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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amentos del fallo del Tribunal de Propiedad Intelectual del Tribunal Supremo del Pueblo (2019) (Edición abstracta)

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 法庭 裁判 要旨 (2019) 摘要

Tipo de documentos Informes

Organismo emisor Fiscalía Popular Suprema

Fecha de promulgación Apr 16, 2020

Aplicación N/A

Tema (s) Propiedad intelectual Tribunal de Propiedad Intelectual de SPC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全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845件。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受理二审案件1694件,提审案件197件,申请再审案件1663件,请示案件31件,抗诉案件2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行政赔偿案件1件,其他案件256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受理专利案件1931件,商标案件965件,著作权案件245件,垄断案件1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63件,植物新品种案件34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119件,技术合同案件169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3件,其他案件298件。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受理行政案件1112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422件,商标行政案件688件,其他行政案件1件,行政赔偿案件1件;民事案件2721件; 刑事请示案件11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
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254件。其中,二审案件1192件,提审案件193件,申请再审案件1580件,请示案件29件,抗诉案件2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行政赔偿案件1件,其他案件256件。在审结的1580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裁定驳回再审申请1270件,裁定提审213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审40件,裁定撤诉54件,裁定终结3件。在审结的1192件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审裁判745件,调撤353件,发改94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特点是:新收案件数量上涨了146%,二审案件占比从1.5%上涨至44.1%、专利案件占比从43.8%上涨至50.2%;专利民事案件中权利要求解释仍是焦点和难点,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加大专利司法保护力度的导向更加突出;专利行政案件中创造性判断是核心问题,创造性判断标准进一步细化,司法对行政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商标民事案件中对涉外定牌加工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并积极探索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商标先用权抗辩等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商标行政案件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判断仍然是主要焦点问题之一,显著性判断、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代理人抢注等法律问题的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著作权案件中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古籍点校作品是难点问题;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涉及技术秘密、客户名单、包装装潢、虚假宣传等不同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内容和边界仍是案件审理中的难点,技术秘密案件程序性规则得到进一步澄清;植物新品种案件中涌现的法律问题愈发多元,技术事实的查明和侵权性质的认定构成该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关于繁殖材料认定、权利许可中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等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技术合同案件中涉及技术问题的违约事实查明构成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合同约定明确程度和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存在较大差异,个案审理难度差异较大;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案件数量大、类型多,有关合理调度审判资源,充分保障权利人维权的司法政策导向凸显。
本年度 报告 从 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 审结 的 知识产权 案件 中 精选 了 60 件 典型 案件。 我们 从中 归纳 出 67 个 具有 一定 指导 意义 的 法律 适用 问题 , 反映 了 最高人民法院 在 知识产权 领域 处理 新型 、 疑难、 复杂 案件 的 审理 思路 和 裁判 方法 , 现 予 公布。
一 、 专利 案件 审判
(一) 专利 民事案件 审判
1. 功能 性 特征 的 认定
在 上诉人 厦门 卢卡斯 汽车 配件 有限公司 、 厦门 富 可 汽车 配件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瓦莱奥 清洗 系统 公司 、 原审 被告 陈少强 侵害 发明 专利权 纠纷 案 (以下 简称 “刮水器 连接 器” 专利侵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2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如果 专利 权利 要求 的 某个 技术 特征 已经 限定 或者 隐含 了 特定 结构 、 组分 、 步骤 、 条件 或其 相互之间 的 关系 等 , 即使 该 技术 特征 同时 还 限定 了 其所 实现 的 功能 或者 效果 , 亦不 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侵犯 专利权 纠纷 案件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二)》 第八 条 所称 的 功能 性 特征。
2. 专利 审查 档案 可以 用于 解释 权利 要求
