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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las de litigio en línea para tribunales populares (2021)

人民法院 在线 诉讼 规则

Tipo de leyes Interpretación judicial

Organismo emisor Tribunal Supremo del Pueblo

Fecha de promulgación 16 de junio de 2021

Fecha efectiva 01 de Agosto, 2021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Procedimiento Civil Ley procesal

Editor (es) Yuan Yanchao 袁 燕 超

人民法院 在线 诉讼 规则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 推进 和 规范 在线 诉讼 活动 , 完善 在线 诉讼 规则 , 依法 保障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等 诉讼 主体 的 合法 权利 , 确保 公正 高效 审理 案件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诉讼法》 等 相关 法律 规定 , 结合 人民法院 工作 实际 , 制定 本 规则。
第一 条 人民法院 、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等 可以 依托 电子 诉讼 平台 (以下 简称 “诉讼 平台”) , 通过 互联网 或者 专用 网络 在线 完成 立案 、 调解 、 证据 交换 、 询问 、 庭审 、 送达 等 全部 或者部分 诉讼 环节。
在线 诉讼 活动 与 线 下 诉讼 活动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第二 条 人民法院 开展 在线 诉讼 应当 遵循 以下 原则 :
(一) 公正 高效 原则。 严格 依法 开展 在线 诉讼 活动 , 完善 审判 流程 , 健全 工作 机制 , 加强 技术 保障 , 提高 司法 效率 , 保障 司法 公正。
(二) 合法 自愿 原则。 尊重 和 保障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对 诉讼 的 选择 权 , 未经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同意 , 人民法院 不得 强制 或者 变相 强制 适用 在线 诉讼。
(三) 权利 保障 原则。 充分 保障 当事人 各项 诉讼 权利 , 强化 提示 、 说明 、 告知 义务 , 不得 随意 减少 诉讼 环节 和 减损 当事人 诉讼 权益。
(四) 便民 利民 原则。 优化 在线 诉讼 服务 , 完善 诉讼 平台 功能 , 加强 信息 技术 应用 , 降低 当事人 诉讼 成本 , 提升 纠纷 解决 效率。 统筹兼顾 不同 群体 司法 需求 , 对 未成年 人 、 老年人 、 人士 人士等 特殊 群体 加强 诉讼 引导 , 提供 相应 司法 便利。
(五) 安全 可靠 原则。 依法 维护 国家 安全 , 保护 国家 秘密 、 商业 秘密 、 个人 隐私 和 个人 信息 , 有效 保障 在线 诉讼 数据 信息 安全。 规范 技术 应用 , 确保 技术 中立 和 平台 中立。
第三 条 人民法院 综合 考虑 案件 情况 、 当事人 意愿 和 技术 条件 等 因素 , 可以 对 以下 案件 适用 在线 诉讼 :
(一) 民事 、 行政 诉讼 案件 ;
(二) 刑事 速 裁 程序 案件 , 减刑 、 假释 案件 , 以及 因 其他 特殊 原因 不宜 线 下 审理 的 刑事 案件 ;
(三) 民事 特别 程序 、 督促 程序 、 破产 程序 和 非 诉 执行 审查 案件 ;
(四) 民事 、 行政 执行 案件 和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执行 案件 ;
(五) 其他 适宜 采取 在线 方式 审理 的 案件。
