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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ones sobre varios temas relacionados con el manejo de casos penales que involucran crímenes de pandillas cometidos mediante el uso de redes de información (2019)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刑事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Tipo de leyes Interpretación judicial

Organismo emisor Ministro de Seguridad Pública , Tribunal Supremo del Pueblo , Fiscalía Popular Suprema , Ministerio de Justicia

Fecha de promulgación 23 de jul, 2019

Fecha efectiva 21 de octubre de 2019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Ley Cibernética/Ley de Internet Ciberdelincuencia Bufete de abogados de inmigración criminal

Editor (es) Yanru Chen 陈彦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刑事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为 认真 贯彻 中央 关于 开展 扫黑 除恶 专项 斗争 的 部署 要求 , 正确 理解 和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部 、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指导 意见》 (法 发〔2018〕 1 号 , 以下 简称 《指导 意见》) , 根据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网络 安全 法 及 有关 司法 解释 、 规范 文件 的 规定 , 现 对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若干 提出 提出以下 意见 :
XNUMX. Requisitos generales
1. 各级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及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统一 执法 思想 、 提高 执法 效能 , 坚持 “打 早 打 小” , 坚决 依法 严厉 惩处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 有效 维护 网络安全 和 经济 、 社会 生活 秩序。
2. 各级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及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正确 运用 法律 , 严格 依法 办案 , 坚持 “打 准 打 实” , 认真 贯彻 落实 宽严 相 济 刑事 政策 , 切实 做到 宽严 有据 、 罚当 其罪 , 实现 政治 效果 、 法律 效果 和 社会 效果 的 统一。
3. 各级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及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分工 负责 , 互相 配合 、 互相 制约 , 切实 加强 与 相关 行政管理 部门 的 协作 , 健全 完善 风险 防控 机制 , 积极 营造 线上 线 下 社会 综合治理 新 格局。
二 、 依法 严惩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4. 对 通过 发布 、 删除 负面 或 虚假 信息 , 发送 侮辱性 信息 图片 , 以及 利用 信息 、 电话 骚扰 等 方式 , 威胁 、 要挟 、 恐吓 、 滋扰 他人 , 实施 黑 恶势力 违法 犯罪 的 , 准确 准确 , ,依法 严惩。
5. 利用 信息 网络 威胁 他人 , 强迫 交易 , 情节 严重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二十 六条 的 规定 , 以 强迫 交易 罪 定罪 处罚。
6. 利用 信息 网络 威胁 、 要挟 他人 , 索取 公私 财物 , 数额 较大 , 或者 多次 实施 上述 行为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七十 四条 的 规定 , 以 敲诈勒索 罪 定罪 处罚。
7. 利用 信息 网络 辱骂 、 恐吓 他人 , 情节 恶劣 , 破坏 社会 秩序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九十 三条 第一 款 第二 项 的 规定 , 以 寻衅 滋事 罪 定罪 处罚。
编造 虚假 信息 , 或者 明知 是 编造 的 虚假 信息 , 在 信息 网络 上 散布 , 或者 组织 、 指使 人员 在 信息 网络 上 散布 , 起哄 闹事 , 造成 公共秩序 严重 混乱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九十 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 规定 , 以 寻衅 滋事 罪 定罪 处罚。
8. 侦办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强迫 交易 、 敲诈勒索 等 非法 敛财 类 案件 , 确 因 被害人 人数 众多 等 客观 条件 的 限制 , 无法 逐一 收集 被害人 陈述 的 , 可以 结合 已 收集 的 被害人 陈述 , 以及 经 查证 属实 的银行 账户 交易 记录 、 第三方 支付 结算 账户 交易 记录 、 通话 记录 、 电子 数据 等 证据 , 综合 认定 被害人 人数 以及 涉案 资金 数额 等。
三 、 准确 认定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犯罪 的 黑 恶势力
