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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das administrativas para los profesionales de la gestión de contenidos de las unidades de servicios de información y noticias de Internet (2017)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内容 管理 从业人员 管理 办法

Tipo de leyes Regl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or Administración del ciberespacio de China

Fecha de promulgación 30 de octubre de 2017

Fecha efectiva 01 de diciembre de 2017

Estado de validez Válido

Aplicación A escala nacional

Tema (s) Ley Cibernética/Ley de Internet Regulación de contenido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内容 管理 从业人员 管理 办法
Capítulo uno Disposiciones generales
第一 条 为 加强 对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内容 管理 从业人员 (以下 简称 “从业人员”) 的 管理 , 维护 从业人员 和 社会 公众 的 合法 权益 , 促进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健康 有序 发展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管理 规定》 ,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 所称 从业人员 , 是 指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中 专门 从事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采编 发布 、 转载 和 审核 等 内容 管理 工作 的 人员。
第三 条 本 办法 所称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 是 依法 取得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许可 , 通过 互联网 站 、 应用 程序 、 论坛 、 博客 、 微 博客 、 公众 账号 、 即时 通信 工具 、 网络 直播 等 向 社会公众 提供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的 单位。
第四 条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负责 全国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从业人员 教育 培训 工作 的 规划 指导 和 从业 情况 的 监督 检查。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依据 职责 负责 本 地区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从业人员 教育 培训 工作 的 规划 指导 和 从业 情况 的 监督 检查。
第二 章 从业人员 行为 规范
第五 条 从业人员 应当 遵守 宪法 、 法律 和 行政 法规 , 坚持 正确 政治 方向 和 舆论 导向 , 贯彻 执行 党 和 国家 有关 新闻 工作 工作 的 方针 政策 , 维护 国家 利益 和 公共 利益 严格 遵守 互联网 , 内容 的 的 法规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 促进 形成 积极 健康 、 向上 向善 的 网络 文化 , 推动 构建 风清 气 正 的 网络 空间。
第六 条 从业人员 应当 坚持 马克思 主义 新闻 观 , 坚持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坚持 以 人民 为 中心 的 工作 导向 ​​, 树立 群众 观点 , 坚决 抵制 不良 风气 和 低俗 内容。
第七 条 从业人员 应当 恪守 新闻 职业 道德 , 坚持 新闻 真实性 原则 , 认真 核实 新闻 信息 来源 , 按 规定 转载 国家 规定 内 的 单位 发布 的 新闻 信息 , 杜绝 编发 虚假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准确 、 全面 、 客观。
第八 条 从业人员 不得 从事 有偿 新闻 活动。 不得 利用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采编 发布 、 转载 和 审核 等 工作 便利 从事 广告 、 发行 、 赞助 、 中介 等 经营 活动 ,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不得 利用 网络 舆论监督 等 工作 便利进行 敲诈勒索 、 打击 报复 等 活动。
第三 章 从业人员 教育 培训
第九条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组织 开展 对 中央 新闻 单位 (含 其 控股 的 单位) 和 中央 新闻 宣传 部门 主管 的 单位 主办 的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从业人员 的 教育 培训 工作。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组织 开展 对 所在地 地方 新闻 单位 (含 其 控股 的 单位) 和 地方 新闻 宣传 部门 的 的 单位 、 其他 单位 主办 的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以及 中央 重点 新闻 , ,的 教育 培训 工作。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应当 按 要求 向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报告 组织 开展 的 从业人员 教育 培训 工作 情况。
第十 条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应当 建立 完善 从业人员 教育 培训 制度 , 建立 培训 档案 , 加强 培训 管理 , 自行 组织 开展 从业人员 初任 培训 、 专项 培训 、 定期 培训 等 工作 , 按 要求 组织 从业人员 参加 国家 省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组织 开展 的 教育 培训 工作。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 应当 按 要求 参加 国家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组织 开展 的 教育 培训 , 每三年 不少于 40 个 学时。
从业人员 应当 接受 所在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自行 组织 开展 的 、 每年 不少于 40 个 学时 的 教育 培训 , 其中 关于 马克思 主义 新闻 观 的 教育 培训 不少于 10 个 学时。
第十二 条 从业人员 的 教育 培训 内容 应当 包括 马克思 主义 新闻 观 , 党 和 国家 关于 网络 安全 和 信息 化 、 新闻 舆论 工作 的 重要 决策 部署 、 政策 措施 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从业人员 职业 道德规范 等。
第十三 条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自行 组织 从业人员 开展 的 教育 培训 工作 , 应当 接受 国家 和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的 指导 和 监督。 有关 情况 纳入 国家 和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对该 单位 的 监督 检查 内容。
第四 章 从业人员 监督 管理
第十四 条 国家 和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指导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建立 健全 从业人员 准入 、 奖惩 、 考评 、 退出 等 制度。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应当 建立 健全 从业人员 劳动 人事 制度 , 加强 从业人员 管理 , 按照 国家 和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要求 , 定期 报送 从业人员 有关 信息 , 并 及时 报告 从业人员 变动 情况。
第十五 条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建立 从业人员 统一 的 管理 信息 系统 , 对 从业人员 基本 信息 、 从业 培训 经历 和 奖惩 情况 等 进行 , , 并 及时 更新 、 调整。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负责 对 属地 从业人员 建立 管理信息 系统 , 并将 更新 、 调整 情况 及时 上 报上一级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国家 和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依法 建立 从业人员 信用 档案 和 黑名单。
第十六 条 从业人员 从事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活动 , 存在 违反 本 办法 第五 条 至 第八 条 规定 , 以及 其他 违反 党 和 国家 新闻 舆论 领域 有关 方针 政策 的 行为 的 , 国家 或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 负责 对其 所在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进行 约谈 , 督促 该 单位 对 有关 人员 加强 管理 和 教育 培训。
从业人员 存在 违法行为 的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依法 处理。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发现 从业人员 存在 违法行为 的 , 应当 依法 对其 对其 给予 警示 处分 直至 解除 聘用 合同 或 劳动 合同 , 并 在 1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分级 管理 、 属地 管理 要求 , 将 有关 情况报告 国家 或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第十七 条 国家 和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将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从业人员 的 从业 情况 纳入 对该 单位 的 监督 检查 内容。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对 从业人员 管理 不力 , 造成 严重 后果 , 导致 其 不再 符合 许可 条件 的 , 由 国家 和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依据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管理 规定》 第二十 三条 有关 规定 予以 处理。
第十八 条 从业人员 提供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 应当 自觉 接受 社会 监督。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应当 建立 举报 制度 , 畅通 社会 公众 监督 举报 的 渠道。
第五 章 附则
第十九 条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的 主管 主办 单位 或 宣传 管理 部门 、 新闻 出版 广电 部门 有 从业人员 教育 培训 、 工作 等 方面 安排 和 规定 的 , 应当 同时 符合 其 规定。
本 办法 所称 从业人员 , 不 包括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中 党务 、 人事 、 行政 、 后勤 、 经营 、 工程 技术 等 非 直接 提供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的 人员。
第二十条 本 办法 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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