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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rices para empresas sobre cumplimiento antimonopolio en el extranjero (2021)

Directrices sobre el cumplimiento antimonopolio en el extranjero para empresas

Tipo de leyes Código de Prácticas

Organismo emisor Administración Estatal de Regulación del Mercado

Fecha de promulgación Nov 15, 2021

Fecha efectiva Nov 15, 2021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Regulación del mercado Ley de Competencia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Directrices sobre el cumplimiento antimonopolio en el extranjero para empresas
Capítulo uno Disposiciones generales
第一 条 目的 和 依据
为了 鼓励 企业 培育 公平 竞争 的 合 规 文化 , 引导 企业 建立 和 加强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制度 , 增强 企业 境外 经营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意识 , 提升 境外 经营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水平 , 境外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风险 , 保障 企业 持续 健康 发展 , 根据 工作 实际 , 制定 本 指引。
第二 条 反 垄断 合 规 的 重要 意义
反垄断法 是 市场 经济 国家 调控 经济 的 重要 政策 工具 , 制定 并 实施 反垄断法 是 世界 上 大多数 国家 或者 地区 (以下 称 司法 辖区) 保护 市场 公平 竞争 、 维护 市场 竞争 秩序 的 普遍 做法。 不同 司法 辖区对 反垄断法 的 表述 有所 不同 , 例如 “反垄断法” 、 “竞争 法” 、 “反 托拉斯 法” 、 “公平交易法” 等 , 本 指引 以下 统称 反垄断法。
企业 境外 经营 应当 坚持 诚信 守法 、 公平 竞争。 企业 违反 反垄断法 可能 面临 高额 罚款 、 罚金 、 损害 赔偿 诉讼 和 其他 法律 责任 , 企业 相关 负责 人 也 可能 面临 罚款 、 罚金 甚至 刑事责任 等 严重 后果。 加强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建设 , 可以 帮助 企业 识别 、 评估 和 管 控 各类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第三 条 适用 范围
本 指引 适用 于 在 境外 从事 经营 业务 的 中国 企业 以及 在 境内 从事 经营 业务 但 可能 对 境外 市场 产生 影响 的 中国 企业 , 包括 从事 进出口 贸易 、 境外 投资 、 并购 、 知识产权 转让 或者 许可 、 招 等 涉及境外 的 经营 活动。
多数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规定 域外 管辖 制度 , 对 在 本 司法 辖区 以外 发生 但 对 本 司法 辖区 内 市场 产生 排除 、 限制 竞争 影响 的 垄断 行为 , 同样 适用 其 反垄断法。
第二 章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制度
第四 条 建立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制度
企业 可以 根据 业务 规模 、 业务 涉及 的 主要 司法 辖区 、 所处 行业 特性 及 市场 状况 、 业务 经营 面临 的 法律 风险 等 制定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制度 , 或者 将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要求 嵌入 现有 整体 规制度 中。
部分 司法 辖区 对 企业 建立 健全 反 垄断 合 规 体系 提出 了 具体 指引 , 企业 可以 以此 为 基础 制定 相应 的 反 垄断 规 规 制度。 企业 建立 并 有效 实施 良好 的 合 规 制度 在 部分 司法 辖区 作为 减轻垄断 处罚 责任 的 依据。
第五 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机构
