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de leyes de China - CJO

Encuentre las leyes y los documentos públicos oficiales de China en inglés

InglésÁrabeChino (simplificado)HolandésFrancésAlemánHindiItalianoJaponésCoreanoPortuguésRusoEspañolSuecoHebreoIndonesioVietnamitaTailandésTurcoMalay

Opiniones sobre el otorgamiento de garantías judiciales para la construcción de zonas francas piloto (2016)

关于 为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建设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意见

Tipo de leyes Política judicial

Organismo emisor Tribunal Supremo del Pueblo

Fecha de promulgación 30 de diciembre de 2016

Fecha efectiva 30 de diciembre de 2016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Procedimiento Civil Arbitraje y mediación Derecho Internacional Haciendo Negocios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为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建设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意见
法 发 〔2016〕 34 号
为 充分 发挥 人民法院 的 审判 职能 作用 , 保障 我国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以下 简称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建设 ,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相关 决定 , 结合 审判 实践 , 对 人民法院 涉 自 贸 试验 案件的 审判 工作 提出 以下 意见 :
一 、 提高 认识 , 切实 增强 为 自 贸 试验 区 建设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责任感 和 使命感
1. 深刻 认识 自 贸 试验 区 建设 的 重大 意义。 自 贸 试验 区 是 我国 改革 的 的 试验田 , 是 我国 构建 开放 型 经济 新 体制 的 重要 窗口。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建设 对 完善 我国 经济 机制 ,有力 的 推动 , 在 法律 实施 方面 有 重大 影响。 各级 人民法院 应当 积极 做好 司法 应对 , 从 全面 推进 依法 治国 的 高度 树立 大局 意识 , 严格 依法 办事 , 公正 、 高效 审理 各类 涉 自 贸 的 区 的案件 , 平等 保护 中外 当事人 合法 权利 , 为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建设 提供 优质 高效 的 司法 保障。
2. 依法 保障 自 贸 试验 区 建设 的 制度 创新。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建设 肩负 着 为 我国 全面 深化改革 和 扩大 开放 探索 新 途径 、 积累 新 经验 的 历史使命 , 也是 对 凡属 重大 改革 都要 于 法有据 的 中央 决策 的 积极 尝试。 各级 人民法院 应 探索 为 自 贸 试验 区 提供 司法 的 改革 举措 , , , 要 要 这些 改革 举措 的 探索 在 法律 框架 内 进行。 在 准确 适用 法律 的 基础 上 ,注重 及时 调整 裁判 尺度 , 积极 支持 政府 职能 转变 , 尊重 合同 当事人 的 意思 自治 , 维护 交易 安全。
积极 参与 自 贸 试验 区 的 治理 体系 和 治理 能力 现代化 建设。 在 自 贸 试验 区 进行 的 政府 职能 转变 、 投资 开放 开放 、 贸易 发展 方式 转变 、 金融 领域 开放 创新 、 完善 法治 保障 等 各项 , 中级 人民法院 要 结合 自身 的 司法 实践 , 积极 配合 各项 改革 措施 的 实施 , 主动 完善 工作 机制 , 创新 工作 方法 , 为 营造 公正 、 公开 、 透明 的 法治 环境 和 法治 化 、 国际 化 、 便利 化 的 商环境 作出 积极 贡献。
二 、 充分 发挥 审判 职能 作用 , 为 促进 自 贸 试验 区 健康 发展 提供 司法 保障
3. 积极 行使 刑事 审判 职能 , 依法 打击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刑事犯罪。 打击 破坏 自 贸 试验 区 建设 、 滥用 自 贸 试验 区 特殊 市场 监管 条件 进行 的 犯罪 , 维护 自 贸 试验 区 社会 稳定 市场 秩序。 重视 解决 侵犯 知识产权 境 犯罪 问题。 依法 惩治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走私 、 非法 集资 、 逃汇 、 洗钱 等 犯罪 行为。 同时 注意 区分 虚报 注册 资本 罪 、 虚假 出资 罪 、 抽逃 出资 罪 以及 罪的 罪与非罪 的 界限。