第四 条 人民法院 开展 在线 诉讼 , 应当 征得 当事人 同意 , 并 告知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具体 环节 、 主要 形式 、 权利 义务 、 法律 后果 和 操作 方法 等。
人民法院 应当 根据 当事人 对 在线 诉讼 的 相应 意思 表示 , 作出 以下 处理 :
(一) 当事人 主动 选择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不再 另行 征得 其 同意 , 相应 诉讼 环节 可以 直接 在线 进行 ;
(二) 各方 当事人 均 同意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 相应 诉讼 环节 可以 在线 进行 ;
(三) 部分 当事人 同意 适用 在线 诉讼 , 部分 当事人 不 同意 的 , 相应 诉讼 环节 可以 采取 同意 方 当事人 线上 、 不 同意 方 当事人 线 下 的 方式 进行 ;
(四) 当事人 仅 主动 选择 或者 同意 对 部分 诉讼 环节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 人民法院 不得 推定 其 对 其他 诉讼 环节 均 同意 适用 在线 诉讼。
对 人民 检察院 参与 的 案件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 应当 征得 人民 检察院 同意。
第五 条 在 诉讼 过程 中 , 如 存在 当事人 欠缺 在线 诉讼 能力 、 不 具备 在线 诉讼 条件 或者 相应 诉讼 环节 不宜 在线 办理 等 情形 之一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将 相应 诉讼 环节 转为 线 下 进行。
当事人 已 同意 对 相应 诉讼 环节 适用 在线 诉讼 , 但 诉讼 过程 中 又 反悔 的 , 应当 在 开展 相应 诉讼 活动 的 的 合理 期限 内 提出。 经 审查 , 人民法院 认为 不 存在 故意 拖延 诉讼 等 不当 情形 的环节 可以 转为 线 下 进行。
在 调解 、 证据 交换 、 询问 、 听证 、 庭审 等 诉讼 环节 中 , 一方 当事人 要求 其他 当事人 及 诉讼 参与 人 在线 下 参与 的 的 , 应当 提出 具体 理由。 经 审查 , 人民法院 认为 案件 存在 案情 疑难 、 需 需现场 作证 、 有 必要 线 下 举证 质证 、 陈述 辩论 等 情形 之一 的 , 相应 诉讼 环节 可以 转为 线 下 进行。
第六 条 当事人 已 同意 适用 在线 诉讼 , 但 无正当理由 不 参与 在线 诉讼 活动 或者 不 作出 相应 诉讼 行为 , 也 未 在 合理 期限 内 申请 提出 转为 线 下 进行 的 , 应当 依照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的 相关 规定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第七 条 参与 在线 诉讼 的 诉讼 主体 应当 先行 在 诉讼 平台 完成 实名 注册。 人民法院 应当 通过 证件 证照 在线 比 对 、 身份 平台 平台 认证 等 方式 , 核实 诉讼 主体 的 实名 手机 号码 、 居民 身份证 件 号码 护照 号码、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等 信息 , 确认 诉讼 主体 身份 真实性。 诉讼 主体 在线 完成 身份 认证 后 , 取得 登录 诉讼 平台 的 专用 账号。
参与 在线 诉讼 的 诉讼 主体 应当 妥善 保管 诉讼 平台 专用 账号 和 密码。 除 有 证据 证明 存在 账号 被盗 用 或者 错误 的 情形 外 , 使用 专用 账号 登录 诉讼 平台 所 作出 的 行为 , 视为 被 认证 本人 行为 ,
人民法院 在线 开展 调解 、 证据 交换 、 庭审 等 诉讼 活动 , 应当 再次 验证 诉讼 主体 的 身份 ; 确 有 必要 的 , 应当 在线 下 进一步 核实 身份。
第八 条 人民法院 、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可以 通过 诉讼 平台 、 人民法院 调解 平台 等 开展 在线 调解 活动。 在线 调解 应当 按照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相关 规定 进行 , 依法 保护 国家 秘密 、 商业 秘密 、个人 隐私 和 其他 不宜 公开 的 信息。