鼓励 企业 尤其 是 大型 企业 设置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或者 岗位 , 或者 依托 现有 合 规 管理 制度 开展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专项 工作。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和合 规 管理 人员 可以 按照 国务院 反 垄断 委员会 发布 的 《经营 者 反 垄断 合 规 指南》 履行 相应 职责。
企业 可以 对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制度 进行 定期 评估 , 该 评估 可以 由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实施 或者 委托 外部 专业 机构 协助 实施。
第六 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职责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职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一) 持续 关注 企业 业务 所涉 司法 辖区 反 垄断 立法 、 执法 及 司法 的 发展 动态 , 及时 为 决策 层 、 高级 管理层 和 业务 部门 提供 反 垄断 合 规 建议 ;
(二) 根据 所涉 司法 辖区 要求 , 制定 并 更新 企业 反 垄断 合 规 政策 , 明确 企业 内部 反 垄断 合 规 要求 和 流程 , 督促 各 部门 贯彻 落实 , 确保 合 规 要求 融入 各项 业务 领域 ;
(三) 审核 、 评估 企业 竞争 行为 和 业务 经营 的 合 规 性 , 及时 制止 、 纠正 不合 规 的 经营 行为 , 并 制定 针对 潜在 不合 规 行为 的 应对 措施 ;
(四) 组织 或者 协助 业务 、 人事 等 部门 开展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培训 , 并向 业务 部门 和 员工 提供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咨询 ;
(五) 建立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报告 制度 , 组织 开展 企业 内部 反 垄断 合 规 检查 , 对 发现 的 合 规 风险 向 管理层 提出 处理 建议 ;
(六) 妥善 应对 反 垄断 合 规 风险 事件 , 就 潜在 或者 已 发生 的 反 垄断 调查 或者 诉讼 , 组织 制定 应对 和 整改 措施 ;
(七) 其他 与 企业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有关 的 工作。
第七 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承诺 机制
鼓励 企业 建立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承诺 机制。 企业 决策 人员 、 在 境外 从事 经营 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 业务 人员 等 可以 作出 反 垄断 合 规 承诺。
建立 反 垄断 合 规 承诺 机制 , 可以 提高 相关 人员 对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的 认识 重视 重视 , , 确保 其 对 企业 履行 合 规 承诺 负责。 通常 情况 下 , 企业 决策 人员 和 相关 高级 管理 人员 对 反 合 合的 承诺 和 参与 是 提升 合 规 制度 有效性 的 关键。
第三 章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风险 重点
第八 条 反 垄断 涉及 的 主要 行为
各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调整 的 行为 类型 类似 , 主要 规 制 垄断 协议 、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和 具有 或者 可能 具有 排除 、 限制 竞争 影响 的 经营 者 集中。 各 司法 辖区 对于 相关 行为 的 定义 、 具体 类型 评估 方法不尽 相同 , 本章 对此 作 简要 阐释 , 具体 合 规 要求 应 以 各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相关 规定 为准。
同时 , 企业 应当 根据 相关 司法 辖区 的 情况 , 关注 本章 可能 未 涉及 的 特殊 制 制 情形 , 例如 有的 司法 辖区 禁止 滥用 滥用 相对 优势 地位 、 禁止 在 竞争者 中 兼任 董事 等 安排 , 规 制 行政 性 垄断 ,
第九条 垄断 协议
