 将 密码 安全 教育 纳入 国民 教育 体系 和 公务员 教育 培训 体系 , 增强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密码 安全 意识。
第十一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密码 工作 纳入 本 级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所需 经费 列入 本 级 财政 预算。
第十二 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窃取 他人 加密 保护 的 信息 或者 非法 侵入 他人 的 密码 保障 系统。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利用 密码 从事 危害 国家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 他人 合法 权益 等 违法 犯罪 活动。
第二 章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第十三 条 国家 加强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的 科学 规划 、 管理 和 使用 , 加强 制度 建设 , 完善 管理 措施 , 增强 密码 安全 保障 能力。
第十四 条 在 有线 、 无线 通信 中 传递 的 国家 秘密 信息 , 以及 存储 、 处理 国家 秘密 信息 的 信息 系统 , 应当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使用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进行 加密 保护 、 认证。
第十五 条 从事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科研 、 生产 、 服务 、 检测 、 装备 、 使用 和 销毁 等 工作 的 机构 (以下 统称 密码 工作 机构) 应当 按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国家 有关 规定 以及 核心 密码 、 密码 密码标准 的 要求 , 建立 健全 安全 管理 制度 , 采取 严格 的 保密 措施 和 保密 责任制 , 确保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的 安全。
第十六 条 密码 管理 部门 依法 对 密码 工作 机构 的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督 和 检查 , 密码 工作 机构 应当 配合。
第十七 条 密码 管理 部门 根据 工作 需要 会同 有关部门 建立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的 安全 监测 预警 、 安全 风险 评估 、 信息 通报 、 重大 事项 会商 和 应急 处置 等 协作 机制 , 确保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管理 管理的 协同 联动 和 有序 高效。
密码 工作 机构 发现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泄密 或者 影响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安全 的 重大 问题 、 风险 隐患 的 , 立即 采取 采取 应对 措施 , 并 及时 向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 密码 管理 部门 报告 ,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密码 管理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组织 开展 调查 、 处置 , 并 指导 有关 密码 工作 机构 及时 消除 安全 隐患。
第十八 条 国家 加强 密码 工作 机构 建设 , 保障 其 履行 工作 职责。
国家 建立 适应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工作 需要 的 人员 录用 、 选调 、 保密 、 考核 、 培训 、 待遇 、 奖惩 、 交流 、 退出 等 管理 制度。
第十九 条 密码 管理 部门 因 工作 需要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可以 提请 公安 、 交通 运输 、 海关 等 部门 对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有关 物品 和 人员 提供 免检 等 便利 , 有关部门 应当 予以 协助。
第二十条 密码 管理 部门 和 密码 工作 机构 应当 建立 健全 严格 的 监督 和 安全 审查 制度 , 对其 工作 人员 遵守 法律 和 纪律 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 依法 采取 必要 措施 ,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组织 开展 安全 审查。
第三 章 商用 密码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鼓励 商用 密码 技术 的 研究 开发 、 学术 交流 、 成果 转化 和 推广 应用 , 健全 统一 、 开放 、 竞争 、 有序 的 商用 密码 市场 体系 , 鼓励 和 促进 商用 密码 产业 发展。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遵循 非歧视 原则 , 依法 平等 对待 包括 外商 投资 企业 在内 的 商用 密码 科研 、 生产 、 销售 、 服务 、 进出口 等 单位 (以下 统称 商用 密码 从业 单位)。 国家 鼓励 在外商 投资 过程 中 基于 自愿 原则 和 商业 规则 开展 商用 密码 技术 合作。 行政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不得 利用 行政 手段 强制 转让 商用 密码 技术。
商用 密码 的 科研 、 生产 、 销售 、 服务 和 进出口 , 不得 损害 国家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他人 合法 权益。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建立 和 完善 商用 密码 标准 体系。
