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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 Antimonopolio (2022)

La Ley antimonopolio

Tipo de leyes de derecho criminal

Organismo emisor Comité Permanente de la Asamblea Popular Nacional

Fecha de promulgación 24 de junio de 2022

Fecha efectiva 01 de Agosto, 2022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Ley de Competencia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正)
Tabla de contenido
第一 章 总 则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 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预防 和 制止 垄断 行为 , 保护 市场 公平 竞争 , 鼓励 创新 , 提高 经济 运行 效率 , 维护 消费者 和 社会 公 利益 利益 , 促进 市场 经济 经济 发展 , 制定。。。。。。。。。。。。。。。。。。。。。。。。。。。。。。 eléctrico
第二 条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经济 活动 中 的 垄断 行为 , , 适用 ; 中华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的 垄断 行为 , 对 境内 市场 竞争 产生 排除 限制 限制 影响 的 ,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eléctrico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 经营 者 达成 垄断 协议 ;
(二) 经营 者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
(三) 具有 或者 可能 具有 排除 、 限制 竞争 效果 的 经营 者 集中。
第四条 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 坚持 市场化 、 法治化 原则 , 强化 竞争 政策 基础 地位 , 制定 和 实施 与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相 适应 的 竞争 , , 完善 调控 , 健全 统一 、 开放 、 竞争 、 有序 的 体系。。。。。。。。。。。。。。。。。。。。。。 体系 体系 体系 体系 体系 体系 eléctrica
第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行政 机关 和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 公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在 制定 涉及 市场 主体 经济 活动 的 规定 时 , 应当 进行 公平 竞争。。
Información general
第七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 八 条 国有 经济 占 控制 地位 的 关系 国民 经济 命脉 命脉 和 国家 安全 的 行业 以及 依法 实行 专营 专卖 的 行业 , 国家 对 经营者 的 合法 经营 活动 予以 保护 保护 并 并 对 的 经营 行为 及 其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eléctrico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 规定 行业 的 经营 者 应当 依法 经营 , 诚实 守信 , 严格 自律 , 接受 社会 公众 的 监督 , 不得 利用 其 控制 地位 或者 专营 专卖 地位 损害 消费者 利益。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丸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限剫、炫
第十一 条 国家 健全 完善 反垄断 规则 制度 , 强化 反垄断 反垄断 力量 , , 提高 监管 能力 和 监管 体系 现代化 水平 , 加强 反 执法 司法 , 依法 公正 审理 审理 垄断 案件 , 健全 行政 执法 和 司法 衔接 机制 维护 公平 公平 公平 公平 公平 公平 公平 公平 公平 公平 公平 公平 公平 公平 公平 公平 公平 公平 公平 公平 公平.竞争秩序。
第十二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研究 拟订 有关 竞争 政策 ;
(二) 组织 调查 、 评估 市场 总体 竞争 状况 , 发布 评估 报告 ;
(三) 制定 、 发布 反 垄断 指南 ;
(四) 协调 反 垄断 行政 执法 工作 ;
(五) 国务院 规定 的 其他 职责。
