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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icitud de reconocimiento y ejecución de los laudos arbitrales extranjeros entre la Apelación Jiayou Shopping Group Limited y los apelados Hyundai Home Shopping Network Corporation y Hyundai GreenFood Co., Ltd. (2019

上诉人 家 有 购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 株式会社 现代 家庭 购物 、 被上诉人 株式会社 现代 GreenFood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案

CORTE Tribunal Popular Superior de Beijing

Número de caso 2019 Jing Min Xia Zhong No 98 ((2019) 京 民 辖 终 98 号)

Fecha de la decisión 14 de junio de 2019

Nivel de la cancha Tribunal Supremo del Pueblo

Procedimiento de prueba Segunda instancia

Tipos de litigio Juicio civil

Tipo de casos Funda

Tema (s) Reconocimiento y ejecución de laudos arbitrales extranjeros Arbitraje y mediación

Editor (es) Observador de CJ

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 书
(2019) 京 民 辖 终 98 号
上诉人 (原审 被 申请人) : 家 有 购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贵州 省 贵阳 市 贵阳 国家 高新技术 产业 开发区 沙 文 科技 产业 园 创新 大厦。
法定 代表人 : 黄剑平 , 董事长。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王晓萌 , 上海市 方 达 (北京)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李 钰 , 上海市 方 达 (北京)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 申请人) : 株式会社 现代 家庭 购物 (HYUNDAIHOMESHOPPINGNETWORKCORPORATION) , 住所 地 大韩民国 首 尔 特别 市 江 ** 奥林匹克 路。
授权 代表 : 姜 赞 锡 , 代表 董事。
被上诉人 (原审 申请人) : 株式会社 现代 GreenFood (HYUNDAIGREENFOODCO. , LTD.) , 住所 地 大韩民国 首 尔 市 京畿 道 龙 仁 市 水 枝 区 Munin 路。
法定 代表人 : 朴 弘 镇 , 代表 董事。
上述 二 被上诉人 共同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鲁 冰 , 北京 德 和 衡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 家 有 购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家 有 购物 集团) 因 与 被上诉人 株式会社 现代 家庭 购物 (以下 简称 现代 家庭 购物) 、 被上诉人 株式会社 现代 GreenFood (以下 简称 现代 GreenFood) 申请 承认 和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一 案 , 不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 第四 中级 人民法院 (2018) 京 04 协 外 认 35 号 管辖 异议 民事 裁定 , 向本院 提起 上诉。 本院 依法 组成 合议庭 进行 审理 , 现已 审理终结。
家 有 购物 集团 上诉 称 , 其 主要 办事机构 所在地 为 贵州 省 贵阳 市 ,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执行 我国 加入 的 <承认 及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公约> 的 通知》 第三 条 的 规定 本案 应由 贵州省 贵阳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管辖。 故 请求 依法 撤销 一审 裁定 , 将 本案 移送 至 贵州 省 贵阳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审理。
送达 上 诉状 副本 后 , 被上诉人 现代 家庭 购物 、 现代 GreenFood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发表 代理 意见 称 , 根据 家 有 购物 的 的 官方 网站 记载 及 新加坡 国际 仲裁 中心 出具 的 2018 年 第 117/16 号 仲裁 裁决, 家 有 购物 集团 的 主要 办事机构 所在地 位于 北京市 朝阳 区 , 且 根据 北京 工商 企业 信息 网 的 查询 结果 , 家 有 购物 集团 的 主要 办事机构 所在地 及其 多家 对外 投资 企业 的 工商 注册 地址 均 在 北京市 朝阳 区 , 故 其 财产 所在地 亦为 北京市 朝阳 区。 因此 , 一审 法院 对 本案 有 管辖权 , 家 有 购物 集团 提出 的 管辖 异议 上诉 请求 缺乏 事实 及 法律 依据 , 应予 驳回。
本院 经 审查 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二 百 八十 三条 规定 , 国外 仲裁 机构 的 裁决 , 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承认 和 执行 的 , 应当 由 当事人 直接 向 被执行人 住所 地或者 其 财产 所在地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申请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或者 按照 互惠 原则 办理。 本案 系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案件。 根据 当事人 的 的 证据 , 国家 企业 信用信息 公示 系统 查询 结果 显示 , 家 有 购物 集团 系 北京 大成 小视 文化 传播 有限公司 、 北京 家 有 尊 享 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 、 北京 行家 广 誉 贸易 有限公司 、 北京 家 有 德顺 文化 发展 有限公司 等 多家公司 的 法人 股东 , 且 前述 公司 住所 地 均 位于 北京市 朝阳 区 , 意即 北京市 朝阳 区 系 家 有 购物 集团 的 财产 所在地。 同时 , 根据 《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 北京市 第四 中级 人民法院 案件管辖 的 规定》 第一 条 第四项 之 规定 , 一审 法院 管辖 应由 本市 人民法院 管辖 的 申请 承认 与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审查 案件。 一审 法院 系 被 申请 执行人 财产 所在地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对 本案 有管辖权。 故 , 家 有 购物 集团 的 上诉 理由 没有 事实 和 法律 依据 , 本院 不予 采 信 , 其 关于 本案 应当 移送 至 贵州 省 贵阳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审理 的 理由 缺乏 事实 和 法律 依据 , 不能 成立 现代家庭 购物 、 现代 GreenFood 向 一审 法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国外 仲裁 机构 的 裁决 相关 法律 规定 , 一审 裁定 正确 , 本院 应予 维持。
综 上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 七十 条 第一 款 第 (一) 项 、 第一 百 七十 一条 、 第一 百 七十 五条 之 规定 , 裁定 如下 :
驳回 上诉 , 维持 原 裁定。
案件 受理 费 70 元 , 由 上诉人 家 有 购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于 本 裁定 生效 之 日 起 七日 内向 一审 法院 交纳)。
Esta decisión es definitiva.
审 判 长 唐 亮
审 判 员 张华
审 判 员 张 爽
二 〇 一 九年 六月 十四 日
法官 助理 孙 伟
书 记 员 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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