在 再审 申请人 泉州市 久 容 卫浴 发展 有限公司 、 南安 市 仑 苍 久 容 水暖 配件 经销 店 与 被 申请人 黄振波 侵害 发明 专利权 纠纷 案 【(2018) 最高 法 民 申 5730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 权利 要求 用语 在 专利 审查 过程 中 和 侵权 诉讼 中 应当 具有 相同 的 含义 , 因此 , 在 侵权 诉讼 中 , 专利 审查 档案 对于 权利 要求 具有 重要 的 解释 作用。
3. 主题 名称 所 记载 效果 、 功能 对 权利 要求 的 实质 限定 作用
在 上诉人 孙希贤 与 被上诉人 湖南 景 怡 生态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侵害 发明 专利权 纠纷 案 【(2019) 高法 知 民 终 657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如果 权利 要求 主题 名称 记载 的 效果 、功能 , 不是 该 权利 要求 特征 部分 记载 的 结构 、 组分 、 步骤 、 条件 或其 之间 的 关系 等 能够 实现 的 效果 、 功能 , 却 是 专利 技术 方案 与 现有 技术 方案 的 区别 所在 , , 那么 权利 要求主题 名称 所 记载 的 效果 、 功能 对该 权利 要求 的 保护 范围 具有 实质 限定 作用。
4. 说明书 技术 效果 的 记载 对 权利 要求 的 解释 作用 和 适用 等同 原则 的 影响
在 再审 申请人 肖勇 与 被 申请人 深圳 市 森诺 照明 有限公司 侵害 发明 专利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民 申 365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判断 权利 要求 有关 技术 特征 是否 应当 受到说明书 记载 的 技术 效果 的 限定 , 应当 综合 考量 技术 效果 是否 确 因 该 技术 特征 产生 , 以及 技术 效果 的 显 著 程度 等 因素。 在 此 基础 上 , 对于 说明书 中 已经 明确 记载 且 本 领域 技术 人员 能够效果 , 在 适用 等同 原则 时 , 应当 予以 考虑。
5. 多 主体 实施 方法 专利 的 侵权 判定
在 上诉人 深圳 市 吉祥 腾达 科技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深圳 敦 骏 科技 有限公司 、 原审 被告 济南 历 下 弘 康 电子 产品 经营 部 、 济南 历 下 昊 威 电子 产品 经营 部 侵害 发明 专利权 纠纷 案 (以下 简称“路由器” 专利 侵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147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如果 被诉 侵权行为 人 以 生产 经营 为 目的 , 将 专利 方法 的 实质 内容 固化 在 被诉 侵权产品 中 , 该 行为 或者 行为 结果 对 专利 权利 要求 的 技术 特征 被 全面 覆盖 起到 了 不可 替代 的 实质性 作用 , 终端用户 在 正常 使用 该 被诉 侵权 产品 时 就能 自然 再现 该 专利 方法 过程 , 则应 认定被诉 侵权行为 人 实施 了 该 专利 方法 , 侵害 了 专利权 人 的 权利。
6. 明显 属于 现有 设计 的 外观 设计 专利权 依法 不予 保护
在 再审 申请人 罗宣安 与 被 申请人 广州 市 明 静 舞台 灯光 设备 有限公司 , 一审 被告 、 二审 上诉人 重庆 市 征 真 电子 科技 有限公司 侵害 外观 设计 专利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民 再 136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对于 专利权 人 已经 在 申请 日前 主动 公开 , 本 不应 获得 授权 的 外观 设计 专利权 , 显然 不 属于 专利 法 应予 保护 的 “合法 权益” , 人民法院 在 侵权 诉讼 中依法 不予 保护。
7. 外观 设计 侵权 比 对 的 基本 原则
在 再审 申请人 株式会社 MTG 与 被 申请人 广州 市 白云 区 圣洁 美 美容 仪器厂 、 广州 市 圣洁 美 美容 科技 有限公司 侵害 外观 设计 专利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民 再 142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外观 设计 的 侵权 比 对 中 , 一方面 , 包括 相同 点 和 区别 点 在内 的 全部 可视 设计 特征 均 在 比 对 范围 之 内。 另一方面 , 即便 部分 特征 的 特殊性 使其 在比 对 时 需 给予 重点 关注 , 但这 并不 意味着 可以 忽略 其他 设计 特征 , 只是 这 部分 设计 特征 对 整体 视觉 效果 的 影响 相对 较小 而已。
8. 设计 单元 的 数量 变化 对 外观 设计 近似 性 认定 的 影响
在 再审 申请人 浙江 兰溪 圣 鹏 旅游 工艺品 有限公司 、 浙江 万 来 旅游 工艺品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孙兴华 侵害 外观 设计 专利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民 再 278 号】 中 , 指出 ,被诉 侵权 设计 与 现有 设计 采用 了 相同 的 设计 手法 , 区别 仅 在于 设计 单元 的 的 增减 变化。 在 产品 的 整体 结构 布局 不变 的 情况 下 , 该 种 数量 变化 不 容易 被 一般 消费者 所 注意, 被诉 侵权 设计 与 现有 设计 构成 近似。
9. 现有 技术 抗辩 认定 中 的 发明 点 考量
在 上诉人 王 业 慈 与 被上诉人 徐州 华盛 实业 有限公司 侵害 发明 专利权 纠纷 案 (以下 简称 “潜水 泵 电机 壳” 专利 侵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89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涉案 专利 明确 指出 其 技术 方案 的 发明 点 , 并 强调 发明 点 以外 的 技术 特征 均为 通用 部件 时 , 如果 该 发明 点 对应 的 技术 特征 已经 为 一项 现有 公开 , , 其余 技术 虽 虽未被 该 现有 技术 公开 , 但 该 现有 技术 与 通用 部件 必然 结合 形成 与 涉案 专利 技术 方案 相对 应 的 整体 现有 技术 方案 , 则 可以 认定 现有 技术 抗辩 成立。
10. 先 用 权 抗辩 中 “主要 技术 图纸” 的 认定
在 前述 “潜水 泵 电机 壳” 专利 侵权 纠纷 案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设计 图纸 是 机械 制造 领域 产品 加工 、 的 的 基本 依据 , 在 被诉 侵权 人 已经 设计 出 被诉 侵权 产品 关键 部件 图纸 且该 产品 的 其他 部件 均为 通用 部件 的 情况 下 , 可以 认定 其 已经 完成 了 实施 发明 创造 所 必需 的 主要 技术 图纸 , 为 生产 被诉 侵权 产品 做好 了 必要 准备 , 其 先 用 权 抗辩 成立。
11. 销售 者 合法 来源 抗辩 的 审查
在 上诉人 宝 蔻 (厦门) 卫浴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馆陶 县 佩 , 水暖 安装 维修 门市 侵害 实用 新型 专利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118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销售 者 合法 来源 抗辩 的 成立 , 需要 同时 满足 被诉 侵权 产品 具有 合法 来源 这一 客观 要件 和 销售 者 无 主观 过错 主观 要件 , 两个 要件 相互 联系。 如果 销售 者 能够 证明 其 遵从 合法 、 的 的市场 交易 规则 , 取得 所 售 产品 的 来源 清晰 、 渠道 合法 、 价格 合理 , 其 销售 行为 符合 诚信 原则 、 合乎 交易 , 则可 推定 其 无 主观 过错。 此时 , 应由 权利 人 提供 相反 证据 在 权利人 未 进一步 提供 足以 推翻 上述 推定 的 相反 证据 的 情况 下 , 应当 认定 销售 者 合法 来源 抗辩 成立。
