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2020 年 5 月 28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三 次 会议 通过)
第七 编 侵权 责任
第一 章 一般 规定
第一千一百 六十 四条 本 编 调整 因 侵害 民事 权益 产生 的 民事 关系。
第一千一百 六十 五条 行为 人 因 过错 侵害 他人 民事 权益 造成 损害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依照 法律 规定 推定 行为 人 有 过错 , 其 不能 证明 自己 没有 过错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千一百 六十 六条 行为 人 造成 他人 民事 权益 损害 , 不论 行为 人 有无 过错 , 法律 规定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的 , 依照 其 规定。
第一千一百 六 十七 条 侵权行为 危及 他人 人身 、 财产 安全 的 , 被 侵权 人 有权 请求 侵权 人 承担 停止 侵害 、 排除 妨碍 、 消除 危险 等 侵权 责任。
第一千一百 六 十八 条 二人 以上 共同 实施 侵权行为 ,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应当 承担 连带 责任。
第一千一百 六 十九 条 教唆 、 帮助 他人 实施 侵权行为 的 , 应当 与 行为 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教唆 、 帮助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实施 侵权行为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该 无 民事 能力 人 、 限制 限制 民事 能力 人 的 监护人 未尽 到 监护 职责 的 , 应当 承担 的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十 条 二人 以上 实施 危及 他人 人身 、 财产 安全 的 行为 , 其中 一 人 或者 数 人 的 行为 造成 他人 损害 , 能够 确定 具体 侵权 人 的 , 由 侵权 人 承担 责任 ; 不能 确定 具体 侵权 人的 , 行为 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十 一条 二人 以上 分别 实施 侵权行为 造成 同一 损害 , 每个 人 的 侵权行为 都 足以 造成 全部 损害 的 , 行为 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十 二条 二人 以上 分别 实施 侵权行为 造成 同一 损害 , 能够 确定 责任 大小 的 ,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 难以 确定 责任 大小 的 , 平均 承担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十 三条 被 侵权 人 对 同一 损害 的 发生 或者 扩大 有 过错 的 , 可以 减轻 侵权 人 的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十 四条 损害 是 因 受害人 故意 造成 的 , 行为 人 不 承担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十 五条 损害 是 因 第三 人 造成 的 , 第三 人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十 六条 自愿 参加 具有 一定 风险 的 文体 活动 , 因 其他 参加 者 的 行为 受到 的 , 受害人 不得 请求 其他 参加 者 承担 侵权 责任 ; 但是 , 其他 参加 者 对 的 的 发生 有 故意或者 重大 过失 的 除外。
活动 组织者 的 责任 适用 本法 第一千一百 九 十八 条 至 第一 千 二百 零 一条 的 规定。
第一千一百 七 十七 条 合法 权益 受到 侵害 , 情况 紧迫 且 不能 及时 获得 国家 机关 保护 , 不 立即 采取 措施 将 使其 合法 权益 受到 难以 弥补 的 损害 的 , 受害人 可以 在 保护 自己 合法 权益 的 必要范围 内 采取 扣留 侵权 人 的 财物 等 合理 措施 ; 但是 , 应当 立即 请求 有关 国家 机关 处理。
受害人 采取 的 措施 不当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七 十八 条 本法 和 其他 法律 对 不 承担 责任 或者 减轻 责任 的 情形 另有 规定 的 , 依照 其 规定。
第二 章 损害 赔偿
第一千一百 七 十九 条 侵害 他人 造成 人身 损害 的 , 应当 赔偿 费 费 、 护理费 、 交通 费 、 营养费 、 住院 伙食 补助 费等 为 治疗 和 康复 支出 的 合理 费用 , 以及 因 误工 减少 的 收入。 造成 残疾 的 , 还 应当 赔偿 辅助 器具 费 和 残疾 赔偿 金 ; 造成 死亡 的 , 还 应当 赔偿 丧葬费 和 死亡 赔偿 金。
第一千一百 八十 条 因 同一 侵权行为 造成 多人 死亡 的 , 可以 以 数额 确定 确定 赔偿 金。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一条 被 侵权 人 死亡 的 , 其 近 亲属 有权 请求 侵权 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被 侵权 人为 组织 , 该 组织 分立 、 合并 的 , 承继 权利 的 组织 有权 请求 侵权 人 承担 侵权责任。
被 侵权 人 死亡 的 , 支付 被 侵权 人 医疗 费 、 丧葬费 等 合理 费用 的 人 有权 请求 侵权 人 赔偿 费用 , 但是 侵权 人 已经 支付 该 费用 的 除外。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二条 侵害 他人 人身 权益 造成 财产 损失 的 , 按照 被 侵权 人 因此 受到 的 损失 或者 侵权 人 因此 获得 的 利益 赔偿 ; 被 侵权 人 因此 受到 的 损失 以及 侵权 人 因此 获得 的 利益 难以确定 , 被 侵权 人和 侵权 人 就 赔偿 数额 协商 不一致 ,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的 , 由 人民法院 根据 实际 情况 确定 赔偿 数额。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三条 侵害 自然人 人身 权益 造成 严重 精神 损害 的 , 被 侵权 人 有权 请求 精神 损害 赔偿。
