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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rices sobre conducta en el comercio de divisas (2021)

Directrices sobre el código de conducta para transacciones en el mercado cambiario

Tipo de leyes Política gubernamental

Organismo emisor Administración Estatal de Divisas

Fecha de promulgación Nov 26, 2021

Fecha efectiva 01 de enero de 2022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Inversión extranjera Bancos y finanzas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Directrices sobre el código de conducta para transacciones en el mercado cambiario
Capítulo uno Disposiciones generales
第一 条 为 规范 和 发展 我国 外汇 市场 , 促进 外汇 市场 诚信 、 公平 、 有序 、 高效 运行 , 维护 外汇 市场 参与者 合 法 权益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银行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外汇 管理 条例》 和 有关 规定 , 制定 本 指引。
第二 条 本 指引 所称 外汇 市场 是 指 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以下 简称 交易 中心) 等 依法 设立 的 境内 有组织 交 易 平台 进行 人民币 对 外汇 交易 的 市场。
第三 条 本 指引 所称 市场 参与者 包括 直接 参与 外汇 市场 交易 的 机构 , 交易 中心 和 银行 间 市场 清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上海 清算 所) 等 ​​金融 基础 设施 运营 机 构 , 以及 经纪 公司等 市场 服务 机构。
第四 条 本 指引 适用 于 在 外汇 市场 开展 的 交易 , 以及 市场 参与者 依托 外汇 市场 与 客户 发生 的 交易。
本 指引 所称 客户 是 指 市场 参与者 提供 外汇 交易 和 交 易 后 相关 服务 的 对象 机构 、 与 市场 参与者 在 柜台 开展 外 汇 交易 的 企业 等 机构。
第五 条 外汇 市场 交易 应 坚持 以下 原则 :
(一)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 监管 政策 规定 ;
(二) 遵守 公开 、 公平 、 公正 和 诚实 信用 的 原则 ;
(三) 遵守 外汇 市场 职业 操守 、 市场 惯例 和 相关 业 务 规则。
第六 条 交易 中心 在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监管 下 , 在 规定 范围 内 组织 外汇 市场 交易 、 市场 监测 和 运营 等 事项 , 并 制定 具体 交易 规则。
第七 条 上海 清算 所在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监管 下 , 为 外汇 市场 交易 提供 清算 等 服务 , 并 制定 具 体 清算 规则。
第八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遵守 外汇 市场 自律 机制 相关 自律 规范 , 维护 市场 秩序 和 公平 竞争 规则。
第二 章 交易 管理
第九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根据 自身 职责 , 公平 、 透明 、 诚信 地 处理 客户 交易 指令 或 订单。
(一) 充分 考虑 客户 不同 订单 类型 的 区别 , 从 制度 上 致力于 为 客户 达成 公平 、 透明 的 结果 ;
(二) 对 客户 报价 制度 应 公正 、 合理 , 向 客户 报价 应 明示 是 可 成交 价格 还是 指示 性 价格 ;
(三) 与 客户 达成交易 前 , 结合 具体 产品 的 复杂 程 度 以 合理 适当 的 方式 向 客户 充分 揭示 相关 信息 , 不得 虚 假 陈述 或 使用 误导 性 语言 , 不得 违背 客户 真实 意愿 ;
(四) 运用 尚未 成交 的 客户 订单 进行 交易 实践 (如 预先 对冲) 时 , 以及 运用 非常 规 交易 技术 (如 聚合 服务) 处理 客户 订单 时 , 应 符合 自律 准则 等 外汇 市场 职业 操守 和 市场 ; ;行为 可能 与 客户 利益 产生 潜在 冲突 , 需 向 客户 充分 披露 ;
(五) 拒绝 客户 指令 或 订单 应有 充分 理由 , 不得 利 用 已经 拒绝 的 客户 指令 或 订单 信息 开展 交易 ;
(六) 不得 扰乱 市场 秩序 , 破坏 公平 竞争 规则。
第十 条 为 外汇 市场 提供 汇率 基准 的 市场 参与者 , 应 持续 监测 基准 形成 的 合理 性。
第十一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识别 实际 或 潜在 的 利益 冲
突 , 采取 合理 、 有效 的 措施 消除 或 管理 利益 冲突 , 对 不 能被 消除 或 管理 的 利益 冲突 , 市场 参与者 应向 受 影响 方 披露 冲突 的 细节。 利益 冲突 的 情形 但 不限 于 :
(一) 与 客户 或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的 利益 冲突 ;
