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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das administrativas para el empaquetado de correos y correos urgentes (2021)

邮件 快件 包装 管理 办法

Tipo de leyes Regl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or Ministerio de Transporte

Fecha de promulgación 03 de febrero de 2021

Fecha efectiva 12 de marzo, 2021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Ley de telecomunicaciones y servicios postales Regulación del mercado

Editor (es)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邮件 快件 包装 管理 办法
Capítulo uno Disposiciones generales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邮件 快件 绿色 包装 管理 , 保证 邮件 快件 包装 质量 , 规范 邮件 快件 包装 行为 , 保障 用户 合法 权益 和 寄递 安全 , 节约 ​​资源 、 保护 环境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邮政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 污染 环境 防治 法》 《快递 暂行条例》 等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 适用 于 国内 邮件 快件 包装 物 (以下 简称 包装 物) 的 使用 、 包装 操作 和 相应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三 条 本 办法 所称 包装 物 , 包含 单个 邮件 快件 使用 的 封装 用品 、 胶带 、 填充 材料 以及 用于 盛放 多个 邮件 快件 的 邮政 业 用品 用具 , 不含 邮件 快件 内 件 物品 的 商品 、 产品 包装等。
本 办法 所称 封装 用品 , 包括 邮件 快件 封套 、 包装箱 、 包装 袋 等。
本 办法 所称 邮件 快件 包装 操作 (以下 简称 包装 操作) , 是 指 为了 保护 邮件 快件 安全 或者 方便 储存 、 运输 , 使用 合适 包装 物 、 按照 一定 的 技术 方法 对 邮件 快件 进行 包装 的 操作 活动。
第四 条 国务院 邮政 管理 部门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邮政 管理 机构 以及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设立 的 省级 以下 邮政 管理 机构 (以下 统称 邮政 管理 部门) 负责 包装 物 使用 、 包装 操作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邮政 管理 部门 应当 与 有关部门 相互 配合 , 健全 共建 共 治 协同 机制 , 完善 邮件 快件 包装 治理 体系。
第五 条 包装 邮件 快件 应当 坚持 实用 、 安全 、 环保 原则 , 符合 寄递 生产 作业 和 保障 安全 的 要求 , 节约 ​​使用 资源 , 避免 过度 包装 , 防止 污染 环境。
第六 条 禁止 使用 不 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规定 的 材料 包装 邮件 快件。
第七 条 邮政 企业 、 快递 企业 、 经营 邮政 通信 业务 的 企业 (以下 统称 寄递 企业) 应当 依法 建立 健全 包装 管理 制度 , 明确 包装 管理 机构 和 人员 , 落实 包装 管理 责任 加强 从业人员 培训。
使用 统一 的 商标 、 字号 或者 寄递 详情 单 经营 寄递 业务 的 , 商标 、 字号 或者 寄递 详情 单 所属 企业 应当 对 邮件 快件 包装 实行 统一 管理 , 监督 使用 其 商标 、 字号 或者 寄递 详情 单 的 企业 执行 快件 快件制度。
第八 条 鼓励 寄递 企业 采用 先进 技术 , 提升 包装 的 自动化 、 信息 化 和 智能化 水平。
第九条 鼓励 寄递 企业 与 制造业 、 农业 、 商贸 业 等 相关 企业 加强 协同 , 推进 一体化 包装 和 简约 包装 , 共同 落实 有关 包装 管理 要求。
第十 条 支持 建立 邮件 快件 包装 实验室 , 开展 邮件 快件 包装 研发 , 推行 科学 的 包装 方法 和 技术。
鼓励 寄递 企业 与 包装 生产 企业 、 科研 院校 等 合作 , 加强 产学研 衔接 , 促进 邮件 快件 包装 产品 、 技术 、 模式 创新 和 应用。
第十一条 依法 成立 的 行业 组织 应当 加强 行业 自律 , 督促 企业 执行 有关 包装 管理 的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标准 和 规范 , 引导 企业 推广 绿色 包装。
第二 章 包装 选用
第十二 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严格 执行 包装 物 管理 制度 , 采购 使用 符合 国家 规定 的 包装 物。