12. 销售 者 合法 来源 抗辩 成立 时 权利 人 维权 合理 开支 的 承担
在 上诉人 广州 市 速 锐 机械 设备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深圳 市 和 力 泰 科技 有限公司 、 原审 被告 广东 快 女 生物 技术 有限公司 侵害 实用 新型 专利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25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合法 来源 抗辩 仅 是 免除 赔偿 责任 的 抗辩 , 而非 不 侵权 抗辩 ; 销售 者 的 合法 来源 抗辩 成立 , 既不 改变 销售 侵权 产品 这一 行为 的 侵权 性质 , 也不 免除停止 销售 侵权 产品 的 责任 , 仍应 承担 权利 人为 获得 停止 侵害 救济 所 支付 的 合理 开支。
13. 被诉 侵权 人 无正当理由 拒不 提供 侵权 账簿 资料 时 损害 赔偿 的 计算
在 前述 “路由器” 专利 侵权 纠纷 案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专利权 人 主张 以 侵权 获利 计算 损害 赔偿 数额 且 对 侵权 规模 事实 已经 完成 初步 举证 , 被诉 侵权 人 无正当理由 拒不 提供 有关 侵权规模 基础 事实 的 相应 证据 材料 , 导致 用于 计算 侵权 获利 的 基础 事实 无法 精准 确定 , 对其 提出 的 应 考虑 涉案 专利 对其 侵权 获利 的 贡献 度 等 抗辩 理由 可 不予 考虑。
14. 专利 侵权 行政 投诉 构成 侵权 警告 的 范围 与 条件
在 上诉人 VMI 荷兰 公司 、 固 铂 (昆山) 轮胎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萨 驰 华辰 机械 (苏州) 有限公司 确认 不 侵害 专利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5 号】 中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专利权 人 仅 针对 被诉 侵权 产品 的 部分 生产者 、 销售 者 、 使用者 向 专利 行政 部门 提起 专利 侵权 纠纷 请求 , 导致 未 参与 该 行政 处理 程序 的 生产者 、 销售 者 、 使用者 的 经营 处于 不确定 状态 的 , 可以 认定 该 专利 侵权 纠纷 处理 请求 对于 上述 未 参与 行政 处理 程序 的 生产者 、 销售 者 、 使用者 构成 侵权 警告。
15. 职务 发明 专利权 属 纠纷 中 “与 原 单位 有关 的 发明 创造” 的 判断
在 再审 申请人 李 坚毅 、 深圳 市 远程 智能 设备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深圳 市 卫 邦 科技 有限公司 专利权 权属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民 申 6342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判断涉案 专利 是否 属于 “与 在 原 单位 承担 的 本职 或者 原 单位 单位 分配 的 任务 有关 的 发明 创造” 时 , 应 注重 维护 原 单位 、 离职 员工 以及 离职 员工 新 任职 单位 之间 的 利益 : , 综合 考虑 因素 的 利益 : , 综合 考虑 因素 的一是 离职 员工 原 工作 任务 的 内容 ; 二 是 涉案 专利 内容 与 原 工作 任务 的 关系 ; 三 是 原 单位 开展 有关 技术 研发 工作 的 情况 或 技术 的 合法 来源 ; 四 是 发明 人 、 权利 人 对 来源 来源的 合理 性。
16. 临时 禁令 与 部分 判决 的 关系 处理
在 前述 “刮水器 连接 器” 专利 侵权 纠纷 案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当事人 在 专利 侵权 程序 中 针对 被诉 侵权 人 既 申请 作出 责令 停止 侵害 的 行为 保全 , 又 申请 作出 判令 停止 侵害 的 部分判决 的 , 人民法院 不应 因 作出 停止 侵害 的 部分 判决 而 对该 行为 保全 申请 不予 处理 , 而 应对 该 行为 保全 申请 予以 审查 ; 符合 行为 保全 条件 的 , 应 及时 作出 裁定。
17. 专利 侵权 案件 审理 期间 权利 人 据 以 主张 专利权 的 权利 要求 被 宣告 无效 后 的 程序 处理
在 上诉人 沈 阳 飞行 船 数码 喷印 设备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青岛 瀚 泽 电气 有限公司 侵害 发明 专利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161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侵害 专利权纠纷 案件 一审 程序 中 , 权利 人 据 以 主张 专利权 的 权利 要求 被 宣告 无效 , 但 涉案 专利权 在 其他 原有 权利 要求 或者 经 修改 形成 的 新 的 权利 要求 基础 上 维持 有效 的 , 应当 允许 权利 重新明确 其 据 以 主张 专利权 的 权利 要求。 权利 人 选择 现 属 有效 的 权利 主张 主张 的 , 一审 法院 应当 继续 审理 ; 经 释 明 , 权利 人 仍然 坚持 基于 已 被 宣告 无效 的 权利 要求 主张 权利 的, 一审 法院 方可 裁定 驳回 起诉。
18. 专利 侵权 案件 审理 期间 权利 要求 中 部分 并列 技术 方案 被 宣告 无效 后 的 处理
在 上诉人 深圳 市 云 充 吧 科技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深圳 来电 科技 有限公司 侵害 实用 新型 专利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350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专利 侵权 诉讼 期间, 涉案 专利 权利 要求 中 一个 或者 多个 并列 技术 方案 的 对应 部分 被 宣告 无效 , 但 其余 并列 技术 方案 的 对应 仍 维持 维持 , , 专利权 人 依据 权利 要求 仍 维持 有效 的 部分 继续 主张 权利 的 人民法院可以 就 宣告 无效 部分 的 权利 要求 驳回 起诉 , 同时 就 维持 有效 部分 的 权利 进行 审理 并 作出 裁判。
19. 专利 无效 宣告 行政 程序 中 主动 放弃 权利 要求 对于 专利 侵权 诉讼 的 影响
在 上诉人 山东 阳谷 达 盛 管 业 有限公司 、 山东 卓 睿 达 盛 管 业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顺 方 管 业 有限公司 侵害 实用 新型 专利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145 号】 中,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权利 人 在 涉案 专利 的 无效 宣告 行政 程序 中 以 删除 权利 要求 的 方式 主动 放弃 民事 侵权 案件 中 据 以 主张 权利 的 权利 要求 , 无论 记载 该 放弃 行为 的 决定 的 的 是否 最终 确定 的, 被 放弃 的 权利 要求 均无 恢复 之 可能 , 不能 在 侵害 专利权 纠纷 中 再将 之 纳入 专利权 保护 , , 其 据 以 主张 侵权 的 权利 基础 不复存在 , 有关 诉讼 请求 可以 判决 方式 驳回。
20. 再审 审查 程序 中 现有 技术 抗辩 新 证据 的 处理
在 再审 申请人 佛山 市 云 米 电器 科技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佛山 市 顺德 区 美 的 洗涤 电器 制造 有限公司 、 原审 被告 深圳 市 康志 科技 有限公司 、 原审 被告 浙江 天 猫 网络 有限公司 侵害 实用 新型 专利权 纠纷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申 1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当事人 在 一审 判决 作出 之后 未 提起 上诉 , 在 再审 审查 程序 中 以 新 证据 为由 主张 技术 抗辩 的 , 对其 现有 技术 抗辩 主张 不予 审查。