(二) 不同 客户 之间 的 利益 冲突 ;
(三) 工作 人员 与 客户 存在 亲属 关系 或 其他 共同 利 益 关系 ;
(四) 工作 人员 接受 客户 礼品 或 招待 ;
(五) 工作 人员 个人 有 相关 交易。
第十二 条 市场 参与者 在 与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或 客户 业务 往来 中 , 不得 进行 利益 输送 , 不得 利用 职务 、 岗位 便利 为 自己 或 他人 谋取 私利。
第十三 条 市场 参与者 不得 利用 所 掌握 的 对 价格 有 重大 影响 的 非 公开 信息 从事 交易 活动 , 或 利用 该 信息 建 议 其他 人 从事 交易 活动。
第十四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合理 开展 外汇 自营 交易 , 积 极 向 市场 提供 流动 性 , 调剂 外汇 市场 供求 余缺 , 促进 汇 率 在 合理 均衡 水平 上 保持 基本 稳定。
第十五 条 市场 参与者 不得 从事 如下 市场 操纵 行为 :
(一) 通过 合谋 或 集中 资金 交易 操纵市场 价格 ;
(二)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影响 价格 或 促成 其他 不公 平 的 交易 行为 ;
(三) 企图 不当 影响 和 操纵 收盘 价 或 其他 基准 价 ;
(四) 其他 阻碍 或 企图 阻碍 市场 公平 交易 和 价格 发 现 的 市场 操纵 行为。
第十六 条 市场 参与者 不得 从事 如下 市场 欺诈 行为 :
(一) 在 交易 中 制造 供需 、 价格 以及 价值 的 假象 , 包括 但 不限 于 虚增 交易 量 、 故意 快速 取消 报价 市场 的 闪 价 与 晃 骗 、 虚假 多 档 报价 、 营造 市场 活跃 度 价格 变动 变动的 哄抬 价格 等 ;
(二) 无 合理 交易 目的 而 请求 交易 、 发起 订单 等 ;
(三) 在 明知 或 根据 市场 惯例 应 知 信息 虚假 或 具有 误导 性 的 情形 下 , 通过 媒体 (互联网) 或 任何 其他 方式 散播 ;
(四) 编造 、 散播 虚假 或 误导 性 信息 、 提交 误导 性 交易 请求 或 订单 , 诱导 市场 交易 或 扰乱 市场 ;
(五) 其他 阻碍 或 企图 阻碍 市场 公平 交易 和 价格 发 现 的 市场 欺诈 行为。
第十七 条 货币 经纪 公司 可以 在 交易 双方 额度 不足 等 自律 机制 认定 的 合理 情形 下 , 为 交易 方 提供 更换 其他 交易 对手 服务 , 但 不得 为 客户 虚增 交易 量 提供 便利。 同 时 不得 开展 协助 市场参与者 开展 以 妨害 市场 正常 运行 或 阻碍 价格 发现 过程 为 目的 的 报价 、 交易 或 其他 行为。
第十八 条 市场 参与者 参与 外汇 市场 交易 如 遇 不可 抗力 、 意外事件 、 技术 故障 或 其他 异常 , , 应 及时 知 会 交易 各方 , 并 根据 公平 公正 和 诚信 原则 妥善 处理 相关 交易。
第三 章 信息 管理
第十九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有效 的 敏感 信息 识别 和 保护 制度 , 确定 敏感 信息 的 知悉 范围 , 设置 保护 敏感 信息 限制 , 规范 传递 敏感 信息 的 渠道 和 方式。 不得 非法 买卖 、 提供 或 公开 , ,不得 泄露 所 知悉 的 商业 秘 密。 敏感 信息 包括 市场 参与者 接收 或 产生 的 非 公开 信息 :
(一) 可能 会对 市场 定价 、 流动 性 或 运行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非 公开 信息 ;
(二) 市场 参与者 本身 、 客户 或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的 外汇 交易 相关 信息 ;
(三) 指定 保密 信息。
第二十条 外汇 市场 交易 信息 交流 一般 应 采用 符合 自律 机制 相关 规定 的 交流 方式。 该 交流 方式 应 可 追溯 、 可 审核 、 有 记录 、 有 访问 控制。
第二十 一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妥善 保存 交易 信息 记录 与 交流 信息 记录。 交易 信息 记录 应 包括 交易 指令 、 交易 执行 等 全面 、 完整 、 系统化 的 记录 , 保存 期限 不短 于 五 年。 交流 信息 记录应 包括 针对 自身 及 与 客户 交易 的 相关 邮件 、 录音 、 聊天 记录 等 交流 内容 , 其中 电子 记录 保存 期限 与 交易 信息 记录 一致 , 口头 记录 保存 期限 不短 于 两 年。 交易 中心 可 协助 市场 提供 通过交易 中心 平台 达成 的 相关 交易 记录 和 交易 信息 记录。
第二十 二条 开展 柜台 对 客 交易 的 市场 参与者 , 应当 按 监管 规定 和 双方 约定 向 客户 提供 相关 产品 的 基础 信息 、 报价 、 衍生 品 标的 物 情况 、 保证金 、 盈亏 和 持仓 等 信息。
第二十 三条 金融 基础 设施 运营 机构 应当 按 规定 履 行 产品 交易 、 清算 结算 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公布 基本 会员 情况 , 交易 价格 、 成交量 等 基础 行情 , 以及 清算 量 、 交 割 量 等 信息 , 密切监测 市场 运行 情况 , 按照 规定 披露 有关 异常 交易 、 关联 交易 或 违约 处置 等 情况。
金融 基础 设施 运营 机构 应当 按 规定 , 定期 向 国家 外 汇 管理局 报送 市场 运行 情况。 发生 价格 严重 偏离 、 异常 波动 、 虚假 交易 、 操纵市场 、 恶意 违约 以及 第十八 条 等 异常 情况 的 , 应当 及时向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报告。
第四 章 内控 和 风险 管理