第十三 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按照 规定 使用 环保 材料 对 邮件 快件 进行 包装 , 优先 采用 可 重复 使用 、 易 回收 的 的 包装 物 , 优化 邮件 快件 包装 , 减少 包装 物 的 使用 并 积极 回收 利用 包装。
邮政 管理 部门 应当 加强 与 有关部门 的 配合 , 推进 对 包装 物 依法 实行 绿色 产品 认证 , 逐步 健全 行业 绿色 认证 体系。 鼓励 寄递 企业 采购 使用 通过 绿色 产品 认证 的 包装 物。
第十四 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遵守 国家 有关 禁止 、 限制 使用 不可 降解 塑料袋 等 一次性 塑料 制品 的 规定。
鼓励 寄递 企业 积极 回收 塑料袋 等 一次性 塑料 制品 , 使用 可 循环 、 易 回收 、 可 降解 的 替代 产品。
第十五 条 寄递 企业 使用 的 包装 物 应当 具备 保护 邮件 快件 内 件 物品 的 功能 , 并 方便 封装 、 运输 和 拆解。
鼓励 寄递 企业 通过 信息 化 技术 与 包装 物 相 结合 等 措施 , 提升 包装 实用性。
第十六 条 寄递 企业 使用 的 包装 物 中 的 铅 、 汞 、 镉 、 铬 总量 以及 苯类 溶剂 残留 应当 符合 国家 规定。
禁止 使用 有毒 物质 作为 邮件 快件 填充 材料。
第十七 条 鼓励 寄递 企业 建立 可 循环 包装 物 信息 系统 , 在 分拣 、 转运 、 投递 等 环节 提升 可 循环 包装 物 的 使用 效率。
鼓励 寄递 企业 之间 、 寄递 企业 与 包装 物 供应 商 等 市场 主体 之间 健全 共享 机制 , 扩大 可 循环 包装 物 的 应用 范围。
第十八 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根据 包装箱 内装 物 最大 质量 和 最大 综合 内 尺寸 , 选用 合适 的 包装箱。
第十九 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优先 使用 宽度 较小 的 胶带 , 在 已有 粘合 功能 的 封套 、 包装 袋 上 减免 使用 胶带。 鼓励 寄递 企业 使用 免 胶带 设计 的 包装箱。
第二十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优化 邮件 快件 包装 , 加强 结构性 设计 , 减少 使用 填充 材料。
第二十 一条 寄件人 自备 包装 物 、 不需要 寄递 企业 提供 的 , 其 自备 包装 物 应当 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规 以及 国务院 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关于 禁止 寄递 物品 和 限制 寄递 物品 的 规定。
前款 规定 的 寄件人 为 协议 用户 的 , 寄递 企业 应当 向其 书面 告知 , 其 自备 的 包装 物 应当 符合 国家 规定。
第二十 二条 具备 条件 的 寄递 企业 应当 全面 推广 使用 电子 运 单 , 设计 、 使用 电子 运 单 应当 注意 保护 用户 信息 安全。
第三 章 包装 操作
第二十 三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强制性 标准 制 修订 本 单位 包装 操作 规范 , 并按 国务院 邮政 管理 部门 的 规定 备案。
第二十 四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建立 并 实施 从业人员 岗前 培训 、 在 岗 培训 制度 , 加强 包装 操作 知识 技能 培训。
第二十 五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按照 环保 、 节约 的 原则 , 根据 邮件 快件 内 件 物品 的 性质 、 尺寸 、 重量 , 合理 进行 包装 操作 , 防止 过度 包装 , 不得 过多 缠绕 胶带 , 尽量 减少 包装 层数 、 空隙率 和 填充 物。
第二十 六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规范 操作 和 文明 作业 , 避免 抛 扔 、 踩踏 、 着 地 摆放 邮件 快件 等 行为 , 防止 包装 物 破损。
第二 十七 条 包装 物 发生 破损 时 , 寄递 企业 应当 按照 规范 包装 要求 及时 修补 并 做好 邮件 快件 内 件 物品 的 防护。
第二 十八 条 鼓励 寄递 企业 在 其 营业 场所 、 处理 场所 设置 包装 物 回收 设施 设备 , 建立 健全 相应 的 工作 机制 和 业务 流程 , 对 包装 物 进行 回收 再 利用。
第二 十九 条 鼓励 寄递 企业 对 回收 后 外形 完好 、 质量 达标 的 包装箱 、 填充 材料 等 包装 物 进行 再 利用 ; 对 无法 再 利用 的 包装 物 , 按 有关 规定 妥善 处理。
第四 章 监督 管理
第三 十条 邮政 管理 部门 应当 依照 本 办法 规定 加强 对 寄递 企业 的 监督 检查。 监督 检查 以 下列 事项 为 重点 :
(一) 寄递 企业 建立 健全 和 执行 包装 管理 制度 的 情况 ;
(二) 寄递 企业 落实 包装 操作 规范 的 情况 ;
(三) 寄递 企业 开展 相关 培训 的 情况。
第三十一条 邮政 管理 部门 实施 监督 检查 , 可以 采取 下列 措施 :
(一) 进入 寄递 企业 或者 涉嫌 发生 违反 本 办法 活动 的 其他 场所 实施 现场 检查 ;