因 故意 或者 重大 过失 侵害 自然人 具有 人身 意义 的 特定 物 造成 严重 精神 损害 的 , 被 侵权 人 有权 请求 精神 损害 赔偿。
第一千一百 八十 四条 侵害 他人 财产 的 , 财产 损失 按照 损失 发生 时 的 市场 价格 或者 其他 合理 方式 计算。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五条 故意 侵害 他人 知识产权 , 情节 严重 的 , 被 侵权 人 有权 请求 相应 的 惩罚 性 赔偿。
第一千一百 八十 六条 受害人 和 行为 人 对 损害 的 发生 都 没有 过错 的 , 依照 法律 的 规定 由 双方 分担 损失。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七 条 损害 发生 后 , 当事人 可以 协商 赔偿 费用 的 支付 方式。 协商 不一致 的 , 赔偿 费用 应当 一次性 支付 ; 一次性 支付 确 有 困难 的 , 可以 分期 支付 , 但是 被 侵权 人 有权 请求 提供 相应 的 担保。
第三 章 责任 主体 的 特殊 规定
第一千一百 八 十八 条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监护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监护人 尽 到 监护 职责 的 , 可以 减轻 其 侵权 责任。
有财产 的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从 本人 财产 中 支付 赔偿 费用 ; 不足 部分 , 由 监护人 赔偿。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九 条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造成 他人 损害 , 监护人 将 监护 职责 委托 给 的 的 , 监护人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受托人 有 过错 的 ,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九十 条 完全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对 自己 的 行为 暂时 没有 意识 或者 失去 控制 造成 他人 损害 有 过错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没有 过错 的 , 根据 行为 人 的 经济 状况 对 受害人 适当 补偿。
完全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因 醉酒 、 滥用 麻醉 药品 或者 精神 药品 对 自己 的 行为 暂时 没有 意识 或者 失去 控制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九十 一条 用人 单位 的 工作 人员 因 执行 工作 任务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用人 单位 承担 侵权 责任。 用人 单位 承担 侵权 责任 后 , 可以 向 有 故意 或者 重大 过失 的 工作 人员 追偿。
劳务 派遣 期间 , 被 派遣 的 工作 人员 因 执行 工作 任务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接受 劳务 的 用工 单位 承担 侵权 责任 ; 劳务 派遣 单位 有 过错 的 ,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九十 二条 个人 之间 形成 劳务 关系 , 提供 劳务 一方 因 劳务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接受 劳务 一方 承担 侵权 责任。 接受 劳务 一方 承担 侵权 责任 后 , 可以 向 有 故意 或者 重大 过失 的提供 劳务 一方 追偿。 提供 劳务 一方 因 劳务 受到 损害 的 , 根据 双方 各自 的 过错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提供 劳务 期间 , 因 第三 人 的 行为 造成 提供 劳务 一方 损害 的 , 提供 劳务 一方 有权 请求 第三 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 也 有权 请求 接受 劳务 一方 给予 补偿。 接受 劳务 一方 补偿 后 , 可以 向 人 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 九十 三条 承揽人 在 完成 工作 过程 中 造成 第三 人 损害 或者 自己 损害 的 , 定作人 不 承担 侵权 责任。 但是 , 定作人 对 定 作 、 指示 或者 选任 有 过错 的 ,应当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九十 四条 网络 用户 、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利用 网络 侵害 他人 民事 权益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 , 依照 其 规定。
第一千一百 九十 五条 网络 用户 利用 网络 服务 实施 侵权行为 的 , 权利 人 有权 通知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采取 删除 、 屏蔽 、 断开 等 必要 措施。。 应当 包括 构成 侵权 的 初步 证据 及 权利人 的 真实 身份 信息。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接到 通知 后 , 应当 及时 将该 通知 转送 相关 网络 用户 , 并 根据 构成 侵权 的 初步 证据 和 服务 类型 采取 必要 措施 ; 未 及时 采取 必要 措施 的 , 对 损害 的 扩大 部分 与 该 用户 承担 的连带 责任。
