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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so sobre el fortalecimiento de la administración de derechos de autor en la ciberliteratura (2016)

关于 加强 网络 文学 作品 版权 管理 的 通知

Tipo de leyes Política gubernamental

Organismo emisor Administración Nacional de Derechos de Autor de China

Fecha de promulgación Nov 04, 2016

Fecha efectiva Nov 04, 2016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Ley Cibernética/Ley de Internet Ley de derechos de autor Propiedad intelectual

Editor (es)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关于 加强 网络 文学 作品 版权 管理 的 通知
为 加强 网络 文学 作品 版权 管理 , 进一步 规范 网络 文学 作品 版权 秩序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 保护 条例》 等 法律 、 法规 , 现 就 有关 事项 通知 如下:
一 、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通过 信息 网络 传播 文学 作品 , 以及 为 用户 通过 信息 网络 传播 文学 作品 提供 相关 网络 服务 , 应当 遵守 著作权 法律 、 法规 , 尊重 权利 人 的 合法 权利 维护 网络 文学 作品 , ,
二 、 通过 信息 网络 提供 文学 作品 以及 提供 相关 网络 服务 的 网络 服务 商 , 应当 加强 版权 监督 管理 , 建立 健全 侵权 作品 处理 机制 , 依法 履行 保护 网络 文学 作品 版权 的 义务。
三 、 通过 信息 网络 提供 文学 作品 的 网络 服务 商 , 应当 依法 履行 传播 文学 作品 的 版权 审查 和 注意 义务 , 除 法律 、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未经 权利 人 许可 , 不得 传播 其 文学 作品。
四 、 通过 信息 网络 提供 文学 作品 的 网络 服务 商 , 应当 建立 版权 投诉 机制 , 积极 受理 权利 人 投诉 , 及时 依法 处理 权利 人 的 合法 诉求。
五 、 提供 搜索 引擎 、 浏览 器 、 论坛 、 网 盘 、 应用 程序 商店 以及 贴 吧 、 微 博 、 微 等 服务 的 网络 服务 商 , 未经 权利 人 许可 , 不得 提供 或者 利用 技术 手段 变相 提供 作品 作品用户 传播 未经 权利 人 许可 的 文学 作品 提供 便利。
六 、 提供 搜索 引擎 、 浏览 器 、 论坛 、 网 盘 、 应用 程序 商店 以及 贴 吧 、 微 博 、 微 信 服务 的 网络 服务 商 , 应当 在 其 服务 平台 的 显 著 载明 权利 人 通知 、 的 的受理 权利 人 通知 、 投诉 , 并 在 接到 权利 人 通知 、 投诉 24 小时 内 删除 侵权 作品 、 断开 相关 链接。
七 、 提供 搜索 引擎 、 浏览 器 等 服务 的 网络 服务 商 , 不得 通过 定向 搜索 或者 链接 , 以及 编辑 、 聚合 等 方式 传播 未经 权利 人 许可 的 文学 作品。
八 、 提供 贴 吧 、 论坛 、 应用 程序 商店 等 服务 的 网络 服务 商 , 应当 审核 并 保存 吧 主 、 版主 、 应用 程序 开发 者 等 的 姓名 、 账号 、 网络 地址 、 联系 方式 等 信息。
九 、 提供 对 以 文学 作品 或者 作者 命名 的 贴 吧 、 论坛 等 服务 的 网络 服务 商 , 应当 责成 吧 主 、 版主 等 确认 用户 提供 的 文学 作品 系 权利 人 本人 提供 或者 已经 取得 权利 , , ,
十 、 提供 信息 存储 空间 服务 的 网 盘 服务 商 , 应当 遵守 国家 版权 局 《关于 规范 网 盘 服务 版权 的 通知》 , 主动 屏蔽 、 删除 侵权 文学 作品 , 防止 用户 上传 、 存储 并 分享 文学 作品 作品
十一 、 国家 版权 局 建立 网络 文学 作品 版权 监管 “黑白 名单 制度” , 适时 公布 文学 作品 侵权 盗版 网络 服务 商 “黑名单” 、 网络 文学 作品 重点 监管 “白 名单”。
十二 、 各级 版权 行政 机关 应当 加强 网络 文学 作品 版权 执法 监管 力度 , 依法 查处 网络 文学 作品 侵权 盗版 行为 , 保障 网络 文学 作品 版权 秩序。
十三 、 本 通知 自 印发 之 日 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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