垄断 协议 一般 是 指 企业 间 订立 的 排除 、 限制 竞争 的 协议 或者 采取 的 协同 行为 , 也 被 称为 “卡特尔” 、 “限制 竞争 协议” 、 “不正当 交易 限制” 等 , 主要 包括 固定 价格 、 限制产量 或 分割 市场 、 联合 抵制 交易 等 横向 垄断 协议 以及 转售 价格 维持 、 限定 销售 区域 和 客户 或者 排他性 安排 等 纵向 垄断 协议。 部分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也 禁止 交换 价格 、 成本 、 市场 计划 等 竞争 性 敏感信息 , 某些 情况 下 被动 接收 竞争 性 敏感 信息 不能 成为 免于 处罚 的 理由。 垄断 协议 , 尤其 是 与 价格 相关 的 横向 垄断 协议 , 通常 被 视为 非常 严重 的 限制 竞争 行为 , 各 司法 辖区 对此 严格 规 制。 多数 司法 辖区 也 对 纵向 垄断 协议 予以 规 制 , 例如 转售 价格 维持 (RPM) 可能 具有 较大 的 违法 风险。
垄断 协议 的 形式 并不 限于 企业 之间 签署 的 书面 协议 , 还 包括 口头 协议 、 协同 行为 等 行为。 垄断 协议 的 评估 因素 较为 复杂 , 企业 可以 根据 各 司法 辖区 的 具体 规定 、 指南 、 司法 判例 执法 实践进行 评估 和 判断。 比如 , 有的 司法 辖区 对 垄断 协议 的 评估 可能 适用 本身 违法 或者 合理 原则 , 有的 司法 辖区 可能 会 考虑 其 是否 构成 目的 违法 或者 需要 进行 效果 分析。 适用 本身 违法 或者 目 违法通常 推定 为 本质 上 存在 损害 、 限制 竞争 性质 , 而 适用 合理 原则 与 效果 分析 时 , 会对 相关 行为 促进 和 损害 竞争 效果 进行 综合 分析。 部分 司法 辖区 对 垄断 协议 行为 设有 行业 豁免 、 集体 以及 安全港 制度 , 企业 在 分析 和 评估 时 可以 参照 有关 规定。
此外 , 大多数 司法 辖区 均 规定 协会 不得 组织 企业 从事 垄断 协议 行为 , 企业 也 不会 因 协会 组织 的 垄断 协议 而 免于 处罚。
第十 条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市场 支配地位 一般 是 指 企业 能够 控制 某个 相关 市场 , 而 在 该 市场 内 不再 受到 有效 竞争 约束 的 地位。 一般来说 , 判断 是否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需要 综合 考虑 业务 规模 、 市场 份额 和 其他 相关 因素, 比如 来自 竞争者 的 竞争 约束 、 客户 的 谈判 能力 、 市场 进入 壁垒 等。 通常 情况 , , 除非 有 相反 证据 , 较低 的 市场 份额 不会 被 认定 为 具有 市场。。
企业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本身 并不 违法 , 只有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才 构成 违法。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是 指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的 企业 正当 理由 , 凭借 该 地位 实施 排除 、 限制 竞争 的 行为 一般 包括 销售 或采购 活动 中 的 不 公平 高价 或者 低价 、 低于 成本 价 销售 、 附加 不合理 或者 不 公平 的 交易 条款 和 条件 、 独家 或者 限定 交易 、 拒绝 交易 、 搭售 、 歧视 性 待遇 等 行为。 企业 在 判断 是否存在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时 , 可以 根据 有关 司法 辖区 的 规定 , 提出 可能 存在 的 正当 理由 及 相关 证据。
第十一条 经营 者 集中
经营 者 集中 一般 是 指 企业 合并 、 收购 、 合营 等 行为 , 有的 司法 辖区 称之为 并购 控制。 经营 者 集中 本身 并不 违法 , 但 对于 具有 或 可能 具有 排除 、 限制 竞争 效果 的 , 可能 被 或者 或者附加 限制性 条件 批准。
不同 司法 辖区 判断 是否 构成 集中 、 是否 应当 申报 的 标准 不同。 有的 司法 辖区 主要 考察 经营 者 控制 权 的 持久 变动 , 通过 交易 取得 对 其他 经营 者 的 单独 或者 共同 控制 即 构成 集中 , 同时 依据 营业定 申报 标准 ; 有的 司法 辖区 设置 交易 规模 、 交易 方 资产 额 、 营业 额 等 多元 指标 判断 是否 达到 申报 标准 有 有的 司法 辖区 考察 集中 是否 会 或者 可能 会对 本 辖区 产生 实质性 限制 竞争 , , 以市场 份额 作为 是否 申报 或者 鼓励 申报 的 初步 判断 标准。 此外 , 设立 合营 企业 是否 构成 经营 者 集中 在 不同 司法 辖区 的 标准 也 存在 差异 , 需要 根据 相关 规定 具体 分析。