国务院 反 垄断 委员会 的 组成 和 工作 规则 由 国务院 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根据 工作 需要 , 可以 授权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的 的 机构 , 依照 本法 规定 负责 有关 反 垄断 执法 工作。
Información general
第十五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本法 所 称 相关 市场 , 是 指 经营者 在 一定 时期 内 就 特定 商品 或者 服务 (以下 统称 商品) 进行 竞争 的 商品 范围 和 地域 范围。。。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 固定 或者 变更 商品 价格 ;
(二) 限制 商品 的 生产 数量 或者 销售 数量 ;
(三) 分割 销售 市场 或者 原材料 采购 市场 ;
(四) 限制 购买 新 技术 、 新 设备 或者 限制 开发 新 技术 、 新 产品 ;
(五) 联合 抵制 交易 ;
(六)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认定 的 其他 垄断 协议。
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 固定 向 第三 人 转售 商品 的 价格 ;
(二) 限定 向 第三 人 转售 商品 的 最低 价格 ;
(三)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认定 的 其他 垄断 协议。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歁禁
经营者 能够 证明 其 在 相关 市场 的 市场 份额 低于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规定 的 标准 , 并 符合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的 , 不 予。。。。。。。。。。。。。。。。。。。。。。。。。。。。 eléctrica
九条
第二 十 条 经营者 能够 证明 所 达成 的 协议 属于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不 适用 本法 第十七 条 、 第十八 条 第一 款 、 第十九 条 规定 : :
(一) 为 改进 技术 、 研究 开发 新 产品 的 ;
(二) 为 提高 产品 质量 、 降低 成本 、 增进 效率 , 统一 产品 规格 、 标准 或者 实行 专业化 分工 的 ;
(三) 为 提高 中小 经营 者 经营 效率 , 增强 中小 经营 者 竞争 力 的 ;
(四) 为 实现 节约 能源 、 保护 环境 、 救灾 救助 等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五) 因 经济 不景气 , 为 缓解 销售量 严重 下降 或者 生产 明显 过剩 的 ;
(六) 为 保障 对外贸易 和 对外 经济 合作 中 的 正当 利益 的 ;
(七) 法律 和 国务院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属于 前款 第一 项 至 第五 项 情形 , 不 适用 本法 第十七 条 、 第十八 条 第一 款 、 第十九 条 规定 的 , 经营者 还 应当 所 达成 的 协议 不 会 严重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eléctrica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 以 不 公平 的 高价 销售 商品 或者 以 不 公平 的 低价 购买 商品 ;
(二) 没有 正当 理由 , 以 低于 成本 的 价格 销售 商品 ;
(三) 没有 正当 理由 , 拒绝 与 交易 相对 人 进行 交易 ;
(四) 没有 正当 理由 , 限定 交易 相对 人 只能 与其 进行 交易 或者 只能 与其 指定 的 经营 者 进行 交易 ;
(五) 没有 正当 理由 搭售 商品 , 或者 在 交易 时 附加 其他 不合理 的 交易 条件 ;
(六) 没有 正当 理由 , 对 条件 相同 的 交易 相对 人 在 交易 价格 等 交易 条件 上 实行 差别 待遇 ;
(七)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认定 的 其他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的 行为。
具有 市场 支配 地位 的 经营者 不 得 利用 数据 和 算法 、 技术 以及 平台 规则 等 从事 前款 规定 的 滥用 市场 支配 地位 的 行为。。
本法 所称 市场 支配地位 , 是 指 经营 者 在 相关 市场 内 具有 能够 控制 商品 价格 、 数量 或者 其他 交易 条件 , 或者 能够 阻碍 、 影响 其他 经营 者 进入 相关 市场 能力 的 市场 地位。
第二十三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 该 经营 者 在 相关 市场 的 市场 份额 , 以及 相关 市场 的 竞争 状况 ;
(二) 该 经营 者 控制 销售 市场 或者 原材料 采购 市场 的 能力 ;
(三) 该 经营 者 的 财力 和 技术 条件 ;
(四) 其他 经营 者 对该 经营 者 在 交易 上 的 依赖 程度 ;
(五) 其他 经营 者 进入 相关 市场 的 难易 程度 ;
(六) 与 认定 该 经营 者 市场 支配地位 有关 的 其他 因素。
Texto completo:
