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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ciones administrativas para la divulgación de información sobre sustancias peligrosas en Internet (2015)

互联网 危险 物品 信息 发布 管理 规定

Tipo de leyes Regl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or Administración del ciberespacio de China , Ministerio de Industria y Tecnología de la Información , Ministro de Seguridad Pública , Administración Estatal de Regulación del Mercado , Ministerio de Manejo de Emergencias

Fecha de promulgación 05 de febrero de 2015

Fecha efectiva 01 de marzo, 2015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Ley Cibernética/Ley de Internet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互联网 危险 物品 信息 发布 管理 规定
第一 条 为 进一步 加强 对 互联网 危险 物品 信息 的 管理 , 规范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信息 发布 行为 , 依法 查处 、 打击 涉及 危险 物品 的 违法 犯罪 活动 , 净化 网络 环境 , 保障 公共安全 根据 《全国 , , 关于加强 网络 信息 保护 的 决定》 、 《全国 人大常委会 关于 维护 互联网 安全 的 决定》 、 《广告 法》 、 《枪支 管理 法》 、 《放射性 污染 防治 法》 和 《民用 爆炸 物品 安全 管理 条例》 、 《烟花爆竹 安全 管理 条例》 、 《危险 化学品安全 管理 条例》 、 《放射性同位素 与 射线 装置 安全 和 防护 条例》 、 《核 材料 管制 条例》 、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 法规 和 规章 , 本 本规定。
第二 条 本 规定 所称 危险 物品 , 是 指 枪支 弹药 、 爆炸 物品 、 剧毒 化学 品 、 易 制 爆 危险 化学 品 和 其他 危险 化学 品 、 放射性 物品 、 核 材料 、 管制 器具 等 能够 危及 人身 和 财产安全 的 物品。
第三 条 本 规定 所称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 是 指 依法 取得 危险 物品 生产 、 经营 、 使用 资质 的 单位 以及 从事 危险 物品 相关 工作 的 教学 、 科研 、 社会 团体 、 中介 机构 等 单位。 具体 包括 :
(一) 经 公安 机关 核发 《民用 枪支 (弹药) 制造 许可证》 、 《民用 枪支 (弹药) 配售 许可证》 的 民用 枪支 、 弹药 制造 、 配售 企业 ;
(二) 经 民用 爆炸 物品 行业 主管 部门 核发 《民用 爆炸 物品 生产 许可证》 、 《民用 爆炸 物品 销售 许可证》 的 民用 爆炸 物品 生产 、 销售 企业 , 经 公安 机关 核发 《爆破 作业 单位 许可证 的 的 爆破作业 单位 ;
(三) 经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核发 《烟花 爆竹 安全 生产 许可证》 、 《烟花 爆竹 经营 (批发) 许可证》 、 《烟花 爆竹 经营 (零售) 许可证》 的 烟花 爆竹 生产 、 经营 单位 ;
(四) 经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核发 《危险 化学品安全 生产 许可证》 、 《危险 化学 品 经营 许可证》 、 《危险 化学品安全 使用 许可证》 的 危险 化学 品 生产 、 经营 、 使用 单位 ;
(五) 经 环境保护 主管 部门 核发 《辐射 安全 许可证》 的 生产 、 销售 、 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 和 射线 装置 单位 ;
(六) 经 国务院 核 材料 管理 部门 核发 《核 材料 许可证》 的 核 材料 持有 、 使用 、 生产 、 储存 、 运输 和 处置 单位 ;
(七) 经 公安 机关 批准 的 弩 制造 企业 、 营业 性 射击场 , 经 公安 机关 登记 备案 的 管制 刀具 制造 、 销售 单位 ;
(八) 从事 危险 物品 教学 、 科研 、 服务 的 高等院校 、 科研 院所 、 社会 团体 、 中介 机构 和 技术 服务 企业 ;
(九) 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第四 条 本 规定 所称 危险 物品 信息 , 是 指 在 互联网 上 发布 的 危险 物品 生产 、 经营 、 储存 、 使用 信息 , 包括 危险 物品 种类 、 性能 、 用途 和 危险 物品 专业 服务 等 相关 信息。
第五 条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从事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的 , 应当 按照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规定 , 向 电信 主管 部门 申请 办理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增值 电信 业务 经营 许可 或者 办理 非 经营 性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手续 手续按照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国际 联网 安全 保护 管理 办法》 规定 , 持 从事 危险 物品 活动 的 合法 资质 材料 到 所在地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接受 网站 安全 检查。
第六 条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依法 取得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增值 电信 业务 经营 许可 或者 办理 非 经营 性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备案 手续 后 , 可以 在 本 单位 网站 发布 危险 物品 信息。
禁止 个人 在 互联网 上 发布 危险 物品 信息。
第七 条 接入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与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签订 协议 或者 确认 提供 服务 , 不得 为 未 取得 增值 电信 业务 许可 或者 未 办理 非 经营 性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备案 手续 的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提供 接入。