(二) 专利 行政 案件 审判
21. 新颖 性 判断 中 的 单独 比 对 原则
在 上诉人 仝 克宁 、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与 被上诉人 浙江 双屿 实业 有限公司 发明 专利权 无效 行政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行 终 53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每 一篇 对比 文件 所承载 的 技术 方案 都是 独立 的 , 即使 两篇 对比 文件 各自 记载 的 技术 方案 指向 同 一项 现有 技术 载体 实物 , 也 不能 据此 当然 将这 两篇 对比 文件 结合 起来 评价 权利 要求 的 新颖 性 , 因为 此时 实际 比 对 的 对象 已经 被 变更 为 任何 一篇 对比 文件 均 未曾 记载 的 、 存在 于 评价者 观念 中 的 现有 技术。
22. 创造性 与 说明书 充分 公开 等 法律 要求 的 关系
在 上诉人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与 被上诉人 伊拉兹马斯 大学 鹿特丹 医学 中心 、 罗杰 • 金 登 • 克雷格 发明 专利 申请 驳回 复审 行政 纠纷 案 (以下 简称 “结合 分子” 专利 驳回 复审 行政 纠纷案) 【(2019) 最高 法 知 行 终 127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创造性 判断 与 说明书 充分 公开 、 权利 要求 应该 得到 说明书 支持 等 法律 要求 在 专利 法 上 具有 不同 的 功能 , 遵循 不同 的 逻辑 的 功能 , 遵循 不同 的 逻辑 的原则上不 应将 本质 上 属于 说明书 充分 公开 等 法律 要求 所 应 审查 的 内容 纳入 创造性 判断 中 予以 考虑 , 否则 既可 能使 创造性 判断 不堪 承受 重负 , 又 可能 制约 申请人 对 说明书 充分 公开 、 权利 要求 应该 得到说明书 支持 等 问题 进行 实质 论辩 , 还 可能 致使 说明书 充分 公开 等 法律 要求 被 搁置。
23. 创造性 判断 中 发明 实际 解决 的 技术 问题 的 确定
在 上诉人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 喀什博思 光伏 科技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山东 豪 沃 电气 有限公司 实用 新型 专利权 无效 行政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行 终 32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在 创造性 判断 中 确定 发明 实际 解决 的 技术 问题 时 , 应当 根据 区别 技术 特征 在 本 专利 技术 方案 中 所 的 的 作用 、 功能 或者 效果 等 对 技术 问题 作 恰当 提炼 既 不能 概括 过于 上位 , 不能 不能区别 技术 特征 所 实现 的 作用 、 功能 或者 技术 效果 等同 于 发明 实际 解决 的 技术 问题。
24. 创造性 判断 中 技术 启示 的 认定
在 前述 “结合 分子” 专利 驳回 复审 行政 纠纷 案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面对 实际 要 解决 的 技术 问题 , 本 领域 普通 技术 人员 从 现有 技术 中 可以 获知 的 技术 启示 , 上 上 应该 是 具体 、明确 的 技术 手段 , 而 不是 抽象 的 想法 或者 一般 的 研究 方向。 仅仅 依据 研究 方向 的 一致性 和 本 领域 的 抽象 、 普遍 需求 来 认定 现有 技术 给出 的 启示 , 隐含 着 后 见 之 的 的 危险, 容易 低估 发明 的 创造性。
25. 现有 技术 是否 存在 相反 技术 教导 的 判断
在 再审 申请人 重庆 力帆 汽车 销售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 一审 第三 人 曹桂兰 、 胡美玲 、 蒋 莉 、 蒋 浩天 、 泰州 苏 中 天线 集团 有限公司 发明 专利权 无效 行政 纠纷 案 【(2019 ) 最高 法 行 再 268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在 考虑 一项 现有 技术 是否 存在 相反 技术 教导 时 , 应当 立足 于 本 领域 技术 人员 的 知识 水平 和 认知 , , 从 现有 技术 的 整体上 进行 分析 和 判断。 即使 现有 技术 中 记载 了 技术 缺陷 , 还需 进一步 考虑 该 技术 缺陷 是否 与 区别 技术 特征 实际 解决 的 技术 问题 以及 技术 启示 的 认定 有关。
26. 创造性 判断 中 关于 生物 材料 保藏 的 考量
在 上诉人 戴锦良 与 被上诉人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 原审 第三 人 北京 万 特尔 生物 制药 有限公司 发明 专利权 无效 行政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行 终 16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对比 文件 仅 公开 了 相同 或 相近 的 筛选 、 突变 等 手段 的 制备 方法 , 并未 对 制备 的 生物 材料 进行 保藏 , 本 领域 普通 技术 人员 不能通过 重复 该 制备 方法 以及 其他 途径 获得 本 专利 请求 保护 生物材料 , 且 无 动机 改进 制备 方法 以 获得 该 生物 材料 的 情况 下 , 专利 申请 请求 保护 的 生物 材料 相 对于 该 对比 文件 具备 创造性。
27. 研究 成果 的 科学 价值 与 创造性 判断 的 关系
在 上诉人 中国 农业 科学院 作物 科学 研究所 与 被上诉人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发明 专利 申请 驳回 复审 行政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行 终 129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一项 技术 成果 的 取得可能 历经 艰辛 , 构成 有意义 的 研究 成果 或者 具有 其他 价值 , 但 仅 此 并不 当然 使其 具备 专利 法 意义 上 的 创造性。
28. 以 实物 形式 公开 的 现有 技术 的 认定
在 上诉人 北京 百度 网 讯 科技 有限公司 、 北京 搜 狗 科技 发展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发明 专利权 无效 行政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行 终 1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当事人 以 实物 主张 现有 技术 的 , 应当 明确 其所 主张 的 现有 技术 方案 及 该 现有 技术 方案 与 实物 的 对应 关系 , 并 举证 证明 或者 充分 说明 公众 可以 直观 地 从 该 实物 获得 该 技术 方案。
29. 基于 同一 技术 方案 的 两项 专利 申请 的 新颖 性 和 创造性 判断
在 再审 申请人 北京 星 奥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太原市 采薇 庄园 特色 农业 开发 有限公司 、 山西 小牛 动力 体育 科技 有限公司 侵害 实用 新型 专利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民 申 3185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申请人 以 同一 技术 方案 同时 申请 发明 和 实用 新型 专利 , 专利 审查 部门 在 审查 意见 通知书 中 确认 某一 专利 申请 的 权利 要求 不 具备 新颖 性 创造性 创造性 的 事实 , ,属于 “无需 举证 的 事实” , 不能 据此 直接 认定 另一 专利 申请 也不 具备 新颖 性 或 创造性。
