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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ones del SPC sobre la profundización de la reforma del mecanismo diversificado de resolución de disputas en los tribunales populares (2016)

关于 人民法院 进一步 深化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的 意见

Tipo de leyes Política judicial

Organismo emisor Tribunal Supremo del Pueblo

Fecha de promulgación 28 de junio de 2016

Fecha efectiva 28 de junio de 2016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Arbitraje y mediación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人民法院 进一步 深化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的 意见
法 发 [2016] 14 号
(2016 年 6 月 28 日 由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并 自 当日 起 施行)
深入 推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 是 人民法院 深化 司法 改革 、 实现 司法 为民 公正 的 的 重要 举措 , 是 实现 国家 治理 体系 和 治理 能力 现代化 的 重要 内容 , 是 促进 社会 公平 正义 、 维护 社会 和谐 稳定必然 要求。 为 贯彻 落实 《中共中央 关于 全面 推进 依法 治国 若干 重大 问题 的 决定》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 办公厅 国务院 国务院 《关于 完善 矛盾 纠纷 多元化 解 机制 的 意见》 , 现 就 人民法院 进一步 深化 多元化 纠纷解决 机制 改革 、 完善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纠纷 解决 机制 提出 如下 意见。
一 、 指导 思想 、 主要 目标 和 基本 原则
1. 指导 思想。 全面 贯彻 党 的 十八 大 和 ​​十八 届 三 中 、 四 中 、 五中 全会 精神 , 以 邓小平 理论 、 “三个代表” 重要 思想 、 科学 发展 观 为 指导 , 深入 贯彻 习近平 总书记系列 重要 讲话 精神 , 紧紧 围绕 协调 推进 “四个 全面” 战略 布局 和 五大 发展 理念 , 主动 适应 经济 发展 新 常态 , 以 体制 机制 创新 为 动力 , 有效 化解 各类 纠纷 , 不断 满足 人民 群众 多元 司法 ,实现 人民 安居乐业 、 社会 安定 有序。
2. 主要 目标。 根据 “国家 制定 发展 战略 、 司法 发挥 引领 作用 、 推动 国家 立法 进程” 的 工作 思路 , 建设 功能 完备 、 形式 多样 、 运行 规范 的 诉 调 对接 平台 , 畅通 纠纷 解决 渠道 , 引导 选择 适当的 纠纷 解决 方式 ; 合理 配置 纠纷 解决 的 社会 资源 , 完善 和解 、 调解 、 仲裁 、 公证 、 行政 裁决 、 行政 与 诉讼 有机 衔接 、 相互 协调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 充分 发挥 司法 在 多元化 纠纷 机制建设 中 的 引领 、 推动 和 保障 作用 , 为 促进 经济 社会 持续 健康 发展 、 全面 建成 小康 社会 提供 有力 的 司法 保障。
3. 基本 原则。
- 坚持 党政 主导 、 综治 协调 、 多元 共 治 , 构建 各 方面 力量 共同 参与 纠纷 解决 的 工作 格局。
- 坚持 司法 引导 、 诉 调 对接 、 社会 协同 , 形成 社会 多 层次 多 领域 齐抓共管 的 解 纷 合力。
- 坚持 优化 资源 、 完善 制度 、 法治 保障 , 提升 社会 组织 解决 纠纷 的 法律 效果。
- 坚持 以 人 为本 、 自愿 合法 、 便民 利民 , 建立 高效 便捷 的 诉讼 服务 和 纠纷 解决 机制。
- 坚持 立足 国情 、 合理 借鉴 、 改革 创新 , 完善 具有 中国 特色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体系。