国务院 标准化 行政 主管 部门 和 国家 密码 管理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 组织 制定 商用 密码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国家 支持 社会 团体 、 企业 利用 自主 创新 技术 制定 高于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相关 技术 要求 的 商用 密码 团体 标准 、 企业 标准。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推动 参与 商用 密码 国际 标准化 活动 , 参与 制定 商用 密码 国际 标准 , 推进 商用 密码 中国 标准 与 国外 标准 之间 的 转化 运用。
国家 鼓励 企业 、 社会 团体 和 教育 、 科研 机构 等 参与 商用 密码 国际 标准化 活动。
第二十 四条 商用 密码 从业 单位 开展 商用 密码 活动 , 应当 符合 有关 法律 、 行政 、 商用 密码 强制性 国家 标准 以及 该 从业 单位 公开 标准 的 技术 要求。
国家 鼓励 商用 密码 从业 单位 采用 商用 密码 推荐 性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 提升 密码 的 的 防护 能力 , 维护 用户 的 合法 权益。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推进 商用 密码 检测 认证 体系 建设 , 制定 商用 密码 检测 认证 技术 规范 、 , 鼓励 商用 密码 从业 单位 自愿 接受 商用 密码 检测 认证 , 提升 市场 竞争 力。
商用 密码 检测 、 认证 机构 应当 依法 取得 相关 资质 , 并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和 商用 密码 检测 认证 技术 规范 、 规则 开展 商用 密码 检测 认证。
商用 密码 检测 、 认证 机构 应当 对其 在 商用 密码 检测 认证 中 所 知悉 的 国家 秘密 和 商业 秘密 承担 保密 义务。
第二十 六条 涉及 国家 安全 、 国计民生 、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商用 密码 产品 , 应当 依法 列入 网络 关键 设备 和 网络 安全 专用 产品 目录 , 由 具备 资格 的 机构 检测 认证 合格 后 , 方可 销售 或者 提供。 商用密码 产品 检测 认证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的 有关 规定 , 避免 重复 检测 认证。
商用 密码 服务 使用 网络 关键 设备 和 网络 安全 专用 产品 的 , 应当 经商 用 密码 认证 机构 对该 商用 密码 服务 认证 合格。
第二 十七 条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要求 使用 商用 密码 进行 保护 的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 其 运营 者 应当 使用 商用 密码 进行 保护 , 自行 或者 委托 商用 密码 检测 机构 开展 商用 密码 应用 安全 评估。商用 密码 应用 安全 性 评估 应当 与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安全 检测 评估 、 网络 安全 等级 测评 制度 相 衔接 , 避免 重复 评估 、 测评。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的 运营 者 采购 涉及 商用 密码 的 网络 产品 和 服务 , 可能 影响 国家 安全 的 , 应当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的 规定 , 通过 国家 网 信 部门 会同 国家 密码 管理 部门 等 组织的 国家 安全 审查。
第二 十八 条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 国家 密码 管理 部门 依法 对 涉及 国家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且 具有 加密 保护 的 商用 密码 实施 进口 许可 , 对 涉及 国家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中国 承担 国际 商用 商用密码 实施 出口 管制。 商用 密码 进口 许可 清单 和 出口 管制 清单 由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家 密码 管理 部门 和 海关 总署 制定 并 公布。
大众 消费 类 产品 所 采用 的 商用 密码 不 实行 进口 许可 和 出口 管制 制度。
第二 十九 条 国家 密码 管理 部门 对 采用 商用 密码 技术 从事 电子 政务 电子 认证 服务 的 机构 进行 认定 , 会同 有关部门 负责 政务 活动 中 使用 电子 签名 、 数据 电文 的 管理。
第三 十条 商用 密码 领域 的 行业 协会 等 组织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及其 章程 的 规定 , 为 商用 密码 从业 单位 提供 信息 、 技术 、 培训 等 服务 , 引导 和 督促 商用 密码 从业 单位 依法 开展 商用 , ,加强 行业 自律 , 推动 行业 诚信 建设 , 促进 行业 健康 发展。
第三十一条 密码 管理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建立 日常 监管 和 随机 抽查 相 结合 的 商用 密码 事 中 事后 监管 制度 , 建立 统一 的 商用 密码 监督 管理 信息 平台 , 推进 事 中 事后 监管 与 社会 信用 体系 相 衔接 ,强化 商用 密码 从业 单位 自律 和 社会 监督。
密码 管理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不得 要求 商用 密码 从业 单位 和 商用 密码 检测 、 认证 机构 向其 披露 源 代码 等 密码 相关 专有 信息 , 并 对其 在 履行 职责 中 知悉 的 商业 秘密 和 个人 隐私 严格保密 , 不得 泄露 或者 非法 向 他人 提供。
第四 章 法律 责任
第三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二 条 规定 , 窃取 他人 加密 保护 的 信息 , 非法 侵入 他人 的 密码 保障 系统 , 或者 利用 密码 从事 危害 国家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 他人 合法 权益 等 违法 活动 的 , 由有关部门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三 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四 条 规定 , 未 按照 要求 使用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的 , 由 密码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或者 停止 违法行为 , 给予 警告 ; 情节 严重 的 , 由 密码 管理 部门 建议 有关 国家机关 、 单位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或者 处理。