权利 人 因 错误 通知 造成 网络 用户 或者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损害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 , 依照 其 规定。
第一千一百 九十 六条 网络 用户 接到 转送 的 通知 后 , 可以 向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提交 不 存在 侵权行为 的 声明。 声明 应当 包括 不 存在 侵权行为 的 初步 证据 及 网络 用户 的 真实 身份 信息。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接到 声明 后 , 应当 将该 声明 转送 发出 通知 的 权利 人 , 并 告知 其 可以 向 有关部门 投诉 或者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在 转送 声明 到达 权利 人 后 的 合理 期限 内, 未 收到 权利 人 已经 投诉 或者 提起 诉讼 通知 的 , 应当 及时 终止 所 采取 的 措施。
第一千一百 九 十七 条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知道 或者 应当 知道 网络 用户 利用 其 网络 服务 侵害 他人 民事 , , 未 采取 必要 措施 的 , 与 该 网络 用户 承担 连带 责任。
第一千一百 九 十八 条 宾馆 、 商场 、 银行 、 车站 、 机场 、 体育 场馆 、 娱乐场所 等 经营 场所 、 公共 场所 的 经营 者 、 管理者 或者 群众 性 活动 的 组织者 , 未尽 到 安全 保障 义务,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因 第三 人 的 行为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第三 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 经营 者 、 管理者 或者 组织者 未尽 到 安全 义务 的 , 承担 相应 的 补充 责任。 经营 者 、 管理者 或者 组织者 承担补充 责任 后 , 可以 向 第三 人 追偿。
第一千一百 九 十九 条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在 幼儿园 、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机构 学习 、 生活 期间 受到 人身 损害 的 , 、 学校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机构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但是 能够 证明 尽 到 教育、 管理 职责 的 , 不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条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在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机构 学习 、 生活 期间 受到 人身 损害 ,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机构 未尽 到 教育 、 管理 职责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零 一条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或者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在 幼儿园 、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机构 学习 、 生活 期间 , 受到 幼儿园 、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机构 以外 的 第三 人 损害 损害 的 , 由第三 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 幼儿园 、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机构 未尽 到 管理 职责 的 , 承担 相应 的 补充 责任。 幼儿园 、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机构 承担 补充 责任 后 , 可以 向 第三 人 追偿。
第四 章 产品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零 二条 因 产品 存在 缺陷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生产者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零 三条 因 产品 存在 缺陷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被 侵权 人 可以 向 产品 的 生产者 请求 赔偿 , 也 可以 向 产品 的 销售 者 请求 赔偿。
产品 缺陷 由 生产者 造成 的 , 销售 者 赔偿 后 , 有权 向 生产者 追偿。 因 销售 的 的 过错 使 产品 存在 缺陷 的 , 生产者 赔偿 后 , 有权 向 销售 者 追偿。
第一 千 二百 零四 条 因 运输 者 、 仓储 者 等 第三 人 的 过错 使 产品 存在 缺陷 ,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产品 的 生产者 、 销售 者 赔偿 后 , 有权 向 第三 人 追偿。