30. 专利 无效 宣告 程序 中 对于 权利 要求 具体 修改 方式 的 要求
在 上诉人 阿尔法拉瓦尔 股份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 原审 第三 人 SWEP 国际 公司 发明 专利权 无效 行政 纠纷 案 (以下 简称 “不锈 钢钎 焊” 专利 无效 行政 纠纷 案) 【((2019)最高 法 知 行 终 19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无效 宣告 程序 中 对于 权利 要求 书 具体 修改 方式 的 限制 , 应当 着眼 于 实现 对 权利 要求 书 的 修改 满足 不得 超出 原 说明书 和 权利 要求 书 记载以及 不得 扩大 原 专利 的 保护 范围 两个 法律 标准 的 立法 目的 , 兼顾 行政 审查 行为 的 效率 与 公平 保护 专利权 的 贡献 , 不宜 对 具体 修改 方式 作出 过于 严格 的 的 否则 将 使得 对 修改 , ,纯粹 成为 对 专利权 人 权利 要求 撰写 不当 的 惩罚。
31. 权利 要求 修改 是否 扩大 原 专利 保护 范围 的 比 对 基准
在 前述 “不锈 钢钎 焊” 专利 无效 行政 纠纷 案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专利 无效 宣告 程序 中 , 当 权利 要求 的 修改 系 将 从属 权利 要求 的 全部 或 部分 附加 技术 特征 补 入 其所 引用 的 权利 权利要求 时 , 判断 修改 后 的 独立 权利 要求 是否 扩大 了 原 专利 的 保护 范围 , 应 以 作为 修改 对象 的 原 专利 的 独立 权利 要求 的 保护 范围 为 基准 , 而非 以 该 附加 技术 特征 所属 的 的 的保护 范围 为 基准。
32.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根据 新 理由 或者 证据 作出 驳回 复审 决定 的 条件 与 程序
在 上诉人 财团 法人 “国家” 卫生 研究院 与 被上诉人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发明 专利权 驳回 复审 行政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行 终 5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一般而言 , 复审决定 所 针对 的 权利 要求 、 对比 文件 、 法律 理由 等 相 对于 驳回 决定 发生 变化 的 , 均属 引入 新 的 理由 或者 证据 ,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原则 上 应 在 作出 复审 决定 前 发出 “复审 通知书” 通知 申请人 , 给予 其 陈述 意见 和 修改 的 机会 , 而 不能 直接 变更 理由 作出 维持 原 驳回 决定 的 复审 决定 , 只有 极为 特殊 的 情况 下 才 容许 例外。
33. 无效 宣告 程序 中 的 全面 审查 原则
在 上诉人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与 被上诉人 宁波 裕德 金属 制品 有限公司 、 原审 第三 人 南通 明 兴 科技 开发 有限公司 、 中国科学院 软件 研究所 发明 专利权 无效 行政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行终 124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在 无效 宣告 程序 中 ,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不得 在 未 全面 审查 请求 人 全部 无效 宣告 申请 理由 的 基础 上 , 维持 专利权 全部 有效。
34. 在 后 专利 申请 是否 享有 优先权 应当 基于 各项 权利 要求 分别 作出 判断
在 再审 申请人 赵 凿 元 与 被 申请人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发明 专利 申请 驳回 复审 行政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行 申 12665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判断 在 后 专利 申请 是否 属于 专利 法第二 十九 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就 相同 主题 提出 专利 申请” 的 情形 , 认定 其 能否 享有 优先权 时 , 应 以 在 后 专利 申请 中 的 各项 权利 要求 分别 作为 判断 基础。
二 、 商标 案件 审判
(一) 商标 民事案件 审判
35. 商标 使用 的 目的 是 区分 服务 的 来源 主体 而非 服务 的 功能 内容
在 再审 申请人 甘肃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西 安思睿 观 通 品牌 营销 策划 有限公司 、 平凉 市 金石 商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一审 被告 、 二审 被上诉人 金邦达 有限公司 侵害 商标权 纠纷 案 【(2019 ) 最高 法 民 再 139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根据 银行 卡 业务 的 特点 , 银行 卡 上 起到 识别 服务 来源 作用 的 是 银行 名称 , 而非 银行 卡 的 种类 名称。
36. 恶意 提起 知识产权 诉讼 损害 赔偿 纠纷 中 主观 过错 的 判断 标准
在 再审 申请人 山东 比特 智能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江苏 中 讯 数码 电子 有限公司 恶意 提起 知识产权 诉讼 损害 责任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民 申 366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判断当事人 提起 知识产权 侵权 之 诉 是否 具有 主观 恶意 , 应当 考虑 当事人 的 权利 基础 及其 对该 种 权利 基础 的 认识 能力 、 当事人 提起 侵权 诉讼 的 目的 等 因素。
37. 商标 近似 性 判断 的 考量 因素
在 再审 申请人 宜宾 五粮液 股份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甘肃 滨河 食品 工业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 北京 谭 氏 瑞丰 商贸 有限公司 侵害 商标权 纠纷 案 (以下 简称 “九 粮 液” 商标 侵权 纠纷 案) 【(2017) 最高 法 民 再 234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侵害 商标权 案件 中 , 判断 商标 是否 近似 , 应当 综合 考虑 被诉 侵权 标识 的 使用 方式 、 被诉 侵权行为 人 的 主观 恶意 及 注册商标 的 知名度 等 因素 , 判断 被诉 侵权 标识 的 使用 是否 会 造成 相关 公众 的 混淆 误认。
38. 涉外 定 牌 加工 是否 构成 商标 侵权 的 认定
在 再审 申请人 本田技研 工业 株式会社 与 被 申请人 重庆 恒 胜 鑫泰 贸易 有限公司 、 重庆 恒 胜 集团 有限公司 侵害 商标权 纠纷 案 (以下 简称 “本田” 商标 侵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民 再 138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人民法院 审理 涉及 涉外 定 牌 加工 的 商标 纠纷 案件 , 要 遵循 商标法 上 商标 侵权 判断 的 基本 规则 , 不能 把 涉外 定 牌 加工 方式 简单 地 固化 为 不侵害 商标权 的 除外 情形。