第九条 当事人 采取 在线 方式 提交 起诉 材料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收到 材料 后 的 法定 期限 内 , 在线 作出 以下 处理 :
(一) 符合 起诉 条件 的 , 登记 立案 并 送达 案件 受理 通知书 、 交纳 诉讼 费用 通知书 、 举证 通知书 等 诉讼 文书 ;
(二) 提交 材料 不 符合 要求 的 , 及时 通知 其 补正 , 并 一次性 告知 补正 内容 和 期限 , 案件 受理 时间 自 收到 补正 材料 后 次日 重新 起算 ;
(三) 不 符合 起诉 条件 或者 起诉 材料 经 补正 仍不 符合 要求 , 原告 坚持 起诉 的 , 依法 裁定 不予 受理 或者 不予 立案 ;
当事人 已 在线 提交 符合 要求 的 起诉状 等 材料 的 , 人民法院 不得 要求 当事人 再 提供 纸质 件。
上诉 、 申请 再审 、 特别 程序 、 执行 等 案件 的 在线 受理 规则 , 参照 本条 第一 款 、 第二款 规定 办理。
第十 条 案件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通知 被告 、 被上诉人 或者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 询问 其 是否 同意 以 在线 方式 参与 诉讼。 被 通知 人 同意 采用 在线 方式 的 , 在 在 收到 通知 的 三日内 通过 诉讼 平台 验证 身份 、 关联 案件 , 并 在 后续 诉讼 活动 中 通过 诉讼 平台 了解 案件 信息 、 接收 和 提交 诉讼 材料 , 以及 实施 其他 诉讼 行为。
被 通知 人 未 明确 表示 同意 采用 在线 方式 , 且未 在 人民法院 指定 期限 内 注册 登录 诉讼 平台 的 , 针对 被 通知 人 的 相关 诉讼 活动 在线 下 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 可以 在 诉讼 平台 直接 填写 录入 起诉状 、 答辩 状 、 反 诉状 、 代理 意见 等 诉讼 文书 材料。
当事人 可以 通过 扫描 、 翻拍 、 转录 等 方式 , 将 线 下 的 诉讼 文书 材料 或者 证据 材料 作 电子 化 处理 后 上传 至 诉讼 平台。 诉讼 材料 为 电子 数据 , 且 诉讼 平台 与 存储 该 电子 数据 的 的 的的 , 当事人 可以 将 电子 数据 直接 提交 至 诉讼 平台。
当事人 提交 电子 化 材料 确 有 困难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辅助 当事人 将 线 下 材料 作 电子 化 处理 后 导入 诉讼 平台。
第十二 条 当事人 提交 的 电子 化 材料 , 经 人民法院 审核 通过 后 , 可以 直接 在 诉讼 中 使用。 诉讼 中 存在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要求 当事人 提供 原件 、 : :
(一) 对方 当事人 认为 电子 化 材料 与 原件 、 原物 不一致 , 并 提出 合理 理由 和 依据 的 ;
(二) 电子 化 材料 呈现 不 完整 、 内容 不 清晰 、 格式 不 规范 的 ;
(三) 人民法院 卷宗 、 档案 管理 相关 规定 要求 提供 原件 、 原物 的 ;
(四) 人民法院 认为 有 必要 提交 原件 、 原物 的。
第十三 条 当事人 提交 的 电子 化 材料 , 符合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认定 符合 原件 、 原物 形式 要求 :
(一) 对方 当事人 对 电子 化 材料 与 原件 、 原物 的 一致性 未 提出 异议 的 ;
(二) 电子 化 材料 形成 过程 已经 过 公证 机构 公证 的 ;
(三) 电子 化 材料 已 在 之前 诉讼 中 提交 并 经 人民法院 确认 的 ;
(四) 电子 化 材料 已 通过 在线 或者 线 下 方式 与 原件 、 原物 比 对 一致 的 ;
(五) 有 其他 证据 证明 电子 化 材料 与 原件 、 原物 一致 的。