二 、 加强 平台 建设
4. 完善 平台 设置。 各级 人民法院 要将 诉 调 对接 平台 建设 与 诉讼 服务 中心 建设 结合 起来 , 建立 集 诉讼 服务 、 立案 登记 、 诉 调 对接 、 涉诉 信访 等 多项 功能 为 一体 的 综合 服务 平台。 人民法院 应当 配备 专门 人员 从事 诉 调 对接 工作 , 建立 诉 调 对接 长效 工作 机制 , 根据 辖区 受理 案件 的 类型 , 引入 相关 调解 、 仲裁 、 公证 等 机构 或者 组织 在 诉讼 服务 中心 等 部门 调解 工作室、 服务 窗口 , 也 可以 在 纠纷 多 发 领域 以及 基层 乡镇 (街道) 、 村 (社区) 等 派驻 人员 指导 诉 调 对接 工作。
5. 明确 平台 职责。 人民法院 诉 调 对接 平台 负责 以下 工作 : 对 诉至 法院 的 纠纷 进行 适当 分流 , 对 适宜 调解 的 纠纷 引导 当事人 选择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 开展 委派 调解 、 委托 调解 ; 办理 司法 案件; 负责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名册 管理 ; 加强 对 调解 工作 的 指导 , 推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纠纷 解决 方式 程序 程序 安排 、 效力 确认 、 法律 指导 等 方面 的 有机 衔接 , 健全 人民 调解 行政 调解、 商 事 调解 、 行业 调解 、 司法 调解 等 的 联动 工作 体系。
6. 完善 与 综治 组织 的 对接。 人民法院 可以 依托 社会 治安 综合 治理 平台 , 建立 矛盾 纠纷 排查 化解 对接 机制 ; 对 群体 性 纠纷 、 重大 案件 及时 进行 通报 反馈 和 应急 处理 建立 定期 或 不定期 的 联席会议 制度 , 形成 信息 互通 、 优势 互补 、 协作 配合 的 纠纷 解决 互动 机制。
7. 加强 与 行政 机关 的 对接。 人民法院 要 加强 与 行政 机关 的 沟通 协调 , 促进 诉讼 与 行政 调解 、 行政 复议 、 裁决 等 等 的 的 对接。 支持 行政 机关 根据 当事人 申请 或者 依 职权 进行 调解 、 裁决或者 依法 作出 其他 处理。 在 治安 管理 、 社会 保障 、 交通事故 赔偿 、 医疗 卫生 、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 物业 管理 、 环境污染 、 知识产权 、 证券 期货 等 重点 领域 , 支持 行政 机关 或者 行政 调解 组织 依法 开展 行政和解 、 行政 调解 工作。
8. 加强 与 人民 调解 组织 的 对接。 不断 完善 对 人民 调解 工作 的 指导 , 推进 人民 调解 的 的 制度化 、 规范化 建设 , 进一步 扩大 人民 调解 组织 协助 人民法院 解决 纠纷 的 范围 和 规模。 支持 在 纠纷 易 发多 发 领域 创新 发展 行业 性 、 专业 性 人民 调解 组织 , 建立 健全 覆盖 城乡 的 调解 组织 网络 , 发挥 人民 调解 组织 及时 就地 解决 民间 纠纷 、 化解 基层 矛盾 、 维护 基层 的 的 基础 性 作用。
9. 加强 与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 的 对接。 积极 推动 具备 条件 的 商会 、 行业 协会 、 调解 协会 、 非 非 企业 单位 、 商 事 仲裁 机构 等 设立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 , , ,证券 期货 、 保险 、 房地产 、 工程 承包 、 技术转让 、 环境保护 、 电子商务 、 知识产权 、 国际 贸易 等 领域 提供商 事 调解 服务 或者 行业 调解 服务。 完善 调解 规则 和 对接 程序 , 发挥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调解 组织专业化 、 职业 化 优势。
10. 加强 与 仲裁 机构 的 对接。 积极 支持 仲裁 制度 改革 , 加强 与 商 事 仲裁 机构 、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机构 、 农村 土地 承包 仲裁 机构 等 的 沟通 联系。 尊重 商 事 仲裁 规律 和 仲裁 规则 , , 办理保全 申请 , 依照 法律 规定 处理 撤销 和 不予 执行 仲裁 裁决 案件 , 规范 涉外 和 外国 商 事 仲裁 裁决 司法 审查 程序。 支持 完善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办案 制度 , 加强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与 诉讼 的 有效 , , ,审 标准 统一 的 新 规则 、 新制度。 加强 对 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 纠纷 调解 仲裁 的 支持 和 保障 , 实现 涉农 纠纷 仲裁 与 诉讼 的 合理 衔接 , 及时 审查 和 执行 农村 土地 承包 仲裁 机构 作出 的 裁决 或者 调解书。