接入 服务 提供 者 不得 为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以外 的 任何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供 危险 物品 信息 发布 网站 接入 服务。
第八 条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应当 在 本 单位 网站 主页 显 著 位置 标明 可供 查询 的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经营 许可证 编号 或者 备案 编号 、 从事 危险 物品 活动 的 合法 资质 和 营业 执照 等 材料。
第九条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应当 在 本 单位 网站 网页 显 著 位置 标明 单位 、 个人 购买 相关 危险 物品 应当 具备 的 资质 、 资格 条件 :
(一) 购买 民用 枪支 、 弹药 应当 持有 省级 或者 设 区 的 市级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核发 的 《民用 枪支 (弹药) 配 购 证》。
(二) 购买 民用 爆炸 物品 应当 持有 国务院 民用 爆炸 物品 行业 主管 部门 核发 的 《民用 爆炸 物品 生产 许可证》 , 或者 省级 人民政府 民用 爆炸 物品 行业 主管 部门 核发 的 《民用 爆炸 物品 销售 许可证》 ,或者 所在地 县级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核发 的 《民用 爆炸 物品 购买 许可证》。
(三) 购买 烟花 爆竹 的 , 批发 企业 应当 持有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核发 的 《烟花 爆竹 经营 (批发) 许可证》 ; 零售 单位 应当 持有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核发 的 《烟花 爆竹 经营 ()许可证》 ; 举办 焰火 晚会 以及 其他 大型 焰火 燃放 活动 的 应当 持有 公安 机关 核发 的 《焰火 燃放 许可证》 ; 个人 消费者 应当 向 持有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核发 的 《烟花 爆竹 经营 (零售) 许可证》 的 零售 单位 购买。 批发 企业 向 烟花 爆竹 生产 企业 采购 烟花 爆竹 ; 零售 经营 者 向 烟花 爆竹 批发 企业 采购 烟花 爆竹。 严禁 零售 单位 和 个人 购买 专业 燃放 类 烟花 爆竹。
(四) 购买 剧毒 化学 品 应当 持有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核发 的 《危险 化学品安全 生产 许可证》 , 或者 设 区 的 市级 人民政府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核发 的 《危险 化学 品 经营 许可证》 或者 《危险 化学品安全 使用 许可证》 , 或者 县级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核发 的 《剧毒 化学 品 购买 许可证》。
购买 易 制 爆 危险 化学 品 应当 持有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核发 的 《危险 化学品安全 生产 许可证》 , 或者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核发 的 《民用 爆炸 物品 生产 许可证》 , 或者 设 区 的 市级人民政府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核发 的 《危险 化学 品 经营 许可证》 或者 《危险 化学品安全 使用 许可证》 , 或者 本 单位 出具 的 合法 用途 证明。
(五) 购买 放射性同位素 的 单位 应当 持有 环境保护 主管 部门 核发 的 《辐射 安全 许可证》。
(六) 购买 核 材料 的 单位 应当 持有 国务院 核 材料 管理 部门 核发 的 《核 材料 许可证》。
(七) 购买 弩 应当 持有 省级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批准 使用 的 许可 文件。
(八) 购买 匕首 、 三棱 刮刀 应当 持有 所在 单位 的 批准 文件 或者 证明 , 且 匕首 仅限 于 军人 、 警察 、 专业 狩猎 人员 和 地质 、 勘探 等 野外 作业 人员 购买 , 三棱 刮刀 仅限 于 机械 加工 购买。
(九) 法律 、 法规 和 相关 管理 部门 的 其他 规定。
第十 条 禁止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在 本 单位 网站 以外 的 互联网 应用 服务 中 发布 危险 物品 信息 及 建立 相关 链接。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发布 的 危险 物品 信息 不得 包含 诱导 非法 购销 危险 物品 行为 的 内容。
第十一条 禁止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在 互联网 上 发布 危险 物品 制造 方法 的 信息。
第十二 条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加强 对 接入 网站 及 用户 发布 信息 的 管理 , 定期 对 发布 信息 进行 巡查 , 对 法律 、 法规 和 本 规定 禁止 发布 或者 传输 的 危险 物品 信息 应当 立即 停止 , 采取消除 等 处置 措施 , 保存 有关 记录 , 并向 公安 机关 等 主管 部门 报告。
第十三 条 各级 公安 、 网 信 、 工业 和 信息 化 、 电信 主管 、 环境保护 、 工商 行政管理 、 安全 监管 等 部门 在 各自 的 职责 范围 内 依法 履行 职责 , 完善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许可 、 登记 备案 、信息 情况 通报 和 信息 发布 机制 , 加强 协作 配合 , 共同 防范 危险 物品 信息 发布 的 违法 犯罪 行为。
第十四 条 违反 规定 制作 、 复制 、 发布 、 传播 含有 危险 物品 内容 的 信息 , 或者 故意 为 制作 、 复制 、 发布 、 传播 违法 违规 危险 物品 信息 提供 服务 的 , 依法 给予 停止 联网 、 停机 整顿 吊销 许可证或者 取消 备案 、 暂时 关闭 网站 直至 关闭 网站 等 处罚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五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对 在 互联网 上 违法 违规 发布 危险 物品 信息 和 利用 互联网 从事 走私 、 贩卖 危险 物品 的 违法 犯罪 行为 , 有权 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举报。 接到 举报 的 部门 应当 依法 及时 ,并对 举报 有功 人员 予以 奖励。
第十六 条 本 规定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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