(一) 一个 经营 者 在 相关 市场 的 市场 份额 达到 二 分 之一 的 ;
(二) 两个 经营 者 在 相关 市场 的 市场 份额 合计 达到 三分之二 的 ;
(三) 三个 经营 者 在 相关 市场 的 市场 份额 合计 达到 四分之三 的。
有 前款 第二 项 、 第三 项 规定 的 情形 , 其中 有的 经营 者 市场 份额 不足 十分 之一 的 , 不 应当 推定 该 经营 者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被 推定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的 经营 者 , 有 证据 证明 不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的 , 不 应当 认定 其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 经营 者 合并 ;
(二) 经营 者 通过 取得 股权 或者 资产 的 方式 取得 对 其他 经营 者 的 控制 权 ;
(三) 经营 者 通过 合同 等 方式 取得 对 其他 经营 者 的 控制 权 或者 能够 对 其他 经营 者 施加 决定性 影响。
第二十六 条 经营者 集中 达到 国务院 规定 的 申报 标准 的 , 经营者 应当 向 国务院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申报 , 未 申报 的 不 得 实施。。。
经营者 集中 未 达到 国务院 规定 的 申报 标准 , 但 有 证据 证明 该 经营者 集中 具有 或者 可能 排除 排除 、 限制 竞争 的 ,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可以 要求 申报。。。。。。。。。。。。。。。。。。。。。。。。。。 eléctrica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 参与 集中 的 一个 经营 者 拥有 其他 每个 经营 者 百分之 五十 以上 有 表决权 的 股份 或者 资产 的 ;
(二) 参与 集中 的 每个 经营 者 百分之 五十 以上 有 表决权 的 股份 或者 资产 被 同 一个 未 参与 集中 的 经营 者 拥有 的。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申报 书 ;
(二) 集中 对 相关 市场 竞争 状况 影响 的 说明 ;
(三) 集中 协议 ;
(四) 参与 集中 的 经营 者 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的 上 一 会计 年度 财务 会计 报告 ;
(五)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规定 的 其他 文件 、 资料。
申报 书 应当 载明 参与 集中 的 经营 者 的 名称 、 住所 、 经营 范围 、 预定 实施 集中 的 日期 和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规定 的 其他 事项。
第二十九 条 经营者 提交 的 文件 、 资料 不 完备 的 , 应当 在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规定 的 期限 内 补交 文件 、 资料。 逾期 未 补交 文件 、 资料 的 , 视为 申报。。。。。。。。。。。。。。。。。。。。。。。。。。。。。。 申报 申报 申报 申报 申报 申报 申报 申报 eléctrica eléctrica
第三十 条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应当 自 收到 经营者 提交 的 符合 本法 第二十八 条 规定 的 文件 、 资料 之 日 起 内 , 对 申报 的 经营者 集中 进行 初步 审查 , 是否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eléctrica eléctrica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䮞施集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作出 不 实施 进一步 审查 的 决定 或者 逾期 未 作出 决定 的 , 经营 者 可以 实施 集中。
第三十一 条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决定 实施 进一步 审查 的 , 应当 自 决定 之 日 起 九十日 内 审查 完毕 , 作出 禁止 经营者 集中 的 决定 , 并 书面 通知 经营者。 作出 禁止 经营者 的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经 书面 通知 经营 者 , 可以 延长 前款 规定 的 审查 期限 , 但 最长 不得 超过 六十 日 :
(一) 经营 者 同意 延长 审查 期限 的 ;
(二) 经营 者 提交 的 文件 、 资料 不 准确 , 需要 进一步 核实 的 ;
(三) 经营 者 申报 后 有关 情况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逾期 未 作出 决定 的 , 经营 者 可以 实施 集中。
第三十二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可以 决定 中止 计算 经营者 集中 的 审查 期限 , 并 书面.