11. 加强 与 公证 机构 的 对接。 支持 公证 机构 对 法律 行为 、 事实 和 文书 依法 进行 核实 和 证明 , 支持 公证 机构 对 当事人 达成 的 债权 债务 合同 以及 具有 给付 内容 的 和解 协议 、 调解 协议 办理 , , ,支持 公证 机构 在 送达 、 取证 、 保全 、 执行 等 环节 提供 公证 法律 服务 , 在 家事 、 商 事 等 领域 开展 公证 活动 或者 调解 服务。 依法 执行 公证 债权 文书。
12. 支持 工会 、 妇联 、 共青团 、 法学 会 等 组织 参与 纠纷 解决。 支持 工会 、 妇联 、 共青团 参与 解决 劳动 争议 、 婚姻 家庭 以及 妇女 儿童 权益 等 纠纷。 支持 法学 会 动员 组织 广大 法学 工作者 、 法律 工作者参与 矛盾 纠纷 化解 , 开展 法律 咨询 服务 和 调解 工作。 支持 其他 社团 组织 参与 解决 与其 职能 相关 的 纠纷。
13. 发挥 其他 社会 力量 的 作用。 充分 发挥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专家 学者 、 律师 、 专业 技术 人员 、 基层 组织 负责 人 、 社区 工作者 、 网格 管理员 、 “五 老 人员” (老 党员 、 老干部、 老 教师 、 老 知识分子 、 老 政法 干警) 等 参与 纠纷 解决 的 作用。 支持 心理 咨询 师 、 婚姻 家庭 指导 师 、 注册 会计师 、 大学生 志愿者 等 为 群众 提供 心理 疏导 、 评估 、 鉴定 、 调解 等。支持 完善 公益 慈善 类 、 城乡 社区 服务 类 社会 组织 建设 , 鼓励 其 参与 纠纷 解决。
14. 加强 “一站式” 纠纷 解决 平台 建设。 在 道路 交通 、 劳动 争议 、 医疗 卫生 、 物业 管理 、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 土地 承包 、 环境保护 以及 其他 纠纷 多 发 领域 , 人民法院 可以 与 行政 机关 、 人民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 等 进行 资源 整合 , 推进 建立 “一站式” 纠纷 解决 服务 平台 , 切实 减轻 群众 负担。
15. 创新 在线 纠纷 解决 方式。 根据 “互联网 +” 战略 要求 , 推广 现代 信息 技术 在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中 的 运用。 推动 建立 在线 调解 、 在线 立案 、 在线 司法 确认 、 在线 审判 、 电子 督促 程序 电子 电子送达 等 为 一体 的 信息 平台 , 实现 纠纷 解决 的 案件 预 判 、 信息 共享 、 资源 整合 、 数据 分析 等 功能 , 促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信息 化 发展。
16. 推动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国际 化 发展。 充分 尊重 中外 当事人 法律 文化 的 多元性 , 支持 其 自愿 选择 调解 、 仲裁 等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进一步 加强 我国 与 其他 国家 和 地区 司法 机构 、 机构 机构、 调解 组织 的 交流 和 合作 , 提升 我国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国际 竞争 力 和 公信力。 发挥 各种 纠纷 解决 方式 的 优势 , 不断 满足 中外 当事人 纠纷 解决 的 多元 需求 , 为 国家 “一带 一路” 等 重大 战略 实施提供 司法 服务 与 保障。
三 、 健全 制度 建设
17. 健全 特邀 调解 制度。 人民法院 可以 吸纳 人民 调解 、 行政 调解 、 商 事 调解 、 行业 调解 或者 其他 具有 调解 职能 的 组织 作为 特邀 调解 组织 , 吸纳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人民 陪审员 、 专家 学者 、律师 、 仲裁 员 、 退休 法律 工作者 等 具备 条件 的 个人 担任 特邀 调解 员。 明确 特邀 调解 组织 或者 特邀 调解 的 的 职责 范围 , 制定 特邀 调解 规定 , 完善 特邀 调解 程序 健全 名册 管理 制度, 加强 特邀 调解 队伍 建设。
