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de leyes de China - CJO

Encuentre las leyes y los documentos públicos oficiales de China en inglés

InglésÁrabeChino (simplificado)HolandésFrancésAlemánHindiItalianoJaponésCoreanoPortuguésRusoEspañolSuecoHebreoIndonesioVietnamitaTailandésTurcoMalay

Ley del Himno Nacional de China (2017)

Ley del Himno Nacional

Tipo de leyes de derecho criminal

Organismo emisor Comité Permanente de la Asamblea Popular Nacional

Fecha de promulgación 01 de septiembre de 2017

Fecha efectiva 01 de octubre de 2017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Ley constitucional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歌 法
(2017 年 9 月 1 日 第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九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维护 国歌 的 尊严 , 规范 国歌 的 奏 唱 、 播放 和 使用 , 增强 公民 的 国家 观念 , 弘扬 爱国主义 精神 , 培育 和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歌 是 《义勇军 进行曲》。
第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歌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象征 和 标志。
一切 公民 和 组织 都 应当 尊重 国歌 , 维护 国歌 的 尊严。
第四 条 在 下列 场合 , 应当 奏 唱 国歌 :
(一)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的 开幕 、 闭幕 ;
中国 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 委员会 会议 和 地方 各级 委员会 会议 的 开幕 、 闭幕 ;
(二) 各 政党 、 各 人民 团体 的 各级 代表 大会 等 ;
(三) 宪法 宣誓 仪式 ;
(四) 升国旗 仪式 ;
(五) 各级 机关 举行 或者 组织 的 重大 庆典 、 表彰 、 纪念 仪式 等 ;
(六) 国家 公祭 仪式 ;
(七) 重大 外交 活动 ;
(八) 重大 体育 赛事 ;
(九) 其他 应当 奏 唱 国歌 的 场合。
第五 条 国家 倡导 公民 和 组织 在 适宜 的 场合 奏 唱 国歌 , 表达 爱国 情感。
第六 条 奏 唱 国歌 , 应当 按照 本法 附件 所载 国歌 的 歌词 和 曲谱 , 不得 采取 有损 国歌 尊严 的 奏 唱 形式。
第七 条 奏 唱 国歌 时 , 在场 人员 应当 肃立 , 举止 庄重 , 不得 有 不 尊重 国歌 的 行为。
第八 条 国歌 不得 用于 或者 变相 用于 商标 、 商业 广告 , 不得 在 私人 丧事 活动 等 不适宜 的 场合 使用 , 不得 作为 公共 场所 的 背景 音乐 等。
第九条 外交 活动 中 奏 唱 国歌 的 场合 和 礼仪 , 由 外交部 规定。
军队 奏 唱 国歌 的 场合 和 礼仪 ,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规定。
第十 条 在 本法 第四 条 规定 的 场合 奏 唱 国歌 , 应当 使用 国歌 标准 演奏 曲谱 或者 国歌 官方 录音 版本。
外交部 及 驻外 外交 机构 应当 向 有关 国家 外交 部门 和 有关 国际 组织 提供 国歌 标准 演奏 曲谱 和 国歌 官方 录音 版本 , 供 外交 活动 中 使用。
国务院 体育 行政 部门 应当 向 有关 国际 体育 组织 和 赛 会 主办方 提供 国歌 标准 演奏 曲谱 和 国歌 官方 录音 版本 , 供 国际 体育 赛 会 使用。
国歌 标准 演奏 曲谱 、 国歌 官方 录音 版本 由 国务院 确定 的 部门 组织 审定 、 录制 , 并 在 中国 人大 网 和 中国 政府 网上 发布。
第十一条 国歌 纳入 中小学 教育。
中小学 应当 将 国歌 作为 爱国主义 教育 的 重要 内容 , 组织 学生 学 唱 国歌 , 教育 学生 了解 国歌 的 历史 和 精神 内涵 、 遵守 国歌 奏 唱 礼仪。
第十二 条 新闻 媒体 应当 积极 开展 对 国歌 的 宣传 , 普及 国歌 奏 唱 礼仪 知识。
第十三 条 国庆节 、 国际 劳动节 等 重要 的 国家 法定 节日 、 纪念日 , 中央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广播 电视 主管 部门 规定 的 时点 播放 国歌。
第十四 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 对 国歌 的 奏 唱 、 播放 和 使用 进行 监督 管理。
第十五 条 在 公共 场合 , 故意 篡改 国歌 歌词 、 曲谱 , 以 歪曲 、 贬损 方式 奏 唱 国歌 , 或者 以 其他 方式 侮辱 的 , 由 公安 机关 处以 警告 或者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 构成 犯罪 的 , ,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 条 本法 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行。

© 2020 Guodong Du y Meng Yu. Reservados todos los derechos. Se prohíbe la reproducción o redistribución del contenido, incluso mediante marcos o medios similares, sin el consentimiento previo por escrito de Guodong Du y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