39. 境外 商标权 不是 豁免 商标 侵权 责任 的 抗辩 事由
在 前述 “本田” 商标 侵权 纠纷 案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商标权 具有 地域性 , 境外 商标权 不是 豁免 中国 境内 商标 侵权 责任 的 抗辩 事由。 与 此 相应 , 中国 境内 的 民事 主体 依据 境外 商标权 获得的 “商标 使用 授权” , 也不 属于 我国 商标法 保护 的 合法 权利。
40. 商标 先 用 权 抗辩 中 “原有 范围” 的 理解
在 再审 申请人 林明 恺 与 被 申请人 成都 武侯区 富 运 家具 经营 部 、 成都 红星美凯龙 世博 家居 生活 广场 有限 责任 公司 侵害 商标权 纠纷 案 【(2018) 最高 法 民 再 43 号】 中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确定 商标 先 用 权 抗辩 中 的 “原有 范围” , 应 主要 考虑 商标 使用 的 地域 范围 和 使用 方式。 在 商标 注册 人 申请 或 实际 使用 商标 后 , 在 原 实体 店铺 影响 范围 之外 新店或 拓展 互联网 经营 方式 的 , 应当 认定 已经 超出 了 原有 范围。
41. 在 法定 赔偿 最高 限额 以上 酌情 确定 赔偿 数额 的 适用
在 前述 “九 粮 液” 商标 侵权 纠纷 案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对于 难以 证明 因 侵权 受损 或 侵权 获利 的 具体 数额 , 但 有 证据 证明 前述 数额 明显 超过 法定 最高 限额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综合 考虑 被诉 侵权行为 的 表现 形式 、 被诉 侵权 商品 的 销售 时间 和 销售 范围 、 被诉 侵权 人 的 主观 恶意 , 以及 请求 保护 的 注册 商标 的 知名度 、 被 侵权 人为 制止 侵权行为 的 的 合理 费用 等 因素, 在 法定 赔偿 最高 限额 以上 酌情 确定 赔偿 数额。
42. 当事人 约定 对 确定 商标权 权属 的 作用
在 再审 申请人 郭海亮 、 李新鹏 与 被 申请人 周玉祥 、 第三 人 新乡 市 名 趣 饮品 有限公司 商标权 权属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民 申 3915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商标 名义上的 注册 人 与 当事人 合同 约定 不符 , 在 确定 商标权 权利 归属 的 过程 中 , 应当 尊重 当事人 的 真实 意思 表示。
(二) 商标 行政 案件 审判
43. 人民法院 可以 主动 审查 诉 争 商标 是否 具有 不良 影响
在 再审 申请人 厦门 美 柚 股份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北京 康 智 乐 思 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 , 一审 被告 、 二审 上诉人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商标权 无效 宣告 请求 行政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行 再 240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人民法院 在 诉讼 中 可以 主动 审查 诉 争 商标 是否 具有 商标法 第十 条 第一 款 第八 项 规定 的 不良 影响 的 情形。
44. 包含 描述 性 因素 商标 的 显 著 性 判断
在 再审 申请人 杨华祥 与 被 申请人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 一审 第三 人 李 业 红 、 郭宏杰 商标权 无效 宣告 请求 行政 纠纷 案 (以下 简称 “汤 瓶 八 诊” 商标 争议 案) 【(2018) 最高 法 行 再63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商标 中 含有 描述 性 因素 , 并不 意味着 一定 缺乏 显 著 性。 判断 包含 描述 性 的 商标 是否 具有 显 著 性 , 应当 根据 相关 公众 的 通常 认识 , 进行 整体。相关 商标 的 实际 使用 情况 , 以及 是否 经过 使用 产生 识别 商品 来源 的 作用 , 也是 需要 考虑 的 因素。
45. 非 物质 文化遗产 传承 与 商标权 保护 的 关系
在 前述 “汤 瓶 八 诊” 商标 争议 案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非 物质 文化遗产 的 传承 与 发展 , 并不 当然 排斥 知识产权 的 保护 方式。 在 符合 知识产权 保护 条件 的 情形 下 对 非 物质文化遗产 同样 给予 知识产权 法 保护 , 实质上 也 有 利于 促进 传统 文化 的 传承 与 发展。
46. ​​驰名 商标 跨 类 保护 范围 的 合理 划定
在 再审 申请人 酒鬼 酒 股份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 四川省 百世 兴 食品 产业 有限公司 商标权 无效 宣告 请求 行政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行 申 3304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 对 驰名 商标 进行 跨 类 保护 的 范围 , 应当 与其 显 著 性 和 知名度 相 适应。
47. 商标法 第十五 条 “被 代理人 商标” 的 判断
在 再审 申请人 重庆 江 小白 酒业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 重庆市江津 酒厂 (集团) 有限公司 商标权 无效 宣告 请求 行政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行 再 224 号】 中,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双方 虽然 存在 经销 关系 , 但 诉 争 商标 图样 、 产品 设计 方案 均由 代理人 一方 提出 , 且 经销 合同 明确 约定 与 产品 有关 权益 归 代理人 所有 , 在 被 代理人 没有 在先 使用行为 的 情况 下 , 不能 认定 诉 争 商标 为 商标法 第十五 条 所指 的 “被 代理人 商标”。
三 、 著作权 案件 审判
48. 古籍 点 校 成果 实质性 相似 的 认定
在 再审 申请人 周 锡山 与 被 申请人 江苏 凤凰 出版社 有限公司 、 杨辉 、 陆 洋 等 侵害 作品 复制 权 、 发行 权 纠纷 【((2015) 民 申 字 第 1471 号】 中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因古籍 点 校 引发 的 侵害 著作权 纠纷 , 在 判断 是否 构成 实质性 相似 时 , 应当 考虑 古籍 点 校 成果 的 创作 规律 和 纠纷 特点。 如果 在 文字 、 标点符号 、 段落 划分 等 方面 存在 众多 细节 差异 , 在 整体上 使 普通 读者 对 不同 的 点 校 成果 产生 了 不同 的 阅读 感受 , 也 应当 作为 判断 是否 构成 实质性 相似 的 参考 因素。 此外 , 点 校 人 是否 具备 独立 创作 的 条件 也 可以 佐证 实质性 , , 。
四 、 竞争 案件 审判
49. 以 具有 不良 影响 的 标志 作为 显 著 识别 部分 的 包装 装潢 不能 得到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的 保护
在 再审 申请人 江苏 苏萨 食品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山西 得 惠 永盛 商贸 有限公司 、 山西 超 鑫 湘 汇 食品 有限公司 、 中山 市 回 力 食品 饮料 有限公司 不正当 竞争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民申 4847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包装 装潢 中 包含 具有 不良 影响 的 商业 标识 , 且 该 标识 构成 包装 的 主要 识别 部分 , 该 包装 装潢 不能 作为 知名 商品 特有 包装 装潢 获得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法保护。
