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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 Aviso sobre la regulación de la orden de derechos de autor de los servicios de disco de red (2015)

关于 规范 网 盘 服务 版权 秩序 的 通知

Tipo de leyes Política gubernamental

Organismo emisor Administración Nacional de Derechos de Autor de China

Fecha de promulgación 14 de octubre de 2015

Fecha efectiva 14 de octubre de 2015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Ley Cibernética/Ley de Internet Ley de derechos de autor Propiedad intelectual

Editor (es)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关于 规范 网 盘 服务 版权 秩序 的 通知
为 规范 网 盘 服务 版权 秩序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 保护 条例》 等 规定 , 现 就 有关 事项 通知 如下 :
一 、 凡 为 用户 提供 网络 信息 存储 空间 服务 的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遵守 著作权 法律 法规 , 合法 使用 、 传播 作品 , 履行 著作权 保护 义务。
二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建立 必要 管理 机制 , 运用 有效 技术 措施 , 主动 屏蔽 、 移除 侵权 作品 , 防止 用户 违法 上传 、 存储 并 分享 他人 作品。
三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在 其 网 盘 首页 显 著 位置 提示 用户 遵守 法 , 尊重 著作权 人 合法 权益 , 不 违法 上传 、 存储 并 分享 他人 作品。
四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在 其 网 盘 首页 显 著 位置 详细 标明 权利 人 通知 、 投诉 的 方式 , 及时 受理 权利 人 通知 、 投诉 , 并 在 接到 权利 人 通知 、 投诉 后 24 小时 内 移除 侵权 侵权, 删除 、 断开 相关 侵权 作品 链接 ; 同时 应当 遵守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 保护 条例》 关于 “通知” 的 相关 规定。
五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制止 用户 违法 上传 、 存储 并 分享 下列 作品 :
(一) 根据 权利 人 通知 已经 移除 的 作品 ;
(二) 权利 人 向 网 盘 服务 商 发送 了 权利 公示 或者 声明 的 作品 ;
(三) 版权 行政管理 部门 公布 的 重点 监管 作品。
六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制止 用户 违法 上传 、 存储 并 分享 下列 未经 授权 的 作品 :
(一) 正在 热播 、 热卖 的 作品 ;
(二) 出版 、 影视 、 音乐 等 专业 机构 出版 或者 制作 的 作品 ;
(三) 其他 明显 感知 属于 未经 授权 提供 的 作品。
七 、 网 盘 服务 商 不得 擅自 或者 组织 上传 未经 授权 的 他人 作品 , 不得 对 用户 上传 、 存储 的 作品 进行 编辑 、 推荐 、 排名 等 加工 , 不得 以 各种 方式 指引 、 诱导 、 鼓励 用户 违法 他人 作品, 不得 为 用户 利用 其他 网络 服务 形式 违法 分享 他人 作品 提供 便利。
八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加强 用户 管理 , 要求 用户 账号 异常 异常 、 流量 异常 变化 等 可能 涉嫌 侵权 的 情况 及时 作出 合理 解释 , 对于 拒绝 解释 或者 不能 给出 合理 解释 的 用户 , 可以 暂停 终止 使用 的其 账号。
九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完整 保存 用户 姓名 、 账号 、 网络 地址 、 联系 方式 等 注册 信息 , 并 按照 版权 行政管理 的 的 要求 提供 用户 上传 、 存储 并 分享 的 侵权 作品 、 网络 地址 或者 域名 等 信息 信息
十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建立 侵权 用户 处置 机制 , 根据 用户 侵权 情形 , 给予 列入 黑名单 、 暂停 或者 终止 服务 等 处置。
十一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严格 遵守 、 执行 本 通知。 版权 行政管理 部门 要 对 网 盘 服务 商 加强 监管 , 依法 查处 网 盘 服务 商 违反 著作权 法 的 行为。
十二 、 本 通知 自 印发 之 日 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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