9.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 符合 刑法 、 《指导 意见》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部 、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恶势力 刑事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等 规定 的 恶势力 、 恶势力 犯罪 集团 、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特征 和 认定 标准 的 , 应当 依法 认定 为 恶势力 、 恶势力 犯罪 集团 、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认定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的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时 , 应当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九十 四条 第五款 规定 的 “四个 特征” 进行 综合 审查 判断 , 分析 “四个 特征” 相互 间 的 内在 联系, 根据 在 网络 空间 和 现实 社会 中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对 公民 人身 、 财产 、 权利 和 经济 、 社会 生活 秩序 所 造成 的 危害 , 准确 评价 , 依法 予以 认定。
10. 认定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的 黑 恶势力 组织 特征 , 要从 违法 犯罪 的 起因 、 的 , 以及 组织 、 策划 、 指挥 、 参与 人员 是否 相对 固定 , 组织 形成 后 是否 持续 进行 犯罪 活动 、 是否 明确的 职责 分工 、 行为 规范 、 利益 分配 机制 等 方面 综合 判断。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的 黑 恶势力 组织 成员 之间 一般 通过 即时 通讯 工具 、 通讯 群组 、 电子邮件 、 网 盘 等 信息 网络 方式 , ,对 部分 组织 成员 通过 信息 网络 方式 联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违法 犯罪 活动 , 即使 相互 未 见面 、 彼此 不 熟识 , 不 影响 对 组织 特征 的 认定。
11. 利用 信息 网络 有组织 地 通过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或者 其他 手段 获取 一定数量 的 经济 利益 , 用于 违法 犯罪 活动 或者 支持 该 组织 生存 、 发展 的 , 应当 认定 为 符合 刑法第二百 九十 四条 第五 款 第二 项 规定 的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经济 特征。
12. 通过 线上 线 下相 结合 的 方式 , 有组织 地 多次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 侵犯 不 特定 多人 的 人身 权利 、 民主 权利 、 财产 权利 , 破坏 经济 秩序 、 社会 的 的 , 应当 认定 为符合 刑法第二百 九十 四条 第五款 第三 项 规定 的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行为 特征。 单纯 通过 线上 方式 的 的 违法 犯罪 活动 , 且不 具有 为非 作恶 、 欺压 残害 群众 特征 的 , 一般 不应作为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行为 特征 的 认定 依据。
13. 对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非法 控制 和 影响 的 “一定 区域 或者 行业” , 应当 结合 危害 行为 发生 地 或者 行业 的 相对 集中 程度 , 以及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在 网络 空间 和 现实 社会中 的 控制 和 影响 程度 综合 判断。 虽然 危害 行为 发生 地 、 危害 的 行业 比较 分散 , 但 涉案 犯罪 组织 利用 信息 网络 多次 实施 强迫 交易 、 寻衅 滋事 、 敲诈勒索 等 违法 犯罪 活动 , 在 网络 空间 现实 社会造成 重大 影响 , 严重 破坏 经济 、 社会 生活 秩序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在 一定 区域 或者 行业 内 , 形成 非法 控制 或者 重大 影响”。
四 、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管辖
14.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管辖 依照 《关于 办理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犯罪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和 《关于 办理 网络 犯罪 案件 适用 刑事诉讼 程序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的 有关 规定 确定 , 坚持 以犯罪 地 管辖 为主 、 被告人 居住 地 管辖 为辅 的 原则。
15. 公安 机关 可以 依法 对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相关 案件 并 案 侦查 或者 指定 下级 公安 机关 管辖 , 并 案 侦查 或者 由 上级 公安 机关 指定 管辖 的 公安 机关 应当 全面 调查 收集 能够 证明 恶势力 恶势力犯罪 事实 的 证据 , 各 涉案 地 公安 机关 应当 积极 配合。 并 案 侦查 或者 由 上级 公安 机关 指定 管辖 的 案件 , 需要 提请 批准 逮捕 、 移送 审查 起诉 、 提起 公诉 的 的 由 侦查 的 公安 机关 所在地 由、 人民法院 受理。
16.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公安 机关 提请 批准 逮捕 、 移送 审查 起诉 的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 人民法院 对于 已 进入 审判 程序 的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被告人 及其 辩护人提出 的 管辖 异议 成立 , 或者 办案 单位 发现 没有 管辖权 的 , 受 案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经 审查 , 可以 依法 报请 与 有 管辖权 的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共同 的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指定 管辖 , 不再 自行 移交。 对于 在 审查 批准 逮捕 阶段 , 上级 机关 机关 已经 指定 管辖 的 案件 , 审查 起诉 工作 由 同一 人民 检察院 受理。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认为 应当 分 案 起诉 、 审理 的 可以 依法 分 处理。 ,
17. 公安 机关 指定 下级 公安 机关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的 , 应当 同时 抄送 同级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需要 依法 指定 审判 管辖 的 , 应当 协商 同级 人民法院 办理指定 管辖 有关 事宜。
18. 本 意见 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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