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de leyes de China - CJO

Encuentre las leyes y los documentos públicos oficiales de China en inglés

InglésÁrabeChino (simplificado)HolandésFrancésAlemánHindiItalianoJaponésCoreanoPortuguésRusoEspañolSuecoHebreoIndonesioVietnamitaTailandésTurcoMalay

Ley de impuestos de timbre de China (2021)

印花税 法

Tipo de leyes de derecho criminal

Organismo emisor Comité Permanente de la Asamblea Popular Nacional

Fecha de promulgación 10 de junio de 2021

Fecha efectiva 01 de jul, 2022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Ley de Impuesto

Editor (es)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 法
(2021 年 6 月 10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九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书 立 应税 凭证 、 进行 证券 交易 的 单位 和 个人 , 为 印花税 的 纳税人 ,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缴纳 印花税。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 书 立 在 境内 使用 的 应税 凭证 的 单位 和 个人 ,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缴纳 印花税。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应税 凭证 , 是 指 本法 所附 《印花税 税目 税率 表》 列明 的 合同 、 产权 转移 书 据 和 营业 账簿。
第三 条 本法 所称 证券 交易 , 是 指 转让 在 依法 设立 的 证券交易所 、 国务院 批准 的 其他 全国性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的 股票 和 以 股票 为 基础 的 存托凭证。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对 证券 交易 的 出让方 征收 , 不对 受让 方 征收。
第四 条 印花税 的 税目 、 税率 , 依照 本法 所附 《印花税 税目 税率 表》 执行。
第五 条 印花税 的 计税 依据 如下 :
(一) 应税 合同 的 计税 依据 , 为 合同 所列 的 金额 , 不 包括 列明 的 增值税 税款 ;
(二) 应税 产权 转移 书 据 的 计税 依据 , 为 产权 转移 书 据 所列 的 金额 , 不 包括 列明 的 增值税 税款 ;
(三) 应税 营业 账簿 的 计税 依据 , 为 账簿 记载 的 实 收 资本 (股本) 、 资本 公积 合计 金额 ;
(四) 证券 交易 的 计税 依据 , 为 成交 金额。
第六 条 应税 合同 、 产权 转移 书 据 未 列明 金额 的 , 印花税 的 计税 依据 按照 实际 结算 的 金额 确定。
计税 依据 按照 前款 规定 仍 不能 确定 的 , 按照 书 立合同 、 产权 转移 书 据 的 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依法 应当 执行 政府 定价 或者 政府 指导价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确定。
第七 条 证券 交易 无 转让 价格 的 , 按照 办理 过户 登记 手续 时 该 证券 前 一 个交易日 收盘 价 计算 确定 计税 依据 ; 无 收盘 价 的 , 按照 证券 面值 计算 确定 计税 依据。
第八 条 印花税 的 应纳 税额 按照 计税 依据 乘以 适用 税率 计算。
第九条 同一 应税 凭证 载 有 两个 以上 税目 事项 并 分别 列明 金额 的 , 按照 各自 适用 的 税目 税率 分别 计算 应纳 税额 ; 未 分别 列明 金额 的 , 从 高 适用 税率。
第十 条 同一 应税 凭证 由 两 方 以上 当事人 书 立 的 , 按照 各自 涉及 的 金额 分别 计算 应纳 税额。
第十一条 已 缴纳 印花税 的 营业 账簿 , 以后 年度 记载 的 实 收 资本 (股本) 、 资本 公积 合计 金额 比 已 缴纳 印花税 的 实 收 资本 (股本) 、 资本 公积 合计 金额 的 的 , 按照 增加 部分计算 应纳 税额。
第十二 条 下列 凭证 免征 印花税 :
(一) 应税 凭证 的 副本 或者 抄本 ;
(二) 依照 法律 规定 应当 予以 免税 的 外国 驻华 使馆 、 领事馆 和 国际 组织 驻华 代表 机构 为 获得 馆舍 书 立 的 应税 凭证 ;
(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书 立 的 应税 凭证 ;
(四) 农民 、 家庭 农场 、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 村民 委员会 购买 农业 生产资料 或者 销售 农产品 书 立 的 买卖合同 和 农业 保险 合同 ;
(五) 无息 或者 贴息 借款 合同 、 国际 金融 组织 向 中国 提供 优惠 贷款 书 立 的 借款 合同 ;
(六) 财产 所有权 人 将 财产 赠与 政府 、 学校 、 社会 福利 机构 、 慈善 组织 书 立 的 产权 转移 书 据 ;
(七) 非营利 性 医疗 卫生 机构 采购 药品 或者 卫生 材料 书 立 的 买卖合同 ;
(八) 个人 与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订立 的 电子 订单。
根据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 国务院 对 居民 住房 需求 保障 、 企业 改制 重组 、 破产 、 支持 小型 微型 企业 发展 等 情形 可以 规定 减征 或者 免征 印花税 ,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三 条 纳税人 为 单位 的 , 应当 向其 机构 所在地 的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缴纳 印花税 ; 纳税人 为 个人 的 , 应当 向 应税 凭证 书 立地 或者 纳税人 居住 地 的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缴纳 印花税。
不动产 产权 发生 转移 的 , 纳税人 应当 向 不动产 所在地 的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缴纳 印花税。
第十四 条 纳税人 为 境外 单位 或者 个人 , 在 境内 有 代理人 的 , 以其 境内 代理人 为 扣缴义务人 ; 在 境内 没有 代理人 的 , 由 纳税人 自行 申报 缴纳 印花税 ,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税务 主管 部门规定。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的 扣缴义务人 , 应当 向其 机构 所在地 的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解缴 税款 以及 银行 结算 的 利息。
第十五 条 印花税 的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为 纳税人 书 立 应税 凭证 或者 完成 证券 交易 的 当日。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扣缴 义务 发生 时间 为 证券 交易 完成 的 当日。
第十六 条 印花税 按季 、 按 年 或者 按次 计征。 实行 按季 、 按 年 计征 的 , 纳税人 应当 自 季度 、 年度 终了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申报 缴纳 税款 ; 实行 按次 计征的 , 纳税人 应当 自 纳税义务 发生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申报 缴纳 税款。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按 周 解缴。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扣缴义务人 应当 自 每周 终了 之 日 起 五 日内 申报 解缴 税款 以及 银行 结算 的 利息。
第十七 条 印花税 可以 采用 粘贴 印花税票 或者 由 税务 机关 依法 开具 其他 完税 凭证 的 方式 缴纳。
印花税票 粘贴 在 应税 凭证 上 的 , 由 纳税人 在 每枚 税票 的 骑缝 处 盖戳 注销 或者 画 销。
印花税票 由 国务院 税务 主管 部门 监制。
第十八 条 印花税 由 税务 机关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的 规定 征收 管理。
第十九 条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 和 税务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和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sta traducción al inglés proviene del sitio web oficial del Congreso Nacional del Pueblo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En un futuro próximo, una versión en inglés más precisa traducida por nosotros estará disponible en el Portal de leyes de China.

Publicaciones relacionadas sobre China Justice Obser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