多数 司法 辖区 要求 符合 规定 标准 的 集中 必须 在 实施 前 向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申报 , 否则 不得 实施 ; 有的 司法 辖区 根据 集中 类型 、 企业 规模 和 交易 规模 确定 了 不同 的 申报 时点 ; 有的 司法 采取 采取自愿 申报 制度 ; 有的 司法 辖区 要求 企业 不 晚 于 集中 实施 后 的 一定 内 内 申报 有 的 司法 辖区 可以 在 一定 情况 下 调查 未 达到 申报 标准 的 交易。 对于 采取 强制 事前 申报 的 司法 , ,申报 或者 未经 批准 实施 的 经营 者 集中 , 通常 构成 违法行为 并 可能 产生 严重 的 法律 后果 , 比如 罚款 、 暂停 交易 、 恢复 原状 等 ; 采取 自愿 申报 或者 事后 申报 的 司法 辖区 比如 交易 对 竞争 , , ,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可以 要求 企业 暂停 交易 、 恢复 原状 、 附加 限制性 条件 等。
第十二 条 境外 反 垄断 调查 方式
多数 司法 辖区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都 拥有 强力 而 广泛 的 调查 权。 一般来说 ,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可 根据 举报 、 投诉 、 违法 公司 的 宽大 申请 或者 依 职权 开展 ​​调查。
调查 手段 包括 收集 有关 信息 、 复制 文件 资料 、 询问 当事人 及 其他 关系 人 (比如 竞争对手 和 客户) 、 现场 调查 、 采取 强制 措施 等。 部分 司法 辖区 还 可以 开展 “黎明 突袭” , 即 在 不 通知 企业的 情况 下 , 突然 对 与 实施 涉嫌 垄断 行为 相关 或者 与 调查 相关 的 必要 进行 现场 搜查。 在 黎明 突袭 期间 , 企业 不得 拒绝 持有 搜查证 、 搜查 授权 或者 决定 的 调查 人员 进入。 调查 人员 检查 搜查证 、 搜查 授权 或者 决定 范围 内 的 一切 物品 , 可以 查阅 、 复制 文件 , 根据 检查 需要 可以 暂时 查封 有关 场所 , 询问 员工 等。 此外 , 在 有的 司法 辖区 ,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可以 与 , 部门 部门 ,扣留 和 调查 入境 的 被 调查 企业 员工。
第十三 条 配合 境外 反 垄断 调查
各 司法 辖区 对于 配合 反 垄断 调查 和 诉讼 以及 证据 保存 均有 相关 规定 , 一般 要求 相关 方 不得 拒绝 提供 有关 材料 或 信息 , 提供 虚假 或者 误导 性 信息 、 隐匿 或者 销毁 证据 开展 其他 阻挠 调查 , ,带来 不利 后果 的 行为 , 对于 不 配合 调查 的 行为 规定 了 相应 的 法律 责任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 提供 错误 或者 误导 性 信息 等 情形 可 面临 最高 为 集团 上 一 财 年 全球 总 营业 额 1%罚款 , 还 可以 要求 每日 缴纳 最高 为 集团 上 一 财 年 全球 日均 营业 额 5% 的 滞纳金 ; 如果 最终 判定 存在 违法行为 , 则 拒绝 合作 可能 成为 加重 罚款 的 因素。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 拒绝 配合调查 可能 被判 藐视法庭 或者 妨碍 司法 公正 , 并处 以 罚金 , 情节 严重 的 甚至 可能 被 判处 刑事责任 , 比如 通过 向 调查 人员 提供 重大 不 实 陈述 的 方式 故意 阻碍 调查 等 情形。 通常 情况 下 , 企业 反垄断 调查 的 配合 程度 是 执法 机构 作出 处罚 以及 宽大 处理 决定 时 的 重要 考量 因素 之一。
企业 可以 根据 需要 , 由 法务部 门 、 外部 律师 、 信息 技术 部门 事先 制定 应对 现场 的 的 方案 和 配合 调查 的 计划 在 在 面临 反 垄断 调查 和 诉讼 时 , 企业 可以 制定 员工 出行指南 , 确保 员工 在 期间 的海关 盘问 、 搜查 等 突发 情况 时 能够 遵守 企业 合 规 政策 , 同时 保护 其 合法 权利。
第十四 条 企业 在 境外 反 垄断 调查 中 的 权利
多数 司法 辖区 对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开展 调查 的 程序 等 作出 明确 要求 , 以 保障 被 调查 企业 的 合法 权利。 反 执法 执法 机构 开展 调查 时 应当 遵循 法定 程序 并 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 比如 执法 机构 身份 身份法院 批准 的 搜查 令 等。 被 调查 的 企业 依法 享有 陈述 、 说明 和 申辩 的 权利 ,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对 调查 过程 中 获取 的 信息 应当 依法 予以 保密。
在 境外 反 垄断 调查 中 , 企业 可以 依照 相关 司法 辖区 的 规定 维护 自身 合法 权益 , 比如 就 有关 事项 进行 陈述 申辩 , 要求 调查 人员 出示 证件 , 向 执法 机构 询问 企业 享有 的 合法 权利 , 在 保密 的查阅 执法 机构 的 部分 调查 文件 ; 聘请 律师 到场 , 在 有的 司法 辖区 , 被 调查 对象 有权 在 律师 到达 前 保持 缄默。 部分 司法 辖区 对 受 律师 客户 特权 保护 的 的 有 除外 规定 , 企业 时 文件 文件可以 对 相关 文件 主张 律师 客户 特权 , 防止 执法 人员 拿走 他们 无权 调阅 的 特权。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 应当 听取 被 调查 企业 或 行业 协会 的 意见 , 并 使其 享有 就 异议 事项 提出 答辩机会。 无论 是 法律 或者 事实 情况 , 如果 被 调查 对象 没有 机会 表达 自己 的 观点 , 就 不能 作为 案件 裁决 的 依据。