第一 千 二 百零五 条 因 产品 缺陷 危及 他人 人身 、 财产 安全 的 , 被 侵权 人 有权 请求 生产者 、 销售 者 承担 停止 侵害 、 排除 妨碍 、 消除 危险 等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零 六条 产品 投入 流通 后 发现 存在 缺陷 的 , 生产者 、 销售 者 应当 及时 采取 停止 销售 、 警示 、 召回 等 补救 措施 ; 未 及时 采取 补救 措施 或者 补救 措施 不力 造成 损害 扩大 的 ,扩大 的 损害 也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依据 前款 规定 采取 召回 措施 的 , 生产者 、 销售 者 应当 负担 被 侵权 人 因此 支出 的 必要 费用。
第一 千 二 百零七 条 明知 产品 存在 缺陷 仍然 生产 、 销售 , 或者 没有 依据 前 条 规定 采取 有效 补救 措施 , 造成 他人 死亡 或者 健康 严重 损害 的 , 被 侵权 人 有权 请求 相应 的 惩罚 性 赔偿。
第五 章 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
第一 千 二 百零八 条 机动车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的 , 依照 道路 交通安全 法律 和 本法 的 有关 规定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一 千 二 百零九 条 因 租赁 、 借用 等 情形 机动车 所有人 、 管理人 与 使用 人 不是 同一 人 时 ,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 属于 该 机动车 一方 责任 的 , 由 机动车 使用 人 承担 赔偿责任 ; 机动车 所有人 、 管理人 对 损害 的 发生 有 过错 的 , 承担 相应 的 赔偿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条 当事人 之间 已经 以 买卖 或者 其他 方式 转让 并 交付 机动车 但是 未 办理 ,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 属于 该 机动车 一方 责任 的 , 由 受让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 一条 以 挂靠 形式 从事 道路 运输 经营 活动 的 机动车 ,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 属于 该 机动车 一方 责任 的 , 由 挂靠 人和 被 挂靠 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二 条 未经 允许 驾驶 他人 机动车 ,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 属于 该 机动车 一方 责任 的 , 由 机动车 使用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机动车 所有人 、 管理人 对 损害 的发生 有 过错 的 , 承担 相应 的 赔偿 责任 , 但是 本章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三 条 机动车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 属于 该 机动车 一方 责任 的 , 先由 承保 机动车 强制 保险 的 保险 人 在 强制 保险 责任 限额 范围 内 予以 赔偿 ; 不足 部分 由 承保机动车 商业 保险 的 保险 人 按照 保险 合同 的 约定 予以 赔偿 ; 仍然 不足 或者 没有 投保 机动车 保险 的 , 由 侵权 人 赔偿。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四 条 以 买卖 或者 其他 方式 转让 拼装 或者 已经 达到 报废 的 的 机动车 ,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的 , 由 转让 人和 受让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五 条 盗窃 、 抢劫 或者 抢夺 的 机动车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的 , 由 盗窃 人 、 抢劫 人 或者 抢夺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盗窃 人 、 抢劫 人 或者 抢夺 人 与 机动车 使用 人不是 同一 人 ,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 属于 该 机动车 一方 责任 的 , 由 盗窃 人 、 抢劫 人 或者 抢夺 人 与 机动车 使用 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保险 人 在 机动车 强制 保险 责任 限额 范围 内 垫付 抢救 费用 的 , 有权 向 交通事故 责任 人 追偿。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六 条 机动车 驾驶 人 发生 交通事故 后 逃逸 , 该 机动车 参加 强制 保险 的 , 由 保险 人 在 机动车 强制 保险 责任 限额 范围 内 予以 赔偿 ; 机动车 不明 、 该 机动车 未参加 强制 保险 或者 抢救 费用 超过 机动车 强制 保险 责任 限额 , 需要 支付 被 侵权 人 人身 的 的 抢救 、 丧葬 等 费用 的 , 由 道路 交通事故 社会 救助 基金 垫付。 道路 交通事故 社会 救助 基金 垫付 后 , 其 机构有权 向 交通事故 责任 人 追偿。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七 条 非 营运 机动车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无偿 搭乘 人 损害 , 属于 该 机动车 一方 责任 的 , 应当 减轻 其 赔偿 责任 , 但是 机动车 使用 人 有 故意 或者 重大 过失 的 除外。