18. 建立 法院 专职 调解 员 制度。 人民法院 可以 在 诉讼 服务 中心 等 部门 配备 专职 调解 员 , 由 擅长 调解 的 法官 或者 司法 辅助 人员 担任 , 从事 调解 指导 工作 和 登记 立案 后 的 委托 调解 工作。 主持 达成调解 协议 的 , 依法 出具 调解 书 ; 司法 辅助 人员 主持 达成 调解 协议 的 , 应当 经 法官 审查 后 依法 出具 调解 书。
19. 推动 律师 调解 制度 建设。 人民法院 加强 与 司法 行政 部门 、 律师 协会 、 律师 事务所 以及 法律 援助 中心 的 沟通 联系 , 吸纳 律师 加入 人民法院 特邀 调解 员 名册 , 探索 建立 律师 调解 工作室 , 鼓励 律师参与 纠纷 解决。 支持 律师 加入 各类 调解 组织 担任 调解 员 , 或者 在 律师 事务所 设置 律师 调解 员 , 充分 发挥 律师 专业化 、 职业 化 优势。 建立 律师 担任 调解 员 的 回避 制度 担任 调解 员 的 不得 不得担任 同一 案件 的 代理人。 推动 建立 律师 接受 委托 代理 时 告知 当事人 选择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的 机制。
20. 完善 刑事诉讼 中 的 和解 、 调解 制度。 对于 符合 刑事诉讼法 规定 可以 和解 或者 调解 的 公诉 案件 、 自诉 案件 、 刑事 附带 民事案件 , 人民法院 应当 与 公安 机关 、 检察 机关 建立 刑事 和解 、 刑事诉讼 中的 调解 对接 工作 机制 , 可以 邀请 基层 组织 、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 以及 当事人 所在 单位 或者 同事 、 亲友 等 参与 调解 , 促成 双方 当事人 达成 和解 或者 调解 协议。
21. 促进 完善 行政 调解 、 行政 和解 、 行政 裁决 等 制度。 支持 行政 机关 对 行政 赔偿 、 补偿 以及 行政 机关 行使 法律 规定 的 自由 裁量 权 的 案件 开展 行政 调解 工作 支持 行政 机关 通过 提供 事实 结果 结果专业 鉴定 或者 法律 意见 , 引导 促使 当事人 协商 和解 , 支持 行政 机关 依法 裁决 同 行政管理 活动 密切 相关 的 民事 纠纷。
22. 探索 民 商 事 纠纷 中立 评估 机制。 有条件 的 人民法院 在 医疗 卫生 、 不动产 、 建筑工程 、 知识产权 、 环境保护 等 领域 探索 建立 中立 评估 机制 , 聘请 相关 专业 领域 的 专家 担任 中立 评估 员。 对 当事人提起 的 民 商 事 纠纷 , 人民法院 可以 建议 当事人 选择 中立 评估 员 , 协助 出具 评估 报告 , 对 判决 结果 进行 预测 , 供 当事人 参考。 当事人 可以 根据 评估 意见 自行 和解 , 或者 由 特邀 调解 员 进行。
23. 探索 无 争议 事实 记载 机制。 调解 程序 终结 时 , 当事人 未 达成 调解 协议 的 , 调解 员 在 征得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后 , 可以 用 书面 形式 记载 调解 过程 中 双方 没有 的 的 事实 , 并由 当事人 签字确认。 在 诉讼 程序 中 , 除 涉及 国家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和 他人 合法 的 的 外 , 当事人 无需 对 调解 过程 中 已 确认 的 无 争议 事实 举证。
24. 探索 无 异议 调解 方案 认可 机制。 经 调解 未能 达成 调解 协议 , 但是 对 争议 事实 没有 重大 分歧 的 , 调解 员 在 征得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后 , 可以 提出 调解 方案 并 书面 送达 双方 当事人。 当事人在 七日 内 未 提出 书面 异议 的 , 调解 方案 即 视为 双方 自愿 达成 的 调解 ; 提出 书面 异议 的 , 视为 调解 不 成立。 当事人 申请 司法 确认 调解 协议 的 , 应当 依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确认。
四 、 完善 程序 安排
25. 建立 纠纷 解决 告知 程序。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登记 立案 前 对 诉讼 风险 进行 评估 , 告知 并 引导 当事人 选择 适当 的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 为 当事人 提供 纠纷 解决 方法 、 心理 咨询 、 诉讼 常识 等 的 释明 和 辅导。