第十五 条 境外 反 垄断 诉讼
企业 在 境外 也 可能 面临 反 垄断 诉讼。 反 垄断 诉讼 既 可以 由 执法 机构 提起 , 也 可以 由 民事 主体 提起。 比如 , 在 有的 司法 辖区 , 执法 机构 可以 向 法院 提起 刑事诉讼 和 民事诉讼 ; 购买 者、 间接 购买 者 也 可以 向 法院 提起 诉讼 , 这些 诉讼 也 有 可能 以 集团 诉讼 的 方式 提起。 在 有的 司法 辖区 , 反 垄断 诉讼 包括 对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决定 的 上诉 以及 受 损害 主体 提起 , 、 停止 垄断 行为 的 禁令 申请 或者 以 合同 包含 违反 竞争 法律 的 限制性 条款 为由 对该 合同 提起 的 合同 无效 之 诉。
不同 司法 辖区 的 反 垄断 诉讼 涉及 程序 复杂 、 耗时 较长 ; 有的 司法 辖区 可能 涉及 范围 极为 宽泛 的 证据 开 示。 企业 在 境外 反 垄断 诉讼 中 一旦 败诉 , 将 面临 巨额 罚款 或者 赔偿 、 改变 商业模式 甚至 承担 刑事责任 等 严重 不利 后果。
第十六 条 应对 境外 反 垄断 风险
企业 可以 建立 对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的 应对 和 损害 减轻 机制。 当 发生 重大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时 , 可以 立刻 通知 法 务 人员 、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人员 、 相关 业务 部门 负责 人 开展 内部 调查 调查 ,并 及时 终止 不合 规 行为 , 制定 内部 应对 流程 以及 诉讼 或者 辩护 方案。
部分 司法 辖区 设有 豁免 申请 制度 , 在 符合 一定 条件 的 情况 下 , 企业 可以 针对 可能 存在 损害 竞争 效果 但 也 有 一定 效率 提升 、 消费者 福利 提升 或 公平 利益 提升 的 相关 行为 , 向 反 垄断 机构 事前 ,豁免 申请。 获得 批准 后 , 企业 从事 相关 行为 将 不会 被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调查 或者 被 认定 为 违法。 企业 可以 根据 所在 司法 辖区 的 实际 情况 评估 如何 运用 该 豁免 申请 提前 防范 反垄断法 , ,
企业 可以 聘请 外部 律师 、 法律 或者 经济学 专家 、 其他 专业 机构 协助 企业 应对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 争取 内部 调查 的 结果 在 可适用 的 情况 下 可以 受到 律师 客户 特权 的 保护。
第十七 条 可能 适用 的 补救 措施
出现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时 或者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发生 后 , 企业 可以 根据 相关 司法 辖区 的 规定 以及 实际 情况 采取 相应 措施 , 包括 运用 相关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中 的 宽大 制度 、 承诺 制度 、 和解 等 等, 最大 程度 降低 风险 和 负面 影响。
宽大 制度 , 一般 是 指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对于 主动 报告 垄断 协议 行为 并 提供 重要 的 的 企业 , 减轻 或者 免除 的 的 制度。 比如 , 有的 司法 辖区 , 宽大 制度 可能 使 申请 企业 减免 罚款 并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有的 司法 辖区 , 第 一个 申请 宽大 的 企业 可能 被 免除 全部 罚款 , 后续 申请 企业 可能 被 免除 部分 罚款。 申请 宽大 宽大 制度 通常 要求 企业 承认 参与 相关 垄断 协议 , 可能 在 后续 民事诉讼 中 成为 对 企业不利 证据 , 同时 要求 企业 承担 更高 的 配合 调查 义务。
承诺 制度 , 一般 是 指 企业 在 反 垄断 调查 过程 中 , 主动 承诺 停止 或者 放弃 被 指控 的 垄断 行为 , 并 采取 具体 措施 消除 对 竞争 的 不利 影响 ,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经 评估 后 作出 中止 调查 、 接受决定。 对于 企业 而言 , 承诺 决定 不会 认定 企业 存在 违法行为 , 也 不会 处以 罚款 ; 但 企业 后续 如果 未 遵守 承诺 , 可能 面临 重启 调查 和 罚款 的 不利 后果。