第六 章 医疗 损害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八 条 患者 在 诊疗 活动 中 受到 损害 , 医疗 机构 或者 其 医务 人员 有 过错 的 , 由 医疗 机构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一 十九 条 医务 人员 在 诊疗 活动 中 应当 向 患者 说明 病情 和 医疗 措施。 需要 实施 手术 、 特殊 检查 、 特殊 治疗 的 , 医务 人员 应当 及时 向 患者 具体 说明 医疗 风险 、 替代 方案 等情况 , 并 取得 其 明确 同意 ; 不能 或者 不宜 向 患者 说明 的 , 应当 向 患者 的 近 亲属 说明 , 并 取得 其 明确 同意。
医务 人员 未尽 到 前款 义务 , 造成 患者 损害 的 , 医疗 机构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二 十条 因 抢救 生命垂危 的 患者 等 紧急 情况 , 不能 取得 患者 或者 其 近 亲属 意见 的 , 经 医疗 机构 负责 人 或者 授权 的 负责 人 批准 , 可以 立即 实施 相应 的 医疗 措施。
第一 千 二百 二十 一条 医务 人员 在 诊疗 活动 中 未尽 到 与 当时 的 医疗 水平 的 诊疗 义务 , 造成 患者 损害 的 , 医疗 机构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二十 二条 患者 在 诊疗 活动 中 受到 损害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推定 医疗 机构 有 过错 :
(一)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章 以及 其他 有关 诊疗 规范 的 规定 ;
(二) 隐匿 或者 拒绝 提供 与 纠纷 有关 的 病历 资料 ;
(三) 遗失 、 伪造 、 篡改 或者 违法 销毁 病历 资料。
第一 千 二百 二十 三条 因 药品 、 消毒 产品 、 医疗 器械 的 缺陷 , 或者 输入 不合格 的 血液 造成 患者 损害 的 , 可以 向 向 药品 上市 许可 持有 人 、 生产者 、 血液 提供 机构 请求 赔偿 ,也 可以 向 医疗 机构 请求 赔偿。 患者 向 医疗 机构 请求 赔偿 的 , 医疗 机构 赔偿 后 , 有权 向 负有责任 的 药品 上市 许可 持有 人 、 生产者 、 血液 提供 机构 追偿。
第一 千 二百 二十 四条 患者 在 诊疗 活动 中 受到 损害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医疗 机构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一) 患者 或者 其 近 亲属 不 配合 医疗 机构 进行 符合 诊疗 规范 的 诊疗 ;
(二) 医务 人员 在 抢救 生命垂危 的 患者 等 紧急 情况 下 已经 尽 到 合理 诊疗 义务 ;
(三) 限于 当时 的 医疗 水平 难以 诊疗。
前款 第一 项 情形 中 , 医疗 机构 或者 其 医务 人员 也 有 过错 的 , 应当 承担 相应 的 赔偿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二十 五条 医疗 机构 及其 医务 人员 应当 按照 规定 填写 并 妥善 保管 住院 志 、 医嘱 单 、 检验 报告 、 手术 及 麻醉 记录 、 病理 资料 、 护理 记录 等 病历 资料。
患者 要求 查阅 、 复制 前款 规定 的 病历 资料 的 , 医疗 机构 应当 及时 提供。
第一 千 二百 二十 六条 医疗 机构 及其 医务 人员 应当 对 患者 的 隐私 和 个人 信息 保密。 泄露 患者 的 隐私 和 个人 , , 或者 未经 患者 同意 公开 其 病历 资料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二 十七 条 医疗 机构 及其 医务 人员 不得 违反 诊疗 规范 实施 不必要 的 检查。
第一 千 二百二 十八 条 医疗 机构 及其 医务 人员 的 合法 权益 受 法律 保护。
干扰 医疗 秩序 , 妨碍 医务 人员 工作 、 生活 , 侵害 医务 人员 合法 权益 的 , 应当 依法 承担 法律 责任。
第七 章 环境污染 和 生态 破坏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二 十九 条 因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侵权 人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条 因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发生 纠纷 , 行为 人 应当 就 法律 规定 的 不 承担 责任 或者 减轻 责任 的 情形 及其 行为 与 损害 之间 不 存在 因果 关系 承担 举证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一条 两个 以上 侵权 人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的 , 承担 责任 的 大小 , 根据 污染物 的 种类 、 浓度 、 排放 量 , 破坏 生态 的 方式 、 范围 、 程度 以及 行为 对 损害后果 所 起 的 作用 等 因素 确定。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二条 侵权 人 违反 法律 规定 故意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造成 严重 的 的 , 被 侵权 人 有权 请求 相应 的 惩罚 性 赔偿。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三条 因 第三 人 的 过错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的 , 被 侵权 人 可以 向 侵权 人 请求 赔偿 , 也 可以 向 第三 人 请求 赔偿。 侵权 人 赔偿 后 有权 向 第三人 追偿。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四条 违反 国家 规定 造成 生态 环境 损害 , 生态 环境 能够 修复 的 , 国家 规定 的 机关 或者 法律 规定 的 组织 有权 请求 侵权 人 在 合理 期限 内 承担 修复 责任。 侵权 人 在 期限 内未 修复 的 , 国家 规定 的 机关 或者 法律 规定 的 组织 可以 自行 或者 委托 他人 进行 修复 , 所需 费用 由 侵权 人 负担。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五条 违反 国家 规定 造成 生态 环境 损害 的 , 国家 规定 的 机关 或者 法律 规定 的 组织 有权 请求 侵权 人 赔偿 下列 损失 和 费用 :