26. 鼓励 当事人 先行 协商 和解。 鼓励 当事人 就 纠纷 解决 先行 协商 , 达成 和解 协议。 当事人 双方 均有 律师 代理 的 , 律师 引导 引导 当事人 先行 和解。 特邀 调解 员 、 相关 专家 或者 其他 人员 根据 当事人 的 或委托 参与 协商 , 可以 为 纠纷 解决 提供 辅助 性 的 协调 和 帮助。
27. 探索 建立 调解 前置 程序。 探索 适用 调解 前置 程序 的 纠纷 范围 和 案件 类型。 有条件 的 基层 人民法院 对 家事 纠纷 、 相邻 关系 、 小额 债务 、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 交通事故 、 医疗 纠纷、 物业 管理 等 适宜 调解 的 纠纷 , 在 征求 当事人 意愿 的 基础 上 , 引导 当事人 在 登记 立案 前 由 特邀 调解 组织 或者 特邀 调解 员 先行 调解。
28. 健全 委派 、 委托 调解 程序。 对 当事人 起诉 到 人民法院 的 适宜 调解 的 案件 , 登记 立案 前 , 人民法院 可以 委派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进行 调解。 委派 调解 达成协议 的 当事人 可以 依法申请 司法 确认。 当事人 明确 拒绝 调解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登记 立案。 登记 立案 后 或者 在 审理 过程 中 , 人民法院 认为 适宜 的 的 案件 , 经 当事人 同意 , 可以 委托 给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员 员或者 由 人民法院 专职 调解 员 进行 调解。 委托 调解 达成协议 的 , 经 法官 审查 后 依法 出具 调解 书。
29. 完善 繁简 分流 机制。 对 调解 不成 的 民 商 事 案件 实行 繁简 分流 , 通过 简易 程序 、 小额 诉讼 程序 、 督促 程序 以及 速 裁 机制 分流 案件 , 实现 简 案 快 审 、 繁 案 精 审 完善 认罪认 罚 从宽 制度 , 进一步 探索 刑事 案件 速 裁 程序 改革 , 简化 工作 流程 , 构建 普通 程序 、 简易 程序 、 速 裁 程序 等 相 配套 的 多 层次 诉讼 制度 体系。 按照 行政 诉讼法 规定 , 完善 行政 繁简 分流机制。
30. 推动 调解 与 裁判 适当 分离。 建立 案件 调解 与 裁判 在 人员 和 程序 方面 适当 分离 的 机制。 立案 阶段 从事 调解 的 法官 原则上不 参与 同一 案件 的 裁判 工作。 在 案件 审理 过程 中 , 双方 当事人 仍有调解 意愿 的 , 从事 裁判 的 法官 可以 进行 调解。
31. 完善 司法 确认 程序。 经 行政 机关 、 人民 调解 组织 、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 或者 其他 具有 调解 的 的 组织 调解 达成 的 具有 民事 合同 性质 的 协议 , 当事人 可以 向 调解 组织 所在地 人民法院 或者 或者法庭 依法 申请 确认 其 效力。 登记 立案 前 委派 给 特邀 调解 组织 或者 特邀 调解 员 调解 的 的 协议 , 当事人 申请 司法 确认 的 , 由 调解 组织 所在地 或者 委派 调解 的 基层 人民法院 管辖。
32. 加强 调解 与 督促 程序 的 衔接。 以 金钱 或者 有价证券 给付 为 内容 的 和解 、 调解 协议 , 债权人 依据 民事诉讼 法 及其 司法 解释 的 规定 , 向 有 管辖权 的 基层 人民法院 申请 支付 令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发出 支付 令。 债务人 未 在 法定 期限 内 提出 书面 异议 且 逾期 不 履行 令 的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强制 执行。
五 、 加强 工作 保障
33. 加强 组织 领导。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进一步 加强 对 诉 调 对接 工作 的 组织 领导 , 建立 整体 协调 、 分工 明确 、 各负其责 的 工作 机制。 要 主动 争取 党委 、 人大 、 的 的 支持 , 推动 出台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建设 的 地方 配套 文件 , 促进 构建 科学 、 系统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体系。