和解 制度 , 一般 是 指 企业 在 反 垄断 调查 过程 中 与 执法 机构 或者 私人 原告 以 和解 的 方式 快速 结案 有的 司法 辖区 , 涉案 企业 需 主动 承认 其 参与 垄断 协议 的 违法行为 , 以 获得 最多 最多 10% 的 违法行为 , 以 获得 最多 最多额外 罚款 减免。 有的 司法 辖区 , 和解 包括 在 民事案件 中 与 执法 机构 或者 私人 原告 达成 民事 和解 协议 , 或者 在 刑事 案件 中 与 执法 机构 达成 刑事 认罪 协议。 民事 和解 通常 包括 有 约束力 的 同意 书, 其中 包括 纠正 被诉 损害 竞争 行为 的 承诺。 执法 机构 也 可能 会 要求 被 调查 方 退还 通过 损害 竞争 行为 获得 的 非法所得。 同意 调解 书 同时 要求 企业 对 遵守 承诺 情况 进行 定期 报告。 不 遵守 调解 书, 企业 可能 被 处以 罚款 , 并且 重新 调查。 在 刑事 程序 中 , 企业 可以 和 执法 机构 达成 认罪 协议 , 达到 减轻 罚款 、 更快 结案 的 效果 ; 企业 可以 综合 考虑 可能 的 罚款 减免 、 效率 、 成本 、 、性 、 胜诉 可能性 、 对 后续 民事诉讼 的 影响 等 因素 决定 是否 达成 认罪 协议。
第十八 条 反垄断法 律 责任
垄断 行为 可能 导致 相关 企业 和 个人 被 追究 行政 责任 、 民事责任 和 刑事责任。
行政 责任 主要 包括 被 处以 禁止 令 、 罚款 、 拆分 企业 等。 禁止 令 通常 禁止 继续 实施 垄断 行为 , 也 包括 要求 采取 整改 措施 、 定期 报告 、 建立 和 实施 有效 的 合 规 制度 等。 多数 辖区 对行为 规定 大额 罚款 ,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最高 可以 对 企业 处以 集团 上 一 年度 全球 总 营业 额 10% 的 罚款。
民事责任 主要 有 确认 垄断 协议 无效 和 损害 赔偿 两种。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应当 充分 赔偿 因 垄断 行为 造成 的 损失 , 包括 实际 损失 和 利润 损失 , 加上 从 损害 发生 之 日 起至 支付 赔偿 金 期间 的利息 ;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企业 最高 承担 三倍 损害 赔偿 责任 以及 相关 诉讼 费用。
部分 司法 辖区 还 规定 刑事责任 , 垄断 行为 涉及 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 直接 责任 人 等 个人 可能 面临 罚金 甚至 监禁 , 对 公司 违法 者 的 罚金 高达 1 亿 美元 , 个人 刑事 罚金 高达 100 万 美元 , 最高 期 为10 年。 如果 违法 所得 或者 受害者 经济 损失 超过 1 亿 美元 , 公司 的 最高 罚金 可以 是 违法 所得 或者 经济 损失 的 两倍。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 如果 母公司 对 子公司 能够 施加 “决定性 影响” , 境外 子公司 违反 反垄断法 , 母公司 可能 承担 连带 责任。 同时 , 计算 相关 罚款 的 基础 调整 为 整个 集团 营业 额。
除 法律 责任 外 , 企业 受到 反 垄断 调查 或者 诉讼 还 可能 产生 其他 重大 不利 影响 , 对 企业 境外 经营 活动 造成 极大 风险。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的 调查 或者 反 垄断 诉讼 可能 耗费 公司 大量 的 时间 , 高额法律 费用 , 分散 对 核心 业务 活动 的 关注 , 影响 企业 正常 经营。 如果 调查 或者 诉讼 产生 不利 后果 , 企业 财务 状况 和 声誉 会 受到 极大 损害。
第四 章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风险 管理
第十九 条 境外 反 垄断 风险 识别
企业 可以 根据 境外 业务 规模 、 所处 行业 特点 、 市场 情况 、 相关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律 法规 以及 执法 环境 等 因素 识别 企业 面临 的 主要 反 垄断 风险。
(一) 可能 与 垄断 协议 有关 的 风险。 大多数 司法 辖区 禁止 企业 与 其他 企业 达成 和 实施 垄断 协议 以及 交换 竞争 性 敏感 信息。 企业 在 境外 开展 业务 时 应当 高度 关注 以下 行为 可能 产生 与 垄断 的 的风险 : 一是 与 竞争者 接触 相关 的 风险。 比如 , 企业 员工 与 竞争者 员工 之间 在 行业 协会 、 会议 以及 其他 场合 的 接触 ; 竞争 企业 之间 频繁 的 人员 流动 ; 通过 同 一个 供应 商 或者 客户 交换敏感 信息 等。 二 是 与 竞争者 之间 合同 、 股权 或 其他 合作 相关 的 风险。 比如 , 与 竞争者 达成 合伙 或者 合作 协议 等 可能 排除 、 限制 竞争 的。 三 是 在 日常 商业 行为 中 与 类型 类型的 协议 或 行为 相关 的 风险。 比如 , 与 客户 或 供应 商 签订 包含 排他性 的 的 协议 ; 对 客户 转售 价格 的 限制 等。