(一) 生态 环境 受到 损害 至 修复 完成 期间 服务 功能 丧失 导致 的 损失 ;
(二) 生态 环境 功能 永久性 损害 造成 的 损失 ;
(三) 生态 环境 损害 调查 、 鉴定 评估 等 费用 ;
(四) 清除 污染 、 修复 生态 环境 费用 ;
(五) 防止 损害 的 发生 和 扩大 所 支出 的 合理 费用。
第八 章 高度 危险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三十 六条 从事 高度 危险 作业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三 十七 条 民用 核 设施 或者 运 入 运 出 核 设施 的 核 发生 核 事故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民用 核 设施 的 营运 单位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但是 能够 证明 损害 是 因 、武装冲突 、 暴乱 等 情形 或者 受害人 故意 造成 的 , 不 承担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三 十八 条 民用 航空器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民用 航空器 的 经营 者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但是 , 能够 证明 损害 是 因 受害人 故意 造成 的 , 不 承担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三 十九 条 占有 或者 使用 易燃 、 易爆 、 剧毒 、 高 放射性 、 强 腐蚀性 、 高致病性 等 高度 危险 物 造成 损害 的 , 占有 人 或者 使用 人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但是 , 能够 证明 损害 是 因 受害人 故意 或者 不可抗力 造成 的 , 不 承担 责任。 被 侵权 人 对 损害 的 发生 重大 过失 的 , 可以 减轻 占有 人 或者 使用 人 的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条 从事 高空 、 高压 、 地下 挖掘 活动 或者 使用 高速 轨道 运输工具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经营 者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但是 , 能够 证明 损害 是 因 受害人 故意 或者 不可抗力 造成 的 , 不承担 责任。 被 侵权 人 对 损害 的 发生 有 重大 过失 的 , 可以 减轻 经营 者 的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一条 遗失 、 抛弃 高度 危险 物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所有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所有人 将 高度 危险 物 交由 他人 管理 的 , 由 管理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 所有人 有 过错的 , 与 管理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二条 非法 占有 高度 危险 物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非法 占有 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所有人 、 管理人 不能 证明 对 防止 非法 占有 尽 到 高度 注意 义务 的 , 与 非法 占有 人 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三条 未经许可 进入 高度 危险 活动 区域 或者 高度 危险 物 存放 区域 受到 损害 , 管理人 能够 证明 已经 采取 足够 安全措施 并 尽 到 充分 警示 义务 的 , 可以 减轻 或者 不 承担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四条 承担 高度 危险 责任 , 法律 规定 赔偿 限额 的 , 依照 其 规定 , 但是 行为 人 有 故意 或者 重大 过失 的 除外。
第九 章 饲养 动物 损害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五条 饲养 的 动物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动物 饲养 人 或者 管理人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但是 , 能够 证明 损害 是 因 被 侵权 人 故意 或者 重大 过失 造成 的 可以 不 承担 , 减轻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十 六条 违反 管理 规定 , 未 对 动物 采取 安全措施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动物 饲养 人 或者 管理人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但是 , 能够 证明 损害 是 因 被 侵权 人 造成 造成 的 , 可以减轻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 十七 条 禁止 饲养 的 烈性 犬 等 危险 动物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动物 饲养 人 或者 管理人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 十八 条 动物园 的 