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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ho medidas para fortalecer la protección judicial de menores por parte de las fiscalías (2015)

检察 机关 加强 未成年 人 司法 保护 八项 措施

Tipo de leyes Política judicial

Organismo emisor Fiscalía Popular Suprema

Fecha de promulgación 12 de mayo de 2015

Fecha efectiva 12 de mayo de 2015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Protección de menores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检察 机关 加强 未成年 人 司法 保护 八项 措施
一 、 严厉 惩处 各类 侵害 未成年 人 的 犯罪。 对 成年人 性 侵害 、 拐卖 、 绑架 、 遗弃 、 伤害 、 虐待 未成年 人 以及 教唆 、 胁迫 、 诱骗 、 利用 未成年 人 犯罪 等 严重 侵害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和 合法 权益 犯罪 , 坚持 零 容忍 态度 , 依法 从严 从 快 批捕 、 起诉 , 加大 指控 犯罪 力度 , 充分 发挥 法律 威慑 和 震慑 作用 , 坚决 斩断 伸向 未成年 人 的 黑手。 同时 加大 对 侵害未成年 人 权益 、 怠于 落实 未成年 人 保护 制度 方面 职务 犯罪 的 查处 力度 , 依法 严惩 侵吞 、 挪用 、 违法 发放 未成年 人 专项 救助 、 救济 资金 等 贪污 犯罪 , 对 国家 工作 人员 发现 或者 应当 发现 未成年人 权益 受到 侵害 或 可能 受到 侵害 , 应当 采取 措施 而未 采取 措施 , 导致 未成年 人 重伤 或者 死亡 等 严重 后果 的 , 应当 依法 及时 查办 , 保证 国家 对 未成年 人 保护 的 法律 规定 、 福利 政策 到位。
二 、 努力 保护 救助 未成年 被害人。 依法 保障 未成年 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参与 权 、 知情权 等 各项 诉讼 权利 , 保护 未成年 被害人 的 名誉 权 、 隐私权 等 合法 权利 , 避免 在 办案 中 造成 “二次 伤害 ”。 对于 性侵 未成年 人 等 刑事 案件 , 有条件 的 地方 检察 机关 可以 会同 公安 机关 建立 询问 未成年 被害人 同步 录音 录像 制度。 同时 , 要 注重 加强 与 司法 、 民政 、 教育 、 卫生 等 相关部门 和 未成年 人 保护 组织 的 联系 和 协作 , 推动 落实 法律 援助 、 司法 救助 、 身体 康复 、 心理 疏导 、 转移 安置 、 技能 培训 、 经济 帮扶 等 综合 救助 工作 , 努力 帮助 未成年 被害人 恢复 正常 的 和学习。
三 、 最大限度 教育 挽救 涉 罪 未成年 人。 贯彻 国家 对 犯罪 未成年 人 “教育 、 感化 、 挽救” 方针 和 “教育 为主 、 惩罚 为辅” 原则 , 坚持 依法 对 涉 罪 未成年 人 “少 捕慎 诉 少 监禁 ”, 落实 专业化 办理 、 法律 援助 、 合适 成年人 到场 、 社会 调查 、 亲情 会见 、 附 条件 不 起诉 、 社会 观 护 、 帮扶 教育 、 犯罪 记录 封存 等 特殊 保护 制度 , 最大限度 促进 涉罪 未成年 人 悔过 自新 、 回归 社会。 对于 因 年龄 原因 不负 刑事责任 的 未成年 人 , 应当 与 公安 机关 以及 家庭 、 学校 、 社会 保护 组织 等 加强 协调 、 配合 , 通过 加强 管教 、 社会 观 护 等措施 , 预防 再 犯罪。
