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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icitud para determinar la validez de un acuerdo de arbitraje entre Wuhan Zhongheng Property Management Co., Ltd. y Cui (2019)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与 崔 钰 申请 确认 仲裁 协议 效力 案

CORTE Tribunal Popular Intermedio de Wuhan

Número de caso (2019) E 01 Min Te No. 202 ((2019) 鄂 01 民 特 202 号)

Fecha de la decisión 18 de diciembre de 2019

Nivel de la cancha Tribunal Popular Intermedio

Procedimiento de prueba Primera Instancia

Tipos de litigio Juicio civil

Tipo de casos Funda

Tema (s) Revisión judicial del arbitraje Arbitraje y mediación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湖北省 武汉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 书
(2019) 鄂 01 民 特 202 号
申请人 :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 住所 地 武汉 经济 开发区 沌口 小区 2 号 地。
法定 代表人 : 李中秋 , 该 公司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 张亚琴 , 女 , 该 公司 员工。
被 申请人 : 崔 钰 , 男 , 汉族 , 1985 年 3 月 26 日 出生 , 住 武汉 市 汉阳 区。
申请人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崔 钰 申请 确认 仲裁 协议 效力 一 案 , 本院 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 立案 后 进行 了 审查。 本案 现已 审查 终结。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申请 依法 确认 与 崔 钰 签订 的 《前期 物业 服务 协议》 中 约定 的 第十六 条 仲裁 条款 无效。 事实 与 理由 : 申请人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崔钰 签订 《前期 物业 管理 服务 协议》 一份 , 该 合同 第十六 条 约定 “本 协议 在 履行 中 如 发生 争议 , 双方 应 友好 协商 解决 , 或 向 物业 管理 行政 部门 申请 调解 ; 协商 或 调解 无效 的 ,可 向 武汉 市 仲裁 委员会 申请 仲裁 , 或 向 合同 履行 地 人民法院 起诉 ”。 申请人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认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的 规定 , 该 仲裁 条款 无效。
被 申请人 崔 钰 未 陈述 意见。
经 审理 查明 : 申请人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崔 钰 签订 《前期 物业 管理 服务 协议》 一份 , 该 合同 第十六 条 约定 “本 协议 在 履行 中 如 发生 争议 双方 应友好 协商 解决 , 或 向 物业 管理 行政 部门 申请 调解 ; 协商 或 调解 无效 的 , 可 向 武汉 市 仲裁 委员会 申请 仲裁 , 或 向 合同 履行 地 人民法院 起诉 ”。 申请人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仲裁 法》 的 规定 , 向 我 院 提起 确认 仲裁 条款 无效 的 申请。
本院 认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第十八 条 规定 “仲裁 协议 对 仲裁 事项 或 仲裁 委员会 没有 约定 或者 约定 不 明确 的 , 当事人 可以 补充 协议 ; 达不成 补充 协议 的 , 仲裁 协议 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国 人民 共和国 仲裁 法>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七 条 规定 “当事人 约定 争议 可以 向 仲裁 机构 申请 仲裁 也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起诉 的 , 仲裁 协议 无效。” 本案 中 , 双方 签订的 案 涉 合同 约定 “可 向 武汉 市 仲裁 委员会 申请 仲裁 , 或 向 合同 履行 地 人民法院 起诉” 符合 上述 法律 规定 , 应 依法 认定 该 仲裁 协议 无效。
综 上 , 本院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第十八 条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国 人民 共和国 仲裁 法>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七 条 规定 , 裁定 如下 :
确认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与 崔 钰 签订 的 《前期 物业 服务 协议》 中 约定 的 第十六 条 仲裁 条款 无效。
本案 受理 费 400 元 , 由 被 申请人 崔 钰 负担。
审判长 林宏文
审判员 胡 劲
审判员 王 日 升
二 〇 一 九年 十二月 十八 日
法官 助理 沈 辰
书记员 游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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