(二) 向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了解 情况 ;
(三) 查阅 、 复制 有关 文件 、 资料 、 凭证。
邮政 管理 部门 实施 现场 检查 , 可以 采取 现场 监测 、 采集 样品 等 措施。 邮政 管理 部门 对 样品 进行 检测 、 的 , 应当 明确 检测 、 检验 的 期间 , 并 书面 告知 当事人。 邮政 管理 部门 委托 符合 条件 条件技术 组织 进行 检验 、 检测 的 , 不 免除 邮政 管理 部门 的 告知 义务。
邮政 管理 部门 工作 人员 对 监督 检查 中 知悉 的 商业 秘密 , 负有 保密 义务。
第三 十二 条 邮政 管理 部门 根据 履行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需要 , 可以 要求 寄递 企业 报告 包装 物 中 一次性 塑料 制品 的 使用 等 情况。
寄递 企业 报送 的 信息 和 数据 应当 真实 、 完整。
第三 十三 条 邮政 管理 部门 建立 实施 包装 物 编码 管理 制度 , 推动 包装 物 溯源 管理。
第三 十四 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协助 配合 邮政 管理 部门 依法 开展 的 监督 检查 , 如实 说明 情况 并 提供 文件 、 资料 , 不得 拒绝 或者 阻碍。
第三 十五 条 寄递 企业 使用 的 包装 物 不 符合 国家 规定 要求 的 , 邮政 管理 部门 应当 责令 寄递 企业 停止 使用。
第三 十六 条 邮政 管理 部门 可以 组织 评估 寄递 企业 包装 管理 情况。
第三 十七 条 邮政 管理 部门 依法 记录 寄递 企业 包装 违法 失信 行为 信息 , 并 纳入 邮政 业 信用 管理。
第三 十八 条 单位 或者 个人 可以 向 邮政 管理 部门 举报 寄递 企业 使用 不 符合 国家 规定 的 包装 物 等 违法行为。
邮政 管理 部门 接到 举报 后 , 应当 及时 依法 处理。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三 十九 条 商标 、 字号 或者 寄递 详情 单 所属 经营 快递 业务 的 企业 违反 本 办法 第七 条 第二款 , , 未 对 邮件 快件 包装 实施 统一 管理 的 , 由 邮政 管理 部门 依照 《快递 暂行条例》 第四十 一条 的 规定 予以 处罚。
第四 十条 寄递 企业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六 条 规定 , 使用 包装 物 不 符合 国家 规定 , 或者 使用 有毒 物质 作为 填充 的 , 由 邮政 管理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 逾期 未 改正 的 处 5000 元 以上 1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寄递 企业 违反 本 办法 第二十 一条 第二款 规定 , 未 向 协议 用户 书面 告知 包装 物 的 的 , 由 邮政 管理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 可以 处 5000 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四 十二 条 寄递 企业 违反 本 办法 第二十 三条 规定 , 未 制定 包装 操作 规范 , 或者 未按 要求 的 , 由 邮政 管理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 可以 处 3000 元 以上 1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四 十三 条 寄递 企业 违反 本 办法 第二十 四条 规定 , 未 对 从业人员 进行 包装 操作 的 的 , 由 邮政 管理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 可以 处 5000 元 以上 1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四 十四 条 寄递 企业 违反 本 办法 第二十 五条 规定 , 对 邮件 快件 的 包装 操作 明显 超出 邮件 快件 内 件 物品 包装 的 , 由 邮政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可以 处 1000 元 以上 5000 元 以下 的罚款。
第四 十五 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四 条 、 第三 十二 条 规定 , 未 遵守 国家 有关 禁止 、 限制 使用 不可 降解 塑料袋 等 一次性 塑料 制品 的 规定 , 或者 未 按照 邮政 管理 部门 要求 报告 塑料袋等 一次性 塑料 制品 的 使用 情况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 废物 污染 环境 防治 法》 第一百零 六条 的 规定 执行。
第六 章 附则
第四 十六 条 经营 国际 寄递 业务 的 寄递 企业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规范 进境 邮件 快件 包装 , 优先 使用 环保 材料 , 避免 外 源性 包装 污染。
第四 十七 条 本 办法 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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