50. 虚假 宣传 行为 的 认定
在 再审 申请人 加多 宝 (中国) 饮料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广州 王老 吉 大 健康 产业 有限公司 虚假 宣传 纠纷 案 【(2017) 最高 法 民 再 151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认定 是否 构成 反不正当 竞争 法 规定 的 虚假 宣传 行为 , 应当 根据 日常生活 经验 、 相关 公众 一般 注意力 、 发生 误解 的 事实 、 被 宣传 对象 的 实际 情况 和 是否 不正当 占用 他人 良好 商誉 等 因素 进行 综合 判断 , 以 是否易 使 相关 公众 产生 误解 为 立足点。
51. 客户 名单 作为 商业 秘密 保护 的 内容 和 条件
在 再审 申请人 麦达 可 尔 (天津) 科技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华阳 新兴 科技 (天津) 集团 有限公司 、 一审 被告 王成刚 、 张 红星 、 刘芳 侵害 商业 秘密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民 再268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职工 在 工作 中 掌握 和 积累 的 知识 、 和 技能 , 除 属于 单位 的 商业 的 的 情形 外 , 构成 其 人格 的 组成 部分 , 是 其 生存能力 和 劳动 的 的 基础, 职工 离职 后 有 自主 利用 的 自由。 商业 秘密 保护 的 客户 名单 , 除 由 客户 的 名称 地址 、 联系 方式 交易 的 习惯 、 意向 、 内容 等 信息 所 构成 外 还 应当 属于 区别于 相关 公 信息 信息客户 信息。
52. 涉 商业 秘密 刑 民 交叉 案件 的 处理
在 上诉人 宁波 必 沃 纺织 机械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宁波 慈 星 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 秘密 许可 使用 合同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333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因 违反 保密 义务引发 的 商业 秘密 许可 合同 纠纷 案件 与 关联 刑事 案件 并非 基于 同一 法律 要件 事实 所 产生 的 法律 关系 , 人民法院 可以 在 移送 犯罪 嫌疑 线索 的 同时 , 继续 审理 该 商业 秘密 合同 纠纷 案件。
53. 侵害 技术 秘密 之 诉 和 专利权 权属 之 诉 的 合并 审理
在 上诉人 大连 博迈 科技 发展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何克江 、 苏州 麦可 旺 志 生物 技术 有限公司 侵害 技术 秘密 及 专利权 权属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672 号】 中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侵害 技术 秘密 之 诉 与 专利权 权属 之 诉 系 基于 同一 事实 或者 裁判 结果 相互 牵连 的 , 适宜 在 一个 案件 中 合并 审理。
54. 垄断 协议 纠纷 可 仲裁 性 认定
在 上诉人 壳牌 (中国)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呼和浩特市 汇 力 物资 有限 , 公司 纵向 垄断 协议 纠纷 管辖权 异议 上诉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辖 终 46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鉴于 垄断 协议 的 认定 与 处理 完全 超出 了 合同 相对 人 之间 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 当事人 在 协议 中 约定 的 仲裁 条款 不能 成为 排除 人民法院 管辖 垄断 协议 纠纷 的 当然 依据。
五 、 植物 新 品种 案件 审判
55. 品种 审定 与 植物 新 品种权 授权 的 关系
在 上诉人 青海 民族 大学 与 被上诉人 青海 金祥 生物 科技 发展 有限 责任 公司 侵害 植物 新 品种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585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品种 审定 是 市场 准入 的 行政 许可 , 植物 新 品种权 授权 是 民事 权利 的 授予 , 二者 并无 必然 关联 , 不能 以 获得 品种 审定 的 事实 作为 享有 植物 新 品种权 的 认定 依据。
56. 繁殖 材料 的 认定
在 上诉人 蔡新光 与 被上诉人 广州 市 润 平 商业 有限公司 侵害 植物 新 品种权 纠纷 案 (以下 简称 “三 红 蜜柚” 植物 新 品种 侵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14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作为 目前 植物 新 品种权 保护 范围 的 繁殖 材料 , 应当 是 具有 繁殖 能力 的 活 体 , 且 能够 繁殖 出 与 授权 品种 具有 相同 的 特征 特性 的 新 个体 授权 授权 的 的 范围 不 不受限 于 申请 植物 新 品种权 时 采取 的 特定 方式 获得 的 繁殖 材料。 当 不同于 授权 阶段 繁殖 材料 的 植物 体 已 育种 者 所 普遍 使用 时 , 该 种植 材料 应当 作为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 纳入 新 的品种权 的 保护 范围。
57. 销售 兼具 收获 材料 和 繁殖 材料 属性 的 植物 材料 行为 的 植物 新 品种权 侵权 判定
在 前述 “三 红 蜜柚” 植物 新 品种 侵权 纠纷 案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如果 一种 植物 材料 既 可以 用作 收获 材料 , 又 可以 用作 繁殖 材料 , 认定 销售 该 植物 材料 的 行为 是否 侵害 植物新 品种权 时 , 还 应当 考虑 销售 者 的 真实 销售 意图 和 使用者 的 实际 使用 行为。
58. 植物 新 品种权 独占 实施 许可 的 认定
在 上诉人 江 苏丰庆 种 业 科技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安徽 禾 泉 种 业 有限公司 、 原审 被告 安徽 乐 利 农 种 业 有限公司 侵害 植物 新 品种权 及 不正当 竞争 纠纷 案 【(2019) 最高 (知 民 终 130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植物 新 品种权 独占 实施 许可 系指 被 许可 人 获得 了 在 该 植物 新 的 授权 法 域内 唯一 实施 该 授权 品种 的 权利 如果 被 许可 人 获得的 所谓 “独占 实施 许可” 被 附加 了 授权 法 域内 的 地域 限制 , 则 该 实施 许可 仅 构成 普通 实施 许可。
六 、 技术 合同 案件 审判
59. 计算机 软件 开发 合同 中 开发 标的 的 认定
在 上诉人 宁波 睿 奇 智 威 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浙江 快 发 科技 有限公司 、 宁波 海曙 耀 广 理发 店 侵害 计算机 软件 著作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终 694 号】 中 , 最高 人民法院 指出 , 系 争 软件 是否 属于 计算机 软件 开发 合同 开发 标的 的 判断 , 不应 拘泥于 的 字面 约定 , 而 应 考虑 涉案 合同 的 目的 、 争 争 软件 与 合同 约定 软件 的 关联 性 或者 功能 配套 以及 的履行 情况 等 因素 综合 判断。