第十四 条 人民法院 根据 当事人 选择 和 案件 情况 , 可以 组织 当事人 开展 在线 证据 交换 , 通过 同步 或者 非 同步 方式 在线 举证 、 质证。
各方 当事人 选择 同步 在线 交换 证据 的 , 应当 在 人民法院 指定 的 时间 登录 诉讼 平台 , 通过 在线 视频 或者 其他 方式 , 对 已经 导入 诉讼 平台 的 证据 材料 或者 线 下 送达 的 证据 材料 副本 , 集中 发表 意见。
各方 当事人 选择 非 同步 在线 交换 证据 的 , 应当 在 人民法院 确定 的 合理 期限 内 , 分别 登录 诉讼 平台 , 查看 已经 导入 诉讼 平台 的 证据 材料 , 并 发表 质证 意见。
各方 当事人 均 同意 在线 证据 交换 , 但 对 具体 方式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适用 同步 在线 证据 交换。
第十五 条 当事人 作为 证据 提交 的 电子 化 材料 和 电子 数据 , 人民法院 应当 按照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的 相关 规定 , 经 当事人 举证 质证 后 , 依法 认定 其 真实性 、 合法性 和 关联 性。 未经 人民法院查证 属实 的 证据 , 不得 作为 认定 案件 事实 的 根据。
第十六 条 当事人 作为 证据 提交 的 电子 数据 系 通过 区块 链 技术 存储 , 并 经 技术 核验 一致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认定 该 电子 数据 上 链 后 未经 篡改 , 但 有 相反 证据 足以 推翻 的 除外。
第十七 条 当事人 对 区块 链 技术 存储 的 电子 数据 上 链 后 的 真实性 提出 异议 , 并 有 合理 理由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结合 下列 因素 作出 判断 :
(一) 存 证 平台 是否 符合 国家 有关部门 关于 提供 区块 链 存 证 服务 的 相关 规定 ;
(二) 当事人 与 存 证 平台 是否 存在 利害 关系 , 并 利用 技术 手段 不当 干预 取证 、 存 证 过程 ;
(三) 存 证 平台 的 信息 系统 是否 符合 清洁 性 、 安全 性 、 可靠性 、 可用性 的 国家 标准 或者 行业 标准 ;
(四) 存 证 技术 和 过程 是否 符合 相关 国家 标准 或者 行业 标准 中 关于 系统 环境 、 技术 安全 、 加密 方式 、 数据 传输 、 信息 验证 等 方面 的 要求。
第十八 条 当事人 提出 电子 数据 上 链 存储 前已 不 具备 真实性 , 并 提供 证据 证明 或者 说明 理由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予以 审查。
人民法院 根据 案件 情况 , 可以 要求 提交 区块 链 技术 存储 电子 数据 的 一方 当事人 , 提供 证据 证明 上 链 存储 前 的 的 真实性 , 并 结合 上 链 存储 前 数据 的 具体 来源 、 生成 机制 、 存储 过程 公证机构 公证 、 第三方 见证 、 关联 印证 数据 等 情况 作出 综合 判断。 当事人 不能 提供 证据 证明 或者 作出 合理 说明 , 该 电子 数据 也 无法 与 其他 证据 相互 印证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确认 其 真实性。
第十九 条 当事人 可以 申请 具有 专门 知识 的 人 就 区块 链 技术 存储 电子 数据 相关 技术 问题 提出 意见。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当事人 申请 或者 依 职权 , 委托 鉴定 区块 链 技术 存储 电子 数据 的 真实性 , 或者调 取 其他 相关 证据 进行 核对。
第二十条 经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 人民法院 可以 指定 当事人 在 一定 期限 内 , 分别 登录 诉讼 平台 , 以 非 同步 的 方式 开展 调解 、 证据 交换 、 调查 询问 、 庭审 等 诉讼。。
适用 小额 诉讼 程序 或者 民事 、 行政 简易 程序 审理 的 案件 , 同时 符合 下列 情形 的 , 人民法院 和 当事人 可以 在 指定 期限 内 , 按照 庭审 程序 环节 分别 录制 参与 庭审 视频 并 上传 至 诉讼 平台 , 非 完成 庭审活动 :
