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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 de Impuesto de Construcción y Mantenimiento Urbano de China (2020)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法

Tipo de leyes de derecho criminal

Organismo emisor Comité Permanente de la Asamblea Popular Nacional

Fecha de promulgación 11 de Agosto, 2020

Fecha efectiva 01 de septiembre de 2021

Estado de validez Aún no está en vigor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Ley de Impuesto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法
(2020 年 8 月 11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 一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缴纳 增值税 、 消费 税 的 单位 和 个人 , 为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的 纳税人 ,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缴纳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第二 条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以 纳税人 依法 实际 缴纳 的 增值税 、 消费 税 税额 为 计税 依据。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的 计税 依据 应当 按照 规定 扣除 期末 留 抵 退税 退还 的 增值税 税额。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计税 依据 的 具体 确定 办法 , 由 国务院 依据 ​​本法 和 有关 税收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三 条 对 进口 货物 或者 境外 单位 和 个人 向 境内 销售 劳务 、 服务 、 无形资产 的 的 增值税 、 消费 税 税额 , 不 征收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第四 条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税率 如下 :
(一) 纳税人 所在地 在 市区 的 , 税率 为 百分之 七 ;
(二) 纳税人 所在地 在 县城 、 镇 的 , 税率 为 百分之 五 ;
(三) 纳税人 所在地 不在 市区 、 县城 或者 镇 的 , 税率 为 百分之 一。
前款 所称 纳税人 所在地 , 是 指 纳税人 住所 地 或者 与 纳税人 生产 经营 活动 相关 的 其他 地点 , 具体 地点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确定。
第五 条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的 应纳 税额 按照 计税 依据 乘以 具体 适用 税率 计算。
第六 条 根据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 国务院 对 重大 公共 基础 设施 建设 、 特殊 产业 和 群体 以及 重大 突发 事件 应对 等 情形 可以 规定 减征 或者 免征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七 条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的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与 增值税 、 消费 税 的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一致 , 分别 与 增值税 、 消费 税 同时 缴纳。
第八 条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的 扣缴义务人 为 负有 增值税 、 消费 税 扣缴 义务 的 单位 和 个人 , 在 扣缴 增值税 、 消费 税 的 同时 扣缴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第九条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由 税务 机关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的 规定 征收 管理。
第十 条 纳税人 、 税务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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