(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挡进(二)
(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靥经
Texto completo:
(一) 参与 集中 的 经营 者 在 相关 市场 的 市场 份额 及其 对 市场 的 控制力 ;
(二) 相关 市场 的 市场 集中 度 ;
(三) 经营 者 集中 对 市场 进入 、 技术 进步 的 影响 ;
(四) 经营 者 集中 对 消费者 和 其他 有关 经营 者 的 影响 ;
(五) 经营 者 集中 对 国民经济 发展 的 影响 ;
(六)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认为 应当 考虑 的 影响 市场 竞争 的 其他 因素。
第三十四 条 经营者 集中 具有 或者 可能 具有 排除 、 限制 竞争 效果 的 ,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应当 作出 禁止 经营者 的 决定 决定 但是 , 经营者 能够 证明 该 集中 对 竞争 产生 的 有利 影响 大于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不利 大于 大于Información general
第三十五 条 对 不 予 禁止 的 经营者 集中 ,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可以 决定 附加 减少 集中 对 竞争 产生 不利 影响 的 限制性 条件。。
第三十六 条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应当 将 禁止 经营者 集中 的 决定 或者 对 经营者 集中 附加 限制性 条件 的 决定 , 及时 向 公布。。。
第三十七 条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应当 健全 经营者 集中 分类 分级 审查 制度 , 依法 加强 涉及 国计 民生 等 等 重要 的 经营者 集中 的 审查 , 提高 审查 质量 和。。。。。。。。。。。。。。。。。。。。。。。。。。 eléctrica
第三十八 条 对 外资 并购 境内 企业 或者 以 其他 方式 参与 经营者 集中 ,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 除 依照 本法 规定 经营者 集中 集中 外 , 还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国家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安全 eléctrico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九 条 行政 机关 和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acion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不 得 滥用 滥用 行政 权力 , 或者 变相 限定 单位 或者 经营 、 购买 、 、 使用 指定 的 经营者 提供 的 商品。。。。。。。。。。。。。。。。。。。。。。。。。。。。。。。。
第四 十 条 行政 机关 和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 公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不 得 滥用 行政 权力 , 通过 经营者 签订 合作 协议 、 备忘录 等 方式 , 妨碍 其他 经营者 进入 相关 市场 或者 对 经营者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一 条 行政 机关 和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 公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不 得 滥用 行政 权力 , 实施 行为 , 妨碍 商品 在 地区 的 自由 自由 : :
(一) 对外 地 商品 设定 歧视 性 收费 项目 、 实行 歧视 性 收费 标准 , 或者 规定 歧视 性 价格 ;
(二) 对外 地 商品 规定 与 本地 同类 商品 不同 的 技术 要求 、 检验 标准 , 或者 对外 地 商品 采取 重复 检验 、 重复 认证 等 歧视 性 技术 措施 , 限制 外地 商品 进入 本地 市场 ;
(三) 采取 专门 针对 外地 商品 的 行政 许可 , 限制 外地 商品 进入 本地 市场 ;
(四) 设置 关卡 或者 采取 其他 手段 , 阻碍 外地 商品 进入 或者 本地 商品 运 出 ;
(五) 妨碍 商品 在 地区 之间 自由 流通 的 其他 行为。
第四十二 条 行政 机关 和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 objetivo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 条 行政 机关 和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 公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不 得 滥用 行政 权力 , 采取 本地 经营者 不平 等 待遇 等 方式 , 排斥 、 限制 、 强制 或者 变相 强制 经营者 在 本地 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 本地 本地 本地 本地 本地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 条 行政 机关 和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 Sr.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不 得 滥用 行政 权力 , 强制 或者 变相 经营者 从事 本法 规定 的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第四十五 条 行政 机关 和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 iación 事务 的 的 组织 不 得 滥用 行政 权力 , 制定 含有 排除 限制 竞争 内容 的。。。。。。。。。。。。。。。。。。。。。。。。。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六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 涉嫌 垄断 行为 ,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有权 向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举报。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应当 为 举报人 保密。