(一) 各方 当事人 同时 在线 参与 庭审 确 有 困难 ;
(二) 一方 当事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 各方 当事人 均 表示 同意 ;
(三) 案件 经过 在线 证据 交换 或者 调查 询问 , 各方 当事人 对 案件 主要 事实 和 证据 不 存在 争议。
第二十 一条 人民法院 开庭 审理 的 案件 , 应当 根据 当事人 意愿 、 案件 情况 、 社会 影响 、 技术 条件 等 因素 , 决定 是否 采取 视频 方式 在线 庭审 , 但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不得 适用 在线 庭审 :
(一) 各方 当事人 均 明确 表示 不 同意 , 或者 一方 当事人 表示 不 同意 且 有 正当 理由 的 ;
(二) 各方 当事人 均不 具备 参与 在线 庭审 的 技术 条件 和 能力 的 ;
(三) 需要 通过 庭审 现场 查明 身份 、 核对 原件 、 查验 实物 的 ;
(四) 案件 疑难 复杂 、 证据 繁多 , 适用 在线 庭审 不 利于 查明 事实 和 适用 法律 的 ;
(五) 案件 涉及 国家 安全 、 国家 秘密 的 ;
(六) 案件 具有 重大 社会 影响 , 受到 广泛 关注 的 ;
(七) 人民法院 认为 存在 其他 不宜 适用 在线 庭审 情形 的。
采取 在线 庭审 方式 审理 的 案件 , 审理 过程 中 发现 存在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及时 转为 线 下 庭审。 已 完成 的 在线 庭审 活动 具有 法律 效力。
在线 询问 的 适用 范围 和 条件 参照 在线 庭审 的 相关 规则。
第二十 二条 适用 在线 庭审 的 案件 , 应当 按照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的 相关 规定 开展 庭前 准备 、 法庭 调查 、 法庭 辩论 庭审 活动 , , 保障 当事人 申请 回避 、 举证 、 质证 、 陈述 、 辩论 等 诉讼 权利。
第二十 三条 需要 公告 送达 的 案件 , 人民法院 可以 在 公告 中 明确 线上 或者 线 下 参与 庭审 的 具体 方式 , 告知 当事人 选择 在线 庭审 的 权利。 被 公告 方 当事人 未 在 开庭 前 向 人民法院 表示同意 在线 庭审 的 , 被 公告 方 当事人 适用 线 下 庭审。 其他 同意 适用 在线 的 当事人 , 可以 在线 参与 庭审。
第二十 四条 在线 开展 庭审 活动 , 人民法院 应当 设置 环境 要素 齐全 的 在线 法庭。 在线 法庭 应当 保持 国徽 在 显 著 位置 , 审判 人员 及 席位 名称 等 在 视频 画面 合理 区域。 因 存在 特殊 情形 , 确需 在在线 法庭 之外 的 其他 场所 组织 在线 庭审 的 , 应当 报请 本院 院长 同意。
出庭 人员 参加 在线 庭审 , 应当 选择 安静 、 无 干扰 、 光线 适宜 、 网络 信号 良好 、 相对 封闭 的 场所 , 不得 在 可能 影响 庭审 音频 视频 效果 或者 有损 庭审 严肃 性 的 场所 参加 庭审。 必要 , , 可以要求 出庭 人员 到 指定 场所 参加 在线 庭审。
第二十 五条 出庭 人员 参加 在线 庭审 应当 尊重 司法 礼仪 , 遵守 法庭 纪律。 人民法院 根据 在线 庭审 的 特点 ,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法庭 规则》 相关 规定。
除 确属 网络 故障 、 设备 损坏 、 电力 中断 或者 不可抗力 等 原因 外 , 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 不 参加 在线 庭审 , 视为 “拒不 到庭” ; 在 庭审 中 擅自 退出 , 经 提示 、 警告 后 改正 改正 的 ,视为 “中途 退庭” , 分别 按照 相关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的 规定 处理。