60. 开源 协议 适用 范围 及 对 软件 著作权 侵权 判定 的 影响
在 上诉人 北京 闪亮 时尚 信息 技术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不 乱 买 电子商务 (北京) 有限公司 侵害 计算机 软件 著作权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663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网站 前端 代码 与 后端 代码 在 展示 方式 、 所 用 技术 、 功能 分工 等 方面 均 存在 明显 不同 , 属于 既 相互 独立 又 互相 联合 的 独立 程序 , 即便 前端 代码 使用 了 GPL 协议 项 下 的 开源 , , ,也 不受 GPL 协议 约束 , 未经许可 复制 后端 代码 仍 构成 侵害 软件 著作权。
61. 计算机 软件 开发 合同 开发 方 迟延 履行 行为 的 认定
在 上诉人 北京 中 易 游 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北京 盛世 星辉 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 计算机 软件 开发 合同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433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计算机 软件 软件开发 合同 履行 过程 中 , 随着 委托 方 需求 的 进一步 明晰 、 合同 双方 交流 的 不断 深入 、 受托 方 阶段性 完成 的 具体 、 、 市场 情势 的 客观 变化 乃至 交易 成本 控制 的 考量 软件 内容 和 功能 , , ,改进 实属 正常 , 不宜 仅 因 软件 开发 方 超过 合同 约定 的 履行 期限 交付 软件 即 简单 认定 其 构成 迟延 履行。
七 、 知识产权 诉讼 程序
62. 统筹 协调 具有 重复 诉讼 因素 的 多 起 关联 案件 予以 集中 管辖 的 适用
在 上诉人 仪征 市 佳 和 土工 材料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张振武 、 原审 被告 中 交 二 航 局 第二 工程 有限公司 、 原审 被告 中 铁 四 局 集团 第一 工程 有限公司 侵害 实用 新型 专利权 纠纷 系列 案 【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终 447 号 、 470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权利 人 基于 同一 专利权 , 针对 同一 被诉 侵权 产品 , 向 同一 被诉 侵权 产品 制造 商 提起 多 起 专利 侵权 纠纷 案件, 以 不同 使用者 实际 使用 的 被诉 侵权 产品 作为 各 案 中 主张 赔偿 的 事实 依据 , 且 各 案 中 的 被诉 产品 产品 均 系 在 同一 时期 内 制造 , 各 案 被诉 制造 行为 实 为 同一 ,为 避免 重复 判决 、 实现 诉讼 经济 和 保证 裁判 结果 协调 , 最高人民法院 可以 视 情 指定 集中 管辖。
63. 关联 专利 侵权 之 诉 与 确认 不 侵权 之 诉 分散 审理 的 审判 协调
在 上诉人 上海 宝 冶 集团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联 奇 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 、 原审 被告 超 视 堺 国际 科技 (广州) 有限公司 、 中国 建筑 一 局 (集团) 有限公司 、 柏 诚 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 汉唐 系统 集成 有限公司 、 中国 电子 系统工程 第二 建设 有限公司 侵害 发明 专利权 纠纷 管辖权 异议 上诉 两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辖 终 1 号 、 2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涉及 相同 专利 或者 关联 专利 的 侵权 之 诉 与 确认 不 侵权 之 诉 , 原则 上 应当 合并 审理 ; 确 有 特殊 , , 基于 方便 当事人 诉讼 、 方便 人民法院 审理 的 考虑 宜 分散 审理 的 , 知识产权 法庭 应当 在 二审 程序 中 加强 统筹 协调 , 确保 裁判 标准 一致。
64. 包含 专利权 转让 条款 的 股权 转让 协议 纠纷 的 管辖
在 上诉人 荣 阳 铝业 (中国)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宝 纳丽 金 门窗 系统 (苏州 工业 园区) 有限公司 专利权 转让 合同 纠纷 管辖权 异议 上诉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辖 终 158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基于 包含 专利权 转让 条款 的 股权 转让 合同 产生 的 纠纷 , 原则 上 属于 股权 转让 合同 纠纷 , 而非 专利权 转让 合同 纠纷 , 不宜 作为 专利 案件 确定 管辖。
65. 作为 管辖 连结 点 的 零部件 使用 行为 的 认定
在 上诉人 深圳 市 贝纳 太阳能 技术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上海 钧 正 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 、 江苏 永安 行 低碳 科技 有限公司 侵害 实用 新型 专利权 纠纷 管辖权 异议 上诉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辖 终 201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如果 被诉 侵权 产品 系 另一 产品 的 零部件 , 使用 该 另一 产品 的 行为 亦 使 作为 零部件 的 被诉 侵权 产品 实现 了 使用价值 , 则 该 使用行为 亦 构成 对于 被诉 侵权 零部件 产品 的 使用 , 可以 作为 确定 案件 管辖 的 连结 点。
66. 作为 管辖 连结 点 的 信息 网络 侵权行为 的 认定
在 上诉人 杭州 米欧 仪器 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宁波 拓 普森 科学 仪器 有限公司 侵害 实用 新型 专利权 纠纷 管辖权 异议 上诉 案 【(2019) 最高 法 知 民 辖 终 13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的 解释》 第二十 五条 规定 的 作为 管辖 连结 点 的 信息 网络 侵权行为 系指 在 信息 网络 上 完整 实施 的 侵权行为 ; 若 侵权行为仅 部分 环节 在线 上 实施 , 则不 构成 上述 信息 网络 侵权行为 , 不能 适用 上述 司法 解释 之 规定 确定 管辖。
67. 管辖 连结 点 应当 根据 当事人 主张 的 法律 关系 的 性质 确定
在 原告 天地 阳光 通信 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 与 被告 陈捷 、 王运芝 清算 责任 纠纷 案 【(2019) 最高 法 民 辖 56 号】 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出 , 管辖 连结 点 应当 根据 当事人 主张 的 法律 关系 的性质 确定。 技术 开发 合同 中 明确 约定 的 管辖 条款 未 违反 法律 规定 , 应当 据此 确定 管辖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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