举报 采用 书面 形式 并 提供 相关 事实 和 证据 的 ,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应当 进行 必要 的 调查。
Texto completo:
(一) 进入 被 调查 的 经营 者 的 营业 场所 或者 其他 有关 场所 进行 检查 ;
(二) 询问 被 调查 的 经营 者 、 利害关系人 或者 其他 有关 单位 或者 个人 , 要求 其 说明 有关 情况 ;
(三) 查阅 、 复制 被 调查 的 经营 者 、 利害关系人 或者 其他 有关 单位 或者 个人 的 有关 单证 、 协议 、 会计 账簿 、 业务 函电 、 电子 数据 等 文件 、 资料 ;
(四) 查封 、 扣押 相关 证据 ;
(五) 查询 经营 者 的 银行 账户。
采取 前款 规定 的 措施 , 应当 向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主要 负责 人 书面 报告 , 并 经 批准。
第四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诂任
执法 人员 进行 询问 和 调查 , 应当 制作 笔录 , 并由 被 询问 人 或者 被 调查 人 签字。
第四十九 条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及 其 工作 人员 对 执法 过程 中知悉 的 商业 秘密 、 个人 隐私 和 个人 信息 依法 负有 保密 义务。。。
第五十 条 被 调查 的 经营者 、 利害 关系人 或者 其他 有关 单位 或者 个人 应当 配合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依法 履行 职责 , 不 得 拒绝 、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的 调查。。。。。。。。。。。。。。。。。。。。。。
第五十一 条 被 调查 的 经营者 、 利害 关系 人 有 权 陈述 意见。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应当 被 被 调查 的 经营者 、 利害 关系人 提出 事实 、 理由 和 证据 进行。。。。。。。。。。。。。。。。。。。。。。。。。。。
第五十二 条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对 涉嫌 垄断 行为 调查 核实 后 , 认为 构成 垄断 行为 的 , 应当 依法 作出 处理 决定 , 并 可以 向 公布。。
第五十三 条 对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调查 的 涉嫌 垄断 行为 , , 被 调查 的 经营者 承诺 在 反 执法 执法 机构 认可 的 内 内 采取 措施 消除 该 行为 后果 的 的 , 垄断 垄断 执法 可以 决定 中止 调查。 中止 中止 中止 中止 中止 中止 中止 中止 中止 中止 中止 中止 中止 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决定 中止 调查 的 , 应当 对 经营 者 履行 承诺 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经营 者 履行 承诺 的 ,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可以 决定 终止 调查。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应当 恢复 调查 :
(一) 经营 者 未 履行 承诺 的 ;
(二) 作出 中止 调查 决定 所 依据 的 事实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三) 中止 调查 的 决定 是 基于 经营 者 提供 的 不 完整 或者 不真实 的 信息 作出 的。
第五十四 条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依法 对 涉嫌 滥用 行政 权力 排除 、 限制 竞争 的 行为 进行 调查 , 有关 单位 或者 个人 应当。。。。。。。。。
第五十五 条 经营者 、 行政 机关 和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acion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 涉嫌 违反 本法 的 ,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可以 对 其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负责人 进行 约谈 要求 要求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五十六 条 经营者 违反 本法 规定 , 达成 并 实施 垄断 协议 的 , 由 由 反 垄断 执法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 没收 所得 , 并 处 上 一 年度 销售额 百分之一 百分之十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eléctrica的 罚款 , 上 一 年度 没有 销售额 的 , 处 五百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 尚 未 实施 所 达成 的 垄断 的 , 可以 处 三百万 以下 以下 的 罚款。 经营者 的 法定 代表人 、 负责人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贾性帮助的輌适用前
经营 者 主动 向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报告 达成 垄断 协议 的 有关 情况 并 提供 重要 证据 的 ,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可以 酌情 减轻 或者 免除 对该 经营 者 的 处罚。
行业 协会 违反 本法 规定 , 组织 本 行业 的 经营者 达成 垄断 垄断 协议 , 由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责 令 改正 , 可以 处 元 以下 的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的 社会 团体 登记 管理 机关 可以 依法。。。。。。。。。。。。。。。。。。。。。。。
第五十七 条 经营者 违反 本法 规定 , 滥用 市场 支配 地位 的 , 由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责令 停止 行为 行为 , 没收 所得 , 并 处 上 一 销售额 销售额 百分之一 以上 以下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eléctrica罚款。