第二十 六条 证人 通过 在线 方式 出庭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通过 指定 在线 出庭 场所 、 设置 在线 作证 室 等 方式 , 保证 其 不 旁听 案件 审理 和 不受 他人 干扰。 当事人 对 证人 在线 出庭 提出 异议 且 有 合理理由 的 , 或者 人民法院 认为 确 有 必要 的 , 应当 要求 证人 线 下 出庭作证。
鉴定 人 、 勘验 人 、 具有 专门 知识 的 人 在线 出庭 的 , 参照 前款 规定 执行。
第二 十七 条 适用 在线 庭审 的 案件 , 应当 按照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的 相关 规定 公开 庭审 活动。
对 涉及 国家 安全 、 国家 秘密 、 个人 隐私 的 案件 , 庭审 过程 不得 在 互联网 上 公开。 对 涉及 未成年 人 、 商业 秘密 、 离婚 等 民事案件 , 当事人 申请 不 公开 审理 的 在线 庭审 过程 , 不在 上 公开。
未经 人民法院 同意 , 任何 人 不得 违法 违规 录制 、 截取 、 传播 涉及 在线 庭审 过程 的 音频 视频 、 图文 资料。
第二 十八 条 在线 诉讼 参与 人 故意 违反 本 规则 第八 条 、 第二十 四条 、 第二十 五条 、 第二十 六条 、 第二 条 的 的 规定 , 实施 妨害 在线 诉讼 秩序 行为 的,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关于 妨害 诉讼 的 相关 规定 作出 处理。
第二 十九 条 经受 送达 人 同意 , 人民法院 可以 通过 送达 平台 , 向 受 送达 人 的 电子 邮箱 、 即时 通讯 账号 、 诉讼 平台 专用 账号 等 电子 地址 , 按照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的 相关 规定 送达诉讼 文书 和 证据 材料。
具备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确定 受 送达 人 同意 电子 送达 :
(一) 受 送达 人 明确 表示 同意 的 ;
(二) 受 送达 人 在 诉讼 前 对 适用 电子 送达 已 作出 约定 或者 承诺 的 ;
(三) 受 送达 人 在 提交 的 起诉状 、 上 诉状 、 申请书 、 答辩 状 中 主动 提供 用于 接收 送达 的 电子 地址 的 ;
(四) 受 送达 人 通过 回复 收 悉 、 参加 诉讼 等 方式 接受 已经 完成 的 电子 送达 , 并且 未 明确 表示 不 同意 电子 送达 的。
第三 十条 人民法院 可以 通过 电话 确认 、 诉讼 平台 在线 确认 、 线 下 发送 电子 送达 确认 书 等 方式 , 确认 受 送达 人 是否 同意 电子 送达 , 以及 受 送达 人 接收 电子 送达 的 具体 方式和 地址 , 并 告知 电子 送达 的 适用 范围 、 效力 、 送达 地址 变更 方式 以及 其他 需 告知 的 送达 事项。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 向 受 送达 人 主动 提供 或者 确认 的 电子 地址 送达 的 , 送达 信息 到达 电子 地址 所在 系统 时 , 即为 送达。
受 送达 人 未 提供 或者 未 确认 有效 电子 送达 地址 , 人民法院 向 能够 确认 为 受 送达 人 本人 的 电子 地址 送达 的 , 根据 下列 情形 确定 送达 是否 生效 :
(一) 受 送达 人 回复 已 收 悉 , 或者 根据 送达 内容 已 作出 相应 诉讼 行为 的 , 即为 完成 有效 送达 ;
(二) 受 送达 人 的 电子 地址 所在 系统 反馈 受 送达 人 已阅 知 , 或者 有 其他 证据 可以 证明 受 送达 人 已经 收 悉 的 , 推定 完成 有效 送达 , 但 受 送达 人 能够 证明 存在系统 错误 、 送达 地址 非 本人 使用 或者 非 本人 阅 知 等 未 收 悉 送达 内容 的 情形 除外。
人民法院 开展 电子 送达 , 应当 在 系统 中 全程 留 痕 , 并 制作 电子 送达 凭证。 电子 送达 凭证 具有 送达 回 证 效力。
对 同一 内容 的 送达 材料 采取 多种 电子 方式 发送 受 送达 人 的 , 以 最先 完成 的 有效 送达 时间 作为 送达 生效 时间。
第三 十二 条 人民法院 适用 电子 送达 , 可以 同步 通过 短信 、 即时 通讯 工具 、 诉讼 平台 提示 等 方式 , 通知 受 送达 人 查阅 、 接收 、 下载 相关 送达 材料。