(二) 可能 与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有关 的 风险。 企业 应当 对 从事 经营 活动 的 市场 、 主要 竞争者 和 自身 市场 力量 做出 评估 和 判断 , 并 以此 为 基础 评估 和 规范 业务 经营 活动。 当 在 在某一 市场 中 具有 较高 市场 份额 时 , 应当 注意 其 市场 行为 的 商业 目的 是否 为 限制 竞争 、 行为 是否 对 竞争 造成 不利 影响 , 避免 出现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的 风险。
(三) 可能 与 经营 者 集中 有关 的 风险。 大多数 司法 辖区 设有 集中 申报 制度 , 企业 在 全球 范围 内 开展 合并 、 收购 、 设立 合营 企业 等 交易 时 , 同 一项 交易 (包括 在 中国 境内 的 交易) 可能 需要 在 多个 司法 辖区 进行 申报。 企业 在 开展 相关 交易 前 , 应当 全面 了解 各 相关 司法 辖区 的 申报 要求 , 充分 利用 境外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的 事前 商谈 机制 评估 申报 义务 并 依法 及时。。收购 境外 目标 公司 还 应当 特别 注意 目标 公司 是否 涉及 反垄断法 律 责任 或者 正在 接受 反 垄断 调查 , 评估 该 法律 责任 在 收购 后 是否 可能 被 附加 至 母公司 或者 买方。
第二十条 境外 反 垄断 风险 评估
企业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 建立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评估 程序 和 标准 , 定期 分析 和 评估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的 来源 发生 的 可能性 以及 后果 的 严重性 等 , 明确 风险 等级 并 按照 不同 , 等级 设计和 实施 相应 的 风险 防控 制度。 评估 可以 由 企业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组织 实施 或者 委托 外部 专业 机构 协助 实施。
鼓励 企业 对 以下 情形 开展 专项 评估 :( 一) 对 业务 收购 、 公司 合并 、 新 设 合营 企业 等 事项 作出 投资 决策 之前 ; (二) 实施 重大 计划 、 签订 重大 供销 协议 之前 ; (三) 受到 受到垄断 调查 或者 诉讼 之后。
第二十 一条 企业 员工 风险 评级
企业 根据 员工 面临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的 不同 程度 开展 风险 评级 , 进行 更 有效 的 风险 防控。 对 高级 管理 人员 , 业务 部门 的 管理 人员 , 经常 与 同行 竞争者 交往 的 人员 部门 、 市场 及 部门的 人员 , 知晓 企业 商业 计划 、 价格 等 敏感 信息 的 人员 , 曾 在 具有 竞争 关系 的 企业 工作 并 知晓 敏感 的 人员 , 负责 企业 并购 项目 的 人员 等 ; 企业 可以 优先 进行 风险 管理 , 反 强化 强化垄断 合 规 意识。 对 其他 人员 , 企业 可以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 优先 级 采取 反 垄断 风险 管理 的 适当 措施。
第二十 二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报告
企业 可以 建立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报告 机制。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可以 定期 向 企业 决策 层 和 高级 管理层 汇报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情况。 当 发生 重大 境外 反 垄断 风险 时 , 反 垄断 规 规机构 应当 及时 向 企业 决策 层 和 高级 管理层 汇报 , 组织 内部 调查 , 提出 风险 评估 意见 和 风险 应对 措施 ; 同时 , 企业 可以 通过 境外 企业 和 对外 投资 联络 服务 平台 等 渠道 向 商务部 、 市场 监管 等 政府部门 和 驻外 使 领馆 报告。
第二十 三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咨询
企业 可以 建立 反 垄断 合 规 咨询 机制。 由于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的 高度 复杂 性 , 鼓励 企业 及 员工 尽早 向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咨询 经营 中 遇到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问题。 企业 反 合 合管理 部门 可 根据 需要 聘请 外部 律师 或 专家 协助 开展 合 规 咨询 , 也 可 在 相关 司法 辖区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 , 在 开展 相关 行为 前 向 有关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进行 合 规 咨询。
