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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lamento de administración sobre la gestión de servicios de portabilidad de números móviles (2019)

携 号 转 网 服务 管理 规定

Tipo de leyes Política gubernamental

Organismo emisor Ministerio de Industria y Tecnología de la Información

Fecha de promulgación Nov 11, 2019

Fecha efectiva 01 de diciembre de 2019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Ley Cibernética/Ley de Internet Ley de telecomunicaciones y servicios postales

Editor (es)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携 号 转 网 服务 管理 规定
为 加强 携 号 转 网 服务 管理 , 提升 行业 服务 质量 , 不断 增强 人民 群众 的 获得 感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 条例》 《电信 服务 规范》 及 相关 法规 和 规章 , 制定 本 规定。
一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遵循 方便 用户 、 公平 公正 、 诚实 守信 、 协同 的 原则 , 建立 健全 服务 体系 , 落实 企业 主体 责任 , 为 用户 提供 高质量 的 携 号 转 网 服务。
二 、 本 规定 所称 携 号 转 网 服务 , 是 指 在 同一 本地 网 范围 内 , 蜂窝 移动 通信 用户 (不含 物 联网 用户) 变更 签约 的 基础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而 用户 号码 保持 不变 的 服务 服务。
三 、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和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通信 管理局 (以下 统称 电信 管理 机构) 依法 依 规 对 携 号 转 网 服务 进行 监督 管理。
四 、 用户 可以 依据 本 规定 向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提出 申请 , 办理 携 号 转 网。
五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为 用户 提供 便捷 的 携 号 转 网 服务 , 明确 服务 办理 条件 和 流程 并向 社会 公开。
六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将 携 号 转入 用户 视同 为 本网 新 入网 用户 , 严格 落实 电话 用户 实名 登记 有关 规定 , 并 确保 携 号 转入 用户 在 同等 条件 下 享有 同等 权利。
七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通过 适当 方式 明确 告知 用户 办理 携 号 转 网 服务 可能 面临 的 风险 和 损失 , 并 获得 用户 确认。
八 、 全面 推进 携 号 转 网 是 践行 以 人民 为 中心 发展 思想 的 重要。。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要把 实现 好 、 维护 好 、 发展 好 最 广大 用户 根本 利益 作为 出发 点 和 落脚点 , 把 群众 同满足 需求 相 结合 , 切实 做好 相关 政策 落地 保障 工作。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 遵守 相关 法律 法规 , 共同 维护 健康 有序 的 市场 环境 ; 应 相互 配合 , 确保 用户 携 号 转 网 服务 正常 办理 和 号 转网 后 的 通信 服务 质量。
九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在 提供 携 号 转 网 服务 过程 中 , 不得 有 下列 行为 :
(一) 无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止 、 拖延 向 用户 提供 携 号 转 网 服务 ;
(二) 用户 提出 携 号 转 网 申请 后 , 干扰 用户 自由 选择 ;
(三) 擅自 扩大 在 网 期限 协议 范围 , 将 无 在 网 期限 限制 的 协议 有效期 和 营销 活动 期 默认 为 在 网 约定 期限 , 限制 用户 携 号 转 网 ;
(四) 采取 拦截 、 限制 等 技术 手段 影响 携 号 转 网 用户 的 通信 服务 质量 ;
(五) 在 携 号 转 网 服务 以及 相关 资费 方案 的 宣传 中 进行 比较 宣传 , 提及 其他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名称 (包括 简称 、 标识) 和 资费 方案 名称 等 ; 编造 、 传播 携 号 转 网 信息 信息误导 性 信息 , 隐瞒 或 淡化 限制 条件 、 夸大 优惠 事项 或 携 号 转 网 影响 、 欺骗 误导 用户 , 诋毁 其他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
(六) 为 携 号 转 网 用户 设置 专项 资费 方案 和 营销 方案 ;
(七) 利用 恶意 代客 办理 携 号 转 网 、 恶意 代客 申诉 等 各种 方式 , 妨碍 、 破坏 其他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携 号 转 网 服务 正常 运行 ;
(八) 用户 退 网 后 继续 占用 该 携 入 号码 ;
(九) 其他 违规 行为。
十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根据 本 规定 制定 携 号 转 网 服务 细则 并 及时 向 社会 公布 , 同时 报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十一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政策 标准 要求 , 同步 做好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保障 工作。
十二 、 用户 应当 配合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依法 开展 身份 信息 一致性 验证 等 相关 工作。
十三 、 电信 管理 机构 对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的 携 号 转 网 服务 实施 监督 检查。
十四 、 违反 本 规定 的 , 电信 管理 机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 条例》 等 有关 规定 予以 处理。
十五、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函〔2014〕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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