第二十 四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健全 内部 管理 制度 , 根据 其 外汇 市场 业务 性质 、 交易 规模 、 复杂 性 、 参与 程 度 构建 合理 、 有效 的 组织 架构 和 运作 机制 , 确保 对 自身 参与 外汇 市场 有 有清晰 、 全面 的 监控 能力。
第二十 五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外汇 交易 的 前 、 中 、 后台 职责 分离 机制 , 将 交易 与 风险 管理 、 合 规 分离 , 将 交易 与 交易 后 处理 、 会计 、 结算 分离 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和 岗位设置 上 权责 分明 、 相互 制衡 、 人员 分离。
第二十 六条 承担 主 经纪商 的 市场 参与者 , 应将 主 经 纪 业务 与 自身 销售 、 交易 业务 适度 隔离。 主 经纪 服务 提 供 方 与 使用 方 , 应 遵守 相关 监管 要求 、 交易 中心 交易 规 则和 自律 准则 等。
第二 十七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与 自身 角色 相 适应 的 监控 机制 和 流程 , 有效 识别 和 管理 面临 的 各类 外汇 交 易 风险 , 包括 但 不限 于 信用 风险 、 市场 风险 、 操作 风险 、
技术 风险 、 结算 风险 、 合 规 风险 、 法律 风险 , 并 极力 防 范 市场 操纵 、 市场 欺诈 等 不当 行为。
第二 十八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为 所有 外汇 交易 产品 的 交易 确认 、 交易 冲销 、 组合 对账 、 支付 结算 和 清算 建立 清晰 、 高效 、 透明 、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 流程 , 保证 外汇 市 场 交易 后 管理 工作及时 、 准确 完成。
第二 十九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严格 执行 反洗钱 和 反恐 怖 融资 法律 法规 以及 有关 规定 , 切实 履行 反洗钱 和 反恐 怖 融资 相关 义务。
第三 十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加强 对 交易 相关 人员 行为 监控 和 管理 , 制定 相关 制度 和 流程 识别 可能 出现 的 外汇 市场 不当 交易 行为 , 对 在 交易 活动 中 有 违规 行为 的 人员 实行 的 的 问责 和 惩处, 鼓励 员工 在 发现 可疑 交易 或 禁 止 行为 时 向其 主管 或 指定 负责 人 报告 , 确保 通过 该 途径 发现 的 问题 能够 被 恰当 、 透明 地 解决。
第三十一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制定 独立 内审 流程 , 定期 对 遵守 本 指引 和 改进 情况 进行 全面 、 独立 的 审查 、 记录 , 督导 审计 发现 问题 的 整改 进展 , 对 整改 措施 进行 跟踪 评 估 、 验证 ,并 应向 董事会 及 高级 管理层 汇报。 重大 内部 审计 问题 应当 及时 向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报告。
第三 十二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配合 监管 部门 针对 本 指 引 开展 的 非 现场 、 现场 评估。 对 监管 部门 及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反馈 的 异常 交易 线索 , 应由 独立 职能 部门 及时 核查。
第五 章 监督 管理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将 银行 执行 本 指引 情 况 纳入 银行 外汇 业务 合 规 与 审慎 经营 评估。
第三 十四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有权 举报 外汇 交易 违 法 行为。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及其 分支机构 应当 为 举报人 保 密 , 并 按照 规定 对 举报人 给予 奖励。
第三 十五 条 市场 参与者 违反 本 指引 的 , 国家 外汇 管 理 局 及其 分支机构 有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 管理 条例》 的 相关 规定 进行 处罚 ; 涉嫌 犯罪 的 , 应 移交 司法 机关。
第六 章 附则
第三 十六 条 银行间外汇 市场 外币 对 交易 参照 本 指 引 执行。
第三 十七 条 市场 参与者 采用 算法 或 程序 化 交易 的 , 不得 损害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的 正当 利益 或者 影响 正常 交易 秩序 , 具体 行为 规范 由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另行 制定。
第三 十八 条 市场 参与者 与 企业 在 柜台 开展 的 外汇 交易 , 如未 达到 本 指引 规定 的 监管 要求 , 可 在 过渡 期内 进行 整改。 过渡 期内 市场 参与者 应当 制定 整改 计划 , 明确 时间 进度 安排; 过渡 期 结束 后 , 应 全面 执行 指引 规定。 过渡 期 为本 指引 发布 之 日 起至 2022 年底。
第三 十九 条 本 指引 由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负责 解释。 第四 十条 本 指引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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