第三 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发生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泄密 案件 的 , 由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 密码 管理 部门 建议 有关 国家 机关 、 单位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或者处理。
违反 本法 第十七 条 第二款 规定 , 发现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泄密 或者 影响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安全 的 重大 问题 风险 隐患 , 未 立即 采取 应对 措施 , 或者 未 及时 报告 的 由 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 、 密码 管理 部门 建议 有关 国家 机关 、 单位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或者 处理。
第三 十五 条 商用 密码 检测 、 认证 机构 违反 本法 第二十 五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规定 开展 商用 密码 检测 的 的 , 由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会同 密码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或者 停止 , ,给予 警告 , 没收 违法 所得 ; 违法 所得 三十 万元 以上 的 , 可以 并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三十 万元 的 , 可以 并处 十 万元 以上 三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依法 吊销 相关 资质。
第三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十 六条 规定 , 销售 或者 提供 未经 检测 认证 或者 检测 认证 的 的 商用 密码 产品 , 或者 提供 未经 认证 或者 认证 不合格 的 商用 密码 服务 的 , 由 市场 监督管理 部门 会同 密码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或者 停止 违法行为 , 给予 警告 , 没收 违法 产品 和 违法 所得 ; 违法 所得 十 万元 以上 的 , 可以 并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不足 十 万元 的 , 可以 并处 三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三 十七 条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的 运营 者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七 条 第一 款 规定 , 未 按照 要求 使用 商用 密码 , 或者 未 按照 要求 开展 商用 密码 应用 安全 性 评估 的 , 由 密码 管理 部门 责令改正 , 给予 警告 ; 拒不 改正 或者 导致 危害 网络 安全 等 后果 的 , 处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罚款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的 运营 者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七 条 第二款 规定 , 使用 未经 安全 审查 或者 安全 审查 未 通过 的 产品 服务 的 ,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使用 , 处 采购 金额 一倍 以上十倍 以下 罚款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三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八 条 实施 进口 许可 、 出口 管制 的 规定 , 进出口 商用 密码 的 , 由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或者 海关 依法 予以 处罚。
第三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九 条 规定 , 未经 认定 从事 电子 政务 电子 认证 服务 的 , 由 密码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或者 停止 违法行为 , 给予 警告 , 没收 违法 产品 和 违法 所得 ; 违法 所得 三十 万元 以上 的 , 可以 并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三十 万元 的 , 并处 并处 十 万元 以上 三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四 十条 密码 管理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 单位 的 工作 人员 在 密码 工作 中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 或者 泄露 、 非法 向 他人 提供 在 履行 职责 中 知悉 的 商业 秘密 和 个人 隐私 的 , 依法 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 给 他人 造成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第五 章 附则
第四 十二 条 国家 密码 管理 部门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制定 密码 管理 规章。
第四 十三 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和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的 密码 工作 管理 办法 ,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根据 本法 制定。
第四 十四 条 本法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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