4. 加强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民事 审判 工作 , 依法 保护 当事人 的 民事 权益。 加强 劳动 保护 , 正确 处理 用人 单位 与 的 的 劳动 争议 , 促进 自 贸 试验 区内 企业 用工 的 的 健康 发展。 消费 消费者 权益 , 维护 消费者 个人 信息 的 安全 , 严格 对 服务 领域 合同 格式 条款 的 审查 , 惩治 利用 虚假 广告 侵害 的 的 行为。 保护 生态 环境 , 积极 审理 有关 机关 和 组织 对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重大 风险 风险的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行为 提起 的 诉讼。
正确 处理 在 自 贸 试验 区 较为 常见 的 “民宅 商用” “一 址 多 照” 问题。 正确 理解 和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 法》 第七十七条 规定 的 将 住宅 改变 为 经营 性 用房 的 限制 条件, 保障 人民 群众 正常 的 生活 秩序。 对 多个 公司 使用 同一 地址 作为 住所 地 的 的 , 在 审理 相关 案件 时 要 注意 是否 存在 财产 混同 、 人格 混同 等 情况 , 依法 维护 债权人 利益。
加强 对 自 贸 试验 区内 知识产权 的 司法 保护。 鼓励 自主 创新 , 提高 侵权 成本。 完善 有关 加工 贸易 的 司法 政策 , 促进 加工 贸易 的 转型 升级。 准确 区分 正常 的 贴牌 加工 行为 与 加工 方 擅自 、超 范围 超 数量 加工 及 销售 产品 的 行为。 妥善 处理 商标 产品 的 平行 进口 问题 , 合理 平衡 消费者 权益 、 商标权 利益 利益 和 国家 贸易 政策。 鼓励 以 知识产权 为 标 的 投资 行为 , 推动 商业 模式 创新 的简化 维权 程序 , 提升 维权 质 效。 鼓励 知识产权 质押 融资 活动 , 促进 知识产权 的 流转 利用。
加强 海事 审判。 规范 航运 市场 建设 ,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 航运 服务业 开放 、 提升 国际 航运 服务 能级 和 增强 国际 航运 功能 功能。 关注 与 船舶 登记 制度 改革 及 其他 与 航运 有关 的 新 类型 案件 , 新型海事 法律 关系 的 法律 适用 和 专门 管辖 问题。
及时 通过 典型 案件 的 审理 确认 有关 规则 , 引导 行业 行为 , 促进 行业 发展。
5. 积极 行使 行政 审判 职能 , 支持 和 监督 政府 在 自 贸 试验 区 依法 行政。 支持 和 监督 市场 监管 部门 创新 服务 模式 , 依法 行政。 以 审判 活动 促进 和 规范 政府 信息 公开。 通过 外商 投资 企业 的 的, 其 签订 的 合同 违反 自 贸 试验 区 行业 准入 要求 , 导致 事实上 或 法律 上 不能 履行 , 当事人 请求 继续 履行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对 在 案件 审理 过程 中 发现 的 与 自 贸 试验 区 市场 规则 有关 的 制度 及 行政 行为 不 规范 等 问题 , 人民法院 应 及时 向 行政管理 部门 反馈 意见 , 或者 提出 司法 建议 促进 自 贸 试验 , , ,的 完善。
三 、 依法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 企业 的 创新 做法 , 鼓励 其 探索 新 的 经营 模式
6. 鼓励 自 贸 试验 区内 融资 租赁 业 的 创新 发展。 积极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内 的 融资 租赁 企业 在 核准 的 经营 范围 内 依法 开展 融资 业务。 充分 尊重 中外 当事人 对 融资 租赁 合同 纠纷 有关 管辖 和 法律适用 的 约定。 正确 认定 融资 租赁 合同 效力 , 不应 仅以 未 履行 相关 程序 等 事由 认定 融资 租赁 合同 无效。
7.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 发展 跨境 电子商务 服务。 合理 认定 消费者 与 跨境 电 商 企业 之间 的 合同 性质。 合同 约定 消费者 个人 承担 关税 和 邮寄 风险 的 , 可 认定 消费者 和 跨境 电商 企业 之间 成立 委托 合同 关系。 电 商 企业 批量 进口 、 分批 销售 , 消费者 主张 其 与 电 商 企业 之间 成立 买卖合同 的 的 , 人民法院 应予 支持。 电 商 企业 以其 提供 的 合同 文本与 消费者 订立 仲裁 条款 , 应 专门 提示 , 消费者 同意 的 , 应 认定 双方 达成 了 仲裁 合意。
四 、 重视 自 贸 试验 区 的 特点 , 探索 审判 程序 的 改革 与 创新
8. 完善 司法 审查 、 司法 确认 制度 ,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鼓励 运用 仲裁 、 调解 等 多元化 机制 解决 自 贸 试验 区 民 商 事 纠纷 , 进一步 探索 和 完善 诉讼 与 非 相 衔接的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支持 仲裁 机构 、 人民 调解 委员会 、 商 事 和 行业 调解 的 创新 发展 , 为 多元化 解决 自 贸 试验 区 民 商 事 纠纷 提供 司法 便利。
加强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法院 机构 及 审判 组织 建设。 自 贸 试验 , 所在地 基层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受理 案件 的 数量 、 种类 、 性质 等 实际 情况 设立 专门 的 法庭 或 合议庭 , 审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的 的 的 或 合议庭 , , 审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积累 审判 经验 , 统一 裁判 尺度。 鼓励 各级 人民法院 在 总结 审判 经验 的 基础 上 形成 符合 地域 特点 的 审判 机制。