第五十八 条 经营者 违反 本法 本法 规定 实施 集中 , 且 具有 或者 或者 可能 具有 排除 、 限制 竞争 效果 的 , 由 国务院 反 垄断 机构 责令 停止 实施 集中 、 限期 处分 股份 或者 资产 、 、 限期 营业 以及 采取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eléctrico措施 恢复 到 集中 前 的 状态 , 处上 一 年度 销售额 百分之十 以下 的 罚款 ; 不 具有 排除 、 限制 竞争 效果 的 , 处 五百万 元 以下 罚款。。。。。。。。。。。。。。。。。。。。。。。。。。。。。
第五十九 条 对 本 法 第五十六 条 、 第五十七 条 、 第五十八 条 规定 的 罚款 , 反 垄断 机构 确定 具体 罚款 数额 时 , 应当 考虑 违法 行为 的 性质 、 程度 持续 时间 和 和 和 和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eléctrica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第六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 实施 垄断 行为 , 损害 社会 公 公 利益 , 设区 的 市级 以上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依法 向 人民 法院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第六十一 条 行政 机关 和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 公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滥用 行政 权力 , 实施 排除 、 限制 竞争 的 , 由 上级 责 令 改正 ; 对 直接 直接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给予 处分。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可以 向 有关 上级 机关 提出 提出 依法 的 建议。。 机关 和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管理 公 公 职能 的 组织 应当 将 有关 改正 改正 情况 书面 报告 上级 机关 和 反垄断。。。。。。。。。。。。。。。。。。。。。。。。。。。。。。。。。。。。。 eléctrico
法律 、 行政 法规 对 行政 机关 和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共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滥用 行政 权力 实施 排除 、 限制 竞争 行为 的 处理 另有 规定 的 , 依照 其 规定。
第六十二 条 对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依法 实施 的 审查 和 调查 , , 拒绝 提供 有关 材料 、 信息 , 或者 提供 虚假 、 信息 , 或者 隐匿 、 、 转移 证据 证据 , 或者 有 其他 、 阻碍 调查 行为 ,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由 eléctrico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责 令 改正 , 对 单位 处 上 一 年度 销售额 百分之一 以下 的 罚款 , 上 一 年度 没有 或者 销售额 难以 计算 的 , 处 五百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 个人处 五十 五十 五十 五十 五十 五十 五十 五十 五十 五十 五十 五十 五十 五十 五十 五十 五十 五十 五十 五十 五十 个人处 个人处 个人处 个人处 个人处 个人处 个人处 个人处 个人处 个人处 个人处 个人处 个人处 eléctrica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情节 特别 严重 、 影响 特别 恶劣 、 造成 特别 严重 后果 的 ,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在 在 法 第五十六 条 、 第五十七 条 、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eléctrica 。
第六十四条 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人夾笕
第六十五 条 对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依据 本法 第三十四 条 、 第三十五 条 作出 的 决定 不服 的 , 可以 依法 依法 申请 复议 ; 对 行政 复议 决定 不服 的 , 可以 提起 行政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eléctrica
对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作出 的 前款 规定 以外 的 决定 不服 的 , 可以 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 或者 提起 行政 诉讼。
第六十六 条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工作 人员 滥用 职权 、 玩忽 职守 、 徇私舞弊 或者 泄露 执法 过程 中知悉 的 商业 秘密 、 个人 隐私 和 个人 信息 的 , 给予 处分。。。。
第六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八 章 附 则
第六十八 条 经营者 依照 有关 知识 产权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行使 知识 产权 的 行为 , 不 适用 ; 但是 , 经营者 滥用 知识 , 排除 、 限制 竞争 的 行为 , 适用。。。。。。。。。。。。。。。。。。。。。。。。。。。。。。。。。。。。。。。。。。。。。。。。。。。。。。。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eléctrica eléctrica
第六十九 条 农业 生产者 及 农村 经济 组织 在 农产品 生产 、 加工 、 销售 、 运输 、 储存 等 经营 活动 中 实施 的 联合 或者 协同 , 不 本法。。。。。。。 储存 等 经营 活动 中 实施 的 联合 或者 行为 , 不 本法。。。。。。。。。。。。
第七 十条 本法 自 2008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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