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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osiciones administrativas sobre las actividades religiosas de los extranjeros en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外国人 宗教 活动 管理 规定

Tipo de leyes Reglamento administrativo

Organismo emisor Consejo de estado de China

Fecha de promulgación 31 de enero de 1994

Fecha efectiva 31 de enero de 1994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Ley de Extranjería Asuntos Religiosos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外国人 宗教 活动 管理 规定
(1994 年 1 月 31 日 国务院 令 第 144 号 发布)
第一 条 为了 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外国人 的 宗教信仰 自由 , 维护 社会 公共 利益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重 在 中国 境内 的 外国人 的 宗教信仰 自由 , 保护 外国人 在 宗教 方面 同 中国 宗教界 进行 的 友好 往来 和 文化 学术 交流 活动。
第三 条 外国人 可以 在 中国 境内 的 寺院 、 宫观 、 清真寺 、 教堂 等 宗教 活动 场所 参加 宗教 活动。 经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以上 宗教团体 的 邀请 , 外国人 可以 在 中国 宗教 活动 场所 讲经 、 讲道。
第四 条 外国人 可以 在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宗教 事务 部门 认可 的 场所 举行 外国人 参加 的 宗教 活动。
第五 条 外国人 在 中国 境内 , 可以 邀请 中国 宗教 教职 人员 为其 举行 洗礼 、 婚礼 、 葬礼 和 道场 法 会 等 宗教仪式。
第六 条 外国人 进入 中国 国境 , 可以 携带 本人 自用 的 宗教 印刷品 、 宗教 音像 制品 和 其他 宗教 用品 ; 携带 超出 本人 自用 的 宗教 印刷品 、 宗教 音像 制品 和 其他 宗教 用品 入境 按照 中国 海关 的 有关 办理。禁止 携带 有 危害 中国 社会 公共 利益 内容 的 宗教 印刷品 和 宗教 音像 制品 入境。
第七 条 外国人 在 中国 境内 招收 为 培养 宗教 教职 人员 的 留学 人员 或者 到 中国 宗教 院校 留学 和 讲学 , 按照 中国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第八 条 外国人 在 中国 境内 进行 宗教 活动 , 应当 遵守 中国 的 法律 、 法规 , 不得 在 中国 境内 成立 宗教 组织 、 设立 宗教 办事机构 、 设立 宗教 活动 场所 或者 开办 宗教 院校 , 不得 在 中国 公民 中 发展 教徒、 委任 宗教 教职 人员 和 进行 其他 传教 活动。
第九条 外国人 违反 本 规定 进行 宗教 活动 的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宗教 事务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部门 应当 予以 劝阻 、 制止 ; 构成 违反 外国人 入境 出境 管理 行为 或者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进行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由 司法机关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 条 外国 组织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的 宗教 活动 适用 本 规定。
第十一条 侨居 国外 的 中国 公民 在 中国 境内 , 台湾 居民 在 大陆 , 香港 、 澳门 居民 在 内地 进行 宗教 活动 , 参照 本 规定 执行。
第十二 条 本 规定 由 国务院 宗教 事务 部门 负责 解释。
第十三 条 本 规定 自 发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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