34. 加强 指导 监督。 上级 人民法院 要 切实 加强 对 下级 的 的 指导 监督 , 及时 总结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可 复制 可 推广 的 经验。 高级人民法院 要 明确 专门 机构 , 制定 落实 方案 掌握 工作 情况, 积极 开展 本 辖区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示范 法院 的 评选 工作。 中级 人民法院 要 加强 对 辖区 基层 人民法院 的 指导 监督 , 促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不断 取得 实效。
35. 完善 管理 机制。 建立 诉 调 对接 案件 管理 制度 , 将 委派 调解 、 委托 调解 、 专职 调解 和 司法 确认 等 内容 纳入 案件 管理 系统 和 司法 统计 系统。 完善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法院 专职调解 员 的 管理 制度 , 建立 奖惩 机制。
36. 加强 调解 人员 培训。 完善 特邀 调解 员 、 专职 调解 员 的 培训 机制 , 配合 有关部门 推动 建立 专业化 、 职业 化 调解 员 资质 认证 制度 , 加强 职业 道德 建设 , 共同 完善 调解 员 职业 水平 评价。。
37. 加强 经费 保障。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主动 争取 党委 和 政府 的 支持 , 将 纠纷 解决 经费 纳入 财政 专项 预算 , 积极 探索 以 购买 服务 等 方式 将 纠纷 解决 委托 给 社会 力量 承担。 支持 商 事 调解 、 行业调解 组织 、 律师 事务所 等 按照 市场 化 运作 , 根据 当事人 的 需求 提供 纠纷 解决 服务 并 适当 收取 费用。
38. 发挥 诉讼 费用 杠杆 作用。 当事人 自行 和解 而 申请 撤诉 的 , 免交 案件 受理 费。 当事人 接受 法院 委托 调解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适当 减免 诉讼 费用。 一方 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 不 参与 调解 或者 不 履行 调解 协议 、故意 拖延 诉讼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酌情 增加 其 诉讼 费用 的 负担 部分。
39. 加强 宣传 工作 和 理论 研究。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大力 宣传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优势 , 鼓励 和 引导 当事人 优先 选择 成本 较低 、 对抗性 较弱 、 利于 修复 关系 的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树立“国家 主导 、 司法 推动 、 社会 参与 、 多元 并举 、 法治 保障” 现代 纠纷 解决 理念 , 营造 诚信 友善 、 理性 平和 、 文明 和谐 、 创新 发展 的 社会 氛围。 加强 与 政法 院校 、 科研 机构 等 单位 的 与合作 , 积极 推动 研究 成果 的 转化 , 充分 发挥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理论 对 司法 实践 的 指导 作用。 借鉴 域外 经验 , 深入 研究 人民法院 在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中 的 职能 作用。
40. 推动 立法 进程。 人民法院 及时 总结 各地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的 成功 经验 , 积极 支持 本 辖区 因地制宜 出台 相关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政府 规章 , 从而 推动 国家 层面 相关 法律 的 立法 进程 将 改革 实践 成果制度化 、 法律 化 , 促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在 法治 轨道 上 健康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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