第三 十三 条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案件 , 各方 诉讼 主体 可以 通过 在线 确认 、 电子 签章 等 方式 , 确认 和 签收 调解 协议 、 笔录 、 电子 送达 凭证 及 其他 诉讼 材料。
第三 十四 条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案件 ,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调解 、 证据 交换 、 庭审 、 合议 等 诉讼 环节 同步 形成 电子 笔录。 电子 笔录 以 在线 方式 核对 确认 后 , 与 书面 笔录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第三 十五 条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案件 , 人民法院 应当 利用 技术 手段 随 案 同步 生成 电子 , 形成 电子 档案。 电子 档案 的 立卷 、 归档 、 存储 、 利用 等 , 按照 档案 管理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执行 执行。
案件 无 纸质 材料 或者 纸质 材料 已经 全部 转化 为 电子 材料 的 , 第一审 人民法院 可以 采用 电子 卷宗 代替 纸质 卷宗 进行 上诉 移送。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案件 存在 纸质 卷宗 材料 的 , 应当 按照 档案 管理 相关 法律 法规 立卷 、 归档 和 保存。
第三 十六 条 执行 裁决 案件 的 在线 立案 、 电子 材料 提交 、 执行 和解 、 询问 当事人 、 电子 送达 等 环节 , 适用 本 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人民法院 可以 通过 财产 查 控 系统 、 网络 询价 评估 平台 、 网络 拍卖 平台 、 信用 惩戒 系
统 等 , 在线 完成 财产 查明 、 查封 、 扣押 、 冻结 、 划扣 、 变 价 和 惩戒 等 执行 实施 环节。
第三 十七 条 符合 本 规定 第三 条 第二 项 规定 的 刑事 案件 , 经 公诉人 、 当事人 、 辩护人 同意 , 可以 根据 案件 情况 , 采取 在线 方式 讯问 被告人 、 开庭 审理 、 宣判 等。
案件 采取 在线 方式 审理 的 , 按照 以下 情形 分别 处理 :
(一) 被告人 、 罪犯 被 羁押 的 , 可以 在 看守所 、 监狱 等 羁押 场所 在线 出庭 ;
(二) 被告人 、 罪犯 未被 羁押 的 , 因 特殊 原因 确实 无法 到庭 的 , 可以 在 人民法院 指定 的 场所 在线 出庭 ;
(三) 证人 、 鉴定 人 一般 应当 在线 下 出庭 , 但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第三 十八 条 参与 在线 诉讼 的 相关 主体 应当 遵守 数据 安全 和 个人 信息 保护 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 履行 数据 安全 和 个人 信息 保护 义务。 除 人民法院 依法 公开 的 以外 , 任何 人 不得 违法 违规 披露 、 和使用 在线 诉讼 数据 信息。 出现 上述 情形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具体 情况 , 依照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关于 数据 安全 、 个人 信息 保护 以及 妨害 诉讼 的 规定 追究 相关 单位 和 人员 法律 责任 , 构成 犯罪 , , 追究 ,责任。
第三 十九 条 本 规则 自 2021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之前 发布 的 司法 解释 涉及 在线 诉讼 的 规定 与 本 规则 不一致 的 , 以 本 规则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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