第二十 四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审核
企业 可以 建立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审核 机制。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可以 对 企业 在 境外 实施 的 战略性 决定 、 商业 合同 、 交易 计划 、 经销 协议 模板 、 销售 渠道 管理 政策 等 进行 反 垄断 合 审核 审核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可以 根据 需要 聘请 外部 律师 协助 评估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 提出 审核 意见。
第二十 五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培训
企业 可以 对 境外 管理 人员 和 员工 进行 定期 反 垄断 合 规 培训。 反 垄断 合 规 培训 可以 包括 相关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律 法规 、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 可能 导致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的 行为 、 日常 合 规 准则、 反 垄断 调查 和 诉讼 的 配合 、 反 垄断 宽大 制度 、 承诺 制度 、 和解 制度 、 企业 的 反 垄断 合 规 政策 和 体系 等 相关 内容。
企业 可以 定期 审阅 、 更新 反 垄断 合 规 培训 内容 ; 也 可以 通过 员工 行为 准则 、 核查 清单 、 反 垄断 合 规 手册 等 方式 向 员工 提供 书面 指导。
第二十 六条 其他 防范 反 垄断 风险 的 具体 措施
除 本章 第十九 条 至 第二十 五条 规定 之外 , 企业 还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 防范 境外 反 垄断 风险。
(一) 在 加入 行业 协会 之前 , 对 行业 协会 目标 和 运营 情况 进行 尽职 调查 , 特别 是 会 籍 条款 是否 可能 用来 排除 限制 竞争 , 该 协会 是否 有 反 垄断 合 规 制度 等。 保存 并 所 参加 参加行业 协会 活动 及 相关 员工 的 清单。
(二) 在 参加 行业 协会 组织 的 或者 有 竞争者 参加 的 会议 前 了解 议题 , 根据 需要 可以 安排 反 垄断 法律顾问 出席 会议 和 进行 反 垄断 合 规 提醒 ; 参加 行业 协会 会议 活动 时 认真 审阅 会议 议程 会议纪要。
(三) 在 与 竞争者 进行 交流 之前 应当 明确 范围 , 避免 讨论 竞争 敏感性 话题 ; 记录 与 竞争者 之间 的 对话 或者 其他 的 的 沟通 , 及时 向 上级 或者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报告。
(四) 对 与 竞争者 共同 建立 的 合营 企业 和 其他 类型 的 合作 , 可以 根据 需要 设立 信息 防火墙 , 避免 通过 合营 企业 或者 其他 类型 的 合作 达成 或者 实施 垄断 协议。
(五) 如果 企业 的 部分 产品 或者 服务 在 相关 司法 辖区 可能 具有 较高 的 市场 份额 , 可以 对 定价 、 营销 、 采购 等 部门 进行 专项 培训 , 对 可能 存在 风险 的 的 进行 事前 评估 ,。 潜在 风险 风险
第五 章 附则
第二 十七 条 指引 的 效力
本 指引 仅对 企业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作出 一般性 指引 , 供 企业 参考。 指引 中 关于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法规 的 阐释 为 为 原则性 、 概括性 说明 , 建议 在 具体 适用 时 查询 相关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律法规 的 最新 版本。 企业 应当 结合 各 司法 辖区 关于 合 规 制度 以及 经营 行为 是否 违反 反垄断法 等 方面 的 具体 要求 , 有 针对性 地 建设 反 垄断 合 规 体系 和 开展 合 规 工作。
本 指引 未 涉及 事项 , 可以 参照 国务院 反 垄断 委员会 发布 的 《经营 者 反 垄断 合 规 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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