9. 正确 认定 仲裁 协议 效力 , 规范 仲裁 案件 的 司法 审查。 在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的 外商 独资 企业 相互 之间 约定 事 事 争议 提交 域外 仲裁 的 , 不应 仅以 其 争议 不 具有 涉外 因素 为由 认定相关 仲裁 协议 无效。
一方 或者 双方 均为 在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的 外商 投资 企业 , 约定 将 商 事 争议 提交 域外 仲裁 , 发生 纠纷 后 , 当事人 将 争议 提交 域外 仲裁 , 相关 裁决 做出 后 其 又以 仲裁 协议 为由 为由主张 拒绝 承认 、 认可 或 执行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 另一方 当事人 在 仲裁 程序 中 未 对 仲裁 协议 效力 提出 异议 , 相关 裁决 作出 后 , 又以 有关 争议 不 具有 涉外 因素 为由 主张 仲裁 协议 无效 ,并 以此 主张 拒绝 承认 、 认可 或 执行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在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的 企业 相互 之间 约定 在 内地 特定 地点 、 按照 特定 仲裁 规则 、 由 特定 人员 对 有关 争议 仲裁 的 , 可以 认定 该 仲裁 协议 有效。 人民法院 认为 该 仲裁 协议 无效 的,,报请上一级 法院 进行 审查。 上级 法院 同意 下级 法院 意见 的 , 应将 其 审查 意见 层 报 最高人民法院 , 待 最高人民法院 答复 后 作出 裁定。
10. 探索 审判 程序 创新 , 公正 高效 审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案件。 管辖 自 贸 试验 区内 一审 民 商 事 的 的 人民法院 , 在 审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案件 时 , 当事人 一方 或 双方 为 港澳台 主体的 , 可以 探索 选任 港澳台 居民 作为 人民 陪审员 参加 合议庭。
人民法院 审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涉外 、 涉 港澳台 一审 民 商 事 案件 , 事实 简单 、 法律 关系 明确 的 , 可以 探索 适用 简易 程序。
妥善 处理 以 “区内 注册 、 区 外 经营” 的 企业 为 当事人 的 案件 中 存在 的 送达 难 问题。 对 在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的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 以其 注册 地 为 人民法院 诉讼 文书 的送达 地址 , 可以 邮寄 送达。 境外 民事 主体 在 自 贸 试验 区 设立 企业 或 办事处 作为 业务 代办 人 的 , 可以 向其 业务 代办 人 送达。 境外 民事 主体 概括 指定 其 分支机构 工作 人员 或者 境内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作为 特定 时间 、 特定 区域 或者 特定 业务 的 诉讼 代理人 的 , 可以 向其 送达 诉讼 文书。
11. 建立 合理 的 外国 法 查明 机制。 人民法院 审理 的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涉外 民 商 事 案件 , 当事人 约定 适用 外国 法律 , 在 人民法院 指定 的 合理 期限 内 无正当理由 未 提供 该 外国 法律 或者 该国 法律 没有 规定 的 ,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 人民法院 了解 查明 途径 的 , 可以 告知 当事人。 当事人 不能 提供 、 按照 我国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规定 的 途径 亦 不能 查明 的 外国 法律 可 在 一审 , 审理之前 由 当事人 共同 指定 专家 提供。 根据 冲突 法 规范 应当 适用 外国 法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 职权 查明 外国 法。
12. 审理 好 涉 自 贸 试验 区 案件 , 总结 可 复制 经验。 各 高级人民法院 应当 充分 重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案件 的 审理 , 加强 前瞻性 研究 工作。 各地 人民法院 对 在 审理 与 自 贸 试验 区 相关的 案件 中 发现 的 热点 、 难点 问题 , 应当 及时 研究 总结 , 形成 应对 意见 , 并 及时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提出 建议。

© 2020 Guodong Du y Meng Yu. Reservados todos los derechos. Se prohíbe la reproducción o redistribución del contenido, incluso mediante marcos o medios similares, sin el consentimiento previo por escrito de Guodong Du y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