四 、 充分 发挥 法律 监督 职能 优势。 强化 对 各类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的 立案 侦查 和 刑事 审判 、 刑事 附带 民事 审判 活动 的 法律 监督 , 坚决 监督 纠正 有罪 不 究 、 以罚代刑 、 漏 捕 漏诉 、 重罪 轻判 等 执法 不严 、 司法 不公 问题 , 促进 有关部门 严格 执法 、 公正 司法。 对 公安 机关 、 人民法院 处理 监护 行为 的 的 工作 加强 法律 监督 , 确保 未成年 人 得到 妥善 监护 照料。
五 、 积极 参与 犯罪 预防 和 普法 宣传 工作。 结合 办案 注意 查找 未成年 人 权益 保护 和 犯罪 预防 方面 存在 的 隐患 , 通过 检察 建议 等 形式 , 督促 相关 部门 建 章 立 制 、 堵塞 漏洞 , 推动 更加 重视对 农村 留守 儿童 、 城乡 流动 乞讨 儿童 、 正在 服刑 人员 的 子女 等 重点 未成年 人 群体 的 保护 , 努力 营造 关爱 保护 未成年 人 的 社会 环境 ; 建立 “谁 执法 谁 普法” 的 普法 责任制 , 广泛 开展 以案 释法 、 法制 讲座 、 法制 进 社区 、 进 学校 、 进 幼儿园 、 进 农村 、 进 家庭 等 宣讲 活动 , 培育 尊重 未成年 人 权益 的 文化 , 提高 未成年 人 明辨是非 和 自我 保护 的 意识 和 能力。
六 、 建立 检察 机关 内部 保护 未成年 人 联动 机制。 未 检 部门 在 工作 中 发现 侵害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的 职务 线索 时 , 应当 及时 移送 职务 犯罪 侦查 部门 予以 查处 并 协调 相关 部门 做好 未成年人 善后 工作 ; 各 部门 在 审查 逮捕 、 审查 起诉 、 职务 犯罪 侦查 等 工作 中 , 发现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家 中 有 无人 照料 的 未成年 人 , 或者 发现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保护 方面 存在 和 和隐患 的 , 应当 及时 通知 并 协助 未 检 部门 介入 干预 , 防止 在 检察 环节 存在 保护 真空。 对于 涉及 未成年 人 保护 的 职务 犯罪 案件 、 具有 重大 社会 影响 案件 等 上级 检察院 要 , 对 下 指导 指导和 案件 督办。
七 、 推动 完善 政法 机关 衔接 配合 以及 与 政府 部门 、 未成年 人 保护 组织 等 跨 部门 合作 机制。 进一步 加强 与 公安 机关 、 人民法院 、 司法 行政 机关 的 沟通 协调 , 在 工作 评价 标准 、 法律 援助 社会 调查、 讯问 (询问) 未成年 人 同步 录音 录像 、 逮捕 必要性 证据 收集 与 移送 、 合适 成年人 选聘 、 分 案 起诉 、 观 护 帮教 、 犯罪 记录 封存 等 需要 配合 的 制度 机制 上 相互 衔接 , 形成 保护 未成年人 合法 权益 的 工作 体系 ; 积极 与 政府 各 部门 、 未成年 人 保护 组织 等 加强 , , 推动 建立 跨 部门 的 的 长效 机制 , 促进 司法 保护 与 家庭 保护 、 学校 保护 、 社会 保护 的 紧密 , 形成保护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 救助 困境 儿童 、 挽救 失足 未成年 人 以及 预防 和 减少 未成年 人 犯罪 的 工作 合力。
八 、 推动 建立 未成年 人 司法 借助 社会 专业 力量 的 长效 机制。 大力 支持 青少年 事务 社会 工作 专业 人才 队伍 建设 工作 , 主动 与 青少年 事务 社会 工作 专业 机构 链接 , 以 政府 购买 服务 等 方式 , 将 调查 、合适 成年人 参与 未成年 人 刑事诉讼 、 心理 疏导 、 观 护 帮教 、 附 条件 不 起诉 监督 考察 等 工作 , 交由 专业 社会 力量 承担 , 提高 未成年 人 权益 保护 和 犯罪 预防 的 专业 水平 逐步 建立 司法 借助社会 专业 力量 的 长效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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