动物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动物园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但是 , 能够 证明 尽 到 管理 职责 的 , 不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 四 十九 条 遗弃 、 逃逸 的 动物 在 遗弃 、 逃逸 期间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动物 原 饲养 人 或者 管理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条 因 第三 人 的 过错 致使 动物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被 侵权 人 可以 向 动物 饲养 人 或者 管理人 请求 赔偿 , 也 可以 向 第三 人 请求 赔偿。 动物 饲养 人 或者 管理人赔偿 后 , 有权 向 第三 人 追偿。
第一 千 二百 五十 一条 饲养 动物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 尊重 社会公德 , 不得 妨碍 他人 生活。
第十 章 建筑物 和 物件 损害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二 条 建筑物 、 构筑物 或者 其他 设施 倒塌 、 塌陷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建设 单位 与 施工 单位 承担 连带 责任 , 但是 建设 单位 与 施工 单位 能够 证明 不 存在 质量 缺陷 的 除外。 建设单位 、 施工 单位 赔偿 后 , 有 其他 责任 人 的 , 有权 向 其他 责任 人 追偿。
因 所有人 、 管理人 、 使用 人 或者 第三 人 的 原因 , 建筑物 、 构筑物 或者 其他 设施 倒塌 、 塌陷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所有人 、 管理人 、 使用 人 或者 第三 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三 条 建筑物 、 构筑物 或者 其他 设施 及其 搁置 物 、 悬挂物 发生 脱落 、 坠落 造成 他人 损害 , 所有人 、 管理人 或者 使用 人 不能 证明 自己 没有 过错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所有人 、 管理人 或者 使用 人 赔偿 后 , 有 其他 责任 人 的 , 有权 向 其他 责任 人 追偿。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四 条 禁止 从 建筑物 中 抛掷 物品。 从 建筑物 中 抛掷 物品 或者 从 建筑物 上 坠落 的 物品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侵权 人 依法 承担 侵权 责任 ; 经 调查 难以 确定 具体 侵权人 的 , 除 能够 证明 自己 不是 侵权 人 的 外 , 由 可能 加害 的 建筑物 使用 人 给予 补偿。 可能 加害 的 建筑物 使用 人 补偿 后 , 有权 向 侵权 人 追偿。
物业 服务 企业 等 建筑物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必要 的 安全 保障 措施 防止 前款 规定 情形 的 发生 ; 未 采取 必要 的 安全 保障 措施 的 , 应当 依法 承担 未 履行 安全 保障 义务 的 侵权 责任。
发生 本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情形 的 , 公安 等 机关 应当 依法 及时 调查 , 查清 责任 人。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五 条 堆放 物 倒塌 、 滚落 或者 滑落 造成 他人 损害 , 堆放 人 不能 证明 自己 没有 过错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六 条 在 公共 道路 上 堆放 、 倾倒 、 遗撒 妨碍 通行 的 物品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 行为 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公共 道路 管理人 不能 证明 已经 尽 到 清理 、 防护 、 警示 等 义务的 , 应当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七 条 因 林木 折断 、 倾倒 或者 果实 坠落 等 造成 他人 损害 , 林木 的 所有人 或者 管理人 不能 证明 自己 没有 过错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八 条 在 公共 场所 或者 道路 上 挖掘 、 修缮 安装 地下 设施 等 造成 他人 损害 , 施工 人 不能 证明 已经 设置 明显 标志 和 采取 安全措施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窨井 等 地下 设施 造成 他人 损害 , 管理人 不能 证明 尽 到 管理 职责 的 ,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附 则
第一 千 二百五 十九 条 民法 所称 的 “以上” 、 “以下” 、 “以内” 、 “届满” , 包括 本 数 ; 所称 的 “不满” 、 “超过” 、 “以外” , 不 包括 本 数。
第一 千 二百 六十